伴隨央行數字貨幣DCEP試點的展開,公眾對中心化數字貨幣推廣的大勢有所認知,但對DCEP的施行情況卻一知半解。近日,一些不法之徒借用DCEP的政策背景,以享受國家數字貨幣紅利的口號誤導社會公眾,吸納存款,為防微杜漸,颯姐團隊將通過本文對此模式作出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在一個名為“央行國際大錢包”推廣群里,管理員表示只要參與推廣、拉人下載注冊“央行國際大錢包”就有利潤。原因是“國家為推廣DCEP的使用,共拿出1.2萬億推廣獎勵資金,國際8千億、國內是4千億的政策獎勵給先期推廣使用的個人和企業。”
根據群里提供的《央行國際錢包推廣詳解》,國內主要推廣對象為民企、私企等。具體操作為,公司法人用手機號先注冊“央行國際大錢包”,然后去開戶行開通對公賬戶DCEP收支功能,將對公賬戶與“央行國際大錢包”進行綁定,并讓公司的上下游企業層層復制該操作。
香港國際金融學會主席:香港證監會開始逐步積累對持牌數字金融機構的監管經驗:金色財經報道,由上海華瑞銀行、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IMI)、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研究所聯合主辦的華瑞金融科技沙龍系列活動第11期“香港:打造全球數字金融中心”研討會近日舉行,香港中文大學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政策與實踐研究所所長、香港國際金融學會主席肖耿表示,在數字金融尤其在虛擬資產方面,香港目前正在勇敢且及時地行動,吸引了許多人才、技術、產品。面臨最大挑戰是監管,目前香港證監會對持牌數字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已開始逐步積累經驗。肖耿強調,利用數碼技術目的不是完全去中心化,而是可以創造一個更好控制風險、更精準監管、更高效利用數字信息及智慧合約的為實體經濟服務的數字金融平臺。(香港商報)[2023/7/11 10:47:25]
具體來說,當公司進行銷售貨物時,先開發票給下游企業,下游企業需向該公司使用DCEP付款。對方支付DCEP到公司賬戶能完成交易后,24小時內公司的“央行國際大錢包”里就能收到央行贈與的流水2%的紅利(20%稅后) 。
TON驗證者將投票決定凍結持有10億枚TON的195個非活躍地址:金色財經報道,TON的驗證者正在考慮暫時凍結195個非活躍地址,投票將于2月21日開始。目前這些地址持有10億枚TON,占總供應量的21.3%,約合25億美元。若投票獲得通過,則受影響地址在4年內無法進行任何交易。
非活躍地址是指在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參與了初始分配階段,且從未進行過轉出交易,這些地址可在投票結束前進行任何交易以避免被暫時凍結。(The Block)[2023/1/24 11:28:07]
事實上,早在2019年1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并施行的《關于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法定數字貨幣情況的公告》指出: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于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
FTX創始人SBF進入巴哈馬法院接受傳訊:金色財經報道,FTX創始人SBF進入巴哈馬法院接受傳訊。FTX創始人SBF的顧問表示,SBF正在與他的法律團隊審查指控,SBF正考慮所有的法律選擇。[2022/12/14 21:43:04]
截止今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或相關立法機關均就央行數字貨幣的規范性文件仍限于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區、試點等內容。
結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臺的《金融領域推進“兩區”建設工作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臺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開放實施方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出臺的《廣東省建設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工作方案》等因地制宜的文件,我國法定數字貨幣試點工作的執行系由地方政府或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主導并實施的,尚未進行到“推廣”的階段,在缺乏官方機構背書的情況下,自稱被授權組織并執行數字貨幣推廣項目的行為系屬欺詐。
美參議員Cruz:幣安快速放棄收購FTX“至少表明存在惡意”: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參議員Ted Cruz在德克薩斯區塊鏈峰會中表示,幣安公開宣布收購其陷入困境的競爭對手FTX,然后迅速退出的速度“至少表明存在惡意”,他說:“所有這些至少表明惡意,這令人擔憂。我認為這當然值得進行大量的額外調查”。
此前報道,本周早些時候,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已經宣布就FTX內爆及其對更廣泛的數字資產行業的影響舉行聽證會。該委員會的最高共和黨人表示,幣安在FTX倒閉中所起的作用正在接受國會的審查。[2022/11/19 13:23:52]
行為人宣傳“央行國際大錢包”并邀約社會公眾下載該軟件的行為性質,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罪名取決于其不同階段的可能發生的商業模式,具體來說:
其一,由于“央行國際大錢包”不存在國家機關的授權與背書,央行數字貨幣尚未步入推廣階段,行為人以虛構事實使得用戶陷入認識錯誤,符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如用戶基于此向“央行國際大錢包”支付資金,轉化成所謂的央行數字貨幣,前述行為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行為人可能因此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二,行為人違反金融管理規定,在社交媒體上進行宣傳其“央行國際大錢包”軟件,同時許諾高收益。如行為人允許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資金進入其軟件(包括因期限錯配發生的占有),其行為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所規定的條件,行為人可能會因此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行為人實施卷款潛逃等對吸收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的,則罪名有可能上升為量刑更為嚴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其三,行為人具有“參與推廣、邀人注冊享受分紅”的宣傳表述,且關于“央行國際大錢包”的表述內容不實,如邀人注冊后,老用戶可在新用戶注入資金時收取一定比例的報酬,且介紹老用戶加入的用戶或管理員亦可因此取得一定酬勞的,作為組織、領導者的行為人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其四,行為人在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或有關機構許可的情況下,允許不同主體利用其開發的“央行國際大錢包”進行業務往來資金的支付與結算,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后半段規定的情形“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行為人可能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區塊鏈領域遇到以DCEP為名的項目時,颯姐團隊給出建議如下:
首先,投資人應當要求項目方提供背書性質的文件與運營資質,或就該等文件在其公開網站或軟件上進行查詢并留存。
其次,投資人應當根據前述文件就項目真實性主動向該領域所對應的監管部門詢問核實,以其書面答復為準。
最后,投資人應當關注項目對應領域的國家機關及其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并結合一般常識推斷項目真實的可能。
央行數字貨幣尚處于試點階段,諸多要素尚不明確,颯姐團隊在此提醒諸位,切勿被打著DCEP幌子的騙局所迷惑,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應當以官方機構出臺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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