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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大,具有穩定價值的虛擬貨幣應運而生,其中USDT就是穩定幣中的佼佼者。但是穩定幣并不等于法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的規定,我國法定貨幣僅有人民幣,發行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禁止任何其他主體以任何形式發行的幣在我國市場上以法定貨幣的地位流通。但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同時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界定USDT是否屬于虛擬財產,目前司法裁判還未明確。
我們先來看兩個判例,第一個判例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京0105民初63366號張迎春與原子鏈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本案中,被告原子鏈公司主張向員工張迎春支付價值22200元虛擬貨幣作為工資,但法院最終認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子鏈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有違法律規定,不予采信。
基于Solana的Cypher協議遭遇漏洞利用,智能合約被凍結:金色財經報道,由于漏洞利用或安全事件,基于Solana的去中心化交易所Cypher周一損失了4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協議貢獻者在官方推文中表示,正在試圖與黑客聯系以協商資金返還,協議的智能合約現已被凍結。[2023/8/8 21:30:56]
第二個判例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滬01民終12524號李麗詩與王碩斌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案。
本案中,李麗詩工資為以USDT(泰達幣)發放,其工資結算一直是王碩斌作為某基金會主席代為發放,一次王碩斌結算對方工資應是8千USDT(泰達幣),其在發現錯誤支付為8萬USDT(泰達幣)的第一時間即要求對方返還多支付的72,000USDT(泰達幣)并多次溝通未果。
北京探索增設數字經濟職稱:金色財經報道,北京市將著力培養數字技術技能人才,預計每年培養具有良好科學素養、精于實操應用、能夠解決復雜問題的數字技術技能人才1萬人,并探索增設數字經濟職稱評價專業。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北京市數字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實施方案》,以進一步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不斷強化科技人才支撐作用。
數字技術技能人才,包括數字技術領軍人才、數字技術人才和數字技能人才。《方案》提出,本市將發揮數字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作用,支持在京互聯網頭部企業、行業組織參與,鼓勵建立產學研一體化人才“訂單式”培養模式。其中,將以產業數字化與數字產業化為核心,圍繞人工智能、大數據、智能制造、區塊鏈等數字技術技能領域,培養一定數量的數字技術領軍人才。[2023/7/13 10:52:11]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2019年12月18日李麗詩收取王碩斌8萬USDT(泰達幣),其中72,000USDT(泰達幣)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最終李麗詩當日收取72,000USDT(泰達幣)已構成不當得利,理由具體分析如下:
Haru Invest:已起訴B&S Holdings以追回資產,公司賬戶和錢包已委托給托管機構:7月1日消息,在韓國運營的數字資產管理平臺Haru Invest在官網上發布更新稱,該公司已對B&S Holdings提起訴訟,并通過媒體獲悉,作為調查的一部分,B&S Holdings已被扣押和搜查。
關于剩余資產分配的詳細計劃是否已制定,Haru Invest表示,已經開始準備追回和分配資產,但由于虛擬資產的性質,管理資產的回收和分配預計需要時間,此外,公司被指控的事實將影響有關分配的決定和程序,這可能需要更多時間。關于是否計劃進入破產管理或出售公司,Haru Invest表示,盡管存在考慮法院管理和出售的可能性,但鑒于目前的情況,最謹慎的做法是采取最大限度的法律行動并收回現有資產。為主動降低黑客攻擊、盜竊或丟失等潛在風險,已采取必要措施,將賬戶和錢包委托給加密貨幣托管機構托管。
此前消息,Haru Invest已于6月14日暫停存提款請求。[2023/7/1 22:11:59]
首先,案涉的USDT(泰達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Horizen 宣布推出其首個 EVM 兼容的側鏈 Horizen EON:4月21日消息,支持區塊鏈零知識網絡的公鏈 Horizen 宣布在永久性公共測試網 Gobi 上推出 Horizen EON,這是其首個公開的權益證明和 EVM 兼容的智能合約側鏈。除了推出 EON 側鏈外,Horizen 還與 Immunefi 合作開展了一項漏洞賞金計劃,為報告漏洞提供高達 75000 美元的獎金,以加強 EON 平臺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023/4/21 14:17:53]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系爭USDT(泰達幣)為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就李麗詩與王碩斌雙方以USDT(泰達幣)與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幣結算李麗詩報酬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對USDT(泰達幣)具有財產權益亦認識和協商一致。故雙方爭議之USDT(泰達幣)具有財產利益,受法律保護。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從不當得利的構成來看,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獲益和損失間存在因果關系即為判斷依據。本案中,雙方2019年12月18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表明,當日王碩斌向李麗詩轉賬確定的原因是支付上月工資,并未涉及其他給付事由。王碩斌在次日就聯系李麗詩,陳述其操作失誤,將8,000打成80,000,要求李麗詩退回多打的72,000USDT(泰達幣)。
最后,李麗詩當日收取王碩斌USDT(泰達幣)事由為領取2019年11月工資,按其工資標準,王碩斌所稱8,000USDT(泰達幣)為當月工資及獎金等總計具有相應依據,李麗詩收取王碩斌8,000USDT(泰達幣)具有合法依據,李麗詩獲取之外的72,000USDT(泰達幣)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致王碩斌遭受相應損失,李麗詩獲益與王碩斌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鑒于李麗詩表示原物已無法返還且USDT(泰達幣)并無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對USDT(泰達幣)價值的意思表示及受損人損失發生時間,以雙方2020年1月5日達成的《和解協議》中確認的1USDT(泰達幣)=6.9元人民幣標準折價人民幣返還,并未高于不當得利取得時的相應價值,故該折價標準并無不當。
上述兩個判例均涉及用人單位以USDT發放工資是否受到法律認可的問題,北京的裁判規則傾向于認為用USDT支付工資,違反《勞動法》和《外匯管理條例》,其支付行為無效。而上海的裁判規則恰恰相反,認為USD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雙方同意以USDT支付工資的,法律應予以保護,支付行為有效。這樣看來,似乎上海認可USDT的虛擬財產屬性并認同USDT能夠在中國市場交易并受到法律保護,但事實好像并非如此。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3民初2912號判決中,原、被告簽署委托理財合同,但雙方委托理財的業務是買賣USDT,法院認為該行為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次序,違反了公序良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該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買賣USDT合同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交易行為并未受到法律保護。
綜合以上USDT糾紛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相關USDT交易風險較大,對于USDT的裁判規則即便同一地區不同法院也有不同裁判思路,穩定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并不穩定,公眾應時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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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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