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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硬分叉案件裁判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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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太坊完成柏林硬分叉升級,此次分叉接入4個新的EIP改進提案,主要會影響到交易的gas費用計算。目前,加密貨幣中主要是比特幣與以太坊發生分叉較多。而出現分叉的目的主要是為提交區塊交易效率與降低交易成本。分叉的形式又包括硬分叉與軟分叉兩類,較常見的是硬分叉。

目前在裁判文書網上無法查找到以太坊硬分叉的案例研習,我們此處以比特幣硬分叉的司法案例研究,分析司法機關對涉及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案件的裁判思路,相信對區塊鏈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比特幣硬分叉的案件概述

筆者以“比特幣”與“分叉”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查找到4篇相關案例。此處選取其中關聯度較高且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樂酷幣行網(www.okcoin.cn)系樂酷達公司備案經營的網站。2017年7月18日,樂酷達公司發布公告稱,

億萬富翁Seth Klarman:加密貨幣最終可能一文不值,沒有人需要擁有它:6月23日消息,在市場持續動蕩時期,美國億萬富翁投資者、對沖基金經理Seth Klarman質疑加密貨幣的效用。

Seth Klarman認為加密貨幣最終可能一文不值,“我看不出加密貨幣有什么意義,為什么人們需要10種或50種不同的加密貨幣?我不明白。我不認為任何人需要擁有它。在我看來,它可能會以悲劇告終。”(Finbold)[2022/6/23 1:27:12]

“如果比特幣分裂為一種或多種比特幣,OKCoin幣行將會把分裂出來的各種比特幣按擁有權提供給所有客戶。”

2017年7月25日,樂酷達公司針對比特幣現金處理繼而發布公告:

“2017年8月1日20:20前將按擁有權提供給用戶等額的BCC,并在適當的時間點發放到用戶的賬戶。”

原告馮某是樂酷幣行網的用戶,其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比特幣現金已無法領取,原告遂訴諸法院(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8民初24805號;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民終9579號)。

第三大比特幣巨鯨或是一家加密貨幣交易所:11月20日消息,名為“1P5ZED”的第三大比特幣地址在過去幾天中積累了數千個比特幣。沒有人知道錢包的所有者是誰,但它持有超過111,359個比特幣。自2019年2月5日該錢包的第一筆交易以來,它一直在穩步增加比特幣。雖然有些人認為該地址是一個巨大的比特幣鯨魚,但鏈上數據也表明該地址可能是一個交易所。(Bitcoin News)[2021/11/20 7:01:12]

該案件是比特幣硬分叉幣種比特幣現金的首例維權案件,其對之后的法院裁判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二)當事人訴求

上述案件的當事人馮某訴訟請求主要有3個:

①請求樂酷達公司履行合同,并將38.748個比特現金打入原告馮某的比特幣現金個人賬戶;

②請求樂酷達公司賠償原告馮某38.748個比特現金的價格損失169,969.22元;

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對三個謊稱獲得許可的加密貨幣網站發出警告: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GFSC)對聲稱三個加密貨幣網站發出警告。www.askcurrency.org、www.etrustcoin.com和www.arbitragecurrency.org聲稱將進入直布羅陀剛起步的加密貨幣行業,并聲稱已獲得GFSC的許可。但是,該國首席財務監管機構表示,這些域名既未獲得許可,也沒有待授權的申請。(Finance Magnates)[2020/6/6]

③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三)法院裁判

①判決被告向原告馮某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BitcoinCash)38.7480個;

②駁回馮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司法機關裁判思路分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第1項訴求被支持,第2項訴求未被支持。支持與未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我們一一來分析。

動態 | 西班牙加密貨幣知名博主稱中幣國際站為2020年最佳交易所之一:知名公鏈權威研究專家Jose Fernando Molina Pinos在MOTRIL@DIGITAL發布一篇名為“2020年最佳交易所”盤點文章,BW.io與幣安、Bitfinex同時上榜。Fernando Molina 是區塊鏈公鏈研究專家,同時也是西班牙加密貨幣行業粉絲最多,最有影響力的博主之一。[2020/1/15]

(一)支持返還等量的比特幣現金依據

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并非物權請求權而是債權請求權,出于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加之返還的標的比特幣現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而法院支持原告訴求,判決被告返還等量數額的比特幣現金。

1.?BCC?違背物權法定原則

實踐中,當事人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以太坊現金系基于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我國《民法典》第116條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無法按照物權請求權的法律規定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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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司法實務中針對加密貨幣的其他案件,司法機關多將加密貨幣作為虛擬財產處理。刑事案件中,也會將加密貨幣認定為私人持有的合法財物或者計算機數據受保護。認定為虛擬財產還是計算機數據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立法機關并未出具司法解釋將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明確規定。同時,網絡虛擬財產與數據也并沒有歸入《民法典》物權編,在立法體例上,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范疇。

2.存在合同上的依據

對于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保護意義,可納入合同領域解決。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來說,其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加密貨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加密貨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以此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加密貨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加密貨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加密貨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再依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公告》、《關于防范代幣融資的風險公告》等均不禁止私人持有交易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要求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返還加密貨幣不違法。因此,返還等量的BCC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依據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請求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返還等量的硬分叉幣種。我國《民法典》第139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自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發布相關內容的平臺公告時成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硬分叉幣種的發放規則履行承諾義務。

依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形成合同,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放硬分叉幣種的義務時,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即將等量的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返還當事人賬戶。

(二)不支持?BCC?差額損失的依據

司法機關不支持比特幣硬分叉幣種返還時的差額損失,主要原因是認定差額損失不具有可預見性。

我國《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了“損失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機構,為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的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辦理提現、結算服務,并據此收取服務費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并不參與具體的具體交易,因加密貨幣及其硬分叉幣種價值波動產生的交易差,不屬于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提供服務的范疇,因此,法院認定損失賠償不成為判斷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責任范圍的依據。

并且加密貨幣市場價值波動較大,對于交易時間、交易量的判斷,沒有統一、確定的標準,依賴于交易人個體的知識、經驗、偏好,并與市場交易行情密切相關,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未及時提供提現、結算服務,對于加密貨幣及其硬分叉幣種最終交易結果的影響,不具有當然性和確定性,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損失“可預見性”的規定。

最后,在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未交付,沒有完成與實體貨幣兌換的情況下,交易差損失并沒有現實發生,當事人對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市場價格差主張其損失范圍,一般不會被法院支持。因此,前述案件BCC價格差額損失未被法院支持。

返還一定數量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反映了司法機關對于新事物的接受與認可,但一些地區對于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的返還依舊不支持(如楊楠楠與深圳必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0304民初51230號)。當事人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切記在訴求中明確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的返還硬分叉幣種賬戶,也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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