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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楊東等:數字貨幣的反洗錢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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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數字貨幣的出現給反洗錢業務帶來全新的挑戰,這種挑戰與區塊鏈技術本身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直接相關。根據發行主體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私人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穩定幣三類,三者存在的技術風險與法律風險各不相同。建議以制度為導向,強化主體責任,設立持牌準入,以交易平臺為具體抓手,強化“以鏈治鏈”的反洗錢技術邏輯和“共票”制度下的數字貨幣發展新路徑。

關鍵詞

冷錢包、雙離線支付、賬戶、以鏈治鏈數字貨幣是積極擁抱計算機與互聯網時代的產物,自發行交易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新型數字貨幣產生以來,點對點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網記賬等一系列貨幣金融領域的新技術、新實踐層出不窮。當下各類數字貨幣發展態勢異常迅猛,尤其以2019年Facebook提出發行超主權貨幣Libra為時間節點,各國、各機構都在爭奪新時代數字貨幣“發幣權”的戰略高地,相比之下法定數字貨幣CBDC的研究、開發、運行等各環節,相比于市場化運作的非法定數字貨幣的發展而言起步較晚,但后勁迅猛。

數字貨幣從誕生那天起就注定會與傳統的反洗錢工作產生矛盾,眾所周知傳統的法定貨幣之所以具有價值是由于有國家在其背后做信用背書,而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實質上依賴于網絡用戶的信任。數字貨幣誕生之初,普通用戶對這類新型的貨幣尚未形成信任,因此維持數字貨幣價值靠的是賭場、地下錢莊、黑社會、販集團等需要通過數字貨幣進行交易、洗錢等行為的組織。因此從根源來說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自始就承擔著洗錢、地下交易等非法職能,其后續的發展也必然會對反洗錢等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沖擊。

一般而言,完整的洗錢犯罪往往包含三個階段,以使用比特幣洗錢為例,具體表現為:(1)放置(放置)階段,洗錢者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在比特幣交易平臺上注冊并購買比特幣,將非法資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中;(2)培植(離析)階段,洗錢者利用比特幣的匿名性進行多層次、復雜化的交易,藉此掩飾犯罪所得的性質、來源; 或是通過比特幣的“混合”技術,將待“洗白”的比特幣摻入比特幣“混合池”,以模糊比特幣的原始來源;(3)融合(歸并)階段,洗錢者利用比特幣的雙向可兌換性、跨國性,將已 “洗白”的比特幣予以提現。

聲音 | 楊東:目前區塊鏈等技術都發展非常迅速:1月5日,由中央黨校政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大學法治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的“數據競爭的國際執法案例與啟示研討會”在京召開。會上,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指出,我國雖然取得了立法上的突破與成績,但目前互聯網、計算機,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區塊鏈等技術都發展非常迅速,互聯網在相關市場當中如果掌握了一定的市場壟斷力、控制力,就會形成巨大的平臺,因此需要對這樣的一些數據流量入口的核心資源公司平臺進行分析,防止他們獨家壟斷數據,獨家利用數據,不愿意開放數據,以此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2020/1/7]

比特幣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培植過程變得更加復雜和模糊,傳統的反洗錢檢測手段難以有效發揮作用,這給反洗錢工作帶來的困境來自于其技術特征與法律定位兩大方面:

第一,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兼具匿名性。數字貨幣是通過分布式記賬方式進行記錄的去中心化貨幣,因此,任何用戶只需要知道某些數字貨幣的公鑰和私鑰即可以對這些貨幣進行交易和兌換,這就導致任何一筆交易在數字貨幣的信息節點中都是匿名存在的,同時每一次數字貨幣的交易變動都會在所有節點同步更改,這對反洗錢偵查造成現實技術追蹤困境。

第二,由于我國有關數字貨幣方面的規制多采用直接禁止的方式,實際上這種方式并不能對數字貨幣所引發的風險進行有效規制。應然層面所期望的禁止結果可能并不會完全如規制主體所期望,一些數字貨幣仍然會以各種方式在國內市場流通。當 Libra推出之后,為了獲得其帶來的增量資金流入,國內外各大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必定會對 Libra持積極態度,先后上架。

因此,不管我國對全球穩定幣的監管態度如何,這種私人數字貨幣都會以各種方式對我國產生影響。只有正視全球穩定幣等數字貨幣的存在及發展趨勢,切實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并提高規制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穩定幣帶來的種種風險,并從其發展中受益。

聲音 | 楊東:有效監管區塊鏈需要制度創新和運用監管科技:據澎湃新聞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東教授發文稱,監管層應以ICO泛濫為戒,在鼓勵支持引導區塊鏈技術創新的同時改善針對區塊鏈行業的監管手段,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的異化。有效監管區塊鏈不僅需要制度創新,還需引入以區塊鏈為代表的監管科技(RegTech)提升監管能力。對于區塊鏈相關的創新活動,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在政府控制的一定范圍內,開展先行先試,為區塊鏈應用于智慧政務創造政策空間。[2019/6/10]

數字貨幣本身是應用分布式賬本和密碼學技術等表彰價值的數字工具,本質為電腦上存儲的電磁記錄,但其所表彰內容因具體情形而不同,可能是具有"貨幣認同"群體內的支付請求權(比特幣),或兌換為所錨定的一攬子法幣的請求權(穩定幣)。

(一)去中心化匿名貨幣: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天然具有匿名、無監管、跨國等特點。特別是其冷錢包的存在,使得大額數字貨幣的轉移擺脫了傳統紙鈔的體積限制,往往只需要兩個不聯網的移動終端線下見面即可以實現世界范圍內的私人加密數字貨幣的全球轉移。這使得傳統意義上基于金融機構中心結算的反洗錢策略完全受到了降維打擊。

截至2020年2月,多達5096種的數字貨幣在20445個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市值超過2805億美元,全球每天交易金額超過134億美元。按市值計,比特幣是目前為最大的區塊鏈網絡,具有絕對的壟斷地位。由于私人數字貨幣虛擬資產的特性,又逐漸獲得了市場的認可,有了穩定的價值,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它作為規避金融監管或者避稅的工具。

(二)法定數字貨幣:DCEP

聲音 | 楊東:應推動證券法修改 把ICO、STO等納入法律監管:據核財經消息,10月24日,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閉門研討會在人大舉行。人大法學教授楊東在研討會上表示,應推動全國人大對證券法的修改,包括一些特區立法,把ICO、STO等區塊鏈在金融創新方面的應用納入法律監管,越不監管會越亂。他還指出,日本今年已經6次召開審議會商討ICO合法化,很可能會成為全球第一個通過證券形式來監管STO的國家。[2018/10/24]

中國的數字貨幣的項目叫作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由人民銀行發行,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并向公眾兌換,與現有銀行賬戶體系可以兼容,并具有價值特征和法償性的支付工具。央行數字貨幣延續了“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體系,即人民銀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銀行或者其他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不預設技術路線,不改變現在的貨幣投放路徑和體系,實現現金的數字化,從而替代一部分現金。

在保持實時聯網狀態下,數字貨幣和傳統銀行的電子支付或者是電子銀行類似,屬于傳統賬戶體系,面臨傳統銀行反洗錢的風險,因此,DCEP的反洗錢焦點集中于冷錢包技術的“雙離線支付”功能。DCEP定位為替代M0(流通中的現金),為了照顧部分難以實現網絡覆蓋地區,以及在境外進行交易,DCEP本身設計上也推出了“雙離線支付”功能。易言之,如果兩臺手機在獲取DCEP后脫離現有的網絡,依然可以通過NFC進行法定數字貨幣的轉移,而且只要這些手機永遠不接入現有網絡,機器之間的數字貨幣轉移便永遠脫離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

(三)全球穩定幣:Diem(原Libra)

楊東:Token機制的背后還是眾籌,與數字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楊東在接受采訪時表示,Token機制的背后還是眾籌。通過眾籌模式,實現一種點對點的鏈接,把消費者和生產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融為一體。Token的主體更加多元,在法律定性上,它實際代表了一種組織方式的升級或者疊加,是與數字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的。[2018/5/14]

為了解決數字貨幣幣值不穩定、監管困難的問題,一些大型數字平臺試圖開發錨定特定資產的穩定幣,并使其成為自身平臺生態的一部分。2019年,Facebook走在最前沿,發布了穩定幣Libra(現已更名為Diem)白皮書的第一版,宣稱要開發基于一籃子貨幣的穩定幣。

根據Bullmann等(2019)的定義,穩定幣是一種“數字價值單位,并非任何特定貨幣(或一籃子貨幣)的一種形式,其依賴于一套穩定機制,旨在將其價格波動最小化的貨幣”。金融穩定理事會(2020)將穩定幣解釋為一種數字貨幣,其目的是保持相對于特定資產或資產池或一籃子資產的穩定價值。

回到關于穩定幣的論述,根據Bech和Garratt(2017)所繪制的“貨幣之花”(見圖1),穩定幣與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處于同一領域:即穩定幣具有數字化屬性,可以點對點交換,并且由非中央銀行發行。同時,在支付過程中,穩定幣的有效性通過Token驗證而非基于賬戶,因此支付過程中并不需要驗證交易相對方的身份。

圖?1??Bech和Garratt所繪制的“貨幣之花”

楊東:區塊鏈+監管是必然趨勢: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大數據區塊鏈與監管科技實驗室主任楊東強調,區塊鏈+監管是必然趨勢,行業需要進行進行自律,自行發動起來制定標準,同時需要積極理性地看待監管、擁抱監管。[2018/4/17]

(一)技術風險

1.?冷錢包使得大額數字貨幣價值轉移可以完全脫離現有清結算體系

比特幣按照私鑰的儲存方式是否聯網,可以分為冷錢包和熱錢包。冷錢包的優點:以不聯網的形式儲存私鑰;部分冷錢包支持幣種豐富,操作簡便。而熱錢包相反,是線上的聯網形式儲存私鑰,如果操作不慎丟掉的概率相比冷錢包會大很多,被黑客盜走數字資產的事情時有發生。

2.?全球范圍的匿名交易與賬戶數量大爆炸,這使得數字貨幣洗錢行為隱蔽性大大增加

另一個技術風險在于賬戶開立數量過于龐大,帶來賬戶主體進行非法交易、利益輸送、多戶洗錢等監管缺位的問題。數字貨幣匿名交易問題核心在于賬戶介入主體過于多元,同時賬戶在世界范圍內分布,這些特點致使現階段對于資金的監控憑空出現了現實障礙。數字貨幣賬戶監管體系無法存在鏈數據調取、跨鏈支付追蹤等特性,為個人利用不同數字貨幣賬戶實現資金的非法移轉、非法交易等提供了“掩護面紗”,也為個人實現一些特殊的交易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法律風險

數字貨幣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數字貨幣本身的法律屬性定位,以及現有各類數字貨幣交易所的機構定位。私人數字貨幣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決定其是否可以被納入現有的反洗錢框架中進行規制。根據目前我國《反洗錢法》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機構包括兩大類: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

其中,對于金融機構,央行、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均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反洗錢法律法規及規則;對于特定非金融機構則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作為數字貨幣交易中心的各類數字貨幣交易所不被定義為金融機構,也因此目前非金融機構領域是我國反洗錢監管的短板,反洗錢內控機制的缺失和反洗錢義務的模糊是放大比特幣交易平臺洗錢風險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學界對于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存在諸多學說,總體上分為兩大類,“非貨幣財產說”與“貨幣財產說”,非貨幣財產說主張數字貨幣不屬于貨幣而屬于商品、數據、證券等非貨幣性財產,此外,理論界又提出了數字貨幣的新貨幣說,即承認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構建出以傳統法幣為主、數字貨幣為輔,兩種貨幣共存的貨幣格局。

我國目前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存在明顯的缺陷。2013年12月5日,中央五部委聯合發布了中國首部專門規制加密數字貨幣洗錢風險的規范性文件《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但該《通知》在出臺時就存在固有缺陷:一是沒有在法律上對“加密數字貨幣”進行界定,除了“比特幣”,并不適用以太坊、瑞波幣等其他加密數字貨幣;二是法律層級效力較低,該《通知》在性質上僅為規范性文件,不屬于部門規章,更不屬于層級更高的法律、法規;三是對比特幣洗錢風險的規制措施相對簡單,只要求將“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35條規定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但對于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如何履行反洗錢義務、如何對其進行監管等重要問題,缺乏系統、詳細的規定。

(一)以制度規范為導向,完善虛擬貨幣主體職責與監管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了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反洗錢義務,但是由于實踐中未形成完善的反洗錢制度及做法,其責任及履行程度往往存在較大爭議,因此需要做到:

第一,國家可將虛擬貨幣與Q幣、微幣等其他平臺代幣統一認定為虛擬財產,人民銀行可依《民法典》出臺我國的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標準,將各參與方都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范疇,明確各方根據反洗錢工作要求需要履行的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報告等義務;

第二,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商務部及相關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制定符合虛擬貨幣洗錢風險評估的標準,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對轄內開展為虛擬貨幣提供相關上下游服務業務的實體機構實施與其風險相對稱的監管措施;

第三,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洗錢特征的監測分析力度,制定更為嚴格的報告制度,防范虛擬貨幣洗錢風險與未然。以此確保我國金融市場與反洗錢體系的正常運轉。

(二)以持牌準入為基礎,以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為監管抓手

數字貨幣監管“真空地帶”與“碎片化”突出的現狀,無法有效提取打擊跨行多賬戶違規交易、違法洗錢等的統一而完整信息鏈條,其監管能力難以符合當下對于中后端“大監管”的監管需求。

參考美國金融行為監管思路,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的主體嚴格要求持牌的做法,由人民銀行制定相應的交易平臺登記注冊制度,提高參與主體的準入門檻,根據機構的資本規模、經營狀況、資信等級、內部制度、反洗錢領導小組、可疑交易的監控和報送等因素決定是否批準其經營虛擬貨幣業務。

(三)以鏈治鏈:強化反洗錢的技術邏輯

比特幣的匿名性依然可以在一定的軟件條件下進行逆向破解。美國絲綢之路洗錢案件中,偵破比特幣來源依然依靠技術手段。哈尼在2018年1月和2月,以19,147,053美元的價格將剩余的比特幣變現后被捕。某未披露名稱的公司凍結了他的賬戶,并展開了內部調查,最終獲得了搜查令。于2019年7月,哈尼被捕。起初哈尼聲稱他的比特幣由挖礦獲得,但根據7月份的控告顯示,調查人員使用“區塊鏈分析軟件”分析得出這些資金來自絲綢之路。

這也啟示我們,區塊鏈技術帶來的現實挑戰需要從技術角度以應對和化解。區塊鏈技術所帶來的技術挑戰,長期而言可以通過量子計算進行破解,而短期看,需要從區塊鏈技術本身出發,需要充分考慮技術要素,實現“以鏈治鏈”。

(四)以“共票”制度為范式思考數字貨幣發展的新路徑

“共票”(Coken)是實現利益分配的機制,是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機制創新。對于共票制度,可以用這樣一句話來概括,“眾籌是核心制度,區塊鏈是基礎技術,‘共票’是共享權益。”數據與“共票”的關系是共票制度的核心,區塊鏈技術是“共票”理論的技術基礎。區塊鏈為數據賦權,讓每個數據貢獻者都有參與數據共享的權利;“共票”為數據賦能,旨在實現兩大功能:第一是價值發現,鎖定高價值數據;第二是讓每個參與者分享數據共享的紅利,調動數據共享的積極性。

作者:楊東(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博士生導師)、徐信予(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19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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