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行情 比特幣行情
Ctrl+D 比特幣行情
ads

區塊鏈:肖颯:聯盟鏈積分合規路徑探討

Author:

Time:1900/1/1 0:00:00

消費積分的性質

消費獎勵積分是企業向購買其商品的客戶授予的,是企業附隨的一種銷售優惠,消費者可以用來兌換該企業或其它方銷售的商品。

颯姐團隊通過《人民司法》上刊載的一則案例,分析了聯盟鏈消費積分的法律性質為財產性利益(見文章《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根據證監會于2020年11月13日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客戶選擇兌換其他方銷售的商品時,企業承擔向其他方支付相關商品價款的義務。企業授予客戶的獎勵積分向其提供了一項額外購買選擇權,且構成重大權利時,應當作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企業需要將銷售商品收取的價款在銷售商品和獎勵積分之間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另外,在財政部的相關規定也持類似觀點,并認為“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參見《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根據前述兩個規定,消費獎勵積分的屬性是債權,對于客戶來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對發行企業來說具有預收款的性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可以轉讓。從這個角度看,作為債權的消費獎勵積分之間的交易本身并不違法。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在民營企業融資增新支持體系建設上將發揮作用: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民企意見”將如何影響法律市場?》的分析文章。文章中表示,昨天《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企意見”)正式公布。“民企意見”中提到“完善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制度”,除了創業板、新三板之外,還提到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等方式積極參與民營企業紓困,意見已經提出方向,具體如何操作,確實需要投融資律師的聰明才智,打通合規渠道,讓民營企業放開手腳。同時,肖颯認為當下最火的技術“區塊鏈技術”,除了在數字法幣中發揮重大作用,在民營企業融資增新支持體系的建設上,會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2019/12/23]

聯盟鏈消費積分,代幣票券?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關于對代幣票券的認定,2000年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對購物卡性質認定的函》中認為,根據《人民銀行法》第19條、《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1991年《國務院關于禁止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代幣票券”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聲音 | 肖颯:區塊鏈等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據金融界消息,律師肖颯發文稱,大數據、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在基礎設施尚未完全建構完畢的當下,一不小心踏進犯罪圈,確有可能。有必要對非法經營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常識,有基本儲備。[2018/10/29]

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額;

二是無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

三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和流通,可購買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記名、不掛失。

但是,根據人民銀行辦公廳2006年下發的《關于代幣購物券(卡)有關問題的意見》,在該文件中,“代幣購物券(卡)”的要件界定發生了變更:(1)金額要件,即以人民幣標明一定的金額;(2)法償要件,即強制第三方接受,用以替代人民幣支付一定范圍內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3)匿名要件,即不記名、不掛失。從構成要件上來看,目前市場上的消費獎勵積分并未標定金額,也不存在強制第三方接受的情況,不屬于代幣購物券(卡)。

聲音 | 肖颯:證券型通證在我國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近日表示,證券型通證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折射的意義不同。在美國法律下,證券型通證是證券的一種。在我國法律下,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結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國可能會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債券的定義過于狹窄,不能直接簡單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條款。

此外,實用型通證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在2013年認定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實用型通證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2018/7/28]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盡管存在一定法律上的解釋障礙,但是根據目前監管部門對數字加密資產的嚴監管態勢,如果在聯盟鏈上發行可以通兌的積分,則無法完全排除按照前述《人民銀行法》的規定被認定為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可能。例如,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就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顯然,在我國監管部門看來,非主流其他加密資產均可能構成代幣票券,非主流加密資產的發售行為如帶有融資屬性或融資目的則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構成行政違法。

聯盟鏈消費積分的合規路徑探討

第一,不提供法幣購買積分的通道,嚴格限制為只發行消費積分。否則若企業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且未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若提供充值獲取積分獎勵,并將該積分用于跨集團的消費、兌換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而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控制積分的流通范圍,避免從聯盟鏈走向實質上的公鏈。若通兌積分可在不同集團之間使用,無限擴大可兌換的商品范圍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進而違反《人民銀行法》第20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8條,情節嚴重的,則可能完全無法排除被認定為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第三,在積分營銷手段上,警惕傳銷模式。若企業以推銷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指定商品或者銷售自行發行的積分為名,由參加者購買一定數量的商品或者一定數額的積分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積分購買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四,若積分發行方提供錨定人民幣支付備用金的,則需足額支付備用金,并定期接受審計。美國已存在未按承諾繳納1:1的備用金、隨意超額增發而涉嫌欺詐被處罰的案例:2021年2月,紐約州檢察長辦公室就曾發布聲明稱USDT完全由美元儲備支持是一個謊言,已發行超340億美元穩定幣,后檢方與USDT發行方以1850萬美元罰金達成和解。對我國積分發行方的借鑒意義在于,支付足額的備用金,可以抵御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監管等風險。

Tags:區塊鏈聯盟鏈USDTSDT如何使用區塊鏈技術聯盟鏈幣有哪些BitVenus里的usdt能用usdt幣怎么開戶

以太坊最新價格
比特幣:晚間必讀5篇 | 比特幣又跌 是誰在賣比特幣?

1.比特幣重挫10% 仍不能妨礙“國家隊”入場從馬斯克的“嘴”到中國的監管,再到特朗普的“比特幣是騙局,我不喜歡它”,比特幣接連遭受打擊而頻頻下跌.

1900/1/1 0:00:00
馬斯克:馬斯克發推再次打擊幣價 幣圈已成其提款機?

今天的標題起的更貼切一點的話,應該是馬斯克螳螂捕蟬戲弄加密貨幣市場,孫割黃泉在后蹭滿熱度,兩個“戲精”在幣圈上演了偉大的表演.

1900/1/1 0:00:00
比特幣:晚間必讀5篇 | “鯨魚”在這次暴跌中趁機抄底7.7萬枚比特幣

1.觀點:以太坊超過比特幣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對于某些人來說,似乎不可能設想比特幣讓出寶座的情況,但事實是,在任何公鏈的三個最重要的基本鏈上指標上,已經可以說以太坊超越了比特幣.

1900/1/1 0:00:00
數字貨幣:首發 | 數字貨幣市場相關宏觀指標分析

報告信息 發布機構:同伴客數據 合作機構:中國政法大學全球價值鏈與票據金融研究中心 媒體支持:金色財經 作者:Real Ma.

1900/1/1 0:00:00
比特幣:數據:價值22億美元的比特幣期權將于本周五到期

根據Skew Analytics的數據,超過5.5萬份比特幣期權合約將于本周五到期,價值22億美元。衍生品交易所Deribit的數據顯示,Deribit持有大部分比特幣期權合約.

1900/1/1 0:00:00
比特幣:監管高壓下的比特幣礦業眾生相:集體觀望 出海風險難測

一直在中國偏遠地區默默挖礦的比特幣礦工們可能沒有想到,自己會成為金融監管首當其沖的打擊對象。監管高壓之下,出海?退圈?何去何從成為礦業從業者們集體面臨的難題.

1900/1/1 0:00:00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