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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金色公開課第48期:法眼看全球數字資產合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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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公開課,由金色財經主辦,定位聯合行業頭部企業一起打造行業最全最專業的知識共享平臺。課程將以社群分享、線上直播、全網直播的方式打造行業最具影響力的線上欄目,累積100期課程,10萬以上社群覆蓋,千萬級內容展現。

第48期課程金色財經與藍石律師事務所聯合出品,邀請藍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遲爽擔任本期講師,帶大家法眼看全球數字資產合規政策。

以下為課程詳細內容: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來自北京市藍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遲爽,十分有幸第二次以這種形式在金色學院和大家見面。

在上一次的直播中,我們共同探討了數字資產場景中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界限問題,其中也提及了行政責任這一責任形態。但是由于時間所限,與數字資產相關的具體政策內容,未能詳細解讀,今天我們會結合世界各國立法現狀,向大家介紹全球視野下的數字資產合規政策。

對于數字貨幣這個新生事物,各國,尤其是持謹慎態度的國家,在立法層面對數字貨幣法律性質、數字貨幣交易、投資等行為的規范并不是很明確。但近些年來,由于區塊鏈技術推動數字貨幣的蓬勃發展,各國開始紛紛出臺法律、政策,試圖以國家力量促進這一新領域的健康發展。

目前,很多本行業從業者著眼全球,利用海內外、國內各地方關于促進區塊鏈企業發展的優勢政策和便利條件,靈活選擇注冊地和主要業務發生地,考慮開設離岸銀行賬戶,在海外進行公司的注冊。

區塊鏈公司的海外注冊,除應考慮戰略布局、設立成本、政策制約等常規性問題外,還應參考當地關于數字資產領域的特殊規定。在海外公司注冊問題上,出于對程序便利、稅費優勢等因素的考慮,國內公司常選擇的注冊地一般為開曼或維京,在此情況下,直接按照當地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注冊即可,在此不做贅述。

下面看看幾個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虛擬貨幣政策:

歐洲范圍內,大部分國家將虛擬貨幣作為商品、將虛擬貨幣相關金融行為作為特殊金融行為來進行引導和對待,也有少部分國獎將虛擬貨幣提升至與法幣幾乎同等的國家,如德國、瑞士。部分國家針對虛擬貨幣出臺了特殊的征稅措施。

金色相對論 | 黑哥:短期內ASIC很難實現:在今日舉行的金色相對論中,針對“Filecoin主網上線后普通人可以在家利用自己的存儲設備參與Filecoin挖礦”的問題,原力區(榮來)首席技術官黑哥表示,個人在家利用自己的設備參與Filecoin網絡,我們把這種叫做平民礦工,根據官方的規劃是存在平民礦工的可能的,但是主網上線以后的短期時間內不會出現平民礦工。而根據現在Filecoin網絡所采用的預期共識來看,平民礦工能夠得到區塊獎勵的機會是很小的。所以平民礦工的利益主要是存儲空間共享的存儲費用。關于ASIC的說法,昨天官方已經給出答復,官方暫時是不支持ASIC的做法的。尤其是現在的很多關鍵條件很沒有確定,即使確定了在主網上線后也可能會發生變化,所以方向的不確定導致ASIC研發的方向也是不能確定的。個人認為短期內ASIC是很難實現的。[2020/5/20]

在歐盟范圍內,有部分觀點提出區塊鏈的應用將與其《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不相容,區塊鏈運營商是否能真正遵守GDPR的規定還未能獲得有效的證實,這可能也是歐洲范圍內一些國家尚未認可數字貨幣的出發點之一。有意在歐洲地區拓展業務的企業,除了必要的基礎架構性技術問題外,還要考慮相關機制和流程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

再來看美國,去年7月,特朗普曾經發布推特稱“我不是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熱衷者,加密貨幣不是貨幣,而且價值波動很大,也沒有實物,是憑空而來的,還不受監管,而這些因素讓加密貨幣可以用于非法行為,包括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動"。盡管這位總統在社交媒體的發言和形象常常受到詬病,但美國最近的一系列行動還是表明了國家對虛擬貨幣的審慎態度。

目前,在美國進行ICO活動,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進行注冊,并獲得合法的證券資格,接受SEC的監管。同時SEC還發布公告,提示投資者對IEO采取謹慎態度,認為IEO可能違反聯邦證券法,相關負責人也稱“不存在SEC批準的IEO”。

金色財經合約播報丨全球市場信心回暖,BTC高位震蕩區間收窄:據火幣BTC季度合約行情顯示,截至16:00(GMT+8),BTC價格暫報6679美元(+1.46%),24小時季度合約成交量23.29億美元(-20.87%)。昨夜至今,BTC季度合約價格在6500美元-6800美元震蕩,并逐漸收窄,成交量降低。根據火幣合約數據看,BTC持倉量有所減少,大戶持倉變化主要體現在多頭減倉,空頭倉位基本穩定。季度合約仍處于略微貼水狀態。由于3月26日將召開G20領導人視頻峰會,市場資金活躍降低,或觀望等待方向。USDT于火幣全球站OTC的報價為7.20美元,溢價率為1.43%。溢價率繼續下降。[2020/3/25]

2020年3月10日,美國國會眾議員正式提交了《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Crypto-Currency Act of 2020),在法案中明確了加密貨幣、加密商品、加密證券的定義,并將三種不同的關聯資產納入不同部門的監督之下。

在亞洲,各國對數字資產的態度分歧較大。一些國家嚴格禁止數字資產的交易,例如印度、越南。另外一些國家則認可相關交易行為,并且通過現存國家機構對相關交易進行監督和引導。例如,2020年3月5日,韓國通過了《特定金融交易信息報告與使用的相關法律》修正案,首次從立法層面對數字貨幣的交易進行規定,將加密貨幣的交易合法化。

我國香港地區也是認可虛擬資產交易并予以行政監管的代表。在地域上,由于香港是我國的特別行政區,其經濟活力也較強,因此在香港進行加密貨幣的交易行為也成為了一些行業內企業的首要選擇,這里我們就著重介紹香港代幣發行的政策規則。在香港,虛擬資產交易行為由香港證監會進行管理,相關政策可主要參考《有關首次發行代幣的說明》及《11月1日聲明》,及去年11月6日發布的《立場書》,數字貨幣的資產管理對應證券、期貨的管理形式,全部應當參考證監會證券和基金規定。

《立場書》全稱為《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它以較為完整的結構形式公布了一套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措施,采取了一種與傳統持牌證券經紀行為相聯系的方式,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以書面指引的形式向前推進。

分析 | 金色盤面:BBI泡沫指數小幅攀升:金色盤面綜合分析:BBI泡沫指數9月1日顯示為71.7145,該指數最近幾日持續小幅攀升,說明市場投機偏好有所提高,交易者信心逐步恢復,指數目前處在中度泡沫階段,尚未進入風險高危區。[2018/9/1]

《立場書》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以發牌方式對交易平臺進行監管。從監管對象的主體角度來看,本次《立場書》規定,證監會的管轄范圍僅包括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臺,其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的平臺進行管理。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凡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主體,都可以落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進行上述活動,且同時持有證券交易及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的主體,可以向證監會申領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業務的牌照,并且,持牌人需遵守證監會要求,只可以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2. 交易平臺的義務。首先,從總的方向上來看,申領牌照并獲得發牌后,交易平臺應當遵守香港發布的證券及期貨規則,并遵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若日后證監會根據情況新發布管理規則,先前獲得牌照的持牌運營者亦不能違反新的規則規定。其次,平臺運營者應當穩妥保管資產,通過第三方公司以信托的方式為客戶提供服務。第三,平臺運營者除向證監會提供常規月度活動報告以外,若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匯報,上述重大變動可能包括平臺運營者、實際控制人、負責人、附屬公司等公司架構層面的改變,也包括新增經營活動類型或者新增產品、重大交易規則、技術規則、財務情況等經營范圍上的變化。

3. 風險預防。在風險預防方面,《立場書》主要涉及兩個部分,一個是對客戶財產安全保護層面,一個是政府刑事風險預防和管理層面。在個人資產保護上,證監會要求平臺運營者購買長期有效的保險,以避免在特殊情況下發生不可追回的個體損失(如黑客攻擊),同時,平臺應當建立完善的私人秘鑰制度,對私人秘鑰設立嚴格的內部監管體系。對于網絡虛擬交易平臺可能產生的洗錢及恐怖活動風險,《立場書》要求平臺在進行活動之初就必須對相關風險進行全面評估,主要體現為對客戶的身份和IP地址有效核實,并參照已發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時識別疑似非法的交易活動。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圓桌環節嘉賓關于超級節點會不會在此后成為新的商業模式的觀點:金色財經現場報道,今日在紐約舉行的2018區塊鏈無國界峰會上,Certik聯合創始人顧榮輝表示超級幾點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還會比較火熱。 星云鏈聯合創始人鐘馥百表示超級節點不是一種商業模式,是分片的形式。 IOST聯合創始人及CEO鐘家鳴表示很多項目都決定做超級節點。EOS主網后半年上市后如果效果好,90%都會跟隨退出超級節點。鐘家鳴認為超級節點不是最終的完美解決方案,真正可以落地的產品不能太復雜,他們想做出一個更有意義的項目。Hydro Protocol聯合創始人王博聞超級節點只是一種嘗試,超級節點不一定能解決項目問題,目前確實比較火熱。[2018/5/13]

除上述幾個主要方面外,《立場書》亦就交易細節、“認識你的客戶”、風險披露、資產管理、雇員交易等網絡交易平臺可能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了闡釋。盡管目前無論在內地還是在香港的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其是否構成一般意義上的合法“財產”均尚未有明確定論,但香港證監會對平臺的監管細則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場的現實監管需要。

從傳統意義上看,貨幣應當具有價值單位、價值存儲載體、和交換媒介等三種功能,且貨幣由當局發行,并參照會計單位計價,在發行國作為通用的交換手段。

就目前我們已經了解到的資料,各個國家對于數字資產的態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持絕對禁止態度,如保加利亞、印度、越南等,基本否定了虛擬資產的合法性,甚至依靠強制手段禁止虛擬資產的使用;另一部分國家積極肯定虛擬資產價值,從法律上將其認定與傳統貨幣等同,乃至政府官方出面發布虛擬貨幣,此類國家包括瑞士、委內瑞拉等。不過大部分國家還是站在中間立場,一方面不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法定貨幣形式,一方面對數字貨幣的交易行為進行管控,出臺法規遏止數字貨幣交易中的犯罪行為,同時對相關交易征收稅費。

我國的立場,既具有中間派國家的某些表現,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否定數字貨幣法定性、嚴格限制與此相關的金融活動的同時,亦試圖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在全國性政策層面,大家可以重點關注以下文件,相信大家對其中一些已經很熟悉了。在我國,唯一合法的流通貨幣就是人民幣,因此,作為區塊鏈行業從業者,當在戰略布局中,應杜絕使用虛擬資產作為貨幣的流通性功能,在開發、應用虛擬資產的類金融屬性時,做好合規風控,符合監管要求。

金色財經訊:沙特王子阿爾瓦利德:比特幣將從內部崩塌,認同比特幣是“欺詐”。[2017/10/24]

1. 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該通知中以“比特幣”為代表,可以推廣到其他類似數字資產的規制,明確了“比特幣”的屬性,及集中禁止的比特幣相關業務。

相關業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 七部委《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公告》中進一步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行為的本質屬性,提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提出整頓相關交易平臺,提示投資者防范風險。

3. 五部委《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2018年),提出涉嫌違法的相關行為往往具有幾個特征:1)網絡化、跨境化明顯;2)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3)存在刑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特征。

4.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正如上次直播提到的那樣,2019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這一規定,自該規定發布以來,部分區塊鏈領域從業者開始憂心自己的業務是否屬于新規規制的范疇,未來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趨勢是什么,接下來我們來詳細解讀一下這份規則。

第一個問題就是:誰將受“區塊鏈新規”約束?

依據規定不難看出,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將受區塊鏈新規的規制,此時引出兩個層面的思考,如何定義“區塊鏈信息服務”及確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范圍。

所謂“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此時重點在于“區塊鏈技術或系統”,不同于區塊鏈的傳統媒體及自媒體,是否受新規規制,主要取決于提供信息的平臺是區塊鏈技術或系統還是傳統技術平臺。所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

不難看出,提供者的范圍有擴大化的趨勢不僅涵蓋內地設立的區塊鏈技術公司,將自己獨立于公司和個人外的社群號,因其可歸納為“組織”亦需接受區塊鏈新規的規制。

規定涉及的第二個問題:監管主體是誰?

規定確認,自2019年2月15日起區塊鏈信息服務行業將進入被監管的狀態,監管主體系國家網信辦及地方網信辦(均擁有執法權),發展行業自律組織作為管理補充。

第三個問題:如何進行監管?

在區塊鏈新規出臺以前,對于區塊鏈應用項目采取許可制還是備案制更為合適的問題爭議不斷,依據新規十一條及十二條的規定可以明確:采取備案制。備案制較許可制而言,更為靈活,寬容度更高,給予區塊鏈應用項目相對自由的空間。目前,已有包括百度通行鏈、哈希未來、GOS 國金等在內的過百家區塊鏈信息服務平臺成功獲得備案。

除上述這些國家性文件外,各地也開展了一系列治理活動,不僅提出了區塊鏈領域的規管措施,更結合地方特點,為區塊鏈公司提供了政策便利。

北京市

1.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通過房租補貼等方式對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金融產業進行資金支持,以一定資金比例支持互聯網金融基礎平臺建設、推動科技企業前沿技術示范應用、支持企業獲得金融業務資格。

2. 《關于構建首都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辦法》倡導發展基于區塊鏈的綠色金融信息基礎設施,提高綠色金融項目安全保障水平。

3. 朝陽區《關于進一步開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清理整治的通知》嚴格規定各商場、酒店、賓館、寫字樓等地不得承辦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推介宣講等活動。

上海市

1.《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區塊鏈技術應用自律規則》

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區塊鏈技術應用在面向社會前應當通過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測試和評估,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獨立法律意見書;同時應當客觀、及時、準確地進行相關信息披露,不做虛假、夸大及誤導性宣傳;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當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戰略,加強客戶身份識別、認證,對涉及合法隱私的交易數據限制。

2.《促進區塊鏈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

支持非幣圈類區塊鏈企業發展,給予開辦費補貼、辦公用房補貼、運營費補貼、經營性獎勵、人才獎勵、科研獎勵、專利獎勵、上市補貼、融資支持、創新支持以及聯盟支持等。

廣東省廣州、深圳等城市也出臺政策,指定對認定企業的培育獎勵計劃,全面促進新興信息技術安全產業發展。上述這些較有代表性的地區政策中,也可以看到未來國家對此領域的態度和治理方向。

從我國對數字資產的政策法規來看,我國對數字資產交易的態度是承認財產屬性、否認、限制貨幣金融屬性、打擊違法犯罪。

當前全球化趨勢下,數字貨幣的出現更加模糊了國際邊界,上面也提到,很多企業為追求政策便利或規避監管,選擇在國外進行相關活動,那么對于中國主體而言,是否將業務甚至主體設置在其他國家,就可以完全避免法律風險呢?我們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一問題。

某中國公司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活動,在五部委發文后,意識到其經營活動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加之國內的數字貨幣監管將逐漸從嚴,遂將公司主體及服務器轉移至韓國。后來又將一部分業務轉移回中國進行,直至平臺出現重大問題,被部分中國投資人舉報。

大家一起來思考下面的問題:在這一過程當中,公司將承擔何種責任呢?

首先,就中國法規制下的責任部分,若該公司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符合詐騙、集資詐騙或其他中國刑法規定相關罪名的特征,可能觸犯中國刑法的,則中國對該公司享有刑事管轄權;若公司行為不涉及刑事犯罪,則需要根據國際私法準則對中國投資者承擔民事責任。

外國法部分,若該公司完全按照韓國當地的規定,履行了數字資產交易的相關流程性規定,且未涉及洗錢等韓國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則公司不需要在韓國承擔刑事責任。若未履行交易規則,可能面臨韓國政府的處罰,涉及韓國法中的刑事犯罪的,還需要在韓國承擔刑事責任。若該公司行為同時觸犯韓國法和中國法的刑事規定,即使經過韓國司法機關審判并執行完畢,仍有可能在國內再次受到刑事追究。

盡管目前各國對區塊鏈產業的監管措施越來越完善,但是對于一個新興產業而言,在未來仍然有很大的規制空間。對區塊鏈本身而言,鏈上一切的操作更多的是遵循一種計算機技術上的“規則”,且該技術的特點之一就是去中心化,這就導致政府在很多時候難以監督到一個區塊鏈企業的真正行為狀態,因而只能在規章制度上繼續收口或作出其他調整,使很多企業覺得政府的要求變化性大,難以把控。

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在日常行為活動中,以合規方式來彌補法律空白之處,借此為企業的技術行為附加依據,以一種主動的方式將目前關于區塊鏈的法外之地(如參與者責任分配)進行適當的補充,未雨綢繆,降低預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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