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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鄧建鵬: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意義與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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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主旨與當前的意義

在2021年9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十一個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要求推進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通知》認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一方面,其大量消耗能源,碳排放量大,對社會貢獻與價值有限;另一方面,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對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會議提出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因此,這次《通知》的發布,意謂著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具體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會議精神,依規行政,進一步推動各地方政府具體落實國家政策。

在具體舉措方面,《通知》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要求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在過去幾年,比特幣價格飛漲,受其“財富效應”的巨大吸引,比特幣“挖礦”成為一些資本競相追逐的產業,一些相關企業以大數據中心、云計算或區塊鏈等高新技術旗號,一些地方政府積極招商引資,對這些“挖礦”企業給予稅收或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但是,“挖礦”產業一哄而上,產生很多問題。中國大陸地區比特幣算力曾長期占據全球算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大量民間資本先后角逐這一行業,擠占了這些資本原可服務于實體經濟或其它數字經濟的機會成本;一些地方因此火電能耗巨大,或者本用于實體企業的部分水電被“挖礦”企業消耗,并造成國家碳減排的壓力;“挖礦”產業無止盡的狀大,比特幣系統算力的增強,帶動更多中國“散戶”加入“炒幣”大軍,存在金融風險漫延的可能。綜上,當前整治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按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國家目標,防止更多民間資本甚至上市公司跟風進入“挖礦”行業,鼓勵資本更多地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防范個人“炒幣”金融風險擴大,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聲音 | 鄧建鵬:注重科學立法對區塊鏈監管與治理的引領推動:1月16日,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發文《區塊鏈法治化監管需要大智慧》稱,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資產,容易具有“氣態化”特征,區塊鏈“氣態化”趨勢挑戰了政府的監管能力,這種顛覆式創新沖擊了既有規則和市場秩序,加劇了國際競爭與挑戰。對此,應摒棄政策高度波動與運動式執法,考慮引入監管沙盒機制,有助于監管者在創新監管中發揮建設性作用;注重科學立法在區塊鏈監管與治理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注重頂層設計與行業自律;嚴格執行法治精神,使監管與風險處置法治化。(人民論壇網)[2020/1/16]

不過,以往的整治活動存在“運動式”執法色彩。在推進國家政策與產業目標實現的同時,應盡最大可能避免“運動式”執法、產業政策大起大落對社會經濟的負面沖擊,使行政監管執法嚴格符合黨中央十八大以來一貫倡導的“全面依法治國”精神。《通知》特別提及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肅查處整治各地違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要積極作為、穩妥推進,既實現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在整治活動中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是該《通知》的一大亮點,應引起地方政府落實政策時高度重視。為此,筆者提兩點思考建議。

聲音 | 鄧建鵬:讓法治成為提升中國區塊鏈企業競爭力的基礎:11月2日,證券日報刊發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題為《順應時代潮流 力推區塊鏈行業規范發展》的文章。文章表示,監管機構和執法部門應注重從法治角度給予區塊鏈規范和治理,讓法治成為提升中國區塊鏈企業競爭力的基礎。在區塊鏈領域嚴格執行法治精神,其重要作用在于給相關企業提供行業發展的確定性和市場的可預期性。區塊鏈行業正在部分重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由于區塊鏈具有點對點、無國界及無特定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等特征,其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亦帶來金融等領域的風險,需要國家給予規范監管甚至立法,推動區塊鏈行業安全有序發展。首先建議,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協作,強化國際監管。其次,建議通過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設定自律規則,由自律規則這種“軟法”,實施行業自我治理,同政府外部監管相輔相成。最后,通過監管機構與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它區塊鏈技術參與主體有效溝通和協商,形成國家規范,實現“硬法”治理之路。[2019/11/2]

二、“整治”活動的兩點法治思考

聲音 | 鄧建鵬:中國應盡快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謹慎監管:5月21日訊,今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授鄧建鵬在《區塊鏈監管的未來之路——深度思考》一文中,就區塊鏈監管給出了7點建議,他表示,其一,我們首先建議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協作,強化國際監管。其二,開展ICO監管沙盒園試點,降低ICO風險。其三,明確虛擬貨幣法律界定,根據分類具體定性。其四,未來證券領域考慮增加募集資金小額豁免制度,同時在立法上擴大“證券”的概念內涵,以適應時代變化。其五,強化合格投資者門檻與投資者風險教育。其六,監管者應調整思維,以及對未來行政規范性文件及監管措施賦予充分合法性。最后,政府在把握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監管思維應及時跟進,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此外,相關監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約束,也包括硬法規制。[2019/5/21]

首先,“整治”活動應與法治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此前個別地方政府為消耗本地多余的電能或廢棄的水電,推動本地經濟發展,增加就業崗位,曾以招商引資形式吸引一些“挖礦”企業前來投資設廠。個別企業投資規模巨大,在《通知》出臺前即與個別當地政府訂立具備合法形式的契約,約定地方政府所給予的優惠政策和相應期限。當前,《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對地方政府已經給予稅費、房租、水電費等優惠政策的存量項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這意味著國家政策與個別地方政府此前同某些“挖礦”企業的約定將出現巨大背離,新的產業政策將給相關企業可能造成巨額損失。古人云:“法無信不立。”孔子指出:“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篤敬,雖州里,行乎哉?”根據公平、誠信的法治內在精神,地方政府在責令“挖礦”企業有序退出,停止繼續給予相應優惠措施的同時,為防止“一刀切”式的落實政策,損害原本屬于合法經營的企業的利益,損害地方政府營商信譽環境,是否應給予相關企業適當補償,并給相關企業較為寬松的退出時間表,筆者認為可以考慮。

聲音 | 中央財大鄧建鵬:對于STO的炒作 要提高警惕:今日,中國著名區塊鏈+法學研究專家、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教授表示,lCO在中國本身即有違規或者違法犯罪的嫌疑,STO源自ICO,實質上是代幣的證券化發行,更是與中國現行法規與監管政策抵觸。監管者提出驅離STO行為,乃是應有之意。區塊鏈創業者做好業務合規經營,是企業經營立命之本。另外,目前STO這個詞在國內這么火熱,難免一些創業者或者商業機構有過度炒作的嫌疑。因為STO在當前中國未來的三到五年,都不可能有任何的法律上的生存的空間,所以對這種行為的炒作,要提高警惕。[2018/12/1]

其次,國家后續政策的出臺應以此為契機,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與可預期性,減少政策對經濟的過度沖擊,增強企業家和投資者對產業政策的可預測性,減少社會成本的無謂損耗。在過去,一些行業經常性地陷入“治亂循環”的怪圈,“放-管-抓”式的產業政策高度波動,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與近年國務院出臺的《優化營環境條例》的基本精神存在出入。具體而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工作領導小組于2018年1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引導轄內企業有序退出“挖礦”業務。隨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 年本)征求意見稿》將“挖礦”行業列為淘汰產業,各地方政府據之開始清除“礦場”。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監管不該一刀切:據央廣網報道,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認為,監管上的一刀切,從結果上看,并沒有起到當初的目的,未來的監管,還應該給數字貨幣“留條活路”。所以我們是不是要思考監管規則做一個微調,把你做公募是絕對不允許的,詐騙是絕對刑法要打擊的,但是如果是私募又是真實的創業,可否有一些特殊的渠道,比方說由專門的某個機構來審批,來避免監管的一個窘迫的狀況。我覺得這個東西值得再思考。[2018/5/2]

但是,在2019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正式頒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 年本)》,將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屬于淘汰產業的“虛擬貨幣挖礦”刪除。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是引導投資方向、政府管理投資項目,制定實施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組成。不屬于以上三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不列入《目錄》。在民商事領域中,法治精神貫徹“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在沒有國家法規范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意味著2020年元旦起“挖礦”行業屬于國家允許類的產業。受此產業政策調整及比特幣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2020年起中國大陸進入“挖礦”行業的民間資本繼續增加。此次《通知》再度提出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這表明國家產業政策短期內調整太大。產業政策過度跳躍,將影響從業者對市場前景的穩定預期,沖擊行業的有序發展。政策波動巨大,投資者和經營者在從事市場決策時,難以預測未來該行業是不是可以干,難以判定市場的發展趨勢和政策走向。

針對上述問題,理應從法治思維給予規范。2019 年 2 月 25 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在經濟領域嚴格執行法治精神,賦予相關企業行業發展的確定性和市場的可預期性,根據事先經由合法程序通過的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嚴格保障具體相關企業和公民的財產安全、交易安全及和其它相關的各種合法權益。

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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