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互聯網刑事犯罪研究,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昨天一份刑事案件的判決引發了幣圈高度關注,各類資訊網站和自媒體紛紛轉發,該案就是幣圈國內最大的資金盤plustoken案,早在一個月前,我因刑事辯護需要,剛剛梳理了關于wotoken案的判決內容,plustoken案一審是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wotoken案一審是由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兩期案件二審裁定均是由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和大家簡單聊一聊這兩個案件的判決和以前幣圈刑事案件判決有什么不一樣。一、鹽城市相關物價局對案涉虛擬數字貨幣作出價格認定結論
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314211.228537213個,比特現金117450.1465468個,達世幣96023.96242641個,狗狗幣11060162640.5953個,萊特幣1847674.53332686個,以太坊9174201.47281898個,柚子幣51363309.7923042個,瑞波幣928280240.485962個。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148××××8037.50元。”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國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兩部手機內,有通過犯罪所得的數字貨幣ETH,仍幫助被告人李奇兵轉移和隱藏ETH49752.3737個。經濱海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鑒定,ETH在2019年10月30日價格為人民幣1299.0779元/個,合計價值人民幣64632209.15元。”眾所周知,在94監管以后,國家不承認虛擬數字貨幣具有法償性,因此很多刑事案件因涉案數字貨幣無法進行價格認定,所以只能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長期以來,虛擬數字貨幣在刑事司法領域基本達成了“無法進行價格認定”的共識。關于虛擬數字貨幣價值認定方面,絕大多數判決中均做如下論述,系當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觀點,舉其中一例:“第一、被告人動用的虛擬貨幣不屬于貨幣,不能認定系“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該規定體現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于虛擬貨幣的定性,即虛擬貨幣不是貨幣,其相應的表現形式當然亦不屬于資金。第二、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虛擬財產,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系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虛擬貨幣與刑法意義上的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虛擬貨幣不是實物,也無法進入現實世界,且缺乏穩定性,沒有現實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據現有法律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財物。第三、虛擬貨幣實質上是動態的數據組合,可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虛擬貨幣是依據特定的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其本身屬于電子數據。第四、依據現有法律宜將竊取等非法手段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中確定了將虛擬財產作為電子數據予以保護,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根據該意見,本案被告人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侵入公司電子錢包動用公司虛擬貨幣的行為,宜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現在幣圈無論是做交易所的,還是做錢包的,還是玩資金盤搞傳銷的,為了化解刑事風險,都會遵守底線,即不從事法幣交易,沒有法幣入金出金渠道,如今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在犯罪嫌疑人有實際獲利的情況下,兩個物價局仍對涉案數字貨幣作出了價格認定結論書,這會不會是未來刑事司法界主觀觀點?會不會形成打擊幣圈刑事犯罪的新常態?如果是,將會給幣圈帶來什么樣的刑事法律風險,我覺得不用解釋了。本案中,從公開可見的刑事判決書中,沒有看到關于針對價格認定結論書和司法會計鑒定書的辯護意見,法院也并未對此進行論述,是略顯遺憾的,涉網刑事犯罪特別是幣圈案件,針對電子物證鑒定、司法會計鑒定進行辯護和質證是非常有異議的,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未必會對數字貨幣行業有更深的理解,在理解不到位的情況下,相關鑒定意見可能不會完全形成閉環。二、涉案數字貨幣的處理
律師事務所Pomerantz已代表Core Scientific投資者對該礦企展開索賠調查:1月10日消息,律師事務所Pomerantz已代表比特幣礦企Core Scientific的投資者對該礦企展開索賠調查,調查涉及Core Scientific及其某些高級職員或董事是否從事證券欺詐或其他非法商業行為。
金色財經此前報道,美國最大上市比特幣礦企之一Core Scientific于2022年12月份在德克薩斯州申請第11章破產保護。該公司仍產生正現金流,并計劃在償還債務人的同??時繼續開采。此外據官方數據,Core Scientific在去年11月和12月分別生產了1356和1435個自挖比特幣,為托管客戶提供了795枚和931枚比特幣。[2023/1/10 11:03:34]
昨天plustoken案之所以能夠刷屏,與相關標題黨報道也有一定關系,很多報道都出現了“違法所得42億美元上繳國庫”,“19萬枚比特幣上繳國庫”等內容,在幣圈微信群中甚至在流傳“國家隊砸盤了”的說法,我對兩個案件的判決書反復看了幾遍后,從中發現如下情況:1.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收繳的贓物處置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陳波向鹽城市局申請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變現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所有款項作為其退贓款。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波退出部分款項,并對其酌情從輕處罰。”2.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數字資產處置變現合同一份。證明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情況。”上述情況說明,相關數字貨幣的贓物處置應當是:由犯罪嫌疑人向機關提出申請,和相關公司簽訂合同,委托相關公司對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進行變現處置,處置的所有款項作為犯罪嫌疑人的退贓款。這就說明,案涉數字貨幣早已經變現處置,所謂“砸盤”一說則無需擔心。從涉案虛擬數字貨幣處置工作來講,司法機關在本案中的處置方式頗具亮點,也給全國司法機關提出了一條新的思路,在整個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并未作為主體參與其中,由犯罪嫌疑人和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根據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根據該《公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如何處置涉案數字貨幣的?在何處進行的法幣交易?是否違反《公告》規定?從辯護角度來講,鑒于數字貨幣價值波動巨大,第三方公司何時變現直接決定了變現數額的多少,進而決定了犯罪嫌疑人退贓金額的多少,稍顯不夠嚴謹。三、幣圈刑事辯護的認識
報告:SBF在調查FTX破產事件中將律師更換為其父親的同事:金色財經報道,Bankman-Fried現在將由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刑法和白領犯罪學教授大衛·米爾斯 (David Mills) 代理,Bankman-Fried 的父親約瑟夫·班克曼 (Joseph Bankman) 也在該校教授法律。目前尚不清楚 Bankman-Fried 是否已經與他的律師 Martin Flumenbaum 分道揚鑣,或者律師事務所是否已經放棄了他的客戶身份。
盡管Bankman-Fried截至發稿時尚未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但他的行為正在接受司法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和其他機構的調查。FTX 新任首席執行官 John Ray III 簽署的一份文件表明,Bankman-Fried 充其量只是在運營 FTX 的財務方面存在不良做法,稱他不信任 FTX 在前任首席執行官的領導下準備的綜合資產和負債索賠,并呼吁他“可能受到損害”。(Coindek)[2022/11/18 13:19:20]
我從去年初關注幣圈刑事案件至今已經兩年了,此間也承辦了幾期辯護和維權的案件,還是有一定效果的,我的體會是幣圈的案子,最難的是用法律的語言和司法機關把幣圈的事情描述明白。比如我曾經的一個當事人在筆錄中提到一句話“交易員過來和我說想吃掉客戶的單子,我就同意了”,這句話我是理解的,其本質就是做客戶的對手盤,但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講,“吃掉客戶單子”就會讓辦案人員主觀上認為你這個行為有問題,雖然這只是圈內很平常的一句話。再舉個例子,比如我承辦的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辯護案件中,從筆錄材料反映來看很簡單,就是嫌疑人把非法獲取的數字貨幣變現成了人民幣,但這個過程在交易體現當中是非常復雜的,一個簡單的法幣交易記錄,至少要包含充值地址記錄、沖提賬單記錄、幣幣交易記錄、法幣交易記錄,每份記錄當中又包含了諸如交易對、交易類型、轉出到c2c開放區、轉入轉出到幣幣、資金賬戶的轉入轉出等等,只有把整個交易過程和具體項目和辦案人員講明白說清楚,才能使辦案人員對幣圈交易有更加深刻的認識,這樣辦案人員才能做出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建議或是刑事審判。公眾號還沒寫完,又看到了關于公信寶相關嫌疑人被判開設賭場罪的新聞,在最近準備的相關材料中,我也提到了幣圈交易所、錢包等有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刑事風險,還沒來得及講,案例就出來了。劉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執業律師。北京大學軟件工程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三年,曾先后在北京市局刑偵、法制系統、紀檢和分局工作,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數據安全咨詢專家,北京計算機學會網絡空間安全與法務專委會副秘書長,北京大學軟件與微電子學院校友會理事。
美律師:加密貨幣等政策問題將引起美聯儲新任監管副主席的關注:7月17日消息,美國律師們表示,從資本到氣候變化風險再到加密貨幣等,有很多政策問題將引起美聯儲新任監管副主席的關注。
據此前報道,美國財政部前官員、前Ripple顧問Michael Barr或將出任美聯儲負責監管的副主席,在獲得參議院批準后,他將擔任美國最重要的監管職位之一。Barr在4月份獲得拜登總統提名,參議院周三以66票對28票確認了他的提名。(Law360)[2022/7/17 2:18:37]
律師:FinCEN擬議新規則侵犯了美國公民自由:12月19日消息,針對美國FinCEN正就新的非托管加密錢包交易報告規則征集公眾意見,Ropes & Gray律師事務所的律師Marta Belcher表示,該規則征集公眾意見的時間極短。她認為,該提議侵犯了公民自由。Belcher稱:“這是令人不安的趨勢的一部分,美國政府越來越多地求助于金融中介機構,以收集加密貨幣用戶的敏感用戶數據,并將傳統銀行系統的金融監控應用于加密貨幣。”(Decrypt)[2020/12/20 15:48:51]
聲音 | 律師Jake Chervinsky:SEC仍未對VanEck ETF做出決定的現象很不尋常 存在拒批可能: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發推表示,SEC兩天前推遲了Bitwise比特幣ETF的決定日期,但仍未對VanEck的比特幣ETF做出決定。這很不尋常,因為SEC通常會同時處理這兩只ETF。VanEck ETF的決定截止日期是下周二。我仍然認為延期的可能性很大,但時間安排讓其感到奇怪。 Jake在該條推文下繼續回復表示:事情變得越來越奇怪,推遲命令大部分是樣板文件,所以應該不會花很長時間來準備。問題是Bitwise及VanEck的ETF申請是否存在足夠的不同,以解釋在現階段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Jake還表示,VanEck ETF有可能會被拒絕。他不認為SEC會在法律允許的最長時限到來之前批準首個比特幣ETF,如果它不是被延遲,則有可能是被拒絕。Jake認為三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分別為推遲(85%)、拒絕(14%)、批準(1%)。[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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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風火輪社區,作者:佩佩,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大家好,我是佩佩,昨天出了一個關于山寨的短篇,看了很多朋友的回復,還是對山寨市場有很多期待.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加密谷Live,作者:JeffreyHancock,翻譯:李翰博,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去中心化金融社區,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DAppNode是一個免費的開源軟件包,該軟件包可將計算機設置為運行以太坊完整節點,IPFS節點和VPN,從而通過簡單的Web界.
1900/1/1 0:00:00頭條 OKEx宣布11月27日前開放自由提幣,同步推出新老用戶回饋活動11月19日晚間,OKEx發布公告稱,在OKEx平臺提幣功能暫停一段時間后,目前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有關人員已經返回工作崗位.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01區塊鏈,作者:雨林,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11月27日,灰度首席執行官BarrySilbert在推特發了一條簡短的推文“Okay,itistime”,隨后引起市場熱.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幣乎,作者:潔sir,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以太坊2.0已經被承諾永遠存在。報告的延遲使用戶在努力保持信念,尤其是在去中心化金融中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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