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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肖颯:all in“元宇宙” 如何不被當作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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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你朋友投了一萬……25號開大會,帶點人來……”近日,上觀新聞的記者實地探訪上海舉辦的一個“元宇宙沙龍”,聽到活動組織者在打電話中有前述語句,隱約涉嫌傳銷活動。

從颯姐團隊近期接到的問詢中,我們發現,打著元宇宙概念進行傳銷的活動已有端倪,相關新聞報道也證實了我們的判斷。對于傳銷活動,《刑法》第224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各地對于虛擬幣的態度進一步緊縮,為了讓真正all in元宇宙的創業公司和團隊能夠避坑,特撰寫這篇文章,做幾點提示,僅供老友參考。

一、該罪行為方式

根據《刑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包括四類行為:1月21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文《區塊鏈的法律邊界》分析區塊鏈法律邊界問題。文中提醒炒“幣圈”謹防被“割韭菜”;其次,針對“鏈圈”的法律規制,我國相繼頒布了密碼法、網絡安全法、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來調整相關領域的社會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的有四類行為即“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2020/1/21]

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行為特征。為了將該罪與銷售商品中單純的“團隊計酬”進行區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整頓行動已開啟,地方中小型涉幣交易所將是重點: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據我們了解,監管部門從未停止過組織學習區塊鏈相關技術原理和應用的培訓。區塊鏈技術探討會和幣圈涉案研討會上,也時有監管部門的研究人員等現身分享。而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先后處理過多起涉幣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詢。能夠看到,區塊鏈技術正規軍‘出山’,‘剿匪’行動已先行。結合我2014年辦理的廣東省首例比特幣詐騙案件至今,幣圈鏈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規性較差的涉幣交易所或成為‘首選’打擊對象。”[2019/12/19]

二、該罪主體范圍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參加者并不在該罪的處罰范圍之內。至于組織者、領導者,指的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聲音 | 肖颯:以太坊、EOS若在國內建立節點 需在網信辦備案:在上周,國家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后,記者發現不少海外公鏈、聯盟鏈以及運營團隊在中國,但基金會設在海外的公鏈項目對備案仍持觀望態度。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稱,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國內節點,或者讓國內開發者加入的話,也需要進行備案。若拒不備案,項目開發、項目運營、項目獲客、項目線上線下活動等等都會受到影響。[2019/2/22]

《意見》中進一步列舉了組織、領導者的范圍,具體包括:(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罪的追訴標準

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關于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意見》進一步補充規定: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四、具體合規路徑

聚焦預防組織領導傳銷的法律風險,具體合規路徑如下:

原則上,不要設計三層以上的激勵模式。

有些創業公司,試圖在各地設立子公司來分散“金字塔結構”的法律風險,從實質解釋而言,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會“穿透”來看問題,因此建議從源頭上不要想歪招繞過監管,而是要爭取自清。

自覺與各類“幣”保持距離,尤其不能到海外ICO

關于虛擬幣的法律定性,雖然是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從9.24到9.4國內政策法規對于虛擬幣的態度在收緊。正值各地對于虛擬幣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打擊之時,元宇宙概念的團隊切勿湊熱鬧,謹防誤傷。

切莫盯著銀發族的荷包

不搞線下酒會等會議營銷,不以啟蒙為由展開對中老年人的帶有“銷售目的”的推銷。

元宇宙內,避免出現非持牌機構的金融產品

也就是說,元宇宙團隊不要自創帶有強金融屬性的產品。雖然我們知道連鞋子都可以炒作,但鞋子畢竟有很強的實用價值,而虛擬商品(藏品)的實用價值與世俗觀念相抵牾。所以,盡量不要“有意無意”形成K線,也不要給C端個人用戶或小B用戶炒作的“幫助”。

積分可以有,但盡量不要與法幣掛鉤,尤其是不能由積分兌換成錢。積分兌換物品可以有,但不要超過五萬元價值的物品或權益。

寫在最后

元宇宙的興起,必將帶來一股風潮,我們處在歷史的漩渦里暫不能揣度其全貌。然而,我們在欣喜于新熱點興起的同時,要注意各國法律對于虛擬世界的規制并未放松。

正如幾十年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必然也不是法外之地。想創業創新,我們支持,但必須謹防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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