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日前,深圳某區法院一改以往只對虛擬幣中的BTC認定盜竊罪的做法,將對ETH的盜竊行為也認定為盜竊罪。究竟是政策風口改了,還是另有什么依據?今天我們就對這次的判決書進行分析梳理,看看對ETH的財產屬性,法院究竟怎么說。案件事實
本案嫌疑人李某是深圳A公司區塊鏈工程師。2019年4月份,李某參與A公司與被害單位深圳市B公司合作開發的某項目;掌握了該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隨后由于李某在A公司試用期間被評定為不合格,于5月從A公司辭職。2019年6月20日,李某由于對A公司不滿,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某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通過手機上網登入B公司在虛擬交易平臺開設的虛擬帳戶錢包,盜取ETH3個、某平臺幣400萬個。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以相同手法盜取ETH0.4個。隨后,李某將盜竊的ETH、某平臺幣轉存在其他平臺帳戶中。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6500余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單位退還其盜竊的全部某平臺幣以及0.4個ETH。判決結果
某Telegram頻道宣傳針對macOS的信息竊取器AMOS,可竊取Electrum、幣安等加密軟件信息:4月28日消息,一個Telegram頻道在宣傳一種名為Atomic macOS Stealer(AMOS)的新型信息竊取惡意軟件,該軟件專門針對macOS而設計,可以從受害者的機器上竊取各種類型的信息,包括keychain密碼、完整的系統信息、桌面和文檔文件夾中的文件,甚至是macOS密碼。該竊取程序旨在針對多個瀏覽器,并可以提取自動填充、密碼、cookie、錢包和信用卡信息。具體來說,AMOS可以針對Electrum、Binance、Exodus、Atomic和Coinomi等加密錢包。
此外,AMOS還提供管理受害者的Web面板,用于竊取助記詞和私鑰的MetaMask暴力破解,加密檢查器和dmg安裝器,之后通過Telegram分享日志。這些服務的價格為每月1000美元。[2023/4/29 14:33:59]
法院認定: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責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單位深圳市浩某貿易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5536.99元。案例分析
中國檢察官公眾號發表《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11月23日消息,據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文章《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表示,認定非法竊取比特幣行為性質,必須先解決比特幣能否成為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問題,即比特幣所附著的支配權益能否成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比特幣的財產屬性是根據國家不同時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斷變化的。當前,我國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2022/11/23 8:00:34]
1對BTC成立盜竊的理由盜竊比特幣可能成立盜竊罪,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之所以比特幣這么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而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是《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相比之下,雖然其他虛擬貨幣也在市場中實際流通,但畢竟ICO行為已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被定義為“非法融資行為”;被要求立即停止相關融資活動,并盡快做出清退等安排。依據這一規定,普通的虛擬貨幣并沒有在法律上獲得如BTC一般的財物屬性;而只是一堆沒有財產價值的數據。這一結論也表現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理由否定這些代幣作為刑法上“財物”的價值屬性:代幣脫離系統即喪失具體價值;不具有特定性。對不同的用戶而言價值大小不一,對非平臺用戶而言并無價值;不具有一般性。根據不同認定方法,價值差異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2對ETH成立盜竊的分析那么問題來了:1.本案判決中,法院以什么理由認定李某盜竊的ETH和某平臺幣具有刑法上“財物”的屬性,從而成立盜竊罪的?2.本案中,法院是如何具體確定ETH的財產價值的呢?認定盜竊罪對象的財產價值,依據的法律規則是《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和《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第2條規定:各級價格認定機構對被盜財物進行價格認定,適用本規則。同時,這一規則的第7條又規定:有下列情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不予受理。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等或其價格辦案機關可直接確認的;……第14條規定: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時,可采用專家咨詢法。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此外,這一規則的第15條的第項中規定:市場調節價時的價值認定應采用市場價值標準;根據以下與其相適應的方法進行測算:“……2、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類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離岸價測算;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可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關于前述規則的具體適用,ETH的價值認定有三種思路:第一,將ETH認定為有價支付憑證或者有價證券。這種思路下,辦案機關可以直接通過行為時市場交易價格認定被盜財物價值。第二,即使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那么作為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國內、國外市場價格測算。第三,ETH屬于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商品,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應通過專家咨詢確定價值。本案中,法院依據第二種思路,也就是: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而能夠被認定為流通領域的商品。依據這一思路,法院對涉案ETH和某平臺幣的價值分別作出了如下認定。根據被害單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截圖,2019年6月20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70.68美元,最低為265.85美元,平均價格為268.265美元;2019年7月15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40美元,最低為201美元,平均價格為220.5美元。按照前述《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的計算方法,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六千余元。涉案某平臺幣因并未公開上市交易,無法計算價值。但因某平臺幣被盜,可能對被害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該情節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寫在最后
安全人員發現假冒DirectX12下載站點安裝加密竊取惡意軟件:安全研究員Oliver Hough發現黑客創建了一個偽造的DirectX 12下載網站,該網站看起來完全具備安全證書、隱私政策、免責聲明、DMCA政策等,但卻會促使惡意軟件掃描用戶電腦以獲取私人信息,這些信息包括桌面截圖、個人電腦詳細信息、cookie,如果用戶擁有任何加密貨幣錢包,惡意軟件還會搜索Ledger Live、Waves。Exchange、Coinomi、Electrum、Electron Cash、BTCP Electrum、Jaxx、Exodus、MultiBit HD、Aomtic和Monero。這些信息隨后被保存在一個臨時目錄中,并上傳到黑客的網絡上。(MSPowerUser)[2021/4/25 20:57:13]
總而言之,通過這一判決,ETH的法律屬性被確定為與BTC性質相近的、可流通的“虛擬商品”。但是,正如本判決中對“某平臺幣”做出的認定,一些所謂的“山寨幣”的前途仍未可知。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夠大的市場上廣泛流通,以至于形成了一般公認的價值,那么不管它在特定小范圍內被炒到多高,仍然只能認定為是一堆沒有價值的數據。在文章最后,提醒諸位讀者:法院承認ETH的商品屬性,但并未承認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BTC和ETH的市場體量大家都懂,就算是幣安這種大平臺的平臺幣也難望其項背。還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生常談: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稱其對朝鮮黑客竊取加密貨幣不負責: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在回復國民議會事務委員會的書面質詢時表示,他們對由朝鮮政權支持的黑客在加密交易所平臺上發起的攻擊中竊取的加密貨幣不負責。根據這份報告,該監管機構辯稱,加密交易所不屬于他們的管轄范圍,但沒有提供有關此事的更多細節。他們把責任轉交給韓國外交部和韓國通信委員會(KCC)。但是,外交部和韓國通信委員會都認為,FSC仍然要對加密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因為這些都與金融有關。這兩個機構指出,FSC的職務是“負責管理和監督虛擬資產提供商”。(Fn News)[2020/10/24]
預警:發幣平臺暗留增發后門竊取代幣:北京鏈安鏈上安全態勢感知系統發現,此前我們披露過的第三方ERC20合約發布平臺暗留增發后門的案例再次出現。此類平臺根據項目方的代幣供應量等設置自動化生成合約代碼的同時,增加了一段代碼私自多發了供應量總額一定比例的Token并將其轉移至指定地址。
北京鏈安安全專家Zer0Man表示,從最新的這起事件來看,相關地址至少已經收到五款Token被暗中增發的代幣。Zer0Man進一步指出,由于近期火爆的Uniswap大大降低此前的Token在交易所上幣成本,使得更多Token基于Uniswap機制進行交易。但是這個過程中,大量Token發布合約缺少安全審計過程,甚至包括YAM這樣的熱門項目都出現安全問題。與此同時,一些項目方更通過開發過程完全黑盒的一鍵發幣平臺發行Token,進一步加劇了相關安全隱患。在這里,我們再次提醒項目方和投資者,請關注相關代幣合約的安全性,正式交易前請交由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審計。[2020/8/13]
\t1.今日市場概況\t今日市場總市值約為2549\t億\t美元\t,相比昨日增加了1.56%\t。24小時交易量約為1669\t億美元,相比昨日增加了14.71%.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Unitimes,作者:NicCarter,編譯:Unitimes_David,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最近幾個月,加密美元幣出現了爆炸式增長.
1900/1/1 0:00:00今天我們繼續了解利弗莫爾的一段投資經歷,這段經歷就是1907年美國金融危機時,利弗莫爾做空美國股市。20世紀初的美國經濟,正處于新一輪的迅速上升期,美國經濟的大繁榮,讓企業對資本的需求如饑似渴.
1900/1/1 0:00:00交易性格是指我們交易時候體現出來的某一性格特點。我們的自身的交易性格決定了我們選擇什么樣的交易策略,操作哲學.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以太坊愛好者,作者:TellorCore,翻譯&校對:陳亮&阿劍,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財經網鏈上財經,作者:陳以,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財經網·鏈上財經5月11日訊,據比特幣區塊鏈瀏覽器5月11日15點數據顯示,距離比特幣第三次減半還有10個小時16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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