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那一天農行內測的消息泄露,其實颯姐幾乎第一時間就知道了情況。這幾日用律師思維去想這件事,數字貨幣都央行化了,還能有啥法律風險,沒有什么案子可做了;再思考,事情絕非如此狹隘,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
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央行數字貨幣之功豈止僅在當代,利在千秋。囿于颯姐法律背景,只能從法律角度做不完整闡述,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學界和實務界對央行數字貨幣的足夠期待和熱情,把好東西真正用好,推動社會經濟進步。文章脈絡數字貨幣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儲戶與銀行從借貸關系變為保管關系數字貨幣對反洗錢的重要意義數字貨幣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甫出,下載錢包、線上支付、商鋪留痕、回溯來源、追蹤去處、錢包保密等等,這些私人消費的痕跡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對于這些信息是否可以商用,歸誰使用?一系列問題值得提前研究。根據2016年11月《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似乎并未列舉與“錢袋子”相關的詞匯。別急!再來看一看“最終保障法”——刑法之規定。2017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是以后者定義為準,也就是說個人信息當包括“賬號密碼、財產狀況”等內容。根據社會生活經驗,我們曾發現:某些機關聘用科技公司為其打造某些技術基礎設施,但苦于無錢支付,便想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辦法,讓科技公司拿走部分開發完的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我們敬告這些朋友,玩火很危險。經授權的機關可以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但權利不可讓渡。正如父親有醫師資格證,兒子雖耳濡目染,也不能上手術臺拿刀,因為兒子沒有資格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買賣、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職、提供服務中匯總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這里的“國家規定”可不是一個普通紅頭文件,而是國家級的法律法規。因此,將數字貨幣的流轉和運行信息進行商用,需要復雜的法律處理,不能簡單粗暴地授權或暗示,相關部門務必提前注意風險,決不能在關鍵問題上犯錯誤。
肖颯: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合法: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金融監管規定、司法實踐均認可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但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關于對比特幣的買賣、炒幣行為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在法律實踐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個人偶發行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換比特幣為業,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此外,肖颯表示,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礦機買賣糾紛案,也確認了買賣比特幣礦機合同的合法性。(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7]
儲戶與銀行的關系
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各大銀行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央行數字貨幣的出現與普及使用,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錢”在法律上被稱之為“種類物”,是相對于“特定物”而言的,混同后就分不出彼此。80后的我們,小時候交書本費,每人10元,為啥班主任要求在錢上寫上名字和班級,就是因為錢一旦混在一起就不分彼此。萬一有個假幣,也找不出誰交了假錢。想象一下,未來數字貨幣普及,每人交20元書本費,班主任用“碰一碰”或者在線收款的功能即可將費用收到。甚或者連這些流程都不需要,家長手機一點,錢自動轉到學校公賬上,而且誰家交的人民幣的號碼+時間+歷史記錄統統都包含其中,還能順便分析出,此家長這個錢是從彼家長那里賺來的。也就是說,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這就將傳統意義上的cash現金,從種類物生生科技成了特定物。錢不再是死物,而是可以查出前世今生,甚至如何流轉到你手上的有故事的特定物。當然,逃稅也就變得更難了。聰慧的讀者肯定想到了,既然錢不再是種類物,那么,儲戶與銀行之間的關系也就不再是單純的借貸關系了吧。是的,從學理上分析,數字貨幣普及后,央行數字貨幣的持有者與銀行之間的關系便成為保管合同關系。就像富貴人家的珠寶或金貨租了銀行一個保險柜。央行數字貨幣的持有人,就是租了一個“云保險柜”,將自己的數字資產放置其中。如此這般,某些銀行就不會再將儲戶XX萬元挪作他用。以致人家著急用錢的時候,各種托詞。有了數字貨幣,證據鏈一清二楚。挪了客戶資金去賺錢,那就要把事情說清楚,起碼將賺回來的錢給儲戶分一點。您可能會說,存貸匯的業務還怎么處理呀?有辦法!存款恢復到最初的含義:將款存在銀行,銀行要想使用,可以從儲戶手里借走,雙方洽談一個回報,可以固定,也可以浮動。這也會促使銀行之間的良性競爭,能給儲戶多賺錢的銀行,我們拿錢支持你;躺在牌照上吃香喝辣的時代,趁早讓他過去。人們可以追溯自己的錢是“怎么來的”“又是怎么沒”的,這個知情權很重要。如各方諱莫如深,最終結局恐怕是普通人很難擁有該項權利。其實,也不要擔心,現在技術已可以做到脫敏。如此,只在遭遇訴訟或稽查時,利用相應技術回溯歷史過程,即可使糾紛和投訴得到更公平的處置。兼聽兼明。就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與銀行的關系,團隊行政法專長的崔咪律師認為:數字貨幣為法幣的數字化,但法幣數字化后是否足以顛覆傳統金融行業的運行邏輯體系,還需再做考量。一方面,數字貨幣的普及,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數據貨幣的普及也將對儲戶間貨幣流轉監測及反洗錢工作等有所助益。但普通民眾對現有銀行及第三方支付體系已非常熟悉,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的吸引力尚未可知。颯姐的觀點則相對積極,央行數字貨幣擁有強大的信用背書,符合當下對于特定行業等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廣,應該有機會可以迅速普及。
聲音 | 肖颯: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所、項目方、導流方等,應當了解執法機關的意圖,不應頂風作案,且不能趁著倡導區塊鏈技術大發展,而試圖發幣融資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庫”或為發幣融資提供幫助,應當理解到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2019/11/18]
數字貨幣對于反洗錢的意義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反洗錢的問題,要想講透可以講一學期。小文沒有那么大的容量,我們僅從行為邊界的最外沿來講,本文不扯國際反洗錢那一段,直接從境內反洗錢的要害問題說起。我國是專門規定了“洗錢罪”的國家,對于7大類犯罪所獲得的錢財及收益,刑法專門打擊幫助其“洗白”的行為。7大類犯罪包括: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請注意,不是7個罪名,而是7個類別的罪名。現實中,對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的偵查及審判,央行數字貨幣也許會起到重要作用。邏輯簡單明了:數字貨幣體系下,黑錢根本洗不白了。每一分錢都自帶從出生時起的詳細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時間和交易對手方等。無論如何混同,都可以順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在我國洗錢罪的發案率就會急劇下降。未來人們均使用數字貨幣支付,P2P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子,再也不會因為鑒定結論的數額問題爭論不休。數字貨幣的流轉清清楚楚,甚至每一筆都打上了自出生以來的所有印記,雖然官方未直接承認采取區塊鏈技術進行防偽,明眼人看得出,加密技術必不可少。從證據法的角度講,央行數字貨幣本身就是證據,可以證明交易的全部鏈條,不僅完整還自帶“時間戳”。以后民間借貸案件,預計互聯網法院一天可處理成千上百宗,大大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聲音 | 肖颯:發改委發文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據星球日報消息,對于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發改委此舉的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讓廣大從業人員和參與者了解“虛擬幣”挖礦行為并非我國政府所鼓勵的行為,而是被“淘汰”的產能。鑒于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 ICO 及變相 ICO 的態度是“非法公開募集資金”,可以判斷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法律并不會給予發行、買賣數字貨幣以“合法身份”,反而會更堅定地認為是非法行為。[2019/4/9]
寫在最后
作為認真留心生活的人,颯姐其實喜歡在餐廳等位的地方悄悄觀察那些拿現金買單的顧客。如果其談吐不像非智能手機的用戶,就會令我浮想聯翩。央行數字貨幣也許就是這樣的“倒逼工具”,當公務員的工資都來自于可追溯的數字貨幣,每一分錢花在哪里,什么時間花出去的,給什么人花了就有跡可循。這當然是打擊腐敗的利器。同時,通過天文級數據的盤點,數字貨幣的落實對我國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落實等也提供了第一手資料。這比之前來源于層層“口徑”的數據靠譜得多。當然,我也知道水至清則無魚的道理。所以,央行數字貨幣發給哪個群體,用在哪個領域就是極富智慧的事了。如上,感恩讀者!感謝科技與智慧!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ICO代幣權益無法獲得保護: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她表示,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加密貨幣被盜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2018/6/20]
編者按:本文來自巴比特資訊,譯者:Kyle,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根據Blockstream首席執行官AdamBack的說法,擁有100BTC可能足以使您成為比特幣鯨魚.
1900/1/1 0:00:0003月12日是一個值得被紀念的日子。這一天,數字資產市場遭遇斷崖式暴跌,無數人資產被一夜減半,大家開始重新審視減半行情的上漲邏輯;同樣的,這一天,DeFi市場遭遇了驚心動魄的信任危機.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財經網鏈上財經,作者:陳以,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4月20日消息,德國監管機構批準了新的“可逆ICO”,為這一有爭議的融資機制帶來了新的鏈上投資者保護.
1900/1/1 0:00:00近幾日海外流傳一則消息:萬達集團旗下的連鎖電影院AMC計劃申請破產。有信息顯示因為疫情的原因,自從3月17日電影院關門歇業以來,至今已將近1個月毫無收入,它已經遣散了約2萬5千名員工,同時還欠各.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以太坊愛好者,作者:JosefTětek,翻譯&校對:閔敏&阿劍,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過去兩年來,加密貨幣行業正在發生大清洗,淘汰劣質幣種.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Unitimes,作者:PriyeshuGarg,編譯:Unitimes_David,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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