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鏈天下,作者:內參君,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進入熊市,ICO徹底淪陷,而STO橫空出世,異常地火熱起來,迅速成為了眾人眼中新的焦點。原來大談特談ICO的會議轉向STO了,各式STO學習組織如雨后春筍般涌起,STO基金也紛紛成立……這一切仿佛讓我們看到了ICO火熱時的樣子。就在此時,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出警示STO風險。12月4日,北京互金協會發布《關于防范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提示》指出,“近期,仍有部分機構或個人以STO名義繼續從事宣傳培訓、項目推介、融資交易等相關活動。”同時指出,“在此,我們鄭重提醒本市各相關機構和個人: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立即停止關于STO的各類宣傳培訓、項目推介、融資交易等活動。涉嫌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個人將會受到驅離、關閉網站平臺及移動APP、吊銷營業執照等嚴厲懲處。”《提示》的發布不亞于一場及時雨,給高燒的STO降了降溫。STO在中國境內不合法
STO是繼ICO被國家明令打擊之后,冒出的一個新概念。有人將其理解為“監管”版的ICO也不為過。也有人認為,在法律指導下,企業到美國依法備案通過發行證券型通證的資金,是完全合法的。那么到底STO是非法的,還是通過律師指導可以在海內外合法合規?對于此,肖颯律師指出,STO在中國境內是不合法的,也不能面向中國公民進行融資。在我國,第一代ICO被嚴查后,升級版STO的出現,差別僅僅是在交易成本、交易速度和流動性等方面有所改進。文章指出,這種虛擬貨幣發行2.0版本并無任何實質創新,仍是在未經審批、沒有任何認證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虛擬貨幣方式非法向公眾募資。12月7日,《經濟日報》刊發題為《警惕非法證券發行死灰復燃》的文章稱,無論是所謂的區塊鏈股票發行,還是首次虛擬貨幣發行,抑或是升級版的證券化代幣發行,這些眼花繚亂的“證券創新”本質上都是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最后文章提出:“規范證券化代幣發行市場,應從法律、宣傳、投資者保護等多方面入手。首先,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嚴格遵守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嚴查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其次,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讓廣大投資者不要心存一夜暴富心理,遠離各類涉及虛擬貨幣的違法金融活動;再次,針對虛擬貨幣市場“換馬甲”以及隱藏到海外的現象,推動監管前移,盡快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近日表示,“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準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范圍應該保持一致。”在我國,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融資活動,實質上屬于金融業務的范疇,而金融業務在國內就是持牌業務,應當受到央行、銀保監、證監會等部門的嚴格監管。STO在國內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是必須獲得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這是合法性的前提。從現有的法律文件以及監管層傳遞的意思,STO極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變相的ICO。當然,是不是構成非法集資類的犯罪,還要具體分析。但有一點是明確的,未經批準,面向社會公眾公開融資,有巨大的法律風險。在我國境內從事STO會面臨怎樣的處罰?對項目發行方或從業人員來說,可能涉嫌的一些刑事風險。跟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第二個容易觸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集資類犯罪,一般指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個罪名其實在94公告里有提到,區分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在國內面向公眾公開募集資金,許以利誘或承諾回報,涉眾,有可能涉嫌這兩個罪名。第三個容易觸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經營罪。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量刑方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擅自發行股票是5年以下。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各國對于STO態度大不同
LBank藍貝殼官方聲明:謹防釣魚網站,警惕虛假信息:據LBank藍貝殼官方消息,今日有人假冒LBank藍貝殼官方網站,偽造了釣魚網站進行不法活動,請用戶警惕虛假信息。
對此,LBank藍貝殼鄭重聲明:LBank藍貝殼官方網站為LBK.la和LBank.me,請廣大用戶務必通過正規渠道下載和使用LBank藍貝殼APP,謹防上當受騙。同時,LBank藍貝殼嚴重警告相關不法分子立即停止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并保留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2021/5/1 21:16:12]
今年2月,加拿大證券交易所宣布推出新交易模式STO,這是STO第一次正式在世人面前亮相;10月,美國納斯達克擬推出證券型代幣平臺以便發行,消息一度雄踞當月業界話題熱點榜。美國、英國、德國、瑞士、加拿大、新加坡、印度、巴巴多斯等國都已開始了STO項目的嘗試。從項目類型上看,目前的STO項目主要集中在平臺類、基金管理類和項目類等三大類。其中平臺類的業務類型主要有:發行平臺、交易平臺、虛擬資產信貸平臺、云備份及網安平臺、投資交易平臺、眾籌平臺、ICO托管平臺和跨鏈資管平臺等;項目類的業務類型主要有清潔能源礦機、汽車共享公司、分布式存儲計算等解決方案、社交軟件等。但由于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美國“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實踐上來看,美國ICO主要是受到聯邦政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督。美國證監會將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幣以外的Token都劃歸證券,并把所有的證券型Token納入監管。但并不是人人都能買STO,根據美國現有監管框架,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購買,即聯邦證券法規中達到一定資金門檻的投資者。包括過去兩年的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并合理預計本年度收入相同。或者擁有超過100萬美元的凈資產,不論是單獨還是配偶一起。銀行、合伙企業、企業、非營利組織和信托公司等實體也可能是合格的投資者。對于STO,歐盟層面只要求符合相應的證券監管條例。歐盟ESMA在去年年底以及今年年初發布通知,提出在歐洲發行代幣必須滿足四個條例,其中包括招股說明書披露條例要求券商必須對所承銷的金融資產負責,對招股說明書里面所公布的數據真實性及持續性負責。同時,要求金融資產在合規的交易所上市,通過合規的有牌照的券商來進行發行。新加坡被認為是對ICO/STO最友好的國家。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發布了金融科技監管沙箱指引,為金融科技創新提供了一個相對隔離的空間;2017年11月,MAS發布數字通證發行指引,明確數字通證屬于資本市場產品,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其中構成證券型產品的,受證券法規監管。在日本,允許經注冊的token作為貨幣使用,已經有日本商家接受顧客使用比特幣付款,但監管部門規定每個代幣發行都必須與當地擁有許可證的交易所合作。加拿大于2017年8月24日,CanadianSecuritiesAdministrators(CSA)正式宣布,證券法要求適用于數字貨幣發行。加拿大證券交易所亦有意建立STO交易平臺。中國香港于2018年2月9日,香港證監會發布了一則為《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范加密貨幣風險》的公告,在公告中稱,由于市場風險逐漸增加,證監會繼續監察管理市場,在必要時刻會采取行動,同時香港證監會還致信了正在當地市場招攬投資者的7家ICO組織,對其聲明,涉及ICO的數字代幣將會被認為是證券,將納入監管。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稱根據《數字資產法(DigitalAssetAct)》,計劃在海外進行STO的泰國公司屬于逃避監管的不法行為。馬耳他正在擬定的金融工具測試法案,證券類通證發行方有義務通過此項金融工具測試并適用“虛擬金融資產法”。例如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性投資基金,金融衍生工具或碳排放配額型的通證仍然存在根據現有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進行監管。在我國境內,無論是ICO,還是STO都是不合法的,并嚴令禁止的。其實不管是ICO、IMO、IFO、STO,本質上來說,都是以通證為載體進行的商業融資行為。ICO更側重于發行人的自律管理,STO更側重接受監管進行通證發行,從這種角度來說,STO有著積極的一面,也代表著通證融資在經歷了前期的野蠻生長后,開始積極擁抱監管,以更透明、公開的方式來尋找發展。附:目前已發行STO的監管情況:
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風險提示 警惕“虛擬貨幣”非法活動:金色財經報道,2月5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風險提示,提醒公眾進一步防范“虛擬貨幣”非法活動。文件顯示,近期,伴隨著區塊鏈技術宣傳推廣,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價格不斷攀升,虛擬貨幣交易活動有所抬頭。一些不法分子打著“虛擬貨幣”“區塊鏈”的旗號,通過數字貨幣抵押推出零息借貸、雙幣理財等項目;以“投資返利”“保本保收益”的名義,誘騙投資者購買“xx幣”“xx豆”等形式的虛擬貨幣,借機吸收資金;為注冊在境外的虛擬貨幣項目提供宣傳、引流,引誘投資者參與等,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涉嫌從事非法集資、傳銷、網絡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
河南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醒: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2021/2/8 19:11:03]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目前全球STO項目的主要監管機構,至少一半以上的項目受其監管。以下項目針對美國SEC可查信息展開:Polymath、Corl、Rapidash、Drivezy、telegram、Harbor、Nexo、tZERO、Minthealth、SPIN、OpenFinance、Indiegogo、AspenDigital、BlockchainCapital、ScienceBlockchain、Lottery.com/AutoLotto、Filecoin、TrustToken、Templum、Equidate、sharespost、Siafunds、BizShake、AndraCapital、StartEngine、Scientificcoin、SPiCEVC。其中,Scientificcoin項目還同時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監管,AspenDigital項目同時還受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監管。此外,美國的coinbasecircle項目單獨受金融業監管局FINRA的監管。目前中國有兩個赴其它國家STO項目,分別是Rapidash和Bankorus(彌財),前者的業務類型是分布式存儲計算等解決方案并已在SEC可查其申請信息。而后者則聚焦于智能投顧,由清流資本投資。
火幣辟謠:警惕假冒火幣生態鏈網站:近日,有用戶舉報發現假冒的火幣生態鏈Heco官方網站“HT SWAP”存在誤導用戶問題。經核實,該網站使用“Heco”、“HT”等相關標志,嚴重侵犯了火幣品牌聲譽與用戶利益。
火幣生態鏈團隊聲明:“HT SWAP”和火幣生態鏈沒有任何關系,請用戶謹慎辨別。
生態鏈Heco官方團隊同時對用戶發出提醒:有關火幣生態鏈Heco官方的一切合作、投資、扶持等信息,均會通過官網公告等渠道進行發布。請廣大投資者保持警惕,勿聽勿信有關虛假宣傳。同時,火幣將保留追究相關虛假宣傳的權力。[2020/12/30 16:03:56]
MXC抹茶:請用戶警惕冒用抹茶名義進行的宣傳:部分用戶反饋,有項目方使用MXC抹茶名義及Logo,進行所謂“漲幅榜打榜”宣傳。對此,相關負責人表示,MXC抹茶從未也不會聯合任何項目方,進行所謂的“漲幅榜打榜”活動,請用戶警惕冒用MXC抹茶名義及Logo進行的宣傳,注意投資風險,避免財產損失。MXC抹茶推出的官方活動請以公告為準。[2020/11/26 22:15:50]
動態 | G20大阪領導人宣言:正密切關注加密資產發展 并對現有和新興的風險保持警惕:G20大阪領導人宣言中,第十七條為,技術創新可以為金融體系和更廣泛的經濟帶來重大利益。雖然加密資產目前不會對全球金融穩定構成威脅,但我們正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對現有和新興的風險保持警惕。我們歡迎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和其他標準制定機構繼續開展工作,并請他們根據需要就其他多邊對策提出建議。我們重申致力于將最近修訂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準則》應用于虛擬資產和相關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提供者。我們歡迎通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解釋性說明和指導意見。我們也歡迎金融穩定委員會就分布式金融技術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監管機構如何與其他利益相關者接洽開展的工作。我們還將繼續加大力度,增強網絡韌性。[2019/6/29]
編者按:本文來自碳鏈價值,作者:楊澤,編輯:唐晗,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圈內居然有如此之多的人們曾經追逐過STO這個概念,同時寄希望于STO引領下一波牛市的到來,這讓我深深感到吃驚.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Conflux中文社區,作者李辰星,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在傳統的互聯網公司或金融機構中,如果一家公司,在一年之內,被委托的交易結算的總量為萬億美元的話,這家公司要么擁有可靠.
1900/1/1 0:00:00前不久,獵豹區塊鏈中心盤點了9、10月的區塊鏈安全事件,在9月和10月,黑客的攻擊主要集中在EOS和交易所.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e27,作者:EdgarSeah,譯者:Moni原地址:https://e27.co/why-the-fall-of-bitcoin-will-accelerate-the-develo.
1900/1/1 0:00:00記者|遂心編輯|盧曉明寒冬之中,Grin挖礦群頗為火熱。Grin是一個前段時間在美國CryptoVC圈很火的項目,由于幾位中國炒家的加持,最近這種火熱已經蔓延到了中國.
1900/1/1 0:00:0012月2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正式發布。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是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導,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百度、信任度科技公司等區塊鏈產業企業共建的電子證據平臺.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