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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元宇宙合規報告(九)元宇宙游戲證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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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得益于FaceBook改名Meta的助推和各國政府、公司不遺余力地布局,如今元宇宙已經走上了發展的快車道,其實際應用已經拓展至游戲、電影、音樂、演唱會、博物館甚至金融產品和房地產領域,一場肉眼可見的互聯網革命正在這個時代迅速發生。

能否站上元宇宙的風口取決于辣的眼光和精明勇敢的營商頭腦,但能否在風口上實現可持續發展卻有賴于企業長期以來的合規建設。當前來看,游戲是用戶體驗元宇宙最直觀、便捷和可行的方式。簡單來說,游戲最能將VR/AR、數字藏品、沉浸式體驗、社交互動、P2E、經濟市場等元宇宙要素整合在一起,為用戶提供最豐富的元宇宙消費體驗。

在元宇宙持續火熱的當下,元宇宙游戲無疑是一塊人人眼饞的大肥肉,今天颯姐團隊就專門來和大家聊聊,在我國元宇宙游戲合規。

一、元宇宙游戲合規要點

開宗明義,當前元宇宙游戲合規的關鍵可以分為兩部分來討論,一者是元宇宙游戲經營者及元宇宙游戲本身的資質問題;一者是元宇宙游戲在數據、知識產權合規等問題。限于篇幅問題,今天文章僅對元宇宙游戲經營者及游戲本身須取得的資質問題進行探討。

一般來說,網絡游戲的受眾廣泛、用戶眾多、影響力較大,同時還涉及資金交易、虛擬貨幣(此處特指游戲幣)兌換等問題,因此想要成功開發、出版和運營一款網絡游戲并非一件簡單的事情。與普通網絡游戲相比具有更多要素的元宇宙游戲想要在我國落地運營只會難上加難。

從當前盛行的海外版元宇宙游戲來看,其與普通網絡游戲相比有很大不同。絕大部分海外版元宇宙游戲除了擁有傳統網絡游戲的基本要素外,均會涉及鑄造、發行和交易(拍賣)NFT、提供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P2E玩法等普通網絡游戲中沒有的元素,甚至在一些激進的GameFi元宇宙游戲中還存在需要先使用虛擬貨幣購買(投資)一定數額的NFT才能正常游玩的情形。可以說,很多海外版元宇宙游戲弱化了游戲自身的“游戲性”卻增強了其“金融性”。

中文在線:科幻主題元宇宙RESTART將于近期上線:金色財經報道,中文在線在互動平臺表示,RESTART將于近期上線。RESTART是以《流浪地球》為世界觀基底打造的元宇宙空間,公司擁有劉慈欣《流浪地球》數字版權及AVG全球全語種游戲改編權,在RESTART中大量運用AIGC在人物、道具、情節等的構建,滿足新趨勢下對于內容的需求,成為元宇宙內容生成的解決方案,同時,RESTART中有大量數字資產,也賦予玩家更豐富的玩法和更個性化的體驗。[2023/2/21 12:19:28]

因此,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在眾多公權力監管機關的穿透式監管目光下,海外版元宇宙游戲到底是一個游戲還是其他互聯網產品?

颯姐團隊認為,當前要想在我國開發、出版和運營元宇宙游戲,照搬海外模式是行不通的。首先,根據924通知,各類涉及虛擬貨幣兌換、交易等行為均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因此杜絕在元宇宙游戲中使用任何虛擬貨幣是前提;其次,正如颯姐團隊一直以來強調的,讓金融的歸金融,讓游戲的歸游戲。避免元宇宙游戲金融化、炒作其中的NFT裝備和惡意營銷是應有之義。

二、元宇宙游戲需要哪些資質?

對于元宇宙游戲運營商而言,最關鍵的三個階段就是游戲的開發、出版和運營階段。不同階段的活動所需資質也不同,游戲開發階段是創造游戲的過程。在此期間,只要游戲作品沒有進入面向公眾測試的階段,一般而言,開發活動無須取得除公司法人注冊登記或工商登記等常規證照外的其他資質。在此,我們暫不對游戲開發期間的特殊情況(例如有外資參與的情況)做深入分析,而將目光著重放在網絡游戲的出版和運營所需要的資質上。

(一)?元宇宙游戲出版商所需資質

Animoca Brands擬推出規模高達20億美元的元宇宙基金:11月30日消息,Animoca Brands聯合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Yat Siu表示,該公司計劃推出一支高達20億美元的基金,以投資元宇宙業務,并將這支計劃中的基金描述為是“Web3業務的良好切入點”。(Nikkei)[2022/11/30 21:12:04]

1.?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的行為;同時根據《規定》第三款第一項: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可見,在我國,出版網絡游戲的主體屬于網絡出版服務提供者的范疇,受到《規定》的管轄,元宇宙游戲亦屬于網絡游戲的范疇。根據《規定》第七條:游戲出版商必須需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2.?元宇宙游戲出版商取得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根據《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并非任何企業、社會組織都能獲得,而是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版主體才能進行申請。具體而言,根據《規定》的要求,元宇宙游戲出版商需具備以下九項條件:

?a. 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

b. 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c. 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d. 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e.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星在Decentraland中推出“House of Sam”元宇宙體驗:金色財經報道,三星拉美地區的公司將在Decentraland中建立一個名為“House of Sam”的空間,它將允許用戶與該品牌的不同產品進行虛擬接觸,并通過玩小游戲來為他們的化身贏得三星品牌的獎勵。

三星拉美地區的營銷總監Arthur Wong說:“我們的客戶將能夠相互交流,并參與我們在Decentraland免費提供的獨家演出、課程和活動,這是元宇宙中最民主和開放的空間之一。我們的目標是越來越接近Z世代,即我們的年輕消費者。”(Bitcoin.com)[2022/10/4 18:39:18]

f.?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g. 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h.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i.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現實中,很少有游戲出版商能符合上述條件,特別是f項條件規定較為苛刻,使得大部分想出版元宇宙游戲的企業都望而卻步。對此,最簡便的解決辦法是找一個有資質的其他游戲出版商并與其進行合作,共同申請版號出版元宇宙游戲。

需要注意的是,歷經艱辛申請下來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并非永久可以使用,其有效期為五年,游戲出版商需在期滿前60日繼續申請換發新證才能繼續使其有效。

3.?元宇宙游戲出版商的禁止性條件

要想合規出版網絡游戲,出版商除了需要達成上述積極條件外,還不能具有禁止性條件,否則將會面臨行政主管機關的直接否決。

OneRepublic主唱瑞恩·泰德組建“無聊猿”BAYC元宇宙樂隊Bored Brothers:4月21日消息,據 OneRepublic 官方社交媒體賬號披露,該樂隊主唱瑞恩·泰德已組建了一個“無聊猿”BAYC 衍生元宇宙樂隊 Bored Brothers,并且推出了基于NFT的同名全動畫錄音藝術家項目。

據悉,BoredBrothers推出的第一首NFT歌曲“DRIP”將于美國東部時間本周五4月22日下午5點在音樂平臺Sound上發布,這首歌曲將配套發行總計300枚NFT,售價為0.1ETH,只有BAYC持有者可獲得預售訪問福利。[2022/4/21 14:40:02]

網絡游戲出版商最大的禁止性條件就是禁止外商和外資進入。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 年版)》之規定,外商禁止投資網絡出版服務及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同時,根據《規定》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另外,如果是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與我國境內具有資質的網絡出版商合作的,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署進行審批。

(二)?元宇宙游戲運營商所需資質

出版和運營元宇宙游戲的可以是同一家企業也可以是處于合作關系的不同企業。為了更好地提升元宇宙游戲的可玩性以及玩家的消費體驗,運營商通常會向用戶提供社交功能、發行游戲中使用的虛擬游戲幣、頭像照片的上載、各類視頻存儲和播放、數據存儲等服務。

因此,元宇宙游戲運營商可能涉及和需要的資質較多,需根據游戲功能和經營模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元宇宙游戲運營商可能涉及的資質有以下幾個。

小米元宇宙商標被深圳一區塊鏈公司申請注冊:金色財經報道,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小米元宇宙”商標被深圳一區塊鏈公司申請注冊,商標國際分類為教育娛樂,當前商標狀態為“等待實質審查”。同時該公司還申請注冊了“米哈游元宇宙”商標。[2021/10/15 20:31:24]

1.?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通過固定網絡、移動網絡及互聯網提供的信息服務均屬于增值電信服務。

根據工信部制定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元宇宙游戲運營商涉及的增值電信業務分類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B21項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EDI)和B25項信息服務業務(ICP)。也就是說,元宇宙游戲的運營商須取得EDI和ICP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但是,根據元宇宙游戲運營商所提供的服務類型的不同,需取得的許可證也可能不同。在元宇宙游戲運營商提供服務的種類分類劃分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可以將其提供的服務劃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劃分標準取決于是否“有償”提供服務,除一般意義上的“有償”游戲外,只要在元宇宙游戲平臺上發布廣告收取廣告費、采取只有會員可見某些信息的收費會員制、對加盟商收取加盟費等行為均會被視為有償提供服務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

對于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運營商須取得EDI和ICP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對于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僅需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即可。

對于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經營超出許可證涵蓋范圍經營業務的元宇宙游戲運營商,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2.?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

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包括移動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網絡視聽節目的種類繁多且復雜,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的規定,目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可以被分為四類17種,近年來火熱的直播也歸屬其中。

元宇宙游戲由于涉及各類沉浸式體驗,運營商們有可能會在其中推出直播、視頻節目、表演等功能,因此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也較為關鍵。但目前在實踐中,就申請該許可證的門檻很高,自《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實施以來,只有國企或國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才能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若元宇宙游戲運營商未取得相應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就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根據《互聯網視聽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元宇宙游戲本身所需資質

根據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0號文,即俗稱的《“三定”規定》)以及2009年中央編辦發出《關于印發〈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35號文,即俗稱的《“三定”解釋》)以及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前置審批通知》)。元宇宙游戲本身需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和“出版審批”才能合法取得批準文號及出版物號。

(一)元宇宙游戲的前置審批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前置審批通知》規定,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網絡游戲,一律不得上網,電信運營企業也不得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對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過的網絡游戲,可以上網使用,任何部門不再重復審查,文化、電信等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內容管理。

獲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前置審批之后的批準文號即該元宇宙游戲的文號

(二)元宇宙游戲的出版審批

元宇宙游戲作為網絡出版物,需要獲得出版物號即俗稱的版號。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實施新版〈中國標準書號〉國家標準的通知》,中國標準書號是出版物的標識,每個中國標準書號對應唯一一種專題出版物。

一般由元宇宙游戲出版商負責出版申報及游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在通過審批后獲得的批復文件中,元宇宙游戲的版號會記載在由國家新聞出版署給予的《網絡游戲出版物號(ISBN號)核發單》中。

(三)區塊鏈備案

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備案信息。

區塊鏈技術作為元宇宙游戲最基礎的底層技術之一,其運營商屬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需要進行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需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元宇宙游戲相關備案信息

寫在最后

2019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發《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號),決定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因此,目前元宇宙游戲運營商不再需要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獲批許可證僅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后也不再換發新證。國產網絡游戲不再需要運營后30日內備案,進口網絡游戲也無需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事先內容審查。可以說文化和旅游部正式退出對網絡游戲的管理,減少了元宇宙游戲出版和運營的合規成本。

當前,想要在我國國內發行和運營元宇宙游戲門檻較高,關鍵在于行政主管部門眾多且監管重點各不相同,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較為零散細碎。從立法趨勢來看,雖然文化和旅游部退出監管,但未來其他行業監管部門還會繼續參與進來,特別是涉及數據合規方面情況會更加復雜。

颯姐團隊很贊成一句話:研究企業合規問題一定要有和監管談戀愛的心態,只有細致耐心地去理解不同監管機構的分工和立場,才能以更加全面、客觀的視角將企業合規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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