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TritonPartners,作者:TritonPartners,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目前,代幣發行主體往往更青睞于將自己注冊為“基金會”形式,而不是“一般有限公司”形式,且這一操作儼然已被認證為行業實踐。那么,這一行業實踐究竟是如何萌發并逐漸盛行的呢?是出于某種智慧的考量,還是盲目的人云亦云?2017年年初,區塊鏈代表項目以太坊和萊特幣在新加坡設立了公共擔保有限公司作為非營利性質的基金會管理其開源項目的全球社群運營隨后,諸多代幣發行項目應運而生,追隨類似實踐,進行代幣發行,如發行主體設在香港的OpenANX、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的Telegram、設在開曼群島的EOS等等。從今日起,我們將總結現階段亞洲監管行業實踐和專家們的熱議話題,以供大家思考:首先是我們的幣圈話題一:代幣發行主體應當采取什么形式?此后,我們也會就其他的一些熱門話題和大家進行討論,并發布包括離岸架構如何搭建?發幣性質如何認定?代幣發行主體與境內運營主體如何聯動等文章。
維基解密收到一筆8.48BTC捐款:1月4日消息,據Whale Alert數據顯示,維基解密剛剛宣布收到一筆8.48 BTC的捐款,價值約合281195美元(超過182萬元人民幣):交易哈希:80d33fc66e221cdbe67ac452b2bdb5df79b82988239a6c45284877a0cbd9590b,轉入地址:Wikileaks Donation Wallet:36EEHh9ME3kU7AZ3rUxBCyKR5FhR3RbqVo。[2021/1/4 16:23:23]
代幣發行主體應采取“基金會”形式還是“一般有限公司”形式?理清概念大家對這些稱呼大概都了解一二,為了更好理解我們下文的論述,在這里還是簡要介紹下什么是“基金會”,什么是“一般有限公司”。“基金會”的正統稱呼其實是擔保有限公司。由于“基金會”沒有股本、不能分紅、所得收益僅能用于符合公司既定目標的項目支出,所以它是一種為非營利性的公司組織形式。以擔保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是需要具備法人地位的非盈利組織,例如慈善組織、學校會、政黨等,且成員的擔保金額通常都非常少。盡管“基金會”這種描述不準確,但為方便起見,我們日后在提及擔保有限公司的時候仍會繼續沿用“基金會”這一簡稱。與擔保有限公司對應的則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上面說的“一般有限公司”。這種股份制公司最根本目的是為其股東提供資本回報,其根本是盈利性質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利潤的分配則是按照股東股份的層級、數額來進行。
CSW關于維基解密的聲明與他2011年發布的帖子自相矛盾:CSW在其最新的博客文章中聲稱,他(自稱中本聰)從不希望維基解密使用比特幣。但是,2011年7月公布的Web鏈接顯示情況并非如此。在PayPal決定于2010年凍結非營利性組織WikiLeaks的帳戶之后,CSW發帖對評論者說,WikiLeaks的錯是沒有使用比特幣作為捐贈方法。(Cointelegraph)[2020/4/3]
發行的幣是證券嗎?在幣圈中,發幣最大的忌諱就是發行的幣被認定成了證券。一旦成了證券,大家對后果都略知一二,輕則罰款下架、重則承擔刑事責任。由于這個話題不是本文的主旨,在此就不贅述。那么,“證券”到底是什么呢?翻查新加坡的《證券與期貨法》以及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便會發現,原來“證券”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股份、債券、期貨、票據等,其實還包括了另一大類的物種——集體投資計劃。到底什么是集資呢?香港法和新加坡法給出了具體的定義:“集體投資計劃”指的是任何關于財產的安排且目的或作用是使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所謂的“能夠分享或收取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換言之就是目的是為了盈利。大家肯定現在已經把“基金會”和“證券”這兩個詞兒聯系起來了——最開始市場中的人們之所以通過使用“基金會”這種非營利性質的公司組織形式來做代幣發行主體,其目的是想間接說明發幣的目的不是讓購幣者日后參與或分享回報或者收益,進而避免發幣這一行為因被認定為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且導致所發的幣成為“證券”而遭受監管上的麻煩。慢慢地,通過“基金會”來發幣就演變成了“行業實踐”。這就是使用基金會這個“行業實踐”的由來,這和ICO發行人的治理結構和運營規則沒太大關系。
動態 | 接受加密貨幣捐贈的維基解密創始人阿桑奇被判入獄50周:據新華網消息,接受加密貨幣捐贈的“維基揭秘”網站創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5月1日在英國被判入獄50周,罪名是他7年前違反保釋條例進入厄瓜多爾駐英使館尋求庇護。據英國廣播公司報道,阿桑奇在法庭上說,自己當時“處境艱難”,選擇尋求庇護是當時他唯一能做的事。今年4月11日,倫敦宣布阿桑奇在厄瓜多爾駐倫敦大使館被捕。厄瓜多爾總統莫雷諾同一天說,厄瓜多爾已撤銷給予阿桑奇的庇護身份,因為阿桑奇一再違反“外交庇護公約的明確條款”。此前消息:Assange被捕后,政客、演員和模特等業界名流紛紛捐款,呼吁獲釋Assange,捐款一度達到3萬美元。[2019/5/2]
但……真的嗎?其實,最近市場上很多ICO的發行人都不是以基金會的形式組成的。難道他們不擔心監管風險嗎?其實,是否使用基金會來發幣與幣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系,上面所述的“行業實踐”的由來看似巧妙但實則經不起推敲。做個比較淺顯的類比吧,把代幣發行主體想象成菜市場的賣菜大媽,所發的代幣想象成大媽手里的白菜,而購買代幣的投資人當作逛菜市場的主婦。如果主婦們買白菜的目的是為了回家燒菜,即使賣菜大媽的目的是賺錢或者用賺來的錢去做投資,法律上不會因為賣菜大媽賣白菜的目的是賺錢營利而認定她們在搞“集資”。把這個類比稍微調整一下,想象賣菜大媽如果在菜市場上喊:買白菜,做投資,這個月買的白菜,下個月換10個白菜的錢。這里主婦買菜的目的就不再是燒菜了,而是以后參與、分享或收取買來的白菜產生的收益或其他回報。這里不論賣菜大媽的目的是否為了自己賺錢與否,其行為都成了“集資”。把角色再調換回來,賣菜大媽換成代幣發行人,不難看出,賣菜大媽自己賣菜是否構成集資,和她自己是否要去盈利、賺錢是沒有必然聯系的,是否賣菜這個行為構成“集資”取決于賣菜大媽向市場賣白菜這個行為本身的目的是什么。所以,目前在亞洲地區,越來越多的ICO發行人是以一般公司形式成立的。同時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大家發幣的時候,會在介紹文件里強調所發的幣日后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某種服務或者獲得某種會員身份或特權等,而不是為了轉賣或者掛鉤發行人本身的盈利情況等會進一步獲得利潤、收益等情形。小結一下吧說了這么多,其實結論就是一個,代幣發行主體使用“基金會”確實是行業實踐,但與“基金會”的公司治理結構、所發幣的性質沒有必然聯系,在實踐操作中在亞洲地區也有越來越多發幣主體選擇其他的組織形式如一般公司形式,與“基金會”沒有本質差異。而在下一期文章,我們會跟大家討論“代幣發行法律框架中的偽命題”這個話題,期待大家的繼續關注!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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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新加坡基金會發代幣,稅務是“優”還是“憂”?系列代幣發行法律框架實務操作系列代幣發行法律框架中的偽命題contact@tritonpartner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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