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后又推薦他人加入并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么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追繳不是沒收,可獲退賠。
《刑法》第64條規定了犯罪違法所得的收繳和退賠:“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而出于認定犯罪數額的需要證據等考慮,實踐中,一般會對涉案資金先進行收繳;查清涉案全部金額后再做處置。
金色午報 | 12月24日午間重要動態一覽:7:00-12:00關鍵詞:數字人民幣保單、灰度母公司、Lighthouse v1.0.5、Layer2
1.全國首張數字人民幣保單成功出單
2.灰度母公司DCG將推出新的資管公司;
3.Sigma?Prime發布以太坊2.0客戶端Lighthouse v1.0.5版本;
4.ZKSwap開發負責人Alex Lee:未來Layer2有望取代以太坊Layer1的大部分功能;
5.波蘭加密礦商公司GamerHash計劃在韓國建立業務;
6.湖南省區塊鏈協會成立;
7.日本金融廳要求提供加密貨幣購物服務的運營商Avacus業務整改;
8.李禮輝:中國有必要抓緊完善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路徑;
9.前SEC委員:Ripple訴訟將給無辜的第三方造成數十億美元損失;
10.密碼學博士高承實:量子計算機大規模應用將對非對稱密碼算法和哈希函數帶來致命性的影響。[2020/12/24 16:22:10]
對于被追繳的違法所得,又有兩種出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可見,只有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才應當沒收。而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在收繳后應當及時返還。
金色晚報 | 8月10日晚間重要動態一覽:12:00-21:00關鍵詞:Filecoin、BCH、MakerDao、DAI
1. MakerDao穩定幣Dai總量突破4億枚。
2. Filecoin將在下次測試網重置中實現EIP1559,試圖改進拍賣效率。
3. BCH開發者發文支持IFP 稱IFP并非強制稅收而是手續費。
4. 比特幣預計于8月11日凌晨進行難度調整,全網難度或上調。
5. 北大國發院副院長:數字貨幣不取代銀行存款 也沒有其他金融交易。
6. Compound總法律顧問:用比特幣銀行取代傳統銀行是不夠的,因此DeFi出現了。
7. Coinbase:目前市場上DeFi協議存在四大風險。
8. Sperax警示Uniswap已出現假的SPA交易對。[2020/8/10]
關于收繳后向被害人返還違法所得,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中有具體規定。本規定第10條規定:
“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金色午報 | 3月15日午間重要動態一覽:7:00-12:00關鍵詞:特朗普、ETC減產、孔雀碼、Coinbase
1. 特朗普新冠病測試結果呈陰性。
2. 中國銀行前副行長:比特幣不可能成為“數字黃金”。
3. 云南省區塊鏈中心掛牌成立,區塊鏈溯源商品碼“孔雀碼”正式發布。
4. 聯通研究院完成“區塊鏈企業復工復產備案平臺”部署,推動復工。
5. ETC預計于2天后迎來減產。
6. 格魯吉亞將學歷證書納入Cardano支持的區塊鏈。
7. 荷蘭紅十字會接受比特幣捐款以抗擊新冠病。
8. Coinbase交易所12日交易量超過15億美元,創下該交易所2020年歷史新高。[2020/3/15]
(1)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2)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隨后,同條明確了對追繳財產的損失發還或者賠償的規則:“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金色晨訊 | 1月22日隔夜重要動態一覽:21:00-7:00關鍵詞:醫保、Libra、ATM、達沃斯
1. 深圳市醫保區塊鏈電子票據服務平臺已于近日上線;
2. 電信巨頭沃達豐退出Libra協會;
3. 外媒:馬耳他尚未向任何加密公司發放許可證;
4. 彭博社:瑞士政府希望放寬對Libra的立場;
5. 墨西哥交易所運營商提出使用加密貨幣換取該國總統專機;
6. 米蘭一購物中心出現比特幣ATM;
7. 達沃斯專家:如果不采用區塊鏈等新技術,主流金融將落后;
8. 橋水基金創始人:BTC目前不能滿足貨幣的價值存儲和交換媒介用例;
9. 北京市財政局:2020年將探索開展財政電子票據區塊鏈應用。[2020/1/22]
買幣不幸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果只是最底層的買幣者,尚未通過推薦他人加入獲得套現,那么買幣所用款項,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項,依據《刑法》第64條和前述規定,應當及時返還;即,按照實際損失予以發還。
而行為人推廣虛擬幣、并由此獲取套現、形成層級,已經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其向下線收取的買幣款、套現款等財產,則可能認定為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收繳。這些款項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而言是違法所得;但對于下線的買幣人來說,這些款項單純是購買虛擬幣被騙的損失;依據前述規定,仍然應當被返還給作為下線的實際購買人。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世界區塊鏈技術投資人Philip York:摩亞幣支持薩摩亞實體經濟: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全球區塊鏈世界巡回高峰會議大灣區站,世界區塊鏈技術投資人Philip York介紹了摩亞幣的架構、功能和意義。摩亞幣旨為商業上籌集更多的資金,找到融資伙伴,節省籌資成本。解決信任問題,幫助更好地進行KYC,用于支持旅游業,通訊業,農業和漁業 ,落地實體經濟。[2018/4/23]
買幣后又推廣的人買幣的款項,也是前款規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財產”,和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理由在于:這些買幣人在向上線買幣,繳納“入門費”等費用之時,其身份單純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線推廣并收取費用,尚未進行共犯行為,尚不能成立共犯。
只有在其實行了向下線收取入門費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后,才能認定其加入了上線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線繳納的費用,一方面計算為上線的違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為人受到損失的金額。按照前款規定,也應當在對其上線違法所得進行收繳后,按照其實際損失,對其進行返還。即使被認定為傳銷組織的中間層,其作為被害人,依然應當有權要求其上層按照對其造成的財產損失,返還相應違法所得。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64 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買幣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違法所得”,范圍在哪里呢?
本條明文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其違法所得才應追繳或責令退賠。相反,對于不構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適用本條規定。因此,層級沒有達到3層的所得款,其行為并不構成本罪,所得并非前文《刑法》所指違法所得,不適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繳制度。
可見,涉案財產是否應由刑法規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繳、退賠,取決于行為是否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違法所得才適用刑法第64條規定的追繳、退賠制度;不成立犯罪的,應當通過其他法律手段追償損失。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僅處罰最初的發起人,也處罰后來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后來的參與者,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者,將受到刑罰處罰。行為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要件,可以參考之前的分析:《原創 | 多層次營銷離"傳銷"有多遠?》
結合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向上線支付了“入門費”的受害者,又向下線收取了“入門費”并形成了層級結構,也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組織、領導者,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受到刑事處罰;其違法所得,應通過刑事程序追繳或退賠。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于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于后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于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并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后,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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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幣圈傳銷,買幣者資金追繳還是返還?
親愛的加密原生代土著們,組織是合約的一個集合。像公司和非營利組織等現代組織都建立在法律體系中。法律制度由國家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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