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新加坡稅務局(IRAS)發布最新《關于數字貨幣的所得稅課稅指南》(下稱《指南》)。關于初始代幣發行(1CO)稅務處理,《指南》指出,代幣的發行方通常使用1CO來交換其他支付性代幣(比特幣或以太坊等)、或法定貨幣,來提前籌集資金。根據代幣的特定性質和功能,代幣發行人從 ICO中獲得的收益可能需要被征稅。
面對即將到來的數字貨幣課稅時代,你知道自己持有的哪些代幣應該繳稅,又有哪些可以得到豁免嗎?該去哪里繳稅,又該繳納多少?
下面Bplus將通過一文梳理《指南》全文重點,解答關于新加坡將如何對數字貨幣征稅的各類疑問,趕緊收藏起來!
石油區塊鏈公司 VAKT 牽頭財團開發新加坡電子提單:7月14日消息,新加坡海事港務局 ( MPA ) 選擇基于區塊鏈的石油交易平臺 VAKT 領導其針對水運石油市場的電子提單 (eBL) 的開發。參與該財團開發解決方案的其他公司包括 BP、摩科瑞、Hafnia、Wilhelmsen Ships Service、VOPAK、SMBC、ING 和 Contour。VAKT 表示,通過將提單數字化,僅在石油貿易中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節省數十億美元。
據悉,在實物石油交易中,所有權轉讓仍然是一個復雜的紙質流程,但借助 VAKT 的‘vLogistics’服務,現在有一組 API 允許這些關鍵合作伙伴貢獻他們的數據,以幫助交易者實現所有權轉移。VAKT 的平臺使用以太坊的許可區塊鏈版本。[2022/7/15 2:14:16]
一. 哪些數字貨幣是征稅對象?
新加坡政府投資1200萬新元支持區塊鏈研究:新加坡企業、信息通信媒體發展局和新加坡國家研究基金會發起一項1200萬新元(約合890萬美元)的項目,以進一步加強該國的區塊鏈生態系統。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支持下,新加坡區塊鏈創新計劃(SBIP)將吸引近75家公司參與,包括跨國公司、大型本地企業以及信息和通信技術(ICT)公司。(Techinasia)[2020/12/7 14:25:06]
《指南》為涉及數字貨幣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提供了指導原則。《指南》中將數字貨幣分成三類: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證券型代幣。
而在課稅范圍內的數字貨幣交易包括:
1. 接收數字貨幣作為商品和服務的付款;
2. 接收數字貨幣作為就業報酬;
3. 使用數字貨幣作為商品和服務的付款;
新加坡金管局局長:每個國家研發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有不同的動機:在第十二屆陸家嘴論壇上,新加坡金管局局長孟文能表示,大家現在對央行數字貨幣本身非常激動,但更應該關注的是其使用場景,每個國家研發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有不同的動機,例如瑞典計劃開始測試的電子克朗主要用于零售支付,而柬埔寨計劃發行的央行數字貨幣則是為了促進金融包容,現在中國和新加坡探討中國游客境外使用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能。新加坡自2016年開始打造的央行數字貨幣項目Ubin,則聚焦于跨境支付結算和證券結算,以降低跨境交易成本,使得跨境的資金流通安全、便宜甚至免費。(財新)[2020/6/18]
4. 買賣數字貨幣; 以及
5. 通過初始代幣發行(1CO)發行的數字貨幣。
二. 支付型代幣(BTC)該如何繳稅?
動態 | Inwara研究:新加坡、美國主導全球IEO市場:據ambcrypto消息,據Inwara研究,進行IEO的交易所平臺數量方面,排名前五的國家分別為新加坡、美國、中國、英國、韓國,其中新加坡遙遙領先。此外,盡管中國和韓國對ICO持禁止態度,但亞洲國家目前仍然在該名單中占主導地位。[2019/6/4]
雖然支付性代幣可以作為一種付款方式(代表幣種為BTC/ETH),但因它不是法定貨幣,因此被IRAS視為無形資產。所以,將涉及使用支付代幣作為商品或服務付款的交易視為“易貨貿易”,應在交易時確定轉移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
總的來說,如果一家企業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收到支付性代幣作為付款,則該企業將根據所提供的基礎商品/提供的服務的價值征稅。相反,如果企業使用支付性代幣來支付商品和服務,則應遵循一般扣除規則,這筆款項將基于該商品/服務的價值在財務中進行稅務抵扣。
動態 | 新加坡區塊鏈數據分析公司Merkle Science完成種子輪融資:據鏈聞報道,總部位于新加坡的區塊鏈數據分析公司Merkle Science完成種子輪融資,當地風險投資公司LuneX Ventures領投,新加坡政府支持的投資機構SGInnovate、香港的區塊鏈投資機構Kenetic Capital、美國區塊鏈投資集團Digital Currency Group和Entrepreneur First參與了本輪融資。各方未披露本次融資規模。[2019/4/29]
三. 支付型代幣價值和繳納地區如何判定?
出于稅收目的,納稅人必須確定支付代幣的價值。例如,某人以商定數量的支付代幣簽約來執行服務,則他需要根據收到的支付代幣的價值記錄其收入。當前,IRAS還并未公布官方標準來對支付代幣進行估值。但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納稅人可以使用最能反映收到的代幣價值的匯率:
匯率必須合理且可驗證,例如,它是使用數字貨幣交易所(如Coinbase和Binance)可用的平均匯率確定的。如果無法在交易所獲得匯率,納稅人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來證明其所使用的匯率基礎合理的主張。
確定匯率所采用的方法應逐年統一采用。
四. 而通過交易支付型代幣產生的收益,怎么判斷是否該在新加坡繳稅?
當涉及支付代幣交易收益要征稅,便會產生收入來源的問題。IRAS在確定納稅人獲得相關收入所做工作及收益地區時,將考慮納稅人交易或業務的整體運營。如果大部分業務在新加坡進行,那么從這些業務中獲得的收入將很可能被視為來自新加坡,因此應在新加坡征稅。
所以應全面考慮所有事實,以確定產生收入的活動是否主要在新加坡進行。需要考慮的一些相關因素如下:公司在新加坡是否有實體(例如辦公室,員工);是否在新加坡開展了關鍵活動(例如在新加坡運營和維護數字貨幣交易平臺)。
五、持有證券型代幣該如何繳稅?
證券代幣使所有者擁有指定的控制或經濟權益。通常,取決于代幣牌創建時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IRAS將證券代幣視為債務或權益的一種形式。所以,證券代幣所有者獲得的利息或股息將被相應征稅。如果證券代幣由所有者處置,則處置收益/損失的稅收處理將取決于證券代幣是所有者的資本或收益資產,以及收益/損失本質上是資本還是收入。
六、那些功能型代幣該如何繳稅?
功能型代幣為所有者賦予了特定使用或從商品或服務中受益的權利,以換取該代幣。它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出現,例如類似憑證(使持有人有權使用1CO公司的未來服務),或密鑰(使持有人有權訪問1CO公司的平臺)。當用戶獲取功能型代幣以交換將來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用戶購買相關代幣所產生的金額將被視為預付款。根據稅收減免規則,將允許在代幣用于交換商品或服務時發生的金額進行扣除。
代幣的發行方通常使用IC0來交換其他支付性代幣(比特幣或以太坊等)、或法定貨幣,來提前籌集資金。根據代幣的特定性質和功能,代幣發行人從ICO中獲得的收益可能需要被征稅。
七、 針對1CO所發行代幣該如何繳稅?
另外,IRAS還列舉了與IC0相關的一些特殊情況,并對其納稅規則進行了闡述:
情況1: 若1CO失敗
例如,某公司通過1CO發行功能性代幣并希望利用IC0收益建立服務平臺,但隨后公司無法交付服務平臺,則視為1CO失敗。
在此情況下,如果發行者將1CO收益退還給代幣投資者,則公司不會對其退還的金額征稅。反之,如果未將1CO收益退還,收益金額的納稅處理將取決于1CO是資本屬性還是收益屬性。稅務評估將綜合考量1CO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1CO的原因以及代幣發行所產生的合同義務等因素。
情況2: 開展業務前提前支出
公司可以在其業務開始之前進行1CO。根據《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14U條,在開展業務之前產生的課稅年度內的費用可以按要求進行稅務抵扣。
情況3: 創始團隊持有代幣
部分1CO公司可以留出一定比例的代幣,獎勵給創始和開發團隊。如果代幣作為創始團隊的服務酬勞,則其被視為收益。因此,創始團隊應就薪酬金額納稅。反之,如果代幣視作創始團隊的資本資產,創始團隊則將不需要對代幣納稅。例如,如果創始人為公司和IC0貢獻了資金,代幣被分配給創始團隊以授予其代幣發行實體的所有權或投票權,則代幣將被視為他的資本資產。
最后簡單地總結一下:發行支付性代幣獲取的收益,根據該支付性代幣的具體功能,可能需要征稅;發行功能性代幣獲取收益通常被視為遞延收益/延遲收益(deferred income),在服務/商品交付時征稅;發行證券性代幣的收益類似于發行債務或股權的收益,因此本質上是資本,不征稅。
《指南》的出臺,進一步明晰了新加坡政府對于數字貨幣的征稅態度和操作原則,對于在新加坡發行代幣和運營交易所的項目方來說,都應盡早掌握相關政策,并做好相應納稅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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