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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ATF:美國在虛擬資產反洗錢評估上“大致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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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金融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于2020年3月31日發布了對美國遵守其銀行業規則的評估,根據2019年10月修訂的關于新技術的建議15(INR.15)將美國虛擬資產反洗錢規則評為“大致合規”。

FATF 是西方七國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并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17(2005)號決議,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簡稱 FATF 40+9項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目前全球共有38個國家和區域型組織加入,中國于2007年6月正式加入。

評估報告中有以下要點:

韓國四大交易平臺投資者現可在該國FATF旅行規則下相互轉移加密貨幣:4月25日消息,在韓國采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 的旅行規則一個月后,Upbit運營商Dunamu創立的旅行規則解決方案提供商VerifyVASP,與Bithumb、Coinone和Korbit聯合創立的CODE解決方案提供商已于周一將其服務關聯起來,以允許投資者無縫訪問交易所。之前由于這兩個解決方案公司在該國FATF旅行規則下無法及時連接他們的服務,用戶無法將大量加密貨幣從Upbit轉移到Bithumb、Coinone和Korbit,此次VerifyVASP與CODE的服務結合解決了這一問題。韓國FATF旅行規則要求加密服務提供商需收集和披露所有超過100 萬韓元(801.67 美元)的交易的要求,該指南于3月25日生效。盡管目前在當地交易所內轉移加密貨幣有所緩解,但投資者仍被限制向外匯和電子錢包進行大額轉賬。(Forkast)[2022/4/25 14:46:41]

1) 美國在建議15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小缺陷在于,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也未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對新技術帶來的風險。

全球DeFi聯盟向FATF提出六項規范DeFi行業的提議:金色財經報道,全球DeFi聯盟(Global DeFi Coalition)在給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一封公開信中呼吁采取“均衡”的方法來監管去中心化金融(DeFi)部門。該聯盟提出了六項規范DeFi行業的提議。該組織在信中寫道,至關重要的是,當局必須充分了解DeFi的快速增長,以充分調整他們對該領域的監管方法。六項提議具體包括:1. 對企業實施的監管應考慮與相應商業模式相關的更廣泛的背景因素;2. 監管不應在其他數字流程中引入模擬或手動步驟;3. 允許金融中介機構在識別客戶時進行合作;4. 監管應認識到基于公共區塊鏈的交易風險有所降低,因此制定差異化的、基于風險的方法;5. 基本監管原則的實施指南應以與DeFi行業合作的方式進行;6. 鑒于加密的全球性質,監管機構和行業之間需要加強合作與協作。[2021/7/6 0:29:05]

2) 美國的各種法規組合未明確包括所有僅在美國注冊但不從事任何涉及美國人士或美國關系的活動。

區塊鏈協會:FATF必須考慮實現反洗錢/反恐融資目標的新框架:官方消息,區塊鏈協會(Blockchain Association)向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提交一份文件,回應其旨在解決去中心化金融生態系統中潛在非法活動的最新指南。區塊鏈協會擔心該指南解決這些風險的方法將是無效的。同時,如果由FATF成員國執行,該指導意見將近乎事實上禁止在法律上參與和發展去中心化金融體系。協會及其成員準備協助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組織和其他有關機構大力發展新框架,以防止對虛擬資產和去中心化金融的非法利用。為此,該協會成立了一個反洗錢/反恐融資工作組,由cLabs首席風險與合規官、前司法部部長Jaikumar Ramaswamy、Aave總法律顧問Rebecca Rettig領導。[2021/4/21 20:43:46]

3) 按照《銀行保密法》,美國大多數可兌換虛擬貨幣(CVC)交易商、發行方和其他類似實體被當作匯款公司(或貨幣服務企業)進行監管,但貨幣服務企業辦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戶盡職調查起點金額較高,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標準要求的1000美元),沒有明顯證據表明該領域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低。

FATF報告:用戶分析可以幫助監管機構識別非法加密活動: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監管機構記錄加密貨幣用戶的資料,以便他們能更好地識別犯罪活動。該組織今日在一份報告中表示,將用戶的交易活動與其個人資料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某些危險的行為和特征,包括被調查的人是否比加密用戶的平均年齡大很多,以及他們是否有犯罪記錄,或者是否活躍在與非法活動相關的網站和公共論壇上。監管機構也需要關注在公共區塊鏈(比如比特幣或以太坊)上交易數字資產的用戶,比如monero或zcash,它們會混淆或阻止第三方的交易活動。(Coindesk)[2020/9/14]

4)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注冊并每兩年更新一次。

5)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州一級獲得許可,并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進行背景調查。

6) 受證監會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檢查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同樣要接受適當的調查。

動態 | 安全公司CipherTrace向錢包供應商和加密交易所提供技術以遵守FATF相關規則:據Coindesk消息,區塊鏈安全公司CipherTrace分享了如何在新的加密貨幣全球監管準則下安全地共享客戶信息。CipherTrace公司發布了一份白皮書,并為錢包供應商和加密交易所提供了開源軟件,以遵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旅行規則”。 CipherTrace首席營銷官John Jefferies表示:“該行業本身已經幾乎不可能遵守規則。現實是它可以做到。” Jefferies說,CiperTrace的信息共享架構(TRISA)將允許交易所和錢包提供商共享支付細節并秘密地交換客戶了解客戶(KYC)信息。[2019/9/10]

7) 美國的戰略是檢查所有納入義務主體范圍的金融機構,但未對風險較高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作出具體規定,自2014年以來,所有注冊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過檢查,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夠風險為本。

新技術的建議15發布于2019年6月,建議闡明了FATF有關虛擬資產的國際標準修訂,以及描述了各國和責任實體如何遵守FATF相關建議以防止虛擬資產被濫用于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根據建議15,各國和金融機構應當識別、評估可能由下列情形帶來的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a)開發新產品和新業務(包括新的交付機制);(b)對新產品和現有產品應用新技術或正在研發的技術。金融機構應當在啟用新產品、開展新業務以及應用新技術(或正在研發的技術)前進行風險評估,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措施管理和降低此類風險。對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為了管理和降低虛擬資產帶來的風險,各國應確保其受到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監管,應當確保對其進行審批或登記注冊,建立有效的體系以監控和確保其遵守 FATF 建議要求的相關措施。

評估報告與虛擬資產相關內容如下:

建議15 新技術(原被評為“大致合規”)

2019年10月,FATF對建議15的評估方法進行了修訂,以反映FATF虛擬資產(VA)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標準修訂。

在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美國在建議15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小缺陷在于,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也未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對新技術帶來的風險。

盡管仍有小缺陷(如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但美國通過以下行動達到或基本達到了建議15的大多數新增的評審標準:

美國主管部門理解并意識到虛擬資產帶來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除成立各種特別行動組和工作組來審查風險外,他們對風險的理解也反映在《2018年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報告》、《2018年國家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及《2018年打擊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金融國家戰略》中。

美國的各種法規組合可以涵蓋FATF所定義的五類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但尚未明確包括所有僅在美國注冊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即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不從事任何涉及美國人士或美國關系的活動)。

按照《銀行保密法》,大多數可兌換虛擬貨幣(CVC)交易商、發行方和其他類似實體被當作匯款公司(或貨幣服務企業)進行監管,必須像貨幣服務企業那樣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計劃。此類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制定、執行和維護有效反洗錢計劃,該計劃應當與貨幣服務企業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的地點、規模、性質和數量所構成的風險相稱。此外,對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31編第10章的適用條款在證監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并受其監管或檢查的銀行和其他個人或實體,如其從事的交易以替代貨幣的價值計量,則應當遵守《銀行保密法》的規定。然而,貨幣服務企業辦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戶盡職調查起點金額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標準要求的1000美元),但沒有明顯證據表明該領域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低。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注冊并每兩年更新一次。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州一級獲得許可,并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進行背景調查。受證監會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檢查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同樣要接受適當的調查。

總的來說,FinCEN、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能夠對包括無證經營可兌換虛擬貨幣在內的違規行為采取一系列相稱和有勸誡性的處罰措施。即使是在FATF對建議15進行修訂之前,美國主管部門也對無證經營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采取了行動(如美國訴“電子黃金”和“自由儲備”案)。

自2014年以來,國稅局和FinCEN對包括發行方、交易量最大的一些交易商(美國主管部門在該領域評估的一個關鍵漏洞)、個人點對點交易商等在內的各類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進行了檢查。美國的戰略是檢查所有納入義務主體范圍的金融機構,但未對風險較高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作出具體規定,而它們大部分被涵蓋在更廣泛的貨幣服務企業制度項下。因此,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夠風險為本,特別是自2014年以來,所有注冊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過檢查。

過去幾年,FinCEN、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系列指引。特別是FinCEN于2019年5月發布的指引很好地概述了美國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的現行制度和監管期望。

就司法協助(MLA)和國際合作而言,在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美國在建議37、38和39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在建議40上被評為“合規”,主要問題在于對雙重犯罪要求的適用。金融監管機構(如證監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FinCEN)具備與外國同行合作的法律依據(無論其性質或地位如何),特別是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監管信息交流方面。然而,考慮到美國主管部門將可兌換虛擬貨幣視為一種可扣押和沒收的資產形式,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指出的差距并未縮小。

因此,美國在建議15上被維持在“大致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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