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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肖颯:發案率最高 加密資產之組織領導傳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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颯姐團隊收集的涉幣刑案公開判決書2000,其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409個,占比最高。該罪名頻繁在幣圈出現,是辦案民警十分關注的罪名,今天我們一起聊一聊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大家一起研習,厘清行為邊界,減少案件發生,節約司法資源。

并非所有的傳銷活動都是犯罪

根據兩高、部2013年11月《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方式的“團隊計酬”,即便是形式上符合三級30人的要件,但也不能按照犯罪處理。但是,對于表面賣商品,實質上“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以刑法第224條之一定罪處罰。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也就是說,罪與非罪的“質變”差別,不在于表面上的團隊計酬方式,而是在于是否不以銷售商品為目的,而是通過“拉人頭”騙取“入門費”。

肖颯: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將使洗錢犯罪發案率逐步下降: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數字貨幣的普及將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起到重要作用,進而會對反洗錢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有所助益。可以預見,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的升高,我國洗錢犯罪的發案率將會逐步下降。(證券日報)[2020/4/24]

在幣圈類似案件中,遇到了比較棘手的問題,首先要解決,銷售的某個token到底是不是虛擬商品,有無財產屬性,還是僅為犯罪道具;其次,幣圈案件行為方式多表現為“挖礦”,獎勵方式不一定是直接返幣,而可能是加速挖礦成功的進度,這會不會影響案件定性,值得探討。

2013年對于BTC的法律定性已然清晰,即比特幣屬于特殊的虛擬商品,也就是說如果以團隊計酬方式進行比特幣挖礦,在中國法項下,很難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其他幣種,尚未到交易所的非主流幣沒有公允價格,適用人群窄,很有可能會被定性為犯罪工具,從而將組織者和領導者引入犯罪圈之內;對于ETH,颯姐個人傾向于將其與BTC歸入同一類;但對于狗狗幣之流,有可能會被認為類似非主流幣而歸入犯罪工具。

聲音 | 肖颯:虛擬幣交易所有反洗錢的義務:據新浪財經消息,律師肖颯刊文指出,區塊鏈團隊的“技術猿們還是會關注‘尖叫的產品’,風險意識明顯較弱,至于反洗錢等問題甚至沒有深入思考過。而這是一條‘一票否決’的關鍵票,絕不能丟!”“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至于反洗錢的義務,“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難點在于,返利方式并非直接給幣,而是給予一種加速的權利,如果這種加速很難折算成財產,則構成刑法第224條之一有法律障礙。學理上,我們可以類比貪污賄賂案件中“三陪女服務”也是財產性利益,但司法實踐里,還是要嚴守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將加速權排除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計酬”和“返利”之外。

聲音 | 肖颯:此次投資者對OKex提供的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國無法成立:據財新報道,對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資者提出該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肖颯認為,這一罪名在中國是無法成立的,因為中國《公司法》《證券法》里證券是狹義的“證券”,交易的代幣在中國法律內并不會被認可為“證券”(security token),這與美國證券法案里的廣義“證券”不同。[2018/9/11]

騙取財物

根據司法解釋,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蓋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

首先要注意的點是:參加傳銷人員是否自我感覺被騙或沒被騙,不影響認定“騙取財物”。

其次,騙取財物并非虛置,而是要從傳銷金字塔結構來看,要想維持傳銷組織生存,就要找到下一個擊鼓傳花的冤大頭。按照復利計算,很快全世界的人都不夠傳銷組織發展下線,因此,通過發展下線拉人頭的方式,維持傳銷組織生存是必然失敗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對此心知肚明,還繼續許諾給予回報,拿走他人入門費,這就是騙取財物。

然而,幣圈案件略有不同,倘若組織者不給參與者承諾回報,而參與者也明知沒有確定回報,而只是為了拿到token去交易所博一博收益,參與者賺錢賠錢都是來自于交易所的交易獲利,那么事情可能會發生變化。根據颯姐了解,項目方與交易所簽署抽屜協議找量化團隊“托市”已是公開的秘密,倘若組織者領導者與交易所操縱幣價,則還是“騙取財物”;倘若查明,組織者并未與交易所勾結,虛擬幣由于自身的“通縮”或者稀缺性被炒作翻倍,則不能將板子打在組織者身上,起碼不能按照組織領導傳銷罪定罪處罰。

關于競合問題

有法幣的加密資產涉刑案件,經常出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想象競合”的問題,也就是說: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根據刑法的基本處理原則,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翻看法條,我們會明顯看出,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更重,也就是說倘若幣圈案件涉及法幣,應該大量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而不是409個案例被最終判決為組織領導傳銷罪。

個人認為,理由有三:一是對于加密資產、數字代幣的法律性質,把握不準,不知道是否需要按照財產法益進行保護;二是有一種司法觀點從知識產權犯罪延伸出來,即他人占有不足以完全讓所有者的權利滅失,但顯然私鑰為王的加密界,這種傳統知產犯罪的理論不能適用;三是司法鑒定機構對于加密資產的定價十分困難,颯姐承辦和接觸的案件中,有按照行為時三家主流交易所均價給加密資產定價的先例,但是更多司法鑒定機構擔心幣價不穩,影響其公信力,因而拒絕做鑒定,導致沒有犯罪數額,只能排除集資詐騙罪,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市面上也有傳聞是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罰沒相應加密資產升值等,講真,接管一堆不知道啥時候暴漲暴跌的“雷”,并非美差,更何況還出了四川鏈某事件,各地辦案機關還是十分謹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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