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狗狗幣」為關鍵詞,在Alpha案例庫進行檢索,可以得到23個其中涉及到「狗狗幣」的案件判決,在一些判決中,法院針對「狗狗幣」有一些觀點。狗狗幣是否像比特幣一樣被中國法院認可虛擬財產屬性呢?
23個案件判決,其中民事案件13個,刑事案件10個。部分案件判決中,有法院發表了對「狗狗幣」的觀點,我們做摘錄如下:
判決書基本情況一覽
1、10個刑事案件判決中,有5個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其中就包括了plustoken案件,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狗狗幣11060162640.5953個。而在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35564752.5446317個狗狗幣轉入,按照本文發出時的價格來看,市值有440億元之巨。按照本案的判決,包括被扣押的狗狗幣在內的數字資產,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在10起刑事案件判決中,均沒有法院有關狗狗幣法律屬性的論述。
2、在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遼09民終343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馬雪娟與蘆鳳芹通過網絡平臺購買的狗狗幣,應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所指的未經批準發行或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它的出現未經批準,會對國家正規發行并使用的貨幣產生沖擊和影響,將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應是國家目前亟待整治、清理的對象。因此,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狗狗幣交易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所產生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遂駁回了原告起訴。
摩根士丹利:中國“元宇宙”市場的潛在總規模將高達8萬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根據摩根士丹利發布的簡報稱,中國“元宇宙”市場的潛在總規模將高達52萬億元人民幣(約8萬億美元)。其中,騰訊、字節跳動、萬興科技、中青寶、網易等國內企業亦大力加快布局元宇宙的商業步伐,大批互聯網巨頭和其關聯企業爭相申請注冊元宇宙相關商標。在一級市場中,高瓴資本、紅杉資本、真格基金、五源資本、險峰長青、晨興資本、星瀚資本等一線投資機構,均已開啟元宇宙賽道布局。Gartner研究副總裁Marty Resnick表示:“通過從數字業務轉向元宇宙業務,企業將能夠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擴大和加強他們的業務模式。到2026年,全球30%的企業機構將擁有用于元宇宙的產品和服務。”(環球網)[2022/2/16 9:54:10]
該案在二審后,馬雪娟提起了再審程序,但其再審申請最終被法院駁回。
3、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05民終895號民事判決書中提及:一審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狗狗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狗狗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狗狗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由此,因狗狗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中國信通院魏凱: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需關注應用場景等三個方面:近日在“區塊鏈技術賦能實體經濟”高端智庫研討會上,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計算和大數據研究所副所長、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秘書長魏凱表示,區塊鏈憑借其獨有的信任建立機制,正在改變諸多行業的運行規則,其與實體經濟結合還需關注應用場景、區塊鏈治理和互聯互通三個方面。(新華財經)[2020/8/11]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建立了關于投資狗狗幣的合作理財關系,因狗狗幣系不合法物,陳紅蓮、盧曉燕合作投資狗狗幣的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該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雙方自行承擔,陳紅蓮要求盧曉燕返還下單款3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鏈法觀點
上述判決中法院對「狗狗幣」的觀點,看起來非常熟悉。我們以「XXX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為關鍵詞,再次進行檢索,在案例庫中可以得到99個案件判決。這些判決中既包括了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主流的數字資產,也包括一些非主流的數字資產。
通過對這些判決進行研讀,可以發現判決結果通常有三類:
聲音 | 中國工程院院士譚建榮: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已經拓展到各行各業的各個方面:12月1日,在2019湖南網絡安全·智能制造大會上,中國工程院院士譚建榮表示,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已經拓展到各行各業的各個方面,從數字金融、數字資產交易,到物聯網、智能制造、供應鏈管理等多個領域,無不思考如何利用新型區塊鏈技術賦能產業升級發展。(華夏經緯)[2019/12/2]
第一類案件,是法院認為因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系非法債務,公民投資和交易這些數字資產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這類案件通常都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類案件,是法院不僅認為因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系非法債務,而且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物,該類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這類案件也都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類案件,法院同樣會引用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也認為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在涉及到認定關于比特幣等數字資產交易行為是否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時,有著截然相反的觀點。
聲音 | 中國文化產業發展集團總經理陳彥:區塊鏈等應用的運用會對產業發展發生革命性的影響:據人民網消息,中國文化產業發展集團總經理陳彥在第八屆天津濱海文化創意展交會中表示,在確權方面,百度推出了百度魔方,通過大數據對IP進行三方的跟蹤和確權,同時把區塊鏈技術應用于知識產權保護,應用于授權等方面,實現了可追溯、可追蹤,這樣的技術也會對產業發展發生革命性的影響。[2018/11/7]
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京0112民初37191號民事判決為例,法院認為數字資產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知,法律確認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民事權利客體,其應受到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以數據形式存在,具有一定價值,可以“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虛擬財產的權利主體可基于虛擬財產交易,讓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所謂“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過程,該求得特解的“礦工”可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作為獎勵。要獲得比特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專用機器設備、支付運算損耗的電力能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因此,比特幣的獲得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產生經濟收益,具有價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趙磊:認定比特幣是金融騙局是不合理的:4月24日消息,日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趙磊發文,深度討論了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其在文中表示,比特幣自出現以來,被很多人質疑其不過是一種新型的龐氏騙局(Ponzi Scheme)或者金字塔式傳銷(Pyramid Scheme)而已。不過,趙磊認為從比特幣的運行機理以及實際效果來看,其并非龐氏騙局。他還表示,在金融領域,投資風險大、市場價格畸高畸低的投資比比皆是,因此而認定比特幣是金融騙局是不合理的。[2018/4/24]
第三,我國法律并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可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目前未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定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
也就是說,正常的數字資產交易行為,本身不屬于“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于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亦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于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故該類交易行為并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應屬合法有效。
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和判決是更加合理的,法律適用也更加準確。
其實通過研讀案例不難發現第一類和第二類案件判決有以下特點:
判決日期較早,受限于對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認識程度;
判決的法院多處于經濟欠發達的地區;
判決當時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或者有指導意義的案例。
時至今日,無論是公眾,還是司法機關對于數字資產的態度都不可同日而語。比如在「鏈法案評|比特幣財產損害賠償案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中,該案判決中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
當然,在法律上論證比特幣財產屬性的理由和方式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狗狗幣。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其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中,對該條有明確的釋義。其中明確:
該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性規定,但其宣示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并為之后特別法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對《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予以了保留。
《理解與適用》指出:“上述規定是一條具有時代性意義的規定。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以云計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關鍵技術為代表的新科技已經且仍將對現代經濟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理解與適用》同時指出: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具有以下特點:?
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虛擬物,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民法所保護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權利人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交換性,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他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這種“有形”是相對于網絡世界而言,并非真實存在。畢竟數據的存儲需要空間,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活動的空間。
我們認為,狗狗幣是符合上述特點的。
當然,依法受保護的虛擬財產還應具有“合法性”的特點——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取得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即虛擬財產應當不為我國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沒有夾雜、暴力、反動等內容。同時,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還體現于取得方式的合法。目前而言,無論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九四公告》,還是其他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狗狗幣等數字資產本身系非法的標的。
在私法領域,法律遵循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公民持有狗狗幣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其交易和流轉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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