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火小律
本期編輯|ColinWu
吳說區塊鏈獲悉,據浙江法院網,趙鵬、余曉菡、王陽圣、尤挺、史偉、周光凱、李亞標、潘遙、尤進、趙東、肖勇、林鳳錦等涉嫌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開庭。不出意外,中間提到的趙東就是行業熟知的幣圈老人、OTC之王趙東。
吳說區塊鏈作者火小律曾在多篇文章中科普過這兩個罪名,但此處僅用于理論和經驗探討,我們無法獲知趙東案的細節,因此該探討也不針對趙東案。
非法經營罪與地下錢莊
1、2019年初,兩高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刑期可達有期徒刑15年。
聲音 | 趙東:100% 準備金將于近期上線:DGroup創始人趙東發微博稱,100% 準備金將于近期上線。其微博信息顯示,RRB在昨日下午兩點結束預約,認購總額達2100萬USDT。另外,其在微博中談及關于@AlbertTheKing 開收費群的事情,其表示,從一開始就和我沒啥關系(我14年就聲明過)。我也不認為開收費群是好的。但就像好多人認為ICO不對一樣,認可的人認可就好,不認可的人也不是你的客戶。我沒啥可以說的。[2019/7/25]
說到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地下錢莊,三大業務之一,買賣外匯。我國一直實行外匯管制。任何組織、個人在境內從事外匯買賣、結匯業務,必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并在指定場所進行。場外交易,是違法的。
常見的場外套路:
聲音 | 趙東微博解釋“不靠跟單炒幣,而靠創業還錢”的原因:微博用戶@fhrp發微博稱,趙東作為ak付費群終身會員,不靠跟單炒幣,還得靠創業還錢,也是一件很神奇的事情 。趙東微博評論稱,法海你也不要亂猜,這個事情當事人澄清一下: 14年爆倉后我認為是自己炒幣技術不行,于是讓ak幫我參謀,曾經賺過1000BTC,我分給ak 過200BTC。之后,ak不想再為我一個人做參謀,而是獨自開了收費群,在收費群沒有收我的費。最終我發現自己不適合炒幣,我自己靠炒幣持續賺錢很難,于是沒在群里久呆。[2019/7/22]
1.最簡單粗暴——直接兌換型
人民幣兌換外幣,最原始最粗暴的方法,找個黃牛,直接交易。
扣除手續費,一手交人民幣,一手交外幣。現金交割,不留痕。
2.常見進階版——對敲型匯兌
聲音 | 趙東:即將到來的這波牛市是最重要的一波:今日DGroup創始人趙東在活動中表示,最好的投資時機是沒人投的時候,這個時候價格是最低的,今年是最好的抄底時機,即將到來的這波牛市是最重要的一波。他還指出,平臺幣像變相的股票,是中心化的產物,容易受到平臺的制約。[2019/4/16]
不少錢莊采用了“對敲”匯兌的方式,應對大額兌換。
A想兌換外幣,找到B。A在境內將人民幣轉移到B指定的境內賬戶,B則在境外將對應數額的外幣轉移到A指定的境外賬戶。
在此過程中,資金實際上并沒有發生跨境流轉,而是分別在境內外單線路收付人民幣或外幣。在空間上沒有交叉,屬于平行交割,變相實現資金跨境流入流出。這種匯兌方式更為隱蔽。
對敲模式下,一般有2本賬簿,一本境內,一本境外,需要定期對賬。如果賬目不平,則需要軋差。常見的方式有攜帶現金出入境、虛構進出口交易、虛構股權投資等。
聲音 | 趙東:幣價由市場供需決定而非礦工成本:Dfund創始人趙東發微博稱,“價值”是什么?“價值”是虛幻、無法測量的。我們呼吸的空氣有沒有價值呢?為啥空氣沒有價格呢?因為供應量太大,沒有人炒作買賣所以沒有價格。并稱,礦工成本并不決定幣價。成本決定價格的理論是錯誤的。市場供需決定了價格,價格決定了成本,而并非成本決定價格。所以,礦工成本6000美元并不是比特幣的價格決定因素,歷史上跌破礦工成本價的時候也多次出現。當幣價跌破成本,就會有人退出挖礦,導致比特幣成本繼續下降。[2018/10/3]
地下錢莊正在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許多犯罪活動都有可能涉及大額資金劃轉和本外幣兌換等,地下錢莊便成了鏈接上下游犯罪活動重要的一環。如黃賭、走私,還包括一些經濟犯罪:詐騙、逃稅、騙取出口退稅、騙取政府獎勵等投機套利行為。
聲音 | 趙東:大部分區塊鏈項目才是泡沫 比特幣不是:今天,趙東發微博表示,大部分區塊鏈項目才是泡沫,而比特幣恰恰不是,比特幣是數字世界的“準法幣”(不是法幣),是事實上的最大的共識。[2018/9/29]
幣圈爆紅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顧名思義,是指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談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可以說是2020年突然“爆紅”的一款罪名。懲處的是那些為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典型的幫助行為是提供銀行卡作為轉移贓款用。一旦查實,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哪些行為屬于提供幫助?常見的有技術支持,如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等;以及支付結算等幫助,如開辦銀行卡等。案例中的小陳提供的就是典型的“開辦銀行卡”類幫助。
開辦銀行卡,為什么是幫助?網絡黑產,資金流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核心犯罪分子為避人耳目,往往不會采用簡單的一對一打款,而是逐層分散肢解,一對多,或者多對多打款。這也意味著,需要更多的支付通道。這些通道哪里來?個人或者企業。業內行話,個人“四件套”or企業“八件套”。個人,指身份證號、銀行卡、手機卡、U盾;企業,指對公銀行卡、U盾、法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銀行申請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
只要提供幫助,就構成犯罪嗎?并不是。以“主觀明知”為前提,即提供幫助者應當明知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如果正常提供中性的技術支持,卻被犯罪分子用來作惡,顯然是不能隨意追究刑事責任的。正所謂不知者無罪,否則打擊面也太廣了。但也注意,明知,不需要具體到哪一個罪名,只需要籠統知道是犯罪行為即可。
懵懵懂懂,是知道還是不知道?有種知道叫“心知肚明”,法律上叫“推定明知”。以案例中的小陳為例,辦套卡,輕輕松松就是1千元,哪有那么好的事!高利背后必有隱情,這個道理,一個正常成年人應該明白。所以,不要揣著明白裝糊涂,也不要心存僥幸,事前多想一點,一切為了自己好。
眾所周知,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洗錢活動,而我國政策也不鼓勵普通的虛擬貨幣交易。導致不少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的機關,天然的認為但凡是虛擬貨幣交易導致銀行卡被凍的,不可能不知道是黑錢。
但機關辦案始終得講證據,如果說要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問題就出在“明知”。如何去證明是明知的,實務中往往很難。于是,法律規定了一種情形,如果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即可以推定是明知。
參考文章:
刑事||非法經營罪,從地下錢莊買賣外匯說起
互聯網||有些人,不知不覺成了網絡黑產的幫兇
2020年幣圈“爆紅”的“幫信罪”是什么?散戶也要小心
歡迎閱讀吳說報道精選:火幣獨家報道、幣安獨家報道、比特大陸系列、監管與凍卡系列、Filecoin系列、幣圈亂象揭弊、礦場監管動態等
風險提示
**_根據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請讀者遵守所在地區法律法規,_本文內容報道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活動推廣進行背書_,請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吳說區塊鏈_刊載內容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復制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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