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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肖颯:寫給NFT平臺老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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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在最近的交往中,我們遺憾地發現很多新晉NFT老板漠視法律,源于缺乏法律常識。抱有僥幸心理,時時刻刻想著“賺快錢”。針對這一棘手情況,我們不得不進行掃盲式普法。同時,我們推薦服務NFT的技術團隊和媒體團隊也了解NFT相關法律知識,以便重新審視《委托開發協議》《合作協議》等,未雨綢繆。

我們還是從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知識開始分享:

規定 中國采取“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

所謂“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就是說,在我國,一個人創作了作品,就自動依法獲得作品的著作權,不用另行登記。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無論是中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創作的作品,只要以中國為起源國,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時起產生(無須發表,無須固定于載體,亦無需辦理著作權登記)。

聲音 | 肖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年10月17-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政和央行部長級和副手級會議。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今日,關于穩定幣的政策和風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穩定幣的政策和監管風險總的來說就是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穩定幣作為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其本身具有的詐騙、洗錢等潛在的風險,另一個就是越來越嚴的監管。這兩方面是穩定幣問題的一體兩面,若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那么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10/19]

2021 年 6 月 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第十二條,明確了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對于此次新修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有關登記制度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登記仍然屬于自愿登記。著作權的產生與是否登記無關,登記只起到公示權利存在以及歸屬,登記形成的登記證書可作為著作權的權利糾紛中初步確權證據,為證據推定占據優勢,如若有當事人可以提供有效的其他證據證明著作權不屬于登記的權利人,則可推翻該登記。登記使得版權的歸屬情況表征于外,交易人信賴國家公示的權利變動信息,能夠及時明確權利的歸屬。從法律實務角度,作品登記后證明義務降低,在糾紛中更容易證明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聲音 | 律師肖颯:把幣還原成其本來的令牌功能等 也許還有一絲機會可以好好做下去:肖颯在新浪發表專欄文章《幣圈為啥還是那樣紅?》,文章表示,幣圈如果只是那個“炒作”和“割韭菜”的幣圈就一定會死的很難看。把幣還原成其本來的令牌功能,讓貢獻工作量的極客拿到未來技術使用的“預先授權”或者在一個商業王國將token當做宣傳、促銷的手段和方法,也許,還有一絲機會可以好好做下去。[2019/7/24]

NFT行業中有個“痛點”,無法核實“作者是作者”。近期有文化產業的老板找我們團隊,想要委托大量NFT前端IP盡職調查,我們著實十分撓頭。著作權IP的取得分為兩種:一是原始取得著作權,即創作者;二是繼受取得著作權,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其他法定方式獲得著作權。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對于后者,其實比較簡單,只要將合同相對人的情況做背景調查,還是能夠尋找到“IP授權的鏈路”;反而是前者很難(尤其是實物作品),空說無憑,這也是為什么很多日本作家用特殊的打字機寫小說,用定制的紙張和墨水寫文章的原因,比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自己給自己郵寄小說原稿的辦法自證清白。當然,隨著技術的發展,颯姐在微信公號后臺寫文章,每一次點擊“保存草稿”按鈕,系統就自動記錄了我的創作時間,待到發表審核時,也會近乎全網搜索是否有剽竊等。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原生數字作品,具有天然優勢,自帶出生日期和數字ID,只要校驗成功即可證明創作時間和權屬。這也是一些NFT平臺只上架原生數字作品的原因,可減少著作權侵權風險。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原始草稿或demo,能發NFT嗎?

其實,這個問題轉化一下,即:原始草稿或demo有獨立著作權嗎?再細化來講,就是原始草稿或demo是《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嗎?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所以說,無論是原始草稿還是demo,只要具有獨創性,體現出了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表達并且達到了一定創作高度要求,就屬于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講真,《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的,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不是說著作權的形成要求作品創作終了。作者創作了一部分,這一部分也就相應的完成啦,也就擁有了這一部分的著作權。

颯姐曾經在某財經類報紙寫過六年半專欄,每周一篇法律文章,形成了系列。如果我把這些文章集結成冊,其實,每寫一章就有一章的著作權,每寫一段就有一段的著作權。

對于demo而言,同理。現在歌星的demo發NFT是很時興的做法,因為歌迷想要更了解他們的愛豆,想知道一首成名曲過去的故事,或者想拿到一個新歌的試聽權益,采取NFT發售的方法具有商業價值。demo其實就是一首歌的“初稿”,還不夠成熟,但基本旋律已經成型,具有“獨創性”,應當給予其著作法保護。

委托技術公司開發NFT平臺系統,系統的

版權歸誰?

我們驚訝地發現,每天都會誕生N多新NFT平臺,其自身技術能力有限,就會將平臺打造的技術外包給專業技術團隊。

那么,委托技術公司開發的系統,到底是誰的?這個問題,確實比較復雜,得分別討論。首先,這個《委托開發合同》合同雙方都是中國企業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企適用外國法。就我們觀察,走海外路線或者開國際版的NFT平臺陸續增多,適用美國、迪拜、新加坡的公司主體委托國內技術公司或個人開發相關軟件。按照美國《版權法》第201條b款,委托開發軟件所創作出的作品,歸雇主所有,也就是歸NFT平臺公司。因此,如果外國主體委托中國主體簽約,合同可選擇外國法,將版權塵埃落定(鑒于其實雙方都在國內,可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條款,約定某地仲裁委仲裁,將法律選擇某外國法律,這是允許的)。

如果就是兩個國內公司,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如無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受托人,也就是歸技術公司(但NFT平臺可以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作品)。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和第八百六十條在合同法的基礎上作了非實質性修改,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根據《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闡明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法律適用時的兩個優先級別。第一級是依照《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另外規定,第二級是以上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于技術開發合同規則的法律,技術合同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及其合同篇通則的規定。

事實上,要想解決這一問題,也不難,在委托協議里直接約定將著作權給NFT平臺也是可以的。所以,沒有法務支持的公司,一定要注意把合同條款約定清楚,不要出了糾紛再來跳腳。

如上就是我們今天想提醒諸位老板的內容。

您的老朋友

肖颯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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