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NFT+DeFi再次掀起熱潮,不少新的玩法涌現。根據國外加密貨幣犯罪和反洗錢報告,"DeFi將是欺詐和洗錢的下一個主要威脅媒介"。今天,颯姐團隊關注一些DeFi平臺借貸,接受數字藝術品NFT作為抵押物,提供虛擬貨幣借貸的刑法風險。對于其中NFT+DeFi的商業模式所涉法律問題,如有疑問或不同觀點,歡迎與颯姐團隊探討。
從行為對象看,作為抵押物的NFT以及作為出借對象的穩定幣,在現行法下認定為“存款”“資金”均存在很大障礙,不滿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對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對象“存款”必須是法定貨幣,而根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中規定的成立條件中的行為對象“資金”也必須是法定貨幣。
印度計算機應急小組提醒公眾警惕要求加密貨幣贖金的電子郵件詐騙:印度計算機應急小組(CERT-In)提醒互聯網用戶注意正在進行的“虛假”電子郵件活動,該活動聲稱錄制了用戶的個人視頻,并且知道其密碼,如果不支付加密貨幣的贖金,這些視頻可能會被公布。據悉,CERT-In是印度打擊網絡攻擊和保衛網絡空間的國家技術部門。CERT-In在最新的咨詢報告中表示,這些電子郵件都是假的、是騙局,“沒什么好擔心的”。虛假電子郵件中提到的用戶密碼可能是電子郵件收件人過去使用的實際密碼,但攻擊者并不是通過黑客攻擊入侵他們的賬戶,而是通過在線共享的泄露數據來識別的。收件人不應向詐騙者發送任何款項,如果所列密碼正在使用或很常見,建議收件人更新或更改用于登錄任何社交媒體或其他在線平臺的密碼。[2020/5/2]
雖然我國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認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但從實然層面來看,加密貨幣具有貨幣的支付結算功能、融通功能,且主管機關已經將各類加密貨幣融通視為融資。在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20)浙0329刑初136號林某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有可能被實質解釋為“資金”和“存款”。而對于不可拆分的NFT而言,其資金屬性顯然要比特幣等弱。因此,在現行法下,吸收NFT和的穩定幣的行為,較難以被認定為是吸收存款和資金的行為。
聲音 | 中國網:警惕傳銷披上區塊鏈馬甲:中國網今日發文《警惕傳銷披上區塊鏈馬甲》。文章表示,區塊鏈作為一種具有顛覆性的核心技術,具有廣泛的應用場景,但有些人卻動了歪腦筋,利用許多人對區塊鏈的好奇心,把騙術和區塊鏈、數字貨幣“融合”了。在許多案例中,受騙者多少聽說過區塊鏈,但又不太懂,就被這些人下了套。而且在傳銷過程中,下線再發展下線時,是由熟悉的親友或鄰居告知,更容易讓人放下防備。其實,所謂新騙術并不新鮮,不過是給原本的傳銷套路披上了區塊鏈、數字貨幣這類新概念的“馬甲”,是換湯不換藥的騙局。其實防騙并不需要每個人都對層出不窮的新概念、新技術了如指掌,只要人們在面對誘惑時頭腦冷靜,牢記“天底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就可以了。[2019/11/25]
先說結論,颯姐團隊認為,DeFi平臺向借款人提供穩定幣的行為模式不構成非法放貸型非法經營罪。標準的DeFi借貸與中心化借貸的明顯區別是,平臺不設資金池,抵押物的抵押、貸款人的資金存管、交付均按鏈上的智能合約執行。行業中一些提供虛擬貨幣借貸的平臺號稱非中心化,實質上接受貸方虛擬貨幣的托管和理財,存在資金池,是中心化的抵押借貸業務,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中金公司:區塊鏈具備顛覆者潛質 但需警惕烏托邦故事下的泡沫風險:中金公司認為:“區塊鏈具備顛覆者潛質,但需警惕烏托邦故事下的泡沫風險。應當抓住區塊鏈技術發展機會,關注真正在做技術研究和商業探索的公司,同時理性看待區塊鏈技術的落地進度和應用場景,并且關注加密貨幣的過度炒作、ICO的違規亂象和概念宣傳帶來的投資風險。”[2018/3/9]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發放貸款,要求放貸方對貸款有控制權,而在本文討論的DeFi借貸場景下,平臺不設資金池,借方的抵押行為滿足智能合約,則會調用相應的智能合約,完成穩定幣的交付。這一過程中,平臺無法對該等虛擬貨幣進行控制,不滿足非法放貸的要件。
虛擬貨幣并非法定貨幣,因此,平臺提供抵押NFT借虛擬貨幣的金融服務的行為不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銀發[1994]198號)第四條規定的金融行為;提供相關服務的主體也就不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銀發[1994]198號)第三條所規定的金融機構。但是,作為法定監管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文件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明確,對資產管理業務應實行穿透式監管,“對于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
但是,從以上文件即可看出,中國人民銀行采取“穿透式監管”,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連接起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甄別金融業務和行為的性質,虛擬貨幣借貸業務在性質上都與金融行為具有同質性,存在被實質地認定為金融行為的可能性。此時,存在被金融執法部門認定為違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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