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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元宇宙里的東西 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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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物風潮盛行的年代,面對外面的花花世界,沖動消費總是在所難免的。而后悔總是和沖動相伴而生,相信讀者們都會有這樣的體驗:買到了商品不滿意想退貨卻又沒有合適的理由,這種時候應該怎么辦呢?

于是后悔權制度(即消費者冷靜期制度)應運而生,大家可能會對這個名稱覺得陌生,但在中國它有一個耳熟能詳的稱謂,也就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實際上,后悔權通常是指賦予消費者的一種權利,即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如對消費行為產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根據本人意愿將所購商品退回給經銷者,并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需承擔費用。而這種后悔權制度在中國的正式確立的標志之一便是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相關規定。

時至今日,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應用已經深入人心,而隨著元宇宙行業和數字藏品的興起,各類虛擬商品也加入了網絡購物的范疇。那么,購買數藏或元宇宙中的其他商品,能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便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以元宇宙中的數字藏品為切入點,為大家分析一下,元宇宙中的東西是否以及如何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適用范圍

王思聰入局數字藏品,控股公司投資成立元宇宙公司推藏品,單品發行總價值近250萬:金色財經報道,上海薄荷鎮藝術科技有限公司已上線名為“名堂MintTown”的平臺,據天眼查APP,王思聰通過參股上海香蕉計劃娛樂文化有限公司,間接持有薄荷鎮股份。薄荷鎮成立于2022年8月15日,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王思聰持有香蕉娛樂公司27%的股份。 MintTown即將發售創始藏品,售價為499元,將發行5000份,其中市場流通4000份,即創始藏品發行總價值已達到249.5萬元。在其官方路線圖中提到,將于11月開放藏品流轉。在上鏈方面,“名堂 MintTown”提到,已成為華為云數字資產鏈的首批使用者。其介紹,華為云數字資產鏈已協助數百余家公司搭建了自己的元宇宙和數字藏品平臺,已有超百萬件數字資產在華為云數字資產鏈上進行發行。[2022/10/11 10:30:36]

一個顯見的結論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夠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新興生活方式及游戲元宇宙項目MT Tower啟動第三輪種子融資:金色財經報道,新興生活方式及游戲元宇宙項目 MT Tower 宣布啟動第三輪種子融資,本次融資從10月3日開始,一直持續到10月10日。該項目在第一輪戰略融資中成功籌集了 400,000 美元后,在 9 月 16 日結束的第二輪融資中籌集了超過 600,000 美元。MT Tower 希望利用其定制工具擴展用戶在虛擬世界中與其他人、“網紅”和品牌互動的方式,改變社交媒體和內容分享的傳統模式,并在文化、虛擬藝術、品牌和人等領域為用戶提供獨特的參與和體驗,將二維社交媒體平臺順利過渡到 3-D Web3 體驗。(zawya)[2022/10/3 18:38:41]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因此,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1、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2、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3、商品不屬于根據性質不易退貨的商品,或雖屬該類商品但未與消費者予以確認。

汽車制造商DMC已提交元宇宙和NFT相關商標申請:6月4日消息,NFT和元宇宙商標律師Mike Kondoudis發推稱,汽車制造商德勞瑞恩汽車公司(DeLorean Motor Company,簡稱DMC)計劃進軍元宇宙領域。DMC已提交DMC和DELOREAN商標標申請,將涵蓋虛擬汽車、NFT支持的媒體、虛擬汽車銷售商店等。[2022/6/4 4:02:24]

而針對該條第二款所說的商品,2020年修訂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進行了明確,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因此,數字藏品交易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關鍵便在于數字藏品是否在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內。

數藏后悔權制度構建的復雜性“

(一)適用還是不適用,這是個問題

根據數字藏品的性質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數字藏品可能會被認定為屬于“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或“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從而被排除出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彪馬發布臨時數字文化經理職位,要求了解Web3、NFT、元宇宙等領域:1月13日消息,德國運動品牌彪馬(Puma)近日在其領英上發布臨時數字文化經理職位,崗位要求圍繞Web3項目構建演示文稿和材料;確定、會見和審查PUMA在Web3領域合作的潛在公司;在Web3上教育PUMA的部門等;需要了解Web3領域,包括NFT、元宇宙、DAO等。[2022/1/13 8:46:53]

但颯姐團隊認為,對于一般的數字藏品而言,可能很難被認定為屬于前述兩類商品。

對于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之所以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是因為這些商品往往屬于一次性或短期消費的商品,換言之,消費者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觀看音像制品或安裝軟件,在觀看或安裝完畢后,實際上該商品便可以被認為消費完畢,即便之后退貨,對于消費者而言也并無影響,同時這類數字化商品還具有較強的可復制性,消費者雖然退貨,但是商家很難確認消費者有無復制商品。因此,對于此類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合理的。

而數字藏品實際上并不同于該類數字化商品,雖然一般會以圖片、視頻、音頻等作為底層作品制作數字藏品,但數字藏品的價值并不僅僅在于該等底層作品上,而是在于其提供了一種權屬憑證給購買者,使得購買者能夠享有一種特殊的權益,而這種權益的持續需要購買者對于數字藏品的長期持有。換言之,數字藏品并不同于一般的一次性或短期消費的商品,而且由于數字藏品的底層技術NFT的性質,對于數字藏品的復制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數字藏品幾乎喪失了前述排除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基礎,難以從此路徑認定數字藏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巴黎世家或將成為首個進軍元宇宙的時尚巨頭:11月8日消息,Demna Gvasalia 接任巴黎世家(Balenciaga)創意總監后,開始將科技、數字化、虛擬等元素應用到伸展臺上。在Balenciaga 2022春季系列形象圖中,模特兒身穿之前大秀上所見過的服飾與Gucci聯名包包,臉上全都掛著未來感十足的機器面罩,不禁讓人想到元宇宙Metaverse概念。 巴黎世家前陣子曾與電玩游戲《堡壘之夜Fortnite》合作過,為游戲里的人物設計服裝,而該款游戲又被外媒稱為是元宇宙的前身!值得一提的是,在宣布元宇宙轉型后沒多久,Meta的官方推特就出現一則推文:嘿,@Balenciaga,在元宇宙里的著裝標準是什么?未來Meta若真邀請巴黎世家共同合作、推出一波聯名元宇宙企劃也不意外。[2021/11/8 6:38:42]

至于數字藏品是否屬于“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其中較為具有代表性的是電腦、手機等數碼產品,我們認為數字藏品也不宜被認定為屬于此類商品。原因在于,數字藏品并不同于電腦和手機,對于購買者而言,購買數字藏品后并沒有激活或試用的程序,且對于該數字藏品的持有本身亦不會導致其價格的巨大貶損,換言之,購買該數字藏品并持有的行為既不會影響底層作品的價值亦不會影響數字藏品底層技術所帶來的價值,因而不宜認定數字藏品屬于“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因此,初步判斷,數字藏品應當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若想要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應當考慮數字藏品是否能夠被認為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兜底條款)的情形。

(二)兜底條款的局限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兜底條款,因此對于數字藏品而言,當然可以根據該兜底條款進而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只要在消費者購買時向消費者明示不適用該制度即可。

但適用兜底條款有較大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不僅在于對于數字藏品性質的論證可能不夠充分,從而難以將數字藏品歸類為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而且在于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會在判決中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斷,因此導致平臺和消費者缺乏對判決結果的預見可能性,從而使是否能夠退貨一事始終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

因此,無論對于平臺還是對于消費者而言,嘗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都不是一種好的解決方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慎重考慮。

數藏后悔權制度的真正進路

以上論述似乎意味著,對于數字藏品而言,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更為妥當。但事實并非如此,在數字藏品行業建立數字藏品后悔權制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決定,并不存在統一的標準。

換言之,應當根據所發售的數字藏品的具體類型確定是否能夠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舉例而言,以下三種情況應當認定數字藏品不宜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并在相關文本中向購買者予以明確:

其一,購買數字藏品者享有下載或欣賞特定作品的權利。亦即,只有購買者購買該數字藏品后才能通過持有人身份欣賞或者下載其底層作品,而非購買者不能下載該作品,或者不能欣賞該作品(如購買者方能聽取完整片段,而非購買者僅能試聽部分片段)。那么在此情況下,盡管形式是數字藏品的新形式,但顯然該數字藏品應當屬于“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從而應當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其二,數字藏品屬于盲盒類數字藏品。對于盲盒類數字藏品,在未打開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自無疑問,但一旦該盲盒被打開,或者屬于購買后自動打開的情況,那么應當認為該類數字藏品屬于非完好的商品,從而同樣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其三,數字藏品系購買者定制。如果數字藏品本身系購買者要求進而由平臺方鑄造而成,那么此類數字藏品當然被認定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的“消費者定作的”商品的情形,從而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除此以外,對于數字藏品而言,是否能夠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二級市場。數字藏品行業的特殊性在于,其二級市場往往由平臺自身搭建,購買者可以直接用自己購買的數字藏品在二級市場中進行流轉。因此,若該平臺允許購買者在購買之后立即進入二級市場流轉,那么此時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便是可能存在問題的。這種問題來源于刑法中非法集資類犯罪所要求的利誘性。

所謂利誘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進行承諾均滿足利誘性的要求。而對于開放了二級市場的數字藏品平臺而言,如果購買后立即能夠進入流轉,那么實際上有構成利誘性的可能。簡言之,七天無理由退貨一般屬于原價退回,若消費者購買后七天內發現二級市場價格過低(低于原價),那么通過無理由退貨制度可以實現保本作用,若高于原價,則可以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獲得高于原價的利益。換言之,通過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平臺實現了保本付息的效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認定構成利誘性。

因此,對于此類開通了二級交易市場的平臺而言,出于防護自身風險的考慮,也不適宜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寫在最后

由于監管遲遲未能落定,數藏行業中紅線雖然存在,但仍然有許多灰色地帶。因此,無論是企業或者是消費者,都應當慎重考慮所做出的每一個決定,使得企業能夠合規經營,消費者能夠維護權利,從而推動行業健康平穩發展。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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