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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竊取ETH如何定性 法院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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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某區法院一改以往只對虛擬幣中的BTC認定盜竊罪的做法,將對ETH的盜竊行為也認定為盜竊罪。究竟是政策風口改了,還是另有什么依據?今天我們就對這次的判決書進行分析梳理,看看對ETH的財產屬性,法院究竟怎么說。

案件事實

本案嫌疑人李某是深圳A公司區塊鏈工程師。

2019年4月份,李某參與A公司與被害單位深圳市B公司合作開發的某項目;掌握了該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

隨后由于李某在A公司試用期間被評定為不合格,于5月從A公司辭職。

2019年6月20日,李某由于對A公司不滿,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某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通過手機上網登入B公司在虛擬交易平臺開設的虛擬帳戶錢包,盜取ETH3個、某平臺幣400萬個。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以相同手法盜取ETH0.4個。隨后,李某將盜竊的ETH、某平臺幣轉存在其他平臺帳戶中。

慢霧:PREMINT攻擊者共竊取約300枚NFT,總計獲利約280枚ETH:7月18日消息,慢霧監測數據顯示,攻擊PREMINT的兩個黑客地址一共竊取了大約300枚NFT,賣出后總計獲利約280枚ETH。此前報道,黑客在PREMINT網站植入惡意JS文件實施釣魚攻擊,從而盜取用戶的NFT等資產。[2022/7/18 2:19:58]

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6500余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單位退還其盜竊的全部某平臺幣以及0.4個ETH。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安全人員發現假冒DirectX12下載站點安裝加密竊取惡意軟件:安全研究員Oliver Hough發現黑客創建了一個偽造的DirectX 12下載網站,該網站看起來完全具備安全證書、隱私政策、免責聲明、DMCA政策等,但卻會促使惡意軟件掃描用戶電腦以獲取私人信息,這些信息包括桌面截圖、個人電腦詳細信息、cookie,如果用戶擁有任何加密貨幣錢包,惡意軟件還會搜索Ledger Live、Waves。Exchange、Coinomi、Electrum、Electron Cash、BTCP Electrum、Jaxx、Exodus、MultiBit HD、Aomtic和Monero。這些信息隨后被保存在一個臨時目錄中,并上傳到黑客的網絡上。(MSPowerUser)[2021/4/25 20:57:13]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單位深圳市浩某貿易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5536.99元。

案例分析

對BTC成立盜竊的理由

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稱其對朝鮮黑客竊取加密貨幣不負責: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在回復國民議會事務委員會的書面質詢時表示,他們對由朝鮮政權支持的黑客在加密交易所平臺上發起的攻擊中竊取的加密貨幣不負責。根據這份報告,該監管機構辯稱,加密交易所不屬于他們的管轄范圍,但沒有提供有關此事的更多細節。他們把責任轉交給韓國外交部和韓國通信委員會(KCC)。但是,外交部和韓國通信委員會都認為,FSC仍然要對加密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因為這些都與金融有關。這兩個機構指出,FSC的職務是“負責管理和監督虛擬資產提供商”。(Fn News)[2020/10/24]

盜竊比特幣可能成立盜竊罪,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

之所以比特幣這么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

俄羅斯國家電網公司Rosseti稱,非法加密礦工竊取了價值660萬美元的電力:俄羅斯國家電網公司Rosseti稱,過去三年中,加密礦工通過非法修建發電站、篡改電表和地下礦場從當地能源供應商那里竊取了近660萬美元(約合4.5億盧布)的能源。Rosseti稱,該公司一直在尋找那些與當地發電公司沒有任何合同,但仍然接入電網并使用電力而不支付費用的礦場。

Rossetti發言人表示,這通常會發生在已經存在的企業中,比如工廠,其所有者希望通過挖礦賺取“額外收入”。(CoinDesk)[2020/6/8]

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

而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是《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

動態 | 加密詐騙者正利用以太坊硬分叉竊取用戶資金:據CCN報道,Guarda團隊向CCN報告稱,聲稱是以太坊分叉版本的Ethereum Nowa和Ethereum Classic Vision正試圖從其用戶那里竊取資金。 Guarda團隊稱,這兩個項目提供的官方網絡錢包都是騙局。他們試圖獲得用戶的私鑰,不知情的用戶可能已經因此而損失資金。Firefox和MetaMask已經發現了這些騙局,Ethnowallet已被Firefox確定為“欺騙性網站”。[2019/1/11]

相比之下,雖然其他虛擬貨幣也在市場中實際流通,但畢竟ICO行為已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被定義為“非法融資行為”;被要求立即停止相關融資活動,并盡快做出清退等安排。

依據這一規定,普通的虛擬貨幣并沒有在法律上獲得如BTC一般的財物屬性;而只是一堆沒有財產價值的數據。

這一結論也表現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理由否定這些代幣作為刑法上“財物”的價值屬性:

(1)代幣脫離系統即喪失具體價值;不具有特定性。

(2)對不同的用戶而言價值大小不一,對非平臺用戶而言并無價值;不具有一般性。

(3)根據不同認定方法,價值差異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

對ETH成立盜竊的分析

那么問題來了:

1. 本案判決中,法院以什么理由認定李某盜竊的ETH和某平臺幣具有刑法上“財物”的屬性,從而成立盜竊罪的?

2. 本案中,法院是如何具體確定ETH的財產價值的呢?

認定盜竊罪對象的財產價值,依據的法律規則是《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和《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第2條規定:

各級價格認定機構對被盜財物進行價格認定,適用本規則。

同時,這一規則的第7條又規定:

有下列情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不予受理。

(1)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等或其價格辦案機關可直接確認的;

第14條規定: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時,可采用專家咨詢法。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此外,這一規則的第15條的第(三)項中規定:

市場調節價時的價值認定應采用市場價值標準;根據以下與其相適應的方法進行測算:

“……

2、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類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可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關于前述規則的具體適用,ETH的價值認定有三種思路:

第一,將ETH認定為有價支付憑證或者有價證券。這種思路下,辦案機關可以直接通過行為時市場交易價格認定被盜財物價值。

第二,即使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那么作為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國內、國外市場價格測算。

第三,ETH屬于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商品,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應通過專家咨詢確定價值。

本案中,法院依據第二種思路,也就是: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而能夠被認定為流通領域的商品。依據這一思路,法院對涉案ETH和某平臺幣的價值分別作出了如下認定。

根據被害單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截圖,2019年6月20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70.68美元,最低為265.85美元,平均價格為268.265美元;2019年7月15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40美元,最低為201美元,平均價格為220.5美元。按照前述《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的計算方法,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六千余元。

涉案某平臺幣因并未公開上市交易,無法計算價值。但因某平臺幣被盜,可能對被害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該情節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寫在最后

總而言之,通過這一判決,ETH的法律屬性被確定為與BTC性質相近的、可流通的“虛擬商品”。但是,正如本判決中對“某平臺幣”做出的認定,一些所謂的“山寨幣”的前途仍未可知。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夠大的市場上廣泛流通,以至于形成了一般公認的價值,那么不管它在特定小范圍內被炒到多高,仍然只能認定為是一堆沒有價值的數據。

在文章最后,提醒諸位讀者:法院承認ETH的商品屬性,但并未承認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BTC和ETH的市場體量大家都懂,就算是幣安這種大平臺的平臺幣也難望其項背。還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生常談: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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