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創建的那一刻起,關于 ETH 性質的爭論就不能被簡單歸結。在最近協議向“權益證明”(PoS)交易驗證機制完成過渡時,爭議只會更甚。
核心體現在 ETH 是商品還是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在“合并”之后第一個談到這一點。
因此,他的主要立場歸結為根據豪威測試(Howey test),大多數加密代幣都可以作為證券”這一事實。根據該測試,如果“對普通企業進行貨幣投資,并合理預期從其他參與者的活動中獲利”,則確認投資合同的存在。
根據 Gary Gensler 的說法,在切換到 POS 之后,以太坊開始更加體現出證券的性質,因為“代幣抵押與借貸非常相似”,而投資以太幣實際上與利潤預期相關聯,因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其他參與者”)的活動,允許整個驗證機制存在,即使特定利益相關者的利潤取決于他的特定利益。
Coinbase已與多家加密公司、國會工作人員以及律師事務所等討論要提出的擬議加密監管提案:10月1日消息,Coinbase 首席執行官 Brian Armstrong 針對此前關于Coinbase 計劃向美聯邦官員提出加密貨幣法規提議一事進展稱,我們現在已經與 30 多家加密公司、超 25 名國會工作人員、4 家主要律師事務所和 3 家交易公司進行了會面,討論我們對加密的監管提案。
此前報道,9 月下旬,Coinbase 稱計劃在未來幾天內向美國聯邦官員提出擬議的加密貨幣監管框架,其中一項內容為加密貨幣的證券屬性定義。[2021/10/1 17:19:27]
同時,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 (RFIA) 將大多數數字貨幣稱為商品,其中應包括 ETH 。RFIA 為確定何時將數字資產視為商品以及何時將其視為證券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如果資產不賦予所有者公司權利,則根據投資合同發行的代幣將有資格作為“輔助資產”。RFIA 將輔助資產與記錄輔助資產轉讓協議的基礎投資合同明確區分開來。事實證明,只要 ETH 賦予公司權利,包括獲得股息, 那它就是一種商品。
聲音 | 隱私律師:監管機構將采用“安全港”將信息隱私法與區塊鏈進行兼容:據CoinTelegraph報道,隱私律師Vanto擔心區塊鏈項目和新興監管框架的普遍要求之間存在矛盾。不過,他認為,監管機構有辦法減輕這種碰撞的負面影響。他表示,由于幾乎所有已經通過或正在通過的信息隱私法在不同程度上都與區塊鏈不兼容,我們可能會看到監管機構采用‘安全港’,即滿足某些要求的區塊鏈,如個人信息的加密,不會被強制執行。[2020/1/13]
注:2022 年 6 月 7 日,美國參議員 Cynthia Lummis (R-WY) 和 Kirsten Gillibrand (D-NY) 提出了《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S. 4356 - the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簡稱 RFIA),旨在建立一套美國對數字資產的監管體系。這項備受期待的法案旨在解決金融監管機構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澄清數字資產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稅收問題,并對數字資產的發行者和服務提供者確立信息披露和消費者保護義務。閱讀更多:
動態 | 律師Jake Chervinsky上調對VanEck ETF拒批可能性的預測:5月20日,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連發十八條推文就VanEck ETF審批結果發表評論。 Jake提出多個理由,以論證若SEC未對該ETF做出推遲處理,拒批可能大于通過可能的原因,具體為: 1. SEC不會在法律允許的最終時限到來之前批準首只比特幣ETF,而VanEck ETF的允許最終時限是10月18日; 2. 市場現狀不支持提前批準。比特幣最近波動很大,關于欺詐和操縱的調查也在增加(如Bitfinex)。該情況下,SEC沒有理由或動機站出來支持比特幣; 3. SEC在推遲Bitwise ETF時列舉了幾個反對比特幣的理由,這些理由適用于整個比特幣市場結構,因此也適用于VanEck ETF。 Jake認為推遲是最有可能的結果。VanEck應有機會像Bitwise一樣就SEC的反對理由進行解釋,且其認為VanEck的提議完全值得SEC考慮。但他仍然上調了對VanEck ETF拒批可能性的預測,三種可能性分別為推遲(75%)、拒絕(24.9%)、批準(0.1%),而在5月17日的預測中,Jake認為三種可能分別為85%、14%、1%。[2019/5/20]
https://m.8btc.com/article/6774564
聲音 | 美政府執法辯護律師:比特幣ETF或延長至2019年2月27日:據btcmanager報道,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Jake Chervinsky表示,美國SEC對比特幣ETF的決定最早要到12月才能做出。值得注意的是,CNBC主持人Ran NeuNer曾在11月2日錯誤的在推特上表示,SEC可能會在2018年11月5日之前對比特幣ETF作出決定。Chervinsky表示,11月5日只是公眾向美國證交會提交聲明的最后期限,而不是監管機構完成對此前被拒絕的比特幣ETF的審查的最后期限。SEC可能需要更多時間審查公眾提交的聲明,然后才會做出最終決定。SEC工作人員目前決定審查VanEck / SolidX ETF的最后期限是2018年12月29日,最多可以延長至2019年2月27日。[2018/11/7]
在 8 月初發布的參議院農業委員會最近頒布的《數字商品消費者保護法》(“法案”)中也是同樣的邏輯。
該法案定義了“數字商品”,其中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坊,而不包括證券在內的某些金融工具。因此,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定其對 ETH 的管轄權,但為與證券相關的其他資產的監管留出了空間,并將受 SEC 監管。該法案將使數字資產被確定為商品的過程系統化。
該法案還授予 CFTC 對數字商品交易的專屬管轄權,但賣方或消費者僅使用數字商品購買或出售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除外。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對 ETH 的監管有不同方式。在我看來,方式的不同是由于 ETH 性質的特殊性:
1. 在質押的情況下,我們談論的是通過放置代幣作為驗證區塊鏈交易的機制而獲得的收入。是的,它與債務證券非常相似。
2. ETH 可能是資產買賣交易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一種商品。
因此,根據已證明的以太幣功能,在特定情況下將會有適用的法規。
盡管就 ETH 的法律性質引入了立法規定,但 SEC 不會放松對數字資產尤其是 ETH 的監管。
在不久的將來,當 SEC 和 CFTC 實際上將確立其對 ETH 性質表現形式的管轄權時,我們可能會見證幾個公開案例。這些案件將成為未來法律的基礎,這些法律只會解決既成事實。
作者介紹:Web3 律師,在企業和知識產權領域擁有超過 10 年的經驗。主要專業領域是一般公司法、并購、NFT、風險投資、知識產權、合同、WEB3、法律盡職調查。
作者:Inal Tomaev 編輯:Colin Wu
原文:《律師觀點:合并后的以太坊是證券嗎?》
來源:panews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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