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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如何劃分民事責任:NFT發售平臺跑路 買家藏品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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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以來,曾經迅速火到匪夷所思的元宇宙數字藏品行業正持續經歷斷崖式降溫。周歲即夭折,正是騰訊旗下幻核——數字藏品發售平臺的命運,也給這個新興賽道澆了一頭冰水。

作為行業領頭羊,幻核于2021年8月2日正式上線,隸屬于騰訊PCG,是該部門的創新業務。 首波商品為內地著名訪談節目《十三邀》的數碼藝術收藏品,限量300件。

2022年8月16日起,騰訊發布公告稱幻核將停止數字藏品發行,同時所有通過其平臺購買過數字藏品的用戶可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

幻核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退出數字藏品交易服務平臺(即發售平臺)。自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10部委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至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相關部門密集出臺多個文件釋放了越來越明確的監管信號——杜絕利用NFT炒作、洗錢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和財大氣粗的騰訊允許用戶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相比,并非每一個平臺背后的運營企業均有實力能采取用戶退款或繼續持有的方式來體面退出。筆者經手的實際糾紛案例,已經有企業單方宣布解散,即遣散員工、斷供存儲服務器、實控人不知去向,公司處于非清算的“僵尸”狀態。

據多篇媒體和自媒體文章的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TT數藏、光藝數藏、IREAL、鏡域數藏等多個數藏平臺曾曝出過“跑路”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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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臺停止服務的情況下,消費者持有的數字藏品可能“滅失”。平臺是否應該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平臺是否可能面臨詐騙等刑事犯罪風險?那些費了很大功夫“秒搶”或者花重金購買“二手”的數字藏品玩家,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損失?周泰律師事務所將分別從三個不同維度,發布《NFT觀察||發售平臺跑路,買家藏品“失蹤”》系列文章專門闡述以上問題。

其中,《NFT觀察||發售平臺跑路,買家藏品“失蹤”之一 平臺民事責任》將圍繞數字藏品買賣交易構造、平臺用戶協議對“停止服務”的責任設定以及平臺協議是否能為平臺提供“免責”保護展開。

先要準確理解數字藏品交易,它的交易客體到底是什么?國內發行的數字藏品一般指一種限量發行的虛擬文化商品,包括數字形式的圖片、音樂、視頻、3D模型等形式,通過區塊鏈技術對其發行、購買、使用等流程進行記錄,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復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證的特征,又稱為“數字藝術品”“虛擬數字商品”。

境內的數字藏品市場和國外的NFT交易有著較大不同,一般而言,境內的授權方沒有轉讓底層作品(此處指原作品,比如畫作、文玩)的所有權及底層作品相關的知識產權(比如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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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了數字藏品后,通常只能以學習、欣賞、研究、展示為目的,通過瀏覽、訪問、“炫耀”等方式使用,部分平臺開放轉贈服務;但是境內的大部分發售方均明確約定消費者不可以將數字藏品用于商業用途。

(阿里巴巴旗下的鯨探預告數字藏品銷售信息)

消費者付款后,通常會看到一個“數字認證”頁面,包含以下信息:

(千尋數藏平臺發售的數字藏品“招財魚”)

由此可見,消費者手中的數字藏品實際是由兩部分組成:底層作品虛擬化后的數字作品(存儲在某個服務器上)和區塊鏈上生成的哈希值(購買權利憑證,用于證明XXX購買了某數字藏品,該藏品發行量,上鏈時間)。其中,哈希值不可篡改地存在于中國的聯盟鏈上,僅能證明購買行為的存在,而不能替代虛擬化的作品本身。據業內人士觀察,將數字作品整體上鏈的行為極其罕見,因為對于發售平臺和發行方而言,占用空間過大、租賃服務器成本過高。

聲音 | 陳純:除了研究區塊鏈技術本身外 還需要研究如何監管:1月12日,中國工程院院士陳純在CCF通訊刊文《聯盟區塊鏈關鍵技術與區塊鏈的監管挑戰》,文中提到,區塊鏈作為重要的底層基礎設施,在其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要高度重視安全問題。因此,我們除了研究區塊鏈技術本身外,還需要研究區塊鏈如何監管。公有鏈已經成為新媒體的傳播媒介,因為公有鏈本身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可刪除、低成本的特點。利用區塊鏈去傳播有害信息、網絡謠言、煽動性與攻擊性信息,會給區塊鏈技術的產業布局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同時給監管部門帶來很大的挑戰。[2020/1/13]

但是,當本文所述情形,即交易服務平臺的運營企業停止經營、服務器租賃到期,就可能發生該存儲空間被清零,存儲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作品“滅失”的后果。

如此一來,消費者手里僅持有哈希值(類似“發票”功能)而失去了數字作品的欣賞、展示等使用功能,相當于買了個“寂寞”。

在探討平臺方因停止服務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數字藏品銷售鏈條。其中,至少包含三個角色:底層作品知識產權的授權方,具有相關經營許可的、負責數字藏品上鏈和展示的發售平臺,消費者。發售平臺獲得授權方的許可在向消費者出售數字藏品的同時,會自動生成一份電子用戶服務協議,約束平臺和消費者(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

雖然數字藏品屬于虛擬財產,并且《民法典》已經將虛擬財產的保護納入其范疇;但是《民法典》僅在第127條做出了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即“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交易實踐中,和消費者相比,平臺具有商業優勢,其在制定用戶服務協議的過程中,更多是從保護平臺利益、減輕自身責任的角度出發。

動態 | Poloniex回應CLAM“閃崩事件”:無論如何損失將得到解決:Poloniex在推特發布了對于CLAM事件更新:“毫無疑問,我們致力于讓受影響的債權人成為一個整體,無論遇到什么樣的困境。我們正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包括(但不限于)收回違約借款人欠貸款人的債務。無論如何,損失將得到解決。”據金色財經此前報道,用戶考慮起訴Poloniex,指責其處理加密貨幣CLAM閃崩虧損之舉為盜竊。[2019/6/8]

很多發售平臺會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數字藏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其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但書第三款規定“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不屬于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

如果出現了非因用戶自身原因,平臺限制用戶使用或終止服務的情形,平臺往往給自己設置了免責條款。筆者整理了《螞蟻鏈數字藏品平臺用戶服務協議》(20220706版本)、《靈境數字藏品平臺用戶協議》(20220401版本)與《千尋數藏平臺用戶服務協議》(20220322版本)相關重要條款,進行了簡單的比對: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三家平臺的協議無一例外地約定了平臺有權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國家監管政策變化而終止服務的情形,也約定了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屏蔽、限制使用數字藏品的情形下,平臺無責。

平臺說自己無責,是否就真的無責了呢?

這個問題要從合同條款的法律性質上理解,用戶服務協議是平臺面向所有用戶無差別的合同文本,平臺單方面具有修改權限、無需與用戶協商,是典型的格式條款。

聲音 | 奧斯汀市雇員退休制度CIO:應關注加密資產如何適應現有的投資組合:據coindesk消息,今日在彭博社舉辦的Institutional Crypto會議上,美國德州奧斯汀市雇員退休制度首席投資官(CIO)David Veal表示:“我不確定加密資產是否需要被定位為可替代資產,我們應該看看它如何適應現有的投資組合。加密資產可以通過使如此多事物獲得流動性來消除非流動性。我們的投資組合多樣化正慢慢受到侵蝕,而加密可以帶來回報。”[2018/10/16]

《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和盡到提示義務,第497條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情形:1)違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或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從數字藏品交易目的角度,消費者(平臺用戶)的主要權利是獲得并持有數字藏品,平臺的義務并不因交付數字藏品而履行完畢,其仍應保障用戶享有正常瀏覽、展示等平臺定義的使用功能。平臺停止服務(清空服務器存儲空間)導致數字藏品無法展示、無法下載,雖然其在用戶協議中使用大量篇幅精心設計了免責條款,但由于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戶財產損失,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霸王條款”而無效。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未來發生某個消費者向平臺主張賠償責任的訴訟獲得了法院支持,則會形成一個審判先例,因為同一個平臺對不同的用戶提供了相同的協議版本(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則,平臺將可能面臨大量用戶提起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

而合同條款無效的后果是使一切恢復到初始狀態,平臺至少應向消費者返還此前因銷售數字藏品取得的價款。

回到文章開頭,騰訊宣布幻核停售后,所有通過其平臺購買過數字藏品的用戶可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這一“退出”措施是符合平臺停止服務后應當承擔責任的基本標準。

靈境數藏平臺也在用戶協議中第十章違約責任規定“ 3.本平臺如出現……或在任何方面存在違約情形的,平臺最大總計責任不得超過平臺因銷售作為索賠標的的數字藏品而收到的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的螞蟻鏈用戶協議中 “9.4我們建議您對于發表的原創內容自行進行不定期備份。您理解并同意,平臺無法為您發表的內容信息提供永久存儲服務。如果您停止使用本服務或本服務被終止或取消的,我們無法向您返還或提供您發表的內容信息或相關數據”,該內容是值得借鑒的。

可以考慮在用戶協議中增設類似條款,并將針對發布原創內容的用戶的建議調整為針對購買者的建議,即“我們建議您對于購買的數字藏品內容自行進行不定期備份”。該條款設置一方面是避免了停止服務后數字藏品徹底“滅失”,另一方面是對平臺自身的保護,即平臺專門提示消費者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權利,由于消費者怠于行使自身權利,平臺也減輕了部分的責任。

因此,提醒發售平臺的運營商應當注意三點:1)在用戶協議中,用粗體、大字顯著提示對消費者權利限制的條款;2)在實力允許范圍內,提供一個停止服務(存儲數字藏品服務器清空)的場景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案;3)最起碼應當增設專門條款提示消費者在購買后合理期限內及時備份其購買的數字藏品。

結語

綜上,筆者認為在平臺停止經營導致服務器租賃到期,數字藏品“滅失”的場景下,消費者可以基于法定權利突破用戶協議的約定,向平臺背后的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至于一些“跑路”的企業,消費者能否把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在民事訴訟中列為共同被告,則取決于股東是否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數字藏品平臺可能存在什么刑事風險?藏品買家應該如何維權,在國內沒有正式放開二級市場的情況下如何界定二手買家的損失金額?周泰律師事務所將在《NFT觀察||發售平臺跑路,買家藏品“失蹤”之二 刑事風險應對》 和《之三 消費者維權》和各位讀者繼續探討。

參考資料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9968320 《大廠撤退、小平臺跑路 數字藏品蒙眼狂奔》原創“科技先生”;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4493716345994517&wfr=spider&for=pc 《VC沒有放棄數字藏品》,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7067943180599218&wfr=spider&for=pc 《一周之內有平臺主動清退,有平臺被曝“跑路”,數字藏品的規范發展何時到來?》,來源《科技日報》;

https://www.sohu.com/a/579643176_114988 《平臺退場、炒家被套牢、提現難頻現,數字藏品行業迎寒冬?》,來源《新京報》 。

2022年9月4日,在2022年服貿會“世界前沿科技大會——元宇宙與數字經濟論壇”上,《數字藏品合規評價準則》正式發布。《標準》提出,國內發行的數字藏品一般指一種限量發行的虛擬文化商品,包括數字形式的圖片、音樂、視頻、3D模型等形式,通過區塊鏈技術對其發行、購買、使用等流程進行記錄,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復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證的特征,又稱為“數字藝術品”“虛擬數字商品”。現階段,數字藏品較為準確的定義為“數字藏品是數字出版物的一種新形態”。

關于NFT數字作品的鑄造情況和交易情況的描述參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NFT侵權第一案,案號(2022)浙0192民初1008號。

靈境藏品平臺由靈境數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運營,2022年9月剛獲得A輪融資,投資方光云基金是由光大控股和網易聯合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千尋數藏平臺由上海趣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發和運營。

作者: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

來源:百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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