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某度和某傳統直播平臺一起打造了全網第一個元宇宙演唱會,由真實人物在虛擬的場景中進行演唱競賽,一時間吸引了不少目光。疫情期間,線下演唱會常常面臨著延期的風險,在這樣的背景下,線上演唱會成了不少歌手的新選擇,而元宇宙演唱會無疑又從普通線上演唱會提升了一個等級,給聽眾以更加沉浸的試聽體驗。元宇宙演唱會如此火爆,今天颯姐團隊就來跟讀者朋友們聊一聊,元宇宙演唱會中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聊線上演唱會不得不提到的就是今年9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盡管這個通知目前還是一個征求意見稿,但是其中所體現的立法動向卻是我們不得不關注的。首先在規范對象上,意見稿就明確提到了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包括“提供專門為互聯網傳播制作的無現場觀眾舞臺演出活動或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換句話說線上演唱會,是該管理制度的規范對象。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整頓行動已開啟,地方中小型涉幣交易所將是重點: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據我們了解,監管部門從未停止過組織學習區塊鏈相關技術原理和應用的培訓。區塊鏈技術探討會和幣圈涉案研討會上,也時有監管部門的研究人員等現身分享。而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先后處理過多起涉幣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詢。能夠看到,區塊鏈技術正規軍‘出山’,‘剿匪’行動已先行。結合我2014年辦理的廣東省首例比特幣詐騙案件至今,幣圈鏈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規性較差的涉幣交易所或成為‘首選’打擊對象。”[2019/12/19]
持證上崗
在具體內容上,該新規對于線上演唱會從資質到內部監管進行了全方位的規范。首先是資質,意見稿第三條明確規定“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范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簡單來講,以后線上演唱會不是誰想辦就辦,而是要持證上崗。根據現行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要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至少要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確定的域名;
大成律所肖颯:黑客攻擊數字貨幣 至少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肖颯今日表示,用戶對黑客黑客攻擊不必太過恐慌,即使ICO出口轉內銷,長臂管轄原則適用于世界各國。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幣之外的數字貨幣,相關法律并不明確,不過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樣去偷貨幣,就是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8/3/28]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而且,現行法中《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將會被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內部審核 延時直播
其次就是對于內部監管的規定。意見稿第五條指出,“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置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線上演唱會要設立獨立的,專門的部門,從內部對演唱會內容進行監察。而且直播要采取延時直播的方式,一旦監察人員發現有問題,要第一時間切斷直播及時處置。其實現行法律也有對于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審制度有相關規定,要求互聯網文化單位負責內容自查,但是在意見稿中對于審查的內容和強度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范。
那么哪些是有問題的內容呢?根據現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不得提供的內容主要分為三大類,一類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包括危害國家統一,領土主權,國家穩定;一類是擾亂社會秩序的,包括邪教,迷信,民族仇恨;最后一類就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包括侮辱誹謗穢暴力這種的,如果在線上演唱會中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形,都應立即切斷直播處理。在現行的管理規定中,如果出現禁止內容的,將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以前有讀者來問颯姐團隊,網絡直播“算命“能不能出現呢?颯姐只能一笑,能不能出現取決于你這個“算命”是否宣揚迷信活動違反公序良俗,把控迷信與娛樂的邊界是關鍵,個中玄妙讀者朋友還請自己參悟。
審查備案
最后就是一個審查備案規定,意見稿新規,提供線上演唱會,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而且如果整個演唱會籌辦過程中有涉外因素,包括舉辦地、錄制地、演員任何一點有涉外,就不再是提供之后報備了,而是要提前報文化和旅游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后方可向用戶提供。值得注意的是,版權屬于境外也屬于這里的涉外因素點。如果線上演唱會涉及到虛擬演員,包括其虛擬背景版權屬于境外,該演唱會就需要在開播前報文旅部進行審查。
根據現行法,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備案的,會被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涉及到涉外因素,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不但要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寫在最后
颯姐團隊有一項工作宗旨:在最前沿的領域做最保守的事。這里的保守并不是固步自封,而是要始終把合規記掛心間,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更不是跳脫現行法的“自由空間”,線上演唱會,元宇宙演唱會都脫不開網絡經營規范,還請各位讀者在最前沿的元宇宙暢游之時,時刻不忘謹慎行事。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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