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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金色觀察 | 三個案件看懂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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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比特幣以及區塊鏈等概念越來越多的被接受,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方興未艾。 

而另一邊,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涉及比特幣的案件正在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從2014年的12份文書飆升至2019年的618份。從案件分類來看,在總共1206份文書中刑事案占比過半,達到了619份;民事案和行政案分別為573份和3份。其中,在刑事案件中盜竊、詐騙以及擾亂市場秩序是近年來涉及BTC的主要案件,分別達到了202件、139件和58件之多。

以下根據三個案件,了解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究竟為哪般?

案件一:比特幣屬性?

案件回顧: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嚴冬等四人被刑事處罰,并承諾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然而,只是一張空頭支票。皮特、王曉麗將嚴冬等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比特幣及天空幣。 

金色午報 | 7月25日午間重要動態一覽:7:00-12:00關鍵詞:以太坊、Robinhood、Upgrade Inc、比特幣轉賬量

1.以太坊上穩定幣發行量突破760億美元;

2.Robinhood CEO:公司全力投入加密,拓展加密產品;

3.比特幣轉賬量現已超過15.8萬億美元;

4.虛擬貨幣上半年發生1375起重大安全事件 損失142.4億美元;

5.Upgrade Inc.向普通公眾提供加密獎勵信用卡;

6.USDC市值擊穿260億美元創歷史新高;

7.芝加哥公牛隊首個系列NFT將于7月26日開始發售。[2021/7/25 1:14:03]

一審法院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嚴冬等四人不服上訴。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自愿放棄追索天空幣,但堅持追索比特幣。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金色財經行情播報丨BTC震蕩下行,局部多頭弱勢:據火幣行情顯示,今日BTC整體保持震蕩下行節奏,從凌晨1點時高位9317USDT開始拐頭,至中午時加速下跌最低探至9144.93USDT,局部價格徘徊在9170USDT附近。日線圖今日下跌形成反包線,并跌穿主要均線;4小時圖沿均線沿MA5形成下降通道;1小時圖保持震蕩,均線MA10構成打壓。目前行情多頭弱勢,但偏左側節奏暫未改變。截至18:30,主流幣的具體表現如下:[2020/7/14]

針對該案件,某律師對金色財經表示,就法律而言,這一案件的意義在于:通過承認虛擬幣是法律上的“財產”,給予其法律上的保護。

目前,就給予財產屬性的比特幣而言的盜竊是成立盜竊罪的,這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由于不具有財產屬性,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

之所以比特幣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

BTC減半倒計時|金色財經挖礦收益播報:金色財經報道,據OKEx礦池數據顯示,下一次BTC減半日期預計為2020年5月15日,今天距此還有49天。BTC當前塊高622947,下一次減半塊高630000。

今日全網算力約94.70EH/s,全網難度約13.91T,預測下次難度11.68T(-16.01%),距離調整還剩還有14天,今日BTC收益:0.00001808BTC/T/天。[2020/3/26]

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 

而法律保護,恰恰要求“財產利益”的計算。作為其法律依據,例如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等代幣要想作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前提是其構成《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 

分析 | 金色盤面:注意防范BCH下跌風險:金色盤面綜合分析:BCH短線再次下跌,已經跌至上一輪下跌最低點603,防范跌破此位置出現較大幅度下跌。[2018/8/8]

案件二:其他加密貨幣是否具有同等地位?

案件回顧:2018年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幣現金BCH爭議案,判決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酷達”,OKCoin幣行網經營方)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這是一場投資者聲稱“比特幣現金提取‘領取’按鈕消失,要求OKCoin賠償未領取期間BCH價格下跌損失”,而OKCoin表示“已盡到通知和引導的責任”的爭議。

對此,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但原告(馮先生)關于賠償比特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海淀法院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天使投資人薛蠻子:區塊鏈是長期的投資 短期不可暴富: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火幣Pro舉辦的Blockchain Festival千人大會上,天使投資人薛蠻子現身并進行了演講:越南有170萬大學生,而且和很多國家相比,越南人是最勤快的人,火幣很有眼光把布局放在這個國家。過去的年代,我們用小靈通,現在不一樣了,信息發達,在美國發生了什么,在幾秒鐘內,你的國家就知道發生了什么。投資區塊鏈,要堅定,要耐心,是長期的投資而不是短期投機,短期不可暴富,這個行業充滿了泡沫,寧可失去機會千萬別賠錢。公司必須解決剛需、痛點、高頻的問題,不能是空氣幣。[2018/5/24]

對于此類案件,金色財經咨詢相法律人士得出結論:2013年中國的法律給BTC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近一兩年的司法實踐里對于ETH也給予了類似財產的屬性。而對于這二者除外的其他虛擬貨幣(如萊特幣等),或者山寨幣,并不給予財產屬性;而是將其定性為一組具有所有權的數字。但是,在真實案例中,仍然需要具體區分討論。 

法律上,一般通過以下理由否定這些代幣作為刑法上“財物”的價值屬性:

(1)代幣脫離系統即喪失具體價值;不具有特定性。

(2)對不同的用戶而言價值大小不一,對非平臺用戶而言并無價值;不具有一般性。

(3)根據不同認定方法,價值差異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

相比BTC,其他代幣對上述三種特征或缺少一件,或缺少多件;都不能承認其“財物”的屬性。由于目前一般代幣市場都不夠大,很難同時符合前述三項標準,因而雖然其他虛擬貨幣也在市場中實際流通,但并沒有受到法律的一般保護。

并且,目前ICO行為已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被定義為“非法融資行為”;被要求立即停止相關融資活動,并盡快做出清退等安排。 

近年來對涉幣案件的定罪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具體而言,定罪思路從財產犯罪中的盜竊罪、詐騙罪,逐漸向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類犯罪發生變化。

實踐中,除了代幣自身的法律風險,偵查過程中,還可能連帶出交易所。因為交易所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所以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交易所除了將會被依法取締,還可能作為共同犯罪被查封、扣押、凍結以配合調查;此外,其經營非法代幣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這是因為,目前在我國進行ICO不具合法地位;發幣主體在中國沒有合法取得牌照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在中國進行營銷的。

要強調的是,即使這些虛擬幣的發幣方在國外,也不能逃脫刑事制裁;很難規避法律風險。這是因為,雖然外國的企業在外國騙外國人跟中國沒關系,但外國的企業在外國騙中國人就跟中國有關系。刑法第7條規定了“屬人管轄”,表明只要這事兒跟我國消費者沾邊兒,就很難規避我國刑法風險。

此外,法院沒有肯定虛擬幣貨幣地位,因此虛擬幣不能受到貨幣一般的保護;一般山寨幣也不能受到BTC/ETH那樣的保護。但是,利用ICO等手段進行詐騙、傳銷、非法經營等犯罪,不意味著消費者投入的資金、財產不受法律保護。

山寨幣具有違法的地位;發幣、經營山寨幣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對利用這樣的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

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了犯罪違法所得的收繳和退賠:“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而出于認定犯罪數額的需要證據等考慮,實踐中,一般會對涉案資金先進行收繳;查清涉案全部金額后再做處置。 

案件三:比特幣挖礦是否受保護? 

案件回顧: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經營的網站購買比特幣“挖礦機”,訂單總額612000元,并對發貨時間和配送方式予以約定。次日,原告陳某向被告甲公司全額支付商品價款。原告在預付全部貨款后得知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下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原告陳某認為案涉機器作為比特幣的專門“挖礦機”已無使用價值,且設備交易涉嫌違法,故提出退款申請,被告拒絕。原告陳某認為雙方通過網站購物應當遵守網絡交易管理有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原告陳某在收到貨物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甲公司應退還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比特幣“挖礦機”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結論:“礦工”通過“挖礦”生成比特幣的行為類似于勞動生產行為,“礦工”“挖礦”生成的比特幣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根據勞動價值理論,具有商品屬性。雖然不能使用比特幣作為貨幣購買商品,但比特幣作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此外,礦機系用于生成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設備,其行為屬于投入資金采購生產資料中的生產工具的行為,并非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因此,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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