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談些趨勢,多解決些問題
最近兩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阮國恒的一篇文章在網上熱傳,文章標題為《迎接Web3新機遇,應對開戶》。
核心內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來,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經營的銀行向虛擬資產相關機構提供銀行服務。香港金融管理局積極與銀行討論,希望銀行須秉持「風險為本」的原則進行客戶盡職審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應「一刀切」拒絕開戶申請,從而解決虛擬資產創業者在香港銀行開戶難的問題。
講問題、擺法理,給方案。這一波操作如此絲滑,務實、給力、接地氣。
解決好一個Web3.0從業者的小問題,勝過喊十次區塊鏈革命的口號。有時候,我們可能太喜歡宏大的歷史敘事了,卻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歷史瞬間,只是歷史長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個人、一件事而已。
香港金管局:金管局將采取三軌道方式為將來可能發行數碼港元作好準備:金色財經報道,4月2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布其《2022年年報》。在有關數碼港元方面指出,金管局將采取三軌道方式為將來可能發行數碼港元作好準備,并推出第二軌道先導計劃,邀請業界深入研究數碼港元可行的應用場景。余偉文總結道,我們在擁抱金融創新和它帶來的好處的同時,亦需明白有必要監察及處理好相關發展可能帶來的風險。他表示,我們正密切注視虛擬資產領域的發展,并參與相關監管事宜的國際討論。他透露,經考慮公眾咨詢收集到的意見及相關國際標準后,金管局將采納“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方式制定穩定幣的監管制度及界定其監管范圍。[2023/4/29 14:34:47]
香港若是真要成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類似這樣的問題解決型事情可以多來一些。
當然這篇文章咱不是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這位阮總裁的觀點,和大家分享一個很簡單的事實和邏輯。
香港金融管理局:59%受訪者認為區塊鏈是加強大灣區金融一體化相關或非常相關的技術:金色財經報道,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報道,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學院轄下負責研究工作的香港貨幣及金融研究中心發布《大灣區跨境支付與結算系統:現行實踐與最新發展》金融研究報告。報告披露,作為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59%受訪者認為區塊鏈是加強大灣區金融一體化相關或非常相關的技術,受訪者認為區塊鏈可用于跨境交易中的多項操作,包括確保跨境支付結算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客戶身份驗證和AML/CFT審查。此外,報告還顯示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mBridge項目涉及支付和外匯交易超過160筆,總額超過1.71億港元,該項目的開發將繼續進行,直到成為一個可投入生產的系統。[2023/3/16 13:07:25]
區塊鏈行業的很多從業者們,深陷這個邏輯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給別人交了很多學費。
香港金融管理局探索使用區塊鏈技術為中小企業融資:金色財經報道,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和BIS創新中心啟動了Project Dynamo,旨在利用DeFi、區塊鏈和智能合約幫助中小型企業 (SME) 獲得更好的資金。他們打算探索對資金成本的影響,以及可用的資金池。[2022/9/16 7:01:47]
2.三個樸素的法律道理
作為Web3.0的法律服務律師,但凡周圍的朋友聊到區塊鏈在中國的發展,往往會發表一番觀點:這個行業目前還是有點亂,要是有法律出來管一管就好了。
這話雖然說的很是正確,讓你挑不出毛病,但這話真要較起真來也不對。
原因是什么?還是太小看法律這個古老的游戲規則了。
雖然法律是一個非常務實的學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條是現代法治社會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條文理解為一個摩天大樓,那這三條就是成千上萬條的法律法規,都是基于這三個基本共識而成立。
香港金管局發布關于加密資產、穩定幣的討論文件:金色財經報道,1月12日香港金管局發布關于加密資產、穩定幣的討論文件。文件闡述了金管局就加密資產,尤其是用作支付用途的穩定幣的監管模式的構思。該模式參考了國際建議、本地和其他主要地區的市場和監管情況,以及用作支付用途的穩定幣的特點等。金管局亦在文件中以問與答的形式聚焦一些議題,促進持份者分享意見。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先生表示:加密資產的迅速發展,尤其是穩定幣,是國際監管機構關注的課題,因其可能為貨幣和金融穩定帶來風險。金管局一直密切留意相關發展,并希望主動向業界和公眾分享我們的想法。我們歡迎持份者提出意見,并會在這個范疇制訂一個風險為本、務實和靈活的監管制度。
此外,香港金管局將于7月前建立加密資產監管框架。[2022/1/12 8:43:55]
第1條:關于刑事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犯罪。這意味著,如果某項行為并沒有被寫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強奸罪,法律規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說,如果你對一個男性做了一些違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構成強奸罪。
動態 | 香港金管局與泰國央行合作 計劃于2020年一季度發布CBDC聯合研究報告:根據媒體 EJ Insight 報道,香港金管局與泰國央行(BoT)合作計劃在 2020 年第一季度之前發布針對央行數字貨幣(CBDC)利弊的聯合研究報告,同時香港金管局也與泰國央行研究如何使用批發央行數字貨幣來改進香港和泰國銀行之間的付款對付款(PvP)結算系統。該媒體同時表示,香港金管局還與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合作開展了一些項目。香港金管局高級執行董事 Edmond Lau 表示,中央銀行專注于數字貨幣的機構層面,并認為沒有必要將其發行給零售用戶。金管局計劃將數字貨幣用于銀行間同業支付、一級市場公司批發支付以及證券結算。[2019/11/8]
第2條:關于民事權利,法無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規沒有否定性的明確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國內經營NFT數字藏品這事,很多朋友在國內不能干,但這并不對,因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條:關于政府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政府要想作惡,那簡直太容易了。所以本著權力要關在籠子里面的原則,現代主流的法治國家,從法律上對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確說了這事政府你能干,否則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條基本的法理,任何一個上過法治教育的朋友應該都知道的,更別提那些讀了四年法學本科的律師同行們了,可我發現,越是這樣簡單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們揣著明白裝糊涂。
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這點不論是在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還是香港這樣的判例法地區,都是一個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長這篇文章,說的其實就是這么簡單的道理:
既然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區塊鏈創業公司在香港開戶,你們銀行作為商業服務的乙方,憑什么拒絕提供商業服務?
說小了這叫銀行的風險防控,說大了這叫客戶歧視。
3.不要套路Web3.0創業者
同樣的道理,在沒有任何法律和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區塊鏈創業公司應當享有銀行開戶的權利。對應的,區塊鏈創業公司自然也有自由“發Token”的權利。
注意,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號。因為Token直白一點來說,他只是一種權益憑證,至于存儲它的是中心化的還是去中心化的數據庫從法律上來說并沒有什么不同。
但為什么大家會覺得“發Token”這事有風險、不能做呢?這就涉及到我們對Token背后權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錨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務的積分,那完全沒問題,你隨便發。只需要遵守法律關于積分的法律規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們出售的虛擬商品或者贈送給客戶的紀念品,你也可以隨便發,只要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錨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項目的股權或者類似股權的權益,那這就屬于“證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區塊鏈行業所說的不能發幣,原本意思是對于證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確否定或正向引導,但現在好像愈發的擴大化解釋了。
有朋友會說,事情真的這么簡單?答案是:事情真的就這么簡單。
2022年中國NFT數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會過來問這事能不能干?我的觀點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當然能干。
那行業里面大家談到的ICP、EDI、文網文等是什么情況呢?真相是:這些東西是商業經營互聯網都需要去辦理的,跟你經營的是否是NFT數字藏品本身并沒有太大的關系。
更殘酷的一個真相是,因為中國內地歷來對于外資進入互聯網行業有持股的限制,導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聯網公司沒有辦法辦理ICP證,所以不少互聯網公司都處于無ICP證的狀態。相較其他互聯網行業,國內NFT數藏行業不是資質不夠齊全,而是相當的齊全,至少已經超過了80%的其他行業的選手。
你在中國經營NFT數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內發行積分,也沒有任何的法律障礙,至于商品之間的用戶流轉,只要不違反積分和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自然也不會觸犯什么法律風險。
對于Web3.0絕大多數的創業者而言,你的創業項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別的法律風險與監管準入資質。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禁止的情況下(比如經營虛擬貨幣交易所、公開發行證券類Token來募資),創業是你的選擇,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準入資質前,你不需要去申請任何所謂的牌照。
你說這篇文章的內容,那些圈內的“資深合規服務商、法律工作者們”不知道嗎?
他們知道,但他們不想讓你也知道。
來源: 劉紅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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