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姚前,中國金融雜志
為了避免可能的商業利益沖突,數據托管的較好方案是:要么將數據托管在可信的非營利性公共機構,要么將數據托管在基于可信技術的Web3.0平臺。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基礎性、戰略性資源。將數據轉變為數據資產,使其有序流轉并合規使用,是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課題。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施行《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初步構建了數據法制保障體系。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構建數據要素產權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治理制度等20條政策舉措。上述綱領性文件對于探索數據確權、定價、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作為全新的生產要素,如何對數據進行定價和收益分配,吸引了許多研究者和業內人士的關注。2022年2月,圖靈獎得主、中國科學院院士姚期智先生發布數據要素定價算法及要素收益分配平臺。他認為,數據定價算法是一項非常新穎的交叉學科,涉及經濟學、計算科學、人工智能,需要具備信息經濟學、博弈論以及計算經濟學等領域的理論基礎。其中,信息經濟學研究信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價值和作用;博弈論中的合作博弈理論可以提供數據多方建模的理論基礎;計算經濟學涉及數據要素的聯合建模、算力成本計算。姚期智先生的研究成果顯示,可以根據博弈論的合作博弈理論,確立不同的數據對于決策模型的貢獻度,貢獻度越大的數據要素越具有價值。通過經濟主體功效函數與決策模型貢獻度的耦合,我們就可以對不同數據要素起到的經濟價值進行合理公平的定量評估,從而對數據要素進行定價和收益分配。這就是數據要素定價的機理,在實踐中則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數據資源的有效定價和合理配置。為此,理順各方關系至關重要。
姚前:央行數字貨幣將惠及沒有銀行賬戶的群體實現金融普惠:國際金融論壇(IFF)2021春季會議在北京舉行。在論壇“數字貨幣與未來數字化轉型”環節,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表示,央行數字貨幣研發需要在七個方面重點考量:
一、技術路線。基于賬戶,還是基于代幣?基于賬戶和基于代幣兩條技術路線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實質上代幣也是一種賬戶,只不過是新型賬戶——加密賬戶。相比傳統賬戶,用戶對加密賬戶的自主掌控能力更強。
二、價值屬性。央行直接負債,還是運營機構負債?本質區別在于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負債一欄,記錄的是終端用戶的央行數字貨幣還是代理運營機構的準備金。
三、運行架構。雙層,還是單層?雙層架構正逐漸形成各國的共識。數字人民幣也采用雙層運營體系。個人以為,雙層運營與單層運營也并非二選一的關系。我們可設想,如果央行數字貨幣直接運行在以太坊、Diem等區塊鏈網絡,那么中央銀行可借助它們的BaaS服務,直接向用戶提供央行數字貨幣,而無須借助中介機構。單層運營可以使央行數字貨幣更好地惠及沒有銀行賬戶的群體,實現金融普惠。
四、是否計息。數字人民幣目前不考慮計息。
五、發行模式。發行,還是兌換?區別在于:前者由中央銀行發起,屬于主動供給;后者由貨幣使用者發起,屬于按需兌換。央行數字貨幣的生成是發行還是兌換?取決于它的定位以及貨幣政策的需要。
六、智能合約。數字貨幣不能只是對實物貨幣簡單的模擬,若要發揮“數字”的優勢,未來的數字貨幣一定會走向智能貨幣。當然,前期我們也觀察到一些由于智能合約安全漏洞而引發的系統災難,說明該技術成熟度還有待改進。所以央行數字貨幣應在充分考慮安全性的基礎上,宜從簡單的智能合約起步,逐步擴展其潛力。
七、是監管考量。在數字世界中,數字身份的真實性問題、隱私問題、安全問題或涉及更大的社會治理命題,需要我們做深入的研究。
姚前特別表示,已離開人民銀行,所說僅代表個人學術觀點,不代表人民銀行,也不代表其現所在機構。(新浪財經)[2021/5/31 22:57:43]
數據相關方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與數據生產消費直接相關的數據主體、數據處理者和數據使用者;另一個層次則是與數據生產消費間接相關的監管機構、國家以及國際組織。與數據生產消費活動直接相關的業務場景是:數據主體產生原始數據,通常包括識別客戶(KYC)數據、交易明細數據等;數據處理者采集并控制原始數據,通過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如客戶畫像、統計分析等;數據使用者從數據處理者獲取數據產品和服務,用于包括營銷推廣、識別風險等在內的商業目的。與數據生產消費活動間接相關的業務場景是:監管機構層面按職責對行業進行監管,比如反洗錢、反壟斷等;國家層面對數據治理進行立法,比如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并對數據跨境流動進行管控;國際組織推動全球數據標準制定,比如數據報文標準ISO 8583、ISO 20022等。
證監會姚前:利用區塊鏈技術與分布式文件系統技術,將底層技術的全量信息同步上鏈: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表示,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一個發力點是數字資產和數字金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由來已久。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尤其是區塊鏈技術與分布式文件系統技術,將底層技術的全量信息同步上鏈。平臺上的數據安全、數據隱私保護、數據跨境流動等也成為監管部門的監管重點。(新京報)[2020/12/16 15:22:30]
目前數據相關方的權益分配存在諸多不合理現象,主要體現為數據處理者利用技術優勢和應用場景優勢壟斷數據權益。數據使用者通過數據處理者獲取數據產品和服務并支付對價;數據處理者壟斷數據權益,導致數據主體無法獲得轉移原始數據帶來的收益,國家也無法獲取相應的數字稅,監管機構也因“手中無數”而面臨監管和執法困難。此外,數據處理者為了維持數據收益,往往會利用自身科技優勢自建標準,形成數據孤島和數據壟斷。
在傳統方式中,數據處理者包攬了數據存儲和數據使用;而在數據托管新模式下,數據的存儲、使用、管理相互分離,由數據托管者為各方提供公共可信的數據存儲和托管服務。數據存儲工作由專業的數據托管機構承擔,早期可從高價值數據和數據庫日志著手,以后逐步過渡到全量數據。數據處理者在監管條件下采集和加工數據,并向消費者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加工后的數據也要交由數據托管機構統一存儲。數據托管還支持監管機構和國家有關部門開展防止數據濫用、監控數據跨境流動、執法取證、征收數字稅等方面的工作。
姚前:對跨國平臺企業征收數字稅有助于維護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表示,2020年《OECD/G20關于實現包容性數字稅框架的“雙支柱”路徑的聲明》提出的“用戶參與”方案認為,用戶數據是社交媒體、搜索引擎以及電子商務等數字經濟業態價值的創造基礎,因此賦予了用戶所在國向相關數字平臺征稅的權力,且無論數字平臺是否在本國有實體存在。同時,對跨國平臺企業征收數字稅,亦有助于維護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貝殼財經)[2020/12/16 15:22:26]
數據托管新型基礎設施改變了以數據控制者為核心的傳統模式,建立以數據為中心的新型生產關系,從根本上改變了數據權益分配格局,有助于在數據消費者和數據處理者之間建立公平的定價機制(見圖1)。
從數據處理和服務流程來看:數據主體將原始數據托管給數據托管者;數據處理者取得數據,加工數據,加工后的數據產品也需要被托管;數據托管者對數據處理者的數據使用和服務過程進行監督;數據處理者可以按照市場化的方式為數據使用者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
聲音 | 姚前:解決跨境支付結算難點 傳統路徑優化和區塊鏈技術新探索都值得關注:據財新網11月24日消息,11月23日下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前所長姚前在廣州國際金融論壇第16屆全球年會上表示,解決跨境支付和結算難點,沿著傳統路徑繼續演進優化,以及通過區塊鏈等技術就跨境支付進行全新探索,這兩個發展方向都值得關注。[2019/11/24]
從數據權益分配流程來看:數據使用者消費數據產品和服務并支付對價給數據托管者;數據托管者按照規則將原始數據權益分配給數據主體,將增值數據權益分配給數據處理者;數據托管者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監管數據并配合執法取證;數據托管者按照國家要求繳納數字稅;數據托管者按照通行標準進行數據治理。
近年來,國際上在數據托管方面已經展開了探索,并在某些領域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中版權托管方面的實踐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為了實現知識傳播與版權保護兩者的平衡,全球非營利組織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許可證模式,試圖以一種自由、簡單、標準化的版權授予方式,在允許他人復制、分發和使用知識作品的同時又確保版權不受侵害。許可證類型分為六種。其中,最寬松的許可證允許再使用者只要注明出處便可以通過任何媒介分發、改編和重構原著,并且允許用于商業目的;最嚴格的許可證則僅允許再使用者以未經改編的形式復制和分發作品且只能用于非商業目的并保留原創者署名。目前,知識共享已經匯集了各類支持知識開放共享的教育工作者、藝術家、技術人員、法律專家、社會活動家及相關國際團體。他們將作品版權托管至支持知識共享許可證的內容平臺,以許可證的形式允許再使用者按照規定分發、重新混合、改編和重建原著。目前,Wikipedia、Google、Bing、Flickr、YouTube等互聯網平臺均集成了知識共享的許可證,超過14億件作品被托管至這些平臺,以許可證的形式開放共享,其中包含文學藝術、開放教育、科學研究等領域的視頻或音頻作品。
姚前:區塊鏈的四個優勢值得重視:在清華大學區塊鏈應用與投資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發表演講,他指出:對于區塊鏈的應用,中國人民銀行的數字貨幣研究所一直在進行研究和跟蹤。我們認為區塊鏈的四個優勢值得重視:1、數據防篡改、可溯源的安全性;2、異地多核系統,某一個節點受到攻擊也不會對總系統產生擾動;3、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強制履約機制;4、多方合作機制更加透明,而無需向第三方讓渡權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這一應用也有顯著的短板,主要體現在吞吐量和存儲帶寬之間的矛盾,以及數據隱私缺乏法律控制,難以對應到現實世界的具體各人,導致目前無法承載更多現實業務。[2018/4/26]
基于許可證的作品托管及分享模式,較為有效地解決了創作者權利保護與知識開放共享之間的矛盾,本文提出的數據托管思路也與之不謀而合。但值得擔憂的是,由于作品的托管機構中包括了Google、YouTube這類商業平臺,其商業逐利性很可能最終會偏離知識開放共享的初衷。有鑒于此,為了避免可能的商業利益沖突,數據托管的較好方案是:要么將數據托管在可信的非營利性公共機構,要么將數據托管在基于可信技術的Web3.0平臺。
前一個思路已有相似案例。2001年成立的美國科學公共圖書館(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S)是一家非營利性機構,其宗旨就是促進全球科學期刊開放共享。20多年來,PLOS組織了許多有影響力的期刊開放共享。研究人員可在經過同行嚴格評審后在PLOS上在線公開出版其研究成果,且成果可不受限制地被免費獲取。此外,PLOS還將與研究成果相關的基礎數據托管存放在專用數據庫,同研究文章一起發布,從而確保文章的數據可驗證、可復制、可重用,此舉有助于促進新的科學研究。總體而言,PLOS打造的交流平臺堪稱一個可信的數據托管基礎設施。
后一個思路正在積極探索中。區塊鏈技術在版權確權和維權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它可以不依賴特定機構又能有效規避商業利益與公共服務的沖突。目前知識共享正在積極研究如何將知識許可證模式與Web3.0技術融合起來,以便更好地實現知識的自由開放共享。
數據托管機構作為所有數據主體的受托者,對數據資產進行集中托管,可以有效保證數據安全、數據可控且高效利用。就像前臺的股票交易需要后臺的股票登記存管一樣,數據托管機構剛好承擔了大數據交易所的后臺基礎設施角色,從而與大數據交易所一道,構成了完整的大數據基礎設施體系。數據托管機構可以是由相關機構組建的數據托管行業聯盟,推動數據共建共享;亦可利用區塊鏈技術,基于聯盟鏈或有管理的公鏈,實現數據的鏈上托管、確權、交易、流轉與權益分配。哪種方式更好,有待在未來實踐中進一步探索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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