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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律師解讀:礦機買賣糾紛中 買家維權有何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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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坑和雷很多,礦機買賣中也同樣如此。如何避坑防雷,是礦機買賣雙方,尤其是買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虛擬貨幣價格起起落落,礦機買賣糾紛時而有之,時不時會有與礦機買賣有關的糾紛、維權信息出現在相關法院的判決書及媒體的報道之中。比如,近期A股上市公司華鐵科技的子公司華鐵恒安、眾應互聯的子公司彩量科技與相關供應商之間的采購礦機糾紛等等。

在“先付款后發貨”的行業慣例中,買家付了款,賣家延遲發貨、不足額發貨或不發貨的情況并不鮮見,而且已發貨的礦機還可能存在質量方面的瑕疵。

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對于礦機賣家的違約行為,買家可以提出哪些權利主張、其中哪些主張可能得到中國法院的支持?筆者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2017年以來部分地方法院有關礦機買賣糾紛的一些判例,簡要小結和分析如下,礦機買方或可從中得到一點風險防范和權利救濟的經驗和教訓。

1.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從礦機的功能和屬性上來看,一般認為礦機是一種專門用于運算生成虛擬貨幣的機器設備,具備財產屬性。從目前的判例來看,涉訴法院通常認為涉及礦機買賣的合同是有效的。

如在“陳某訴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比特幣礦機是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因此買賣礦機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但是,如果未來國家發改委最終出臺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同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一致,將虛擬資產“挖礦”活動列在“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下,則通過挖礦生產虛擬貨幣的活動將屬于市場主體禁止準入的領域,在此情況下,雙方為挖礦目的而買賣生產虛擬貨幣的機器設備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存有疑問。

2.要求合同解除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需有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在一些礦機買賣糾紛案中,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買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旦發生賣方違約的情形,買方只能基于法定事由,要求解除合同,買方退貨,賣方返還已收到的貨款及利息等。

紐約律師事務所Bragar Eagel&Squire已對Core Scientific提起集體訴訟:金色財經報道,紐約律師事務所Bragar Eagel&Squire已在美國德克薩斯州西奧斯汀區法院對比特幣礦企Core Scientific提起集體訴訟,可代表在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間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Core Scientific證券的所有個人和實體,并鼓勵對應的投資者聯系該公司,且必須在2023年1月13日之前向法院申請被任命為集體訴訟的主要原告。Bragar Eagel&Squire認為在整個集體訴訟期間,Core Scientific做出了重大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并且未能披露有關公司業務、運營和前景的重大不利事實,導致了投資者損失。[2022/12/29 22:13:55]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屬于不可抗力。

在“陳某訴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案中,買方曾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構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但未獲法院支持。在該案中,雙方的礦機買賣合同于2018年1月4日簽訂,而上述公告的發布時間為2017年9月4日,該公告為雙方買賣合同簽訂前就已經發生的事件,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的特征,因此不屬于不可抗力事由。

律師:美國SEC訴Ripple案可能會持續到2022年初:律師Jeremy Hogan表示,如果Ripple和美國SEC沒有達成和解,該案新的截止日期可能會推遲到2022年初。(Decrypt)[2021/6/21 23:51:47]

進一步而言,即使公告時間晚于合同簽訂時間,法律政策的出臺一般也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是情勢變更。買方如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

(2)以“七天無理由退貨”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礦機購銷合同中,買方購買礦機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通過礦機挖礦獲得虛擬貨幣收益。在此情況下,買方主張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可能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根據上述規定,受該法保護的消費行為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是消費者的生活消費行為,而非生產者的生產消費行為。

如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某訴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所指出的,比特幣挖礦機系用于生成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設備,原告購買挖礦機的目的系專門用于生產比特幣,其行為屬于投入資金采購生產工具,并非出于生活消費之需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因此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相關規定。

(3)以發生其他法定事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礦機買賣合同中,如存在其他法定解除事由的,買方可以據此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權。

如在“付玲玲、范存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買賣雙方達成了礦機購買的協議,但賣家在約定時間內僅交付了部分礦機,其余礦機一直未交付,且無繼續交付的可能。法院認為該等情形屬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款規定的情形——賣家遲延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賣家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買家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SEC律師聲稱已掌握Ripple高管轉移XRP證據 并堅持要求查看其財務信息:3月18日消息,在給Sarah Netburn法官的一封信中,SEC高級審判律師Jorge G. Tenreiro表示,SEC已取得證據,表明盡管身陷訴訟,Ripple聯合創始人Chris Larsen仍在轉移其XRP。Jorge G. Tenreiro聲稱,Ripple被告的財務狀況對其訴訟至關重要。通過獲取Chris Larsen和首席執行官Brad Garlingohuse的銀行記錄,就有可能對他們的XRP交易進行匿名化處理,并確定XRP完整的交易狀況。律師稱,沒有銀行記錄,SEC將不得不聽從被告的話。尤其是因為自從他們最后一次提供數據以來,SEC已經不得不“手動”追蹤個人被告的交易,并不能保證SEC能夠做到確定其XRP代幣銷售和Ripple鏈的完整信息。

此前消息,Ripple高管Chris Larsen和Brad Garlingohuse被控個人獲利6億美元,美國SEC要求獲得其財務信息。隨后,Ripple高管拒絕美國證交會查閱其個人財務記錄。(U.Today)[2021/3/18 18:56:25]

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根據《合同法》等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

在礦機買賣糾紛中,作為守約方的買家,可以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要求賣方承擔相應形式的違約責任。

(1)要求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在礦機買賣糾紛中,如果買方已經履約,而賣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礦機的,除非存在上述規定中列出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否則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比特大陸聲明:已聘請律師團隊追究詹克團方的相關法律責任:6月3日消息,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近日,我司知悉詹克團等人以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名義行事,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及正常運營,特將相關事項鄭重聲明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起至今,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唯一股東為BitmainTechnologies Limited (以下簡稱“香港比特公司\"),香港比特公司持有北京比特大陸公司100%的股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北京比特大陸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 “股東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并行使權利機構的職權”,香港比特公司有權決定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選任事宜。

三、香港比特公司已于2019年免去詹克團在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職務,詹克團已不是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無權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比特大陸公司從事任何活動。

四、鑒于被免職后,詹克團仍以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名義行事、惡意干涉公司正常經營、涉嫌偽造公章等行為,公司已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處理相關事宜追究詹克團方的相關法律責任。

五、若任何合作方及相關人員收到詹克團等相關人員的威脅,或被要求向詹克團方等第三方人員履職、交接工作材料等,切勿輕信,我司堅決維護合作方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正常運營。[2020/6/3]

如在“付玲玲、范存益買賣合同糾紛”及“付玲玲與段曉杰買賣合同糾紛”等案中,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被告僅向原告交付了部分礦機,其余礦機無法交付,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法院應原告的要求,判令合同解除。

(2)采取補救措施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聲音 | 美國稅務律師:如果將比特幣轉移到生前信托,通常不需要單獨繳稅:據CoinDesk消息,稅務律師Robert W. Wood稱,美國國稅局將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視為財產。這意味著每筆財產轉讓都可能引發稅收,對接受者和轉讓者都造成稅收沖擊,關鍵問題是轉讓時的市場價值。一些加密投資者將加密放在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法律實體。另一途徑是持有加密資產的信托。 在北卡羅來納州稅收部訴Kimberley Rice Kaestner 1992年家庭信托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表示,若沒有最低限度接觸,一個州不能對州外居民的信托收入征稅。 我們應該注意到信托可根據其類型以不同方式征稅。人們常使用生前信托進行房地產規劃,但生前信托不單獨征稅。如果你將比特幣轉移到生前信托,通常不需要為此繳稅。因為生前信托并非獨立納稅人,你仍然在個人納稅申報表上報告以后出售的收益或損失。也有非授予人信托,轉讓人不會因其被征稅。這些是單獨征稅的,且必須提交單獨的信托納稅申報表。信托稅規則可能很復雜,這意味著信托本身要繳稅。對受益人分配可征收另一種稅。信托公司在哪納稅需要看情況。有些信托是外國的,這些規則很復雜,但是如果你是美國人,不應該假設你可以通過外國信托來逃避美國稅收。[2019/7/7]

在礦機買賣合同中,如賣方交付的礦機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問題,且雙方未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也未達成補充協議的,買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賣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在《合同法釋義》中對上述條款的解釋及司法實踐,實務中守約方可向違約方主張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中直接損失一般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在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A)利息損失

在買方已經按照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機價款,但賣方僅交付了部分礦機的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返還未發貨礦機部分所對應的價款,且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在“屈鵬、佛山市豫鵬飛粵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和“付玲玲與段曉杰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均已經足額支付了全部購機款、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全部礦機,法院判決被告原告支付自起訴日或合同解除日至被告實際返還未交貨部分對應的貨款之日止的利息。

(B)虛擬貨幣收益損失

在礦機買賣合同簽訂后,如果賣方不按合同約定足額、及時交貨,可能會出現買方無法及時獲得礦機用于挖礦、從而錯失虛擬貨幣收益的情況。

對于該等情況下虛擬貨幣的收益損失,是否屬于可得利益損失,從目前的判例來看,買方主張該等間接損失的,較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如在“范存益與陳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基于以下兩個理由,未支持原告主張的、因被告無法交付礦機而產生的比特幣收益損失:(a)該等礦機是否產生原告主張的收益金額無法確定,原告提交的挖礦收益計算表及比特幣價格截圖并不能證明其該項損失,并且(b)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3年12月3日聯合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證據不足,且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支持。

從法院的上述論述來看,在該案中,原告的主張未獲法院支持的原因不僅在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礦機能否產生原告主張的收益金額,也在于其主張有違法律規定。據此來看,進一步而言,即使買方可以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賣方未按合同交貨而發生的比特幣收益損失,甚至被告也認可該等損失,法院也可能會因為現行監管政策對比特幣貨幣屬性的否定性評價的緣故,而不支持原告的主張。

(C)礦機漲價損失

礦機價格通常會隨著虛擬貨幣的價格走勢、供需行情的變化而變化。在礦機買賣合同簽訂后,如果出現礦機市場價格陡漲,賣方因此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買方可以考慮要求賣方賠償礦機漲價損失,但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存在不確定性。

在“范存益與陳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賣方未按約定向買方交付礦機,買方曾主張其遭受礦機漲價損失,并提供了其與賣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錄音資料。但是,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證據僅為原告的單方陳述,同時,涉訴借條未明確注明礦機漲價造成損失的金額及計算依據,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來印證其該項主張,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該等主張。

從法院的判決書來看,如果原告能夠證明礦機漲價造成損失的金額及計算依據,被告也認可的,則原告的該項主張可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在現實發生的糾紛中,被告認可原告該等損失的可能性恐怕不大,原告的該項主張獲得法院支持的難度可能也不小。

筆者注意到,礦機買賣合同中買方的漲價損失主張有點類似于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家的房屋漲價損失主張。在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后,因房屋的市場價格攀高,賣方毀約,拒絕履行交房義務的,買方往往會要求賣方賠償房屋漲價損失。在一般司法實踐中,如雙方未能協商確定房屋漲價損失的,法院多會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交付定金的數額、房屋價格上漲和雙方的合理預期等因素,酌情確定。但是,在礦機買賣糾紛中,對于買方主張礦機漲價損失的,法院是否會比照并參考房屋買賣中的漲價損失確定原則,尚無先例。

(D)賣方未供貨、買方為履行轉售合同高價購機的損失

在一般貨物的買賣法律關系中,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已知曉或可預見買方購買貨物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用于轉售給相關第三方賺取差價收益的,賣方延遲交貨或不交貨,導致買方產生轉售合同下的可得利益損失,買方通常可以要求賣方賠償該等損失。

在礦機買賣糾紛中,如果賣方在與買方簽約時,即已預知買方購機后將轉售給特定第三方獲得差價收益,但賣方仍不按約定交貨,導致買方不能獲得轉售合同如約履行可獲得的收益時,法院是否會支持,在什么情形下、多大程度上會支持買方的主張,尚不確定。

在“付玲玲與段曉杰買賣合同糾紛”中,買方已按買賣合同支付了全部合同價款,但賣方僅交付了部分礦機,而買方此前已經與相關第三方達成了礦機轉售協議且已收取了第三方的預訂貨款,為不對第三方構成違約,買方以當時的市場價格在市場上購買了相應礦機交付給了該第三方。對于賣方未能及時供貨、買方為履行轉售合同而高價購機產生的損失,買方曾要求賣方賠償,但之后買方在訴訟中主動放棄了該主張。

(4)定金罰則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作為的擔保。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礦機買賣合同中有關于定金的約定,且買方已經支付了定金,假設賣方之后未發貨或僅發貨了部分礦機的,屬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行為,構成違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在“屈鵬、佛山市豫鵬飛粵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對于被告僅部分發貨的行為,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了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

(5)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如果買賣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約定,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但是,違約金與定金不能同時適用,賣方有權選擇擇一適用。并且,如果違約金金額過分高于買方遭受的損失的,賣方可以要求裁判機關減少賠償數額;反之,買方可以要求增加賠償數額。

即使是對于普通貨物的買賣合同爭議,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相關索賠主張也還存在諸多模糊和爭議之處。當買賣的標的貨物是虛擬貨幣挖礦機時,在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上不可避免地將面臨更多的問題,比如法律變革環境下礦機買賣合同的有效性、買方的身份是消費者還是生產者、相關損失主張能否獲得支持等。

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坑和雷很多,礦機買賣中也同樣如此。如何避坑防雷,是礦機買賣雙方,尤其是買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為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少損失,礦機買家首先需要關心和了解相關政策導向;其次,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約定清楚標的物的數量、價格、質量標準、交貨和付款期限、單方解約的情形及違約責任;最后,在糾紛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積極收集證據、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作者:張凌,瀚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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