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颯
前天還在某通證經濟的論壇與業內老友們PK,颯姐認為涉幣類業務的刑法風險很重,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際上虛擬幣的反洗錢任務艱巨,且有道德風險,一不小心就會跟洗錢等犯罪掛鉤,我們以往更關心ICO項目方、交易所,大家認為數字錢包的合規性較好,然而某大型數字錢包的跑路,讓我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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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包,要做怎樣的錢包
9.4之后,幣圈朋友紛紛出海尋找法律和政策凹地,有些朋友來到新加坡,設立基金會開始嵌套海外架構;有些朋友來到鄰國日本,與本地大佬合伙開設涉幣交易所或進行OTC交易;有些朋友來到香港地區,爭取持牌經營虛擬幣配售業務;有些朋友遠渡重洋到美國幾個州,尋求SEC的寬宥,爭取STO的機會。
肖颯: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將使洗錢犯罪發案率逐步下降: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數字貨幣的普及將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起到重要作用,進而會對反洗錢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有所助益。可以預見,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的升高,我國洗錢犯罪的發案率將會逐步下降。(證券日報)[2020/4/24]
我們無從反對,因為法律是local的,并不是統一的,每個國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傳統,有自己對于“證券”的理解和管理手段。然而,對于錢包,我們確實放松了警惕。
2014年有個案子,在廣東某市幾位慌張的持幣者來到派出所報案,他們的比特幣被一個叫做XX的搬磚網站給“黑了”,而這個網站的制作者是一位年輕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內個,后來颯姐成了這位年輕人的辯護律師,當時定的罪名為詐騙罪,我們認為不構成詐騙......
聲音 | 肖颯:虛擬貨幣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為割韭菜的鐮刀 將被認定為犯罪:今日律師肖颯發布文章《我為什么反對市值管理“虛擬幣”?》,肖颯總結到目前幣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幣、以太坊等進行交易型操縱市場;用黑嘴、搶帽子、職業喊單人、信息發布節奏等進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時,還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與韓國、日本、新加坡、直布羅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戰略合作,炮制國家法幣等概念;最后一種是充滿技術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響行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斬殺韭菜,使用嚴苛的手段剝奪其他人的交易機會(80%+)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如果項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為了“穩定幣價”,為項目研發和企業發展贏得寶貴時間,為了托住市場而不是砸市,結合充分的客觀證據,可以出罪。還有根據損失與市值管理的因果關系來定性損失。[2019/8/19]
當下,交易所基本被擠出內地;ICO及變相ICO被認定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幣圈除了自媒體、培訓和錢包之外,幾乎全軍覆沒。自媒體背后有沒有交易所,咱們不指責;培訓的法律風險最小,就是比較難推廣;數字錢包,因為有民法總則對“虛擬財產合法保護”的規定,加之有一定IT科技含量成為鏈幣兩圈交叉的領域。
聲音 | 律師肖颯:STO在我國無“法律豁免”: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律師肖颯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其中美國是“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而我國是明確禁止。由于對于“證券”這個詞匯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STO的態度大相徑庭.....美國法律里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STO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并非所有對資產的等額分份都能被視為一種證券),而且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因為我國市場主體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可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2018/12/4]
本本分分,只求安全性能的數字錢包,合法合規;但是,劣幣驅逐良幣,老老實實不被別人偷走幣,這樣的需求遠遠不及,“存在我錢包里可增值”誘惑可人,于是,幾乎所有的數字錢包都動了心思,讓數字資產增值保值,于是引發了一系列風險。
金色獨家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篡改區塊鏈數據在我國早已有相關法律規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區塊鏈數據或面臨14年以下監禁,金色財經特邀請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此事件進行解讀,肖颯表示:篡改區塊鏈數據在美國將屬于犯罪行為,而在我國已經是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高刑期為十五年。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定罪處罰。如果修改區塊鏈數據,導致共識機制出現問題,或者影響了鏈上其他應用程序,造成了財產權損失或者數據滅失,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01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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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颯姐辦理的涉幣案件,在以往都被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認為是侵財類案件,也就是說:辦案機關將涉虛擬幣的案件當做一般侵犯老百姓財產權的案件進行處理。
讀者就不要僥幸說只罰錢,不判刑的情形了,多數情況還是要定罪判刑,當時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
這幾年的趨勢有變化,隨著我國司法機關對區塊鏈技術的了解,對虛擬幣等新事物的熟悉,在認定虛擬幣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時,并不拘泥于2013年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樣的窠臼,而是將比特幣之外的虛擬幣,認定為“數據”而非“財產”,因此,罪名變化為:刑法第285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科技、尖端科技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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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行為也構成犯罪
幣圈的朋友說,我們只是技術外包團隊,甚至沒有正式合同,大家兼職做點好玩且刺激的事兒。我們必須遺憾地說,技術人員的風險一點都不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在某交易所或某錢包增值環節,如果在數據回滾或其他暗箱操作中出現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計算機程序等行為,幫助其完成該行為的技術人員構成犯罪。
同時,讀者也會關心,既然虛擬幣如今被當做“數據”,數據值錢嗎?法律會如何看待數據的竊取等問題呢?
按照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可納入犯罪處理。這就是入罪門檻,請諸位老友捫心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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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
數字錢包跑路案件,涉嫌的罪名可能很多,我們在前文已經描述過:詐騙罪、洗錢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我們認為大家往往會忽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因而,我們想做一點普法工作,讓業內朋友了解司法觀點的沿革,對于罪名、刑期等有適當的心理預期。
至于大家關心的引渡等問題,我們在本文中就不一一分析了。近半年來,幣圈從熊市逐漸走牛,投入其中的95后程序猿越來越多,大家的錢也許都是從各類金融機構借出來的,懇請諸位不要既當受害群眾,又當犯罪嫌疑人,雙重煎熬的滋味可不好受。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在最近接受《財富》雜志的杰夫?羅伯茨(JeffRoberts)采訪時,瑞波公司CTO大衛?施瓦茨談到了該公司xRapid的主要目標,以及該公司在提高XRP市場采用率的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1900/1/1 0:00:006月19日,萊特幣基金會宣布與Bibox、Ternio合作推出聯名借記卡BlockCard,將允許用戶在全球線下實體店或線上場景使用LTC、BIX和Ternio.
1900/1/1 0:00:00特大喜訊!! 據權威數據統計網站Coinmarketcap數據統計:EGT24小時最高報價0.0548美元,突破新高,24小時交易量超5876萬美金,目前流通市值超出2.18億美元,排名第38.
1900/1/1 0:00:00火星財經APP一線報道,近日在舊金山舉行的比特幣2019年會議上,Blockstream首席執行官AdamBack表示,比特幣的發展速度遠遠超出人們的預期.
1900/1/1 0:00:00據GOKO交易所官方公告,為回饋廣大新老用戶對GOKO交易所的支持,現GOKO交易所聯合BWS項目方,共同推出“GOKO糖果季·第八期”BWS空投活動.
1900/1/1 0:00:00初次見到胡俊,是在她公司的會議室里。她就安靜地坐在那兒,瘦瘦小小的她和背后一整墻的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形成了鮮明對比。她告訴我說,昨天剛剛去做了新發型,為了讓自己看起來不那么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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