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加密貨幣的流行,炒幣之風興起。一些加密貨幣項目經歷了價值的大幅增長,有人因此獲得巨額收益,成了江湖上的“暴富神話”。然而幣圈水很深,錢包鏈上交互、交易所安全性識別和風險把控具有一定的門檻,讓一些小白用戶望而止步。還有一些用戶一頓亂操作,導致在投資交易中產生巨額虧損。
一些混跡幣圈多年的資深人士“為愛發電”,便伸出了援手。小白用戶寄希望在幣圈賺一筆,把自己的數字資產交給專業人去打理,雙方之間的委托交易就這么達成了。
幣圈變幻莫測,賺錢了大家自然相安無事。虧錢也是常有的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少。由于我國沒有對虛擬貨幣進行專門立法,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本文主要聊聊委托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糾紛法院會怎么判。
01 我國對于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
我國對于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主要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即:
Haru Invest:已起訴B&S Holdings以追回資產,公司賬戶和錢包已委托給托管機構:7月1日消息,在韓國運營的數字資產管理平臺Haru Invest在官網上發布更新稱,該公司已對B&S Holdings提起訴訟,并通過媒體獲悉,作為調查的一部分,B&S Holdings已被扣押和搜查。
關于剩余資產分配的詳細計劃是否已制定,Haru Invest表示,已經開始準備追回和分配資產,但由于虛擬資產的性質,管理資產的回收和分配預計需要時間,此外,公司被指控的事實將影響有關分配的決定和程序,這可能需要更多時間。關于是否計劃進入破產管理或出售公司,Haru Invest表示,盡管存在考慮法院管理和出售的可能性,但鑒于目前的情況,最謹慎的做法是采取最大限度的法律行動并收回現有資產。為主動降低黑客攻擊、盜竊或丟失等潛在風險,已采取必要措施,將賬戶和錢包委托給加密貨幣托管機構托管。
此前消息,Haru Invest已于6月14日暫停存提款請求。[2023/7/1 22:11:59]
重慶忠縣法院:委托投資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金色財經報道,據重慶忠縣法院公眾號,忠縣法院對一起虛擬貨幣投資案件作出宣判, 判決不予支持原告敖某的訴訟請求。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委托投資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民事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敖某自行承擔。[2022/7/30 2:48:08]
我國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金融活動的規范,從最初否認其貨幣屬性,延伸到對機構的管控,逐步深入到虛擬貨幣融資和投資活動。
對于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態度從“不應”到“不得”再到“嚴格禁止”。
對于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從“風險提示”轉為“風險自擔”,進而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則對相關民事法律行為亦即合同的效力進行明確否定。
可見我國對于虛擬貨幣的金融監管逐步加強的趨勢,從規范的內容、主體和后果多方面加強監管。雖然上述文件的效力級別只是部門規范,但卻體現了我國監管層目前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保守監管態度。
Block.one委托咨詢公司Prysm Group分析EOS公鏈的質押獎勵模型:Block.one最近委托著名咨詢公司Prysm Group對EOS公鏈的質押獎勵模型的影響進行了分析,該分析并不是計劃,僅是對EOS社區的建議。
該分析中的主要思想之一涉及通貨膨脹。目前,EOS的膨脹率為1%,通過將通貨膨脹率提高到1.2%至3.8%之間,可以為投票者和區塊生產商提供經濟激勵。此外,區塊生產商如果表現不盡如人意,可能會引發懲罰效應,從而降低通脹帶來的回報。
從整體通脹率1.2%到3.8%,區塊生產商將獲得至少32%的總通脹回報,這取決于整體通脹率,應占EOS年總供應量的1.2%。根據整體通脹率的不同,質押者最多可獲得總通脹回報的68%。還考慮了提款限額,但前提是EOS社區認為對提款的限制是有益的。該模型建議每7天提款一次,每次提款限額為質押資金的67%。替代方案建議每天限制一次但不限額。
模型既有對良好行為的積極激勵,也有對損害網絡的行為的消極激勵。如果區塊生產商A未能生產,則所有區塊生產商和正在投票/質押的代幣持有人的獎勵也會在一段時間內下降。
Block.one發布了基于質押的投票和獎勵機制代碼,并且為代碼創建了bug賞金程序。(EOS.Writer)[2021/5/3 21:20:26]
02 虛擬貨幣委托交易案例大賞
Bitget計劃委托增加閃電開平倉掛單:據官方消息,今日Bitget在永續合約計劃委托中,增加了執行價格以閃電開倉/平倉,即以最優成交價進行掛單的功能。用戶可根據自身需求在計劃委托下進行合理設置,同時請注意風險控制。計劃委托可免去用戶盯盤,提前對某一價格進行掛單交易,合理掌控盈虧區間,最終達到止盈止損的目的。[2020/6/10]
在我國當前從嚴監管的態度下,法院傾向于認為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合同因違反我國監管要求和金融秩序,認定相關合同無效,但在檢索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有趣的案例。
張某是一位幣圈資深玩家,自己炒幣之余向朋友王某安利比特幣。王某見張某炒幣收益可觀,也萌生了炒幣的想法,奈何作為幣圈小白,不懂其中的套路,于是向張某轉賬人民幣,委托張某幫其購買比特幣并進行理財。3個月后張某向其展示個人銀行賬戶的余額并表示這些是買比特幣賺的錢。看來幣圈果然能賺錢。
然而,好景不長,一個多月后,張某在與王某甲微信聊天時告知購買了比特幣的期貨,并表示存在保證金歸零的風險。后因兩人未能足額繳納保證金,王某遭受損失。本想給朋友一個驚喜,小資金撬動大收益,不曾想驚喜變驚嚇。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形成無償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投資比特幣現貨和比特幣期貨的風險相去甚遠,張某作為受托人,應當勤勉盡責,但實際上未經委托人王某同意,私自將投資款改變用途,具有重大過失,應當向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認可雙方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并從比特幣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區別上認定受托人存在重大過失,最后不僅支持了賠償原告投資款的訴訟請求,還支持了相關利息損失的金額,可謂大獲全勝。[(2020)閩0205民終4592號]
黃某與張某簽訂了《數字貨幣量化委托協議書》一份,約定黃某以個人名義將USDT幣(擬約人民幣200000元)委托給張某進行托管,并全權委托張某進行數字貨幣投資量化交易等運作;張某在協議到期日,保底歸還黃某所委托等量的數字貨幣;委托時間為一年,一年后被告未按約歸還款項,僅歸還95760元,尚欠104240元未歸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涉標的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雙方關于該交易物的委托托管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數字貨幣量化委托協議書》屬于無效合同。案涉投資款被告張某應當予以返還。因黃某明知委托投資虛擬貨幣違反國家規定,具有過錯,不支持利息賠償的主張。[(2021)浙1003民初2034號](相似案例:[(2022)陜04民終1225號])
小陸、大路簽署《財務顧問協議》,約定小陸完全委托大路管理其數字貨幣賬戶(中小客戶數字資產由乙方賬戶代持),除了盈利提成外,大路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大路承擔甲方賬戶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虧損。2019年12月25日,大路出具欠條,內容為,在為小陸理財期間,造成嚴重虧損,愿意賠償數字貨幣60個BTC,如到期未還,以約定的人民幣兌換方式償還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署的《理財顧問協議》因違反法規規定無效,但據此產生的欠條具有相對獨立性,且屬于結算賠償協議,雙方都予以認可,應當按照欠條執行。判決大路返還60個比特幣。[(2021)滬01民終16047號](相似案例:(2021)粵0307民初8199號、(2021)滬0114民初22216號、(2022)滬0105民初4886號、(2023)遼0202民初773號)
03 虛擬貨幣投資糾紛,律師怎么看?
雖然在實踐中,涉及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存在糾紛類型新、法律依據少、司法裁判不統一等多方面的問題。一些法院的說理中提到,比特幣不被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承認其貨幣屬性,但持幣人仍然享有其中的財產權益。這樣的觀點無疑是對幣圈人財產的一種保護。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對虛擬貨幣投資糾紛過去一刀切不支持、各地裁判不統一的現象進行了回應,明確對于委托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糾紛,要結合委托時間、委托事項發生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考量。
由此可見,司法裁判的口徑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積極主張權利不僅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另一方面來看,也推動著理論研究、法學實踐的不斷深入。未來,希望通過幣圈人的共同努力,能夠不斷拓展數字資產保護的方式和途徑。
劉紅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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