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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區塊鏈的法學視野:問題與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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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 100081

基金信息:  中央財經大學新興交叉學科建設項目“金融系統安全與區塊鏈監管科技”(2021-03)

本文發表于《學術論壇》2023年第3期。

[摘 要]主流刊物發表的成果表明,一些文科背景的法學學者對區塊鏈知識存在認知局限。有的學者忽略了聯盟鏈與公有鏈的重要差異,未能理解區塊鏈法學研究的核心,相關見解與立法建議缺乏可行性或必要性。公有鏈對法制(理論)與監管的挑戰最大,其經濟激勵機制以加密資產為核心,基于代碼的去中心化治理機制缺乏明確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突破了法制(理論)與監管框架,理應成為研究重點。法學視野下區塊鏈研究進路需要學者事先儲備深厚的技術知識,聚焦于加密資產與去中心化金融領域,在學術增量方面下足功夫。

[關鍵詞]區塊鏈;加密資產;激勵機制;金融監管;去中心化金融 

自比特幣于2009年初誕生以來,其依托的底層技術——區塊鏈被稱為互聯網出現后最為重要的技術革新。區塊鏈標志著中心化的信息互聯網向去中心化的價值互聯網突破,因此近年成為法學及金融監管領域研究熱點。如有學者在研究綜述中指出,在應用方面,金融領域和主權貨幣領域受到的關注最多 1 。這種形式上去中心化的價值互聯網給法制(法學理論)與金融監管帶來巨大挑戰,需要法學界貢獻有價值的學術智慧予以應對,但主流學術刊物發表的一些成果存在許多問題,當下亟須反思。為此,本文首先將分析近年主流法學研究存在的諸多認知局限;其次分析一些研究因忽略聯盟鏈與公有鏈的差異,導致相關對策與立法建議缺乏可行性或必要性;再次在比對聯盟鏈和公有鏈差異的基礎上,剖析公有鏈法學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基于公有鏈的加密資產與去中心化金融應成為法學研究主要對象;最后針對當前研究的欠缺,探討去中心化金融的規制路徑。

近年來,國內外主流法學界的區塊鏈研究論文數量猛增,但一些成果表明,文科背景的法學學者對區塊鏈存在較大認知欠缺,試析如下。

一些法學學者認為量子計算出來以后,區塊鏈的加密算法將失效,存在巨大風險。國外學者認為,區塊鏈系統以現代密碼技術為基礎,隨著計算能力的不斷進步,這些機制的基本弱點更難以消除。例如,量子計算機能夠破解性能最強的普通電腦難以破解的加密算法 2 。國內學者亦謂,區塊鏈所采用的密碼學技術能夠增強系統的安全性,但也并非無懈可擊,一旦密碼被破解,交易信息乃至數字簽名均有被篡改的可能 3 。區塊鏈代碼本身就存在被破解的可能,伴隨著計算能力的提高,使用量子計算機就能夠破解區塊鏈加密算法 4 。將來量子計算能輕易破解基于加密算法構建的網絡系統,輕則可以通過竊取節點賬戶信息(如私鑰等),給有關區塊鏈參與者造成難以彌補的財產損害和隱私泄漏,重則可以憑借超強算力篡改大部分節點賬戶數據控制整個區塊鏈系統 5 。

這些見解潛在認定量子計算技術快速發展,卻均默認加密算法技術恒定不變。技術專家指出,要獲取足夠數量的量子比特充分發揮量子算法的計算優勢仍有很長的路要走。為保證金融行業的后量子安全,學術界已率先提出了后量子密碼算法 6 。如果未來有能力構造實用大型量子計算機,應對量子威脅的方法主要集中在發展量子密碼和后量子密碼這兩方面,現有研究已有明顯進展 7 。業界主流觀點認為具備破解非對稱密碼能力的量子計算機需10年以上才能投入使用,應對量子計算攻擊對非對稱算法的安全威脅,目前業界主要有兩類解決思路:一類是使用量子密鑰分發(QKD)網絡進行對稱密鑰協商,保護密鑰安全性;另一類是研究后量子密碼算法(PQC),直接替換現有的非對稱算法 8 。技術專家還指出,量子物理支撐了量子計算,卻也在抗擊算力破解方面提供了量子密碼 9 。量子計算技術發展的同時,各國在同步研發抗量子加密技術,上述法學研究者的見解恐怕過慮了。

有學者稱,參與節點可以不給“礦工”任何支付,但是其交易數據就不能寫入區塊鏈 10 。這個觀點較絕對。首先,有的交易者支付零手續費(0 fee),交易數據同樣能寫入區塊鏈 11 。其次,存在一些交易免費的公有鏈,比方基于區塊鏈游戲“Axie Infinity”而創立的公有鏈“Ronin”,每天為每個錢包提供多次免費交易機會。最后,交易者可能在線下與“礦池”達成某種合作,“礦池”在鏈上免費將交易者的交易信息寫入區塊鏈。

有的學者對“去中心化”理解存在偏差,認為區塊鏈可以幫助去中心化。比如,瑞波(Ripple)就是去中心化的全球支付系統,不依賴任何機構擁有或運營,便于人們在全球范圍內快速、低廉地完成轉賬和支付。這種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技術能夠降低國際支付系統中的重大風險和成本 12 。理論上瑞波的構成節點無須許可即可接入,形式上呈公鏈,但實質是僅由瑞波公司(Ripple Labs)運營的私有鏈,瑞波支付系統由瑞波公司掌控。近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瑞波幣過于中心化,具有證券性質,因而起訴瑞波公司。但實際上瑞波公司未采取去中心化思維運營瑞波幣,瑞波幣遠未達到去中心化程度,持幣用戶并非通過“采礦”獲取瑞波幣獎勵,瑞波幣均由該公司統一發行和發售 13 ,視之為“去中心化的全球支付系統”有違事實。學者對區塊鏈常識判定錯誤,難免扭曲相應法學理論或對策建議。

有學者認為區塊鏈實現了“絕對匿名”,區塊鏈中的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并不知道對方的身份。為解決區塊鏈糾紛的民事管轄權難題,學者認為可以在區塊鏈社區搭建前,在社區植入一種數據庫應用,以協助法院扭轉因區塊鏈管轄權不確定而帶來的弊端。該預留接口可以使法院憑借數據輸入嵌入區塊鏈中,借此擴展法院管轄權 14 。事實上,比特幣和以太坊等主流區塊鏈并未實現“絕對匿名”,由于交易的公開性,應用先進的數據分析與追蹤技術,執法機構可解析出多數加密資產持有者的真實身份。主流加密貨幣相關社區及其對應的區塊鏈項目早已成熟,運行多年,不大可能“在社區植入一種數據庫應用”以滿足法院的管轄權要求。因此,這類見解恐怕偏離實際,方案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學者提出把實名制應用到區塊鏈特定領域,將有助于緩解網絡主體的隱匿狀態與真實身份查證不一致的問題 15 。這在著名公鏈上缺乏可操作性,在諸如達世幣、零幣等以交易軌跡保密、注重絕對隱私為技術特征的區塊鏈網絡更無從談起。因此,這類法律規制思路只是“聽起來很美”。

一些學者的認知偏差使其設想的某些風險規制路徑難以實現。有學者提出,代碼漏洞在智能合約上線之前都應被仔細地逐一排查,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一旦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補漏指令,應在合理時間內對區塊鏈漏洞采取及時修訂等措施 16 。實踐中,智能合約無論怎么經由人工細致審計,總可能存在種種代碼漏洞隱患,無風險的智能合約并不存在。比如在2020年8月,去中心化區塊鏈金融項目Yam Finance被發現存在致命技術漏洞后,其對應發行的加密貨幣YAM在37小時內歸零,YAM持有者大多血本無歸 17 。此類風險事例近年來時有發生。筆者調研的區塊鏈安全技術公司對外推出智能合約代碼審計服務,這些公司在服務條款中均約定,審計后的合約代碼出現技術風險,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技術審計公司只能盡勤勉義務,無法保證代碼絕對安全。

有學者認為區塊鏈技術理論上可以把法官從事實判斷中解放出來,區塊鏈技術是在事實問題上對法官的完全替代 18 ,這一論斷過分抬高了區塊鏈的功能。行業專家指出,區塊鏈可追溯性、防篡改等優勢主要是在信息上鏈后的階段創造價值,但要保證用戶相信的信息確實是真實準確的,還要從信息的源頭入手,保證信息上鏈前沒有被篡改過,這是單一區塊鏈技術無法做到的 19 。

近年主流研究對諸如加密貨幣法律屬性或反洗錢等區塊鏈細節問題的探討居多 20 ,對區塊鏈關鍵問題的綜合研究有待深入。在過去幾年,英文頂尖法學刊物的相關研究亦多就某個細節就事論事,如對比特幣、ICO等簡要提出風險應對政策的研究模式 21 ,或用證券法的思路規制交易所 24 ,或以證券法的固有概念簡要評估加密貨幣法律屬性為商品還是證券性質 25 ,等等。這些涉及前沿科技的法學研究多流于對細節的長篇大論,只是從傳統法學視野出發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未充分把握區塊鏈的關鍵問題,未對區塊鏈形成全局觀。包括區塊鏈在內的前沿科技對既有法制體系和理論產生沖擊,對這些挑戰可能導致的社會變革,一些學者缺乏綜合眼光,或以舊有法學理論應對新風險,習慣在較淺層次針對某個細節展開分析。有學者批評道,“目前大多數與區塊鏈法律問題有關的研究聚焦于區塊鏈技術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制和法律科技應用等實務性問題,而真正深入思考區塊鏈可能對傳統法律帶來的深遠影響的研究相對稀缺,映襯出當前學術界對區塊鏈法律問題研究的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傾向” 26 。筆者認為,提升區塊鏈法學研究的學術品位,應把握區塊鏈的法學核心議題,將實踐問題與理論問題有機結合,才能為法學研究貢獻有價值的學術增量。

去中心化電子協議簽署應用 EthSign 集成 The Graph 以進行實時區塊鏈索引:去中心化電子協議簽署應用 EthSign 集成區塊鏈數據索引項目 The Graph 以進行實時區塊鏈索引。The Graph 解決了 EthSign 2.0 依靠掃描 event 來跟蹤智能合約狀態從而導致智能合約加載過慢的問題。[2021/6/12 23:32:45]

除了上述學者對區塊鏈知識的認知偏差,一些國內學者并未注意到區塊鏈技術內部結構的顯著差異,未針對聯盟鏈和公有鏈區分差異化的規制方式,嚴重影響學術研究的價值。

主流英文法學刊物中,相關研究多將公有鏈作為當然研究對象,如有學者將之定義為:區塊鏈是在去中心化的、點對點的計算機數字網絡運行的數字賬本,便利各類在線交易 27 。不同區塊鏈類型的差異使其相應的法律風險與規制方式理應有所區別。國內一些法學學者較少注意到公有鏈與聯盟鏈的主要區別,提出的一些規制對策難免無的放矢,可能會負面影響相關立法。一些學者雖注意到這種分野,但在提出歸責路徑時,實際上將面向聯盟鏈的對策適用于所有區塊鏈類型,比如認為區塊鏈平臺提供者應當是適格的法人組織 28 。一些研究區塊鏈金融規制的學者把區塊鏈平臺∕企業作為規制對象 29 ,這基本上針對聯盟鏈形式才適用。公有鏈多為極其松散的治理模式,缺乏法人組織等特定控制實體,上述歸責路徑或類似“屠龍術”。有學者謂,網信辦是區塊鏈信息服務監管執法機構,其應增強可操作性,包括對信息服務提供平臺應強化其安全管理人責任,設置安全保障義務,并設定懲罰性損害賠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系統開發人員原因導致的損害,因為系統開發錯誤屬于系統性漏洞,影響范圍較廣,應當施加定期審計義務,按照過錯推定原則予以追責;對系統服務人員和運營人員,可以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30 。這事實上均是應對聯盟鏈的典型規制思路,對公有鏈恐怕緣木求魚。

按照區塊鏈上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查詢、加入網絡節點是否需要許可,區塊鏈通常分為公有鏈(非許可鏈)和聯盟鏈(許可鏈)。公有鏈中任意節點不經許可,參與者即可自由加入或退出區塊鏈網絡。公有鏈允許任何用戶參與交易,全部賬本數據公開透明且由多方共同維護。聯盟鏈的節點經授權許可,方得以加入,各節點多為商業機構。公有鏈的節點通常是匿名(或假名)的,聯盟鏈需要提供成員管理服務,以對節點身份審核 31 。

聯盟鏈通過特定機構間的業務合作獲益,諸如數家銀行間為實現低成本多方協作而搭建聯盟鏈,在多方協作過程中各節點所屬機構已經獲益,不需其他經濟激勵機制吸引開發者、用戶或投資者參與,因此聯盟鏈的應用場景可以不需要發幣。在2019年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生效 32 ,《規定》是中國監管機構首次嘗試對區塊鏈行業推出長效監管的部門規章。不過,鏈上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性,無法被單方面消除。如果有人將違規信息以一條交易信息的附加信息添加到公鏈上,該信息將永久存在于公鏈上。聯盟鏈的信息寫入權限由某個組織或者機構全權控制。聯盟鏈僅限聯盟成員參與,責任主體較明確。如技術專家所述,一個聯盟鏈只允許特定的和預先驗證過的人通過網絡訪問并傳輸任何類型的價值。在該系統中,共識機制由預先選定的節點組織控制和管理,即使區塊鏈在公共網絡中工作,它仍然是受限的,只能由特定的節點組成或甚至單個節點控制和維護 33 。聯盟鏈的信息僅限特定網絡節點共享,公眾未經授權無法查閱,危害性有限,現有法律與監管框架基本足以應對。近年來據《規定》要求備案的企業均為聯盟鏈參與節點,其必要性實有再思考之余地。

與公有鏈相比,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聯盟鏈易被有效規制。其一,聯盟鏈用途多為傳統企業借之實現區塊鏈賦能,對傳統實體行業改造升級,如區塊鏈+供應鏈、區塊鏈+證券、區塊鏈+保險、區塊鏈+存證(產權登記、版權登記及司法存證)等。應用聯盟鏈的企業多是依法成立的實體或持牌金融機構,法律主體明確,通常不存在法律責任承擔主體模糊不清的現象,不必設立新的法律加以規制。其二,聯盟鏈的產融結合是對傳統行業的優化,如減少參與方協作成本,提高可信度等,但并未改變傳統行業的性質,依照固有法律通常足以規制。其三,聯盟鏈參與網絡節點大多特定、預先明確,聯盟鏈一般影響范圍有限,往往為鏈內社區行為,可能在法律介入之前,行業規范及社區規范即施加足夠的規制效果。聯盟鏈可以不必通過發行加密貨幣的方式界定節點權利,可以不必生成新的財產形態,不需要DAO這種去中心化治理機制,智能合約也并非必選項。聯盟鏈的法學研究基本不必在現行監管法制或法學理論之外提出新的學術需求,聯盟鏈對傳統法律與監管的潛在挑戰有限,法學視野下的聯盟鏈研究很難有本質上的學術增量。

在海外,R3的Corda項目曾是聯盟鏈有效監管的代表之一,該項目是由多家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打造的一個分布式賬本平臺,特定交易信息只有相關方才能共享。平臺允許監管主體確認是否存在涉嫌欺詐、洗錢或其他犯罪行為的交易 34 。美國伊利諾伊州是第一個加入R3聯盟的政府監管主體 35 。但聯盟鏈不代表區塊鏈技術發展趨勢,R3缺乏發展動力,近年名存實亡;IBM推出的聯盟鏈Hyperledger Fabric,如今技術部門已解散;摩根大通宣稱要推出的Quorum已悄無聲息。聯盟鏈被行業專家稱為偽裝版的中心化數據庫,代表落后技術,是傳統互聯網數據孤島、數據門閥的延續。從技術角度而言,鼓勵區塊鏈內嵌監管科技有一定可行性。有學者謂,區塊鏈系統Polymath構建了一個幫助資產實現證券化通證的平臺,允許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完成合格投資者認證,系統匯集身份識別(KYC)服務商、法律顧問、技術開發者和投資者,助力完全合規的證券類通證發行,將金融監管的需求嵌入通證的設計中。但是,此類系統的交易量甚為有限 36 ,包括曾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鼓勵的合規的證券型通證發行(STO),近年亦未受到主流投資者關注,逐漸退出大眾視野。

通常,公有鏈乃面向大眾的應用,往往需要發行相應的加密貨幣(即token,如比特幣)作為經濟激勵,通過供需關系刺激幣價,吸引盡可能多的“礦工”、開發者、用戶和投資者維護系統。有學者稱,區塊鏈技術的核心理念就是去中心化,所有節點遵循同一種共識,對任何事情達成一致性看法。在去中心化系統中,各參與節點消耗自身資源參與數據驗證和記賬的根本目的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保證去中心化系統安全有效,良性運轉 37 。加密貨幣發行是公有鏈必備經濟激勵模型。比特幣、以太坊和波卡等著名公有鏈若沒有這種機制,就不可能發展壯大。在過去十余年,這類激勵機制圍繞區塊鏈上下游成長出完整的產業鏈條──“礦機”研發和生產、“礦工”“礦池”、區塊鏈核心技術開發、加密貨幣交易所、加密貨幣金融衍生品、去中心化金融(Defi)、加密貨幣行情分析、區塊鏈資訊媒體和加密貨幣錢包,等等。但是,加密貨幣發行、初始代幣發行融資(ICO)、二級市場交易、去中心化金融和各類衍生品交易極易潛藏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傳銷或集資詐騙等金融風險,特別是洗錢業務近年來引起了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高度關注和憂慮 38 。自2017年9月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系列監管政策,禁止發行代幣融資,嚴厲禁止開設加密貨幣交易所,鼓勵“無幣區塊鏈”的產業路線圖 39 。“無幣區塊鏈”理念主要在聯盟鏈存在踐行基礎,因此,公有鏈的研發和產業在中國的生存空間日漸逼仄。

然而,依托以太坊等公有鏈系統的區塊鏈金融應用正成為行業主流。從世界范圍看,這種平臺上集成各種生態應用,允許代碼開發人員從以加密貨幣為基礎的激勵模型中獲益,各種應用的開發者則無須為每一個應用開發新的區塊鏈。作為通用平臺,以太坊允許開發者為其特定目的編寫任何程序,用戶無須下載特別軟件即可馬上使用 40 。近年來,公有區塊鏈的技術研發和商業模式日新月異,行業專家認為,未來區塊鏈生態將由開放的非許可型區塊鏈網絡支撐,而各種許可型區塊鏈則專注某些特定領域的應用 41 。由于開發者和用戶不受監管機構審查,公有區塊鏈可以用于合法目的,也可以用于非法途徑,這些非法系統日漸增多,花樣百出,難以防止和控制 43 。

梁留科委員:建議將區塊鏈作為新技術基礎設施納入十四五發展規劃:1月18日消息,全國政協委員梁留科建議進一步明確區塊鏈作為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的目標和定位,分析區塊鏈在信息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創新基礎設施和在推動其他各產業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將區塊鏈作為新技術基礎設施納入河南十四五發展規劃,加強區塊鏈核心技術突破、促進區塊鏈產業與其他各產業之間的深度融合與相互促進。使其成為河南各產業發展的橋頭堡和助推器,為河南數字經濟發展、產業高質量發展、乃至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中發揮重大促進作用。具體包括:1、強化研究,加快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2、加強交流,促進“一帶一路”區塊鏈產業合作;3、形成機制,建立與創新區塊鏈發展與監管機制;4、典型帶動,做好產業龍頭培育與示范性工程建設;5、引培并舉,加大區塊鏈領軍人才建設與人才匯聚的力度(鳳凰網)[2021/1/18 16:25:28]

對于公有鏈,有學者謂:“當非許可型的區塊鏈應用到銀行、證券等受嚴格監管的金融行業時,其開放、去中心化、假名的特性將會帶來擔憂,因為這些行業要求金融機構必須監測、審查當事人,并報告可疑交易。” 44 公有鏈技術的信息不可篡改和去中心化等特性與個人信息的控制權、被遺忘權、刪改權和同意權等權屬存在沖突,傳統監管方式和救濟措施難以應對。公有鏈的加密貨幣生成新型財產形態,推動資產跨境轉移方式的變化,資產確權方式的變更,重構利益分配∕激勵機制以及治理和決策模式、參與方式,使固有法律和監管規則在諸多方面捉襟見肘。

傳統法律核心要素之一是必須有特定歸責主體,如中心化組織或特定個人。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無從確定,規制將無的放矢。公有區塊鏈參與節點不確定、使用者假名(或準匿名)身份令政府監管難以下手,如在以太坊生態系統上,全球不同代碼開發者在上面搭建了眾多的應用。2020年以來,以太坊上去中心化金融應用成為業態主流,包括去中心化交易所、借貸、支付、投資理財、跨鏈橋、衍生品和保險等,其中最重要的應用為穩定幣、借貸市場和交易所。這些金融或類金融應用在現實世界本應受法律規制(比如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等),但去中心化金融應用程序開發者來自全球,身份不明;去中心化金融應用無須許可,無須用戶身份識別,背離主權國家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個別學者謂,區塊鏈網絡的分布式性質意味著法律機關在采取執法措施時,至少在形式上看并沒有直接的問責對象,因此問題焦點不在于國家是否會對區塊鏈系統交互行使權力,而在于行使權力的前提是什么以及應當采用何種策略和技術才能成功達成監管目的 45 。此實為同類研究中少有的洞見,但未曾引起多數學者深思。區塊鏈技術與產業尚在持續飛速發展過程中,并逐漸成為Web3.0及開放式元宇宙的基礎技術架構,未來影響力將進一步爆發。區塊鏈的法學研究實有“未來法學”特色。“未來法學關注的重心在于,在可預見的未來社會,社會發展的狀況對既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哪些挑戰,而法律制度又應如何回應這些挑戰,以防患于未然。” 46 這一方面需要學者對區塊鏈的技術有深度理解,另一方面需要學者對行業發展趨勢有著精深預判能力,為區塊鏈貢獻具有前瞻性的法學智慧。

一些法學學者并未深刻理解到,區塊鏈表面上看是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其在架構、技術綜合集成效果及本質同傳統互聯網有顯著差異。技術專家指出,區塊鏈是一個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賬本,它有安全記錄任何價值或資產交易的能力。利用對等網絡,區塊鏈可在各方之間轉移任何類型的資產。比特幣是第一個安全、可靠地進行資金轉移的分布式平臺,以太坊的目的是為任何人提供一個平臺,開發他們自己的去中心化應用程序,不局限于轉移貨幣,而是轉移任何價值 47 。這道出了區塊鏈的原初本質,但不少文科背景的法學學者似乎未能理解這個關鍵,相關研究偏離重點。去中心化價值互聯網對法制與監管的首要沖擊表現為法律歸責主體的模糊性,金融風險及各類新型經濟犯罪爆發,對金融監管、稅法、刑法及民法(與之相關的財產法制)體系帶來全新挑戰。面對這些挑戰,學者理應重點思索有效的規制方式,激勵機制載體(加密資產)恰當的法律保障等。

公有鏈對法制(法學理論)與監管帶來的最大挑戰主要是加密資產與去中心化金融。可編程區塊鏈(如以太坊)、如樂高般可組合智能合約和加密資產共同構成強大的協調工具,為開發者提供了必要構件,用以創建去中心化經濟體系,甚至將建立同中心化經濟體系相媲美的產品與服務。它從單一的去中心化區塊鏈網絡擴展為建立在去中心化基礎設施上的下一代互聯網,也即Web3.0。區塊鏈和智能合約協議提供了無許可、可驗證的生態系統,不需要可信的中心化中介機構。傳統互聯網平臺不僅受控制者(即所屬企業)約束,而且專注于為控制方實現利益最大化,用戶利益受限。這種中心化系統通常不允許內容貢獻者或用戶將他們的貢獻、購買偏好及相關數據轉移到其他系統。在以太坊等去中心化的可編程區塊鏈,各類智能合約協議和應用程序建立和部署在其間。開發者建立這些協議,用戶在以太坊上部署加密資產進行交易。沒有中心化機構改變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協議,也沒有任何個人可剝奪用戶加密資產的控制權。跨鏈基礎設施使這些加密資產可以自由轉移到其他區塊鏈。

學者稱,越來越多、法學學者開始意識到區塊鏈作為制度技術或法律技術的屬性,從而超越了經濟學者將其視為金融技術的狹小視野,并開始討論這種技術普遍應用到法律領域后可能帶來的范式轉換 48 。有學者直言,區塊鏈技術已邁向公司治理、社會制度、民主參與和資本市場等廣闊天地,開創一個變革的新時代 49 。這類看法忽略了公有鏈本質上是一個個經濟體系。例如,以太坊除了支持ETH(以太幣)轉賬,還支持基于以太坊構建的各類應用項目加密貨幣的轉賬(如后文提及的應用項目Decentraland發行的“MANA”)。這些加密貨幣每次轉賬,都需要支付ETH作為驗證費用(手續費,行業又稱“gas”費),其他公有鏈設計理念與此類似,使公有鏈得以捕獲價值。在以太坊形成多樣化生態(比如鏈游、各種去中心化金融應用和NFT)后,逐漸形成網絡效應,鏈上匯聚眾多開發者、投資機構、用戶和天量資金。人們在以太坊這臺超級虛擬計算機上操作的指令越多,就越需要支付大量ETH作為手續費,從而抬高ETH市值。

在這些經濟體系中,應用的核心領域是加密資產(交易、流通與確權)與去中心化金融,這些領域持續吸引最多風投,技術研發力量最為雄厚,商業模式影響力最大,也是最趨于成熟的業態。諸如去中心化交易所在2020年第四季度的總交易額高達600億美元,當年全年以太坊網絡上交易的穩定幣和以太幣近1.6萬億美元 50 。但這些領域金融風險層出不窮,挑戰艱巨,不斷衍生出國家、個人與機構在區塊鏈系統中的權(力)利義務關系重構的難題。2022年11月,曾被譽為“全球第二大交易平臺”的FTX因挪用客戶資金、操縱市場等因素而宣告破產,超百萬用戶無法提現,近18億美元資產化為烏有,另有眾多平臺股東、鏈游項目公司遭受牽連,損失金額達數億美元 51 。這個驚人的風險事件再度刺激美國、歐盟及國際金融監管組織思考強化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學者所稱的公司治理或民主參與等,近年至多只是對去中心化金融業態的輔助應用,社會影響力有限。受加密資產財富效應及投機心態刺激,在可預測的未來,這些主流應用將長期持續。

加密資產包括鏈上發行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穩定幣(如USDT)和NFT(如“無聊猿”)等 52 ,去中心化金融生態主要圍繞加密資產產生的交易、借貸、投資和理財等。在各類加密資產中,加密貨幣去中心化發行、流通與交易挑戰各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引起中國金融監管機構深深憂慮,出臺相關嚴厲管制政策。自2017年9月以來,中國監管機構逐漸清退境內加密資產交易所。但是,政策的有效性引發學者憂思。有專家認為,禁止數字貨幣更容易導致其逃避資本管制,進入灰色地帶,繞過金融監管并成為進行非法活動的溫床。數字貨幣的法律規制由禁易規則走向管制規則更符合數字貨幣發展趨勢。數字貨幣激勵性法律規制宏觀目標在于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鼓勵金融機構、數字交易平臺以及投資者合法開展金融活動,避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53 。由于地域上的限制與加密資產去中心化特性,我國監管者對境外加密資產交易的禁絕幾乎無法實現,加密資產使用者的正當權益無法得到維護。與其通過實效較弱的傳統監管手段對加密資產進行限制,不如在一定范圍內承認加密資產的合法性,并予以常態化監管 54 。

聲音 | 人衛社總編輯:融合區塊鏈等技術,構建傳統出版和新興出版深度融合的生態鏈和生態圈:1月21日,人衛社總編輯杜賢認為,在出版融合走向深度融合發展的時候,系統的融合發展思維至關重要。“要充分做好機制體制融合、編輯融合、編輯與作者支援的融合,未來的出版融合方向是高速度增長向高質量發展;創新整合內容、數據、平臺、技術、服務等各方資源,堅持內容為“王”,創新技術為“后”;構建傳統出版和新興出版深度融合的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5G深度融合發展的生態鏈和生態圈。(人民網)[2020/1/21]

加密貨幣是區塊鏈促進系統穩健運行、去中心化經濟形成和持續運作的關鍵,平衡開發者、貢獻者(如比特幣“礦工”或以太坊驗證者節點)、投資者和消費者間的激勵。為應對加密貨幣市場價格大起大落風險,促進交易便利性,與法幣(主要是美元)一比一掛鉤、保持幣值相對穩定的穩定幣應運而生,但是這種私人發行、不受監管的穩定幣存在暗箱操作風險,多處于中國監管范圍之外 55 。近年NFT應用區塊鏈技術構建數字作品的稀缺性,為數字作品提供獨一無二的權利憑證及確權、交易的技術基礎,激發創作者動力,但同時出現大量作品未經授權即遭他人“鑄造”NFT并發售的違法現象,以及借NFT實施洗錢等犯罪行為 57 。加密資產在國內多處于“嚴厲禁止”(公法∕監管法層面)與“法律真空”(私法層面)的狀態,當前圍繞各類加密資產的綜合研究為數有限。這些資產法律屬性的學術爭論不斷,在知識產權、債權、物權、信息權或數據權等不同定性中游移不定,給法官對加密資產的認知帶來重大盲區和困惑,實務中出現大量涉及加密資產的案件同案異判現象,而法官甚至在有罪與無罪之間游移不定,難以有效保障加密資產合法持有人的權利,以及有效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去中心化金融涉及加密資產以鏈上資產形式記錄在區塊鏈賬本,以智能合約實現交易,以哈希算法保持數據一致和不可篡改性,由非對稱加密算法建立安全賬戶,以太坊每個用戶對應一個直接記錄余額的賬戶,交易附帶有參與交易的賬戶信息,包括外部擁有賬戶(EOAs)和合約賬戶(contract account)。外部擁有賬戶的用戶可以通過賬戶對應的私鑰創建和簽署交易,合約賬戶常由合約代碼控制,可以被外部擁有賬戶觸發,從而執行對應的合約代碼,進行各種預先定義的操作 58 。中心化金融體系往往需要司法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立法機構、企業內部合規部門、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交易所和證券機構等架構支撐,并滿足用戶身份識別、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各項合規要求。中心化金融體系眾多架構復雜,運行成本高。在去中心化金融中,代碼是區塊鏈系統的“法律”,智能合約自動執行。智能合約部署在區塊鏈上無法被篡改,沒有事后違約行為。去中心化金融系統沒有正式立法機構、執法機構以及企業法務,智能合約自行判斷金融交易是否可執行。

具體而言,諸如Uniswap等去中心化交易所徹底放開上幣門檻,任何人只需幾串代碼即可完成上幣交易。部署在以太坊“0x7a250d5630B4cF539739dF2C5dAcb4c659F2488D”地址上的 Uniswap V2: Router 2 59 ,本質上是一連串不可能被篡改的代碼。以太坊完成2.0版本升級后,在新機制下誠實節點質押(staking)以太幣將獲得區塊鏈系統獎勵收益。這種收益分紅模式使以太幣不僅具有功能型代幣性質,還將具有理財或投資屬性,其法律屬性可能由虛擬商品向證券轉化。與Uniswap近似的另一去中心化交易所Sushiswap,其代幣不僅代表應用協議的治理權,還代表捕獲協議收益的權利。持幣者通過質押代幣捕獲協議交易費以及代幣增發獎勵的收入。SUSHI代幣持有者將其質押在智能合約(SushiBar)中,由此獲得xSUSHI,可兌換為原來的SUSHI代幣,以及來自交易費用的額外SUSHI代幣 60 。此類資產具有收益分紅權及投票權。行業專家指出,加密貨幣是基于區塊鏈的抽象資產,可以被持有并用來代表資產、現金或訪問權限,它可以提供多種功能,這些功能可互相重疊,如某種加密貨幣可以代表投票的權利,又可代表針對特定資源的訪問權和所有權 61 。面對復雜多變的加密資產,現有世界的法律目前尚難以有效應對。因此,推動加密資產的綜合研究,探索與加密資產相適應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定性,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應成為未來研究的重點之一。

有學者稱,隨著科技的進步,支付手段的革新,財產呈現出虛擬化和觀念化態勢,難以按照傳統的有體性和物理性標準衡量 62 。不過,受傳統法律觀念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權概念時,仍采用有體性、支配性、排他性的表述。此種理論體系對加密資產缺乏有效的解釋力。在區塊鏈時代,傳統民法上的財產已經逐漸由有形變為無形,這迫切需要解釋的視角和方法作相應變化,需要新的法學理論與法律制度。民法學家指出,我們不能在數字財產這樣一種在物理形態、生成過程和利用方式上都有重大變化的財產樣態上簡單地沿用建立在物必有體基礎上的財產權規則 63 。加密資產形成前所未有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結構。雖然民法學家認為,數據中包含了復雜的權益類型,有必要借鑒“權利束”理論作為數據權益的分析框架。其所討論的數據權益包含個人信息權益,其與個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 64 。但是這種分析框架恐怕對與個人信息權益無關的加密資產不完全適用,大量涉及比特幣、穩定幣等不同加密資產的案件面臨法官認知空白,陷于“無法司法”和同案異判困境。

有學者提出去中心化組織適宜界定為有限合伙,發起人承擔無限責任,乃普通合伙人;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乃有限合伙人 65 ,不過有學者質疑,如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界定其間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仍是問題。即便是將區塊鏈認定為合伙企業,是否可以妥善解釋區塊鏈上的一切問題?在無須許可的區塊鏈系統中,普通節點參與者扮演的角色隨著不同網絡而變換,這使得他們對治理決策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67 。去中心化金融是去信任、未經金融監管機構許可的去中心化組織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這種模式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所有者。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九條、第十條要求,去中心化組織如何完成設立登記等手續?誰是去中心化組織合格代表?顯然,根據傳統法學理論與現有法制難以對去中心化金融給出有效解答。

去中心化金融具有低成本、面向全球不同用戶的金融普惠等優勢,但如學者所稱,這類“破壞式創新”意味著其引發了提升金融效率與沖擊金融安全的雙重后果,故以科技力量驅動的金融基礎設施也同時面臨著提升基礎設施服務效率的機遇與沖擊原有基礎設施服務體系的風險 68 。區塊鏈技術具有兩面性,除了具有正向的制度價值,還有一些技術局限和負面作用 69 。去中心化金融的應用可以質押加密貨幣,借入穩定幣,但以加密貨幣質押借貸并不符合中國金融監管政策,這種質押借貸年利率經由借貸市場自動調整,有時甚至可以超過年化36%的利率,這與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最高15.4%的年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相違背 70 。有學者認為,從金融角度來說,缺乏有效監管的民間借貸對金融秩序會產生較大破壞,具有較大法律風險 71 。不受監管的去中心化金融可以成為任何人通過智能手機和互聯網連接訪問的全球性金融服務的開放方案。傳統金融產品銷售商違反適當性義務,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72 。去中心化金融可能便利黑客違法活動卻難以追責。比如,黑客把盜竊的加密資產兌換為去中心化穩定幣DAI,將之作為洗錢新通道,規避法律與監管。去中心化金融應用具有典型“去法律化”意味──通過代碼構建法律之外的另一規則體系,未來很可能與傳統金融構成兩個平行空間。

為此,探索去中心化金融業態中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防范法律風險,應成為公有鏈法學研究的核心議題。去中心化金融借助區塊鏈“去中心化”,同時若隱若現地“再中心化”,這為監管與法律規制提供可能,進而為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未來在社會治理等各層面應用的規制提供借鑒。有學者認為,去中心化金融平臺有一群利益相關者,他們執行決策,實施經營或擁有所有者利益。他們的互動以這個群體及治理協議為基礎,對政策制定者而言是個自然的監管入口 73 。但上述研究未系統思考如何規制這些主體。專注反洗錢等工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發布2021年指引,將去中心化金融的創造者、擁有者、操作者及任何能夠控制或擁有足夠影響力的人置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VASP)的定義下,要求這些人受到一定的監管 74 。

行情 | A股收盤:區塊鏈板塊大跌8.93%:今日A股收跌5.22%,區塊鏈板塊整體大跌8.93%。84只概念股無一上漲,40余只個股跌停。[2018/10/11]

再中心化主體中,值得關注的首先是核心技術開發團隊,其塑造區塊鏈的底層架構、業務本質和激勵模型。在比特幣系統中,化名為中本聰的匿名人士(或團隊)設定系統“貨幣發行”規則——每約10分鐘出一個區塊,每個區塊初始獎勵50個比特幣,每4年減半,比特幣數量上限為2100萬個;算力規則——每過一段時間據參與“挖礦”的“礦機”動態調整算力,算力強的“礦工”有機會先計算出隨機哈希函數的正確答案并提交,擁有一次記賬權,優先獲得比特幣獎勵;轉賬規則——用戶每次比特幣轉賬根據網絡擁堵狀況向“礦工”支付適量手續費;用戶假名規則——代碼生成的公鑰地址用于接收比特幣,不需要獲取用戶真實姓名;鏈上交易信息透明可回溯規則;等等。中本聰設定了比特幣的內在經濟激勵機制,比特幣“礦工”在運維比特幣網絡過程中獲得獎勵,這種激勵每4年減半。此外,比特幣網絡為“礦工”提供打包每筆交易的手續費。隨著挖礦激勵每4年減半,使用比特幣網絡的用戶增多,手續費將是礦工主要收入來源。若比特幣網絡不能實現價值增長,礦工無利益驅動,就不會繼續運維比特幣網絡。這些規則與激勵機制確立區塊鏈系統行為模式和交易結構,是區塊鏈系統的“憲法”。任何人在比特幣系統“違規”將寸步難行——無法“挖礦”,不能轉移比特幣等。核心技術開發者不斷技術迭代,最后構造獨立于現實世界和開發團隊的“平行宇宙”——由代碼規范的“區塊鏈法律世界”。

核心技術開發團隊擁有區塊鏈“立法權”,奠定基于代碼的規則體系,如以太坊等主流區塊鏈背后有影響力巨大的核心技術開發團隊。2020年下半年以來,以太坊核心技術開發人員提出以太坊改進協議“EIP-1559”,該協議嚴重影響“礦工”收益。雖然包括算力排名第一的星火礦池對此提出異議,但星火礦池方面并無更多實質性反對舉措。核心技術開發群體對以太坊有著足夠號召力,與之背道而馳可能吃力不討好。以太坊發展史說明,因“DAO事件”導致原以太坊分叉后,部分礦工主導的舊鏈(ETC)市場價值遠不如核心技術開發者主導的新鏈(ETH) 75 。核心技術開發團隊在區塊鏈發展方面擁有很大話語權和影響力,因此,技術團隊負責人應作為法律規制的重點對象。

此外,近年來多數去中心化應用表層采取“去中心化”治理模式,協議升級、項目迭代、參數變動及項目“財庫”的代幣調用等倚靠社區投票表決。學者認為,token持有者不僅是區塊鏈的決策者,還是智能合約的當事人,而且涵蓋了區塊鏈所有的參與者,故以持幣者作為切入點更有利于區塊鏈的調控。token持有者是區塊鏈上最為普遍的群體,調整代幣持有者就是在調整所有參與者 76 。不過,把所有token持有者均作為法規調整對象,缺乏區分度,波及面太廣,增加規制成本。持有去中心化項目發行的治理代幣數量決定了投票權權重,通常大量治理代幣主要集中在核心代碼開發團隊、早期投資機構或應用項目重要參與者手中。在2022年6月,Decentraland DAO投票同意向Decentral Games發放100萬美元贈款(以Decentraland發行的加密貨幣“MANA”支付),比之前最高的社區贈款額度24萬美元高4倍。在支持票中,Decentral Games的投票占三分之一。按投票人持有的數字通證(MANA)計算,僅10個投票人就占總投票權的81% 77 。驗證者(或“礦工”)和巨額代幣持有者很大程度與投資機構重合,使系統的去中心化運維與治理變得“寡頭化”。在代幣投票治理實踐中,少數富有的實體持有天量代幣,普通選民投票率往往很低,高度活躍和受到激勵的實體對協議的治理擁有控制權,匿名投票表決使治理實踐易被“大戶”操縱,這些因素使“去中心化”治理流于表面。在去中心化治理進程中,對這些具有典型中心化的主體(大量代幣持有者)的規制應引起重視。

區塊鏈原創技術及去中心化金融集中在公有鏈,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技術開發者主要分布在歐美國家,開發者更易受歐美尤其是美國法律與監管機構規制。技術發達國家的法律和監管政策借助區塊鏈金融應用普及,可能將其規制意圖推廣和滲透至全球。諸如為限制加密資產對市場的影響,2019年6月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實施旅行規則(Travel Rule),旅行規則是美國銀行保密法案的延伸,其要求交易雙方必須出示各自身份。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交易所都必須遵守旅行規則,不遵守旅行規則的單位被列為黑名單,視為洗錢單位。在2020年6月30日,最終大部分交易所都注冊并遵守旅行規則 78 。自2022年9月之后,以太坊的工作量證明機制(PoW)實現向權益證明機制(PoS)的轉變。在新機制下,高達45.8%的驗證節點分布在美國,排名第二的德國僅占15% 79 ,這意味著美國監管機構具有通過規制驗證者進而規制以太坊的潛在能力,進而通過以太坊規制全球用戶,甚至可能將區塊鏈轉化為助推“美國國內法全球化”的技術力量,使美國國內法效力突破屬地主義限制,打破國際社會通常不支持一國國內法國外適用的原則。

穩定幣是加密資產以至整個去中心化金融最重要的支付手段與交易媒介,其中,由企業發行的中心化穩定幣(USDT、USDC、BUSD)占穩定幣總市值的90%左右,這些中心化發行機構深受美國監管機構影響,其可能根據美國執法部門要求,而選擇主動凍結特定穩定幣的地址。USDC近年占去中心化穩定幣DAI的抵押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以上,USDC發行機構美國世可公司(Circle)可能應美國執法部門要求,凍結DAI的抵押資產,從而終止該穩定幣項目,影響全球交易者。

此外,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在2022年8月制裁以混幣及保護交易隱私為主打功能的去中心化智能合約Tornado Cash,這直接影響了Tornado Cash全球合規用戶便利行使該合約,引發巨大爭議。綜上,去中心化金融事實上存在眾多“中心化”的攻擊點,可能面臨著美國嚴格的審查和監管,美國強大的監管機構有能力對這些去中心化應用實施管制。美國國家法律借助行政執法機構的巨大能量,已然若隱若現地支配全球加密資產及去中心化金融,進而影響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投資者。其中潛藏的系列問題值得研究者高度重視:這種借助區塊鏈實施的全球化規制,是否如學者評述美國長臂管轄原則那樣,“肆意擴張域外管轄的原則、規范和標準,形成了法律實力的濫用,超越了國際法治的適度原則,構成了法律霸權” 80 ?中國監管者如何保護本國公民的正當權益,反制國外法的進擊?面對區塊鏈領域的金融風險,美國的規制方式多大程度上可供中國借鑒、提升有效監管能力?

作為去中心化的價值互聯網,主流區塊鏈的設計理念蘊含著價值判斷及對現實世界監管與法律機制部分替代的雄心。新型科技產業與人類生活(特別是金融領域)正密切融合,深度介入社會經濟活動,前沿科技本身就是法律問題,而不僅是法律規制對象。研究者必須深入該項技術與行業本身,進行技術∕行業與法律問題的融合研究。在1996年,美國著名法官、法學家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Frank Easterbook)指出,我們面臨作為一個多學科淺薄涉獵者的風險,即把兩個知之甚少的領域放在一起,得出的關于這兩個領域的結論卻更糟糕。法律家們對計算機的理解及他們對新技術的預測很可能都是錯誤的,這應該讓我們猶豫是否能為網絡空間制定相關法律 81 。他還指出,當時“網絡法”就像是“馬的法律”,只是將網絡空間可能的紛爭及其適用調處的規則拼湊起來,相關法律適用還是要回到合同法、侵權法和財產法中尋求解決依據 82 。

繼而,有中國學者尖銳指出,“馬法”爭議的質疑迫使學者反思所謂研究“網絡與法”與研究“馬匹與法”一樣別扭,只是“樣樣通、樣樣松”的學術投機,用拓展新領域的噱頭掩蓋智識的空洞。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對當下中國法學學者的警示意義是,“不懂不要亂說”。但是,對普遍缺乏相關技術知識背景的中國法學學者來說,近年涉及高科技的法學研究是否都以做足功課為基礎,實令人懷疑 83 。至少在區塊鏈法學研究領域,學者設想的一些風險規制路徑與法學思考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政策建議猶如“空中樓閣”,影響了其學術價值,可能干擾政策制定的正確方向,促成不當管制政策,徒增制度成本。

動態 | 廣州推動企業應用區塊鏈等技術開發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平臺:據新華網消息,廣州市南沙區推動區內企業應用區塊鏈、人工智能、云計算和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發國內首個省級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平臺并在南沙率先試點。在第六屆中國(廣州)金交會上,由省領導正式授牌明確為“廣東省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平臺”。[2018/8/24]

近百年來,中國法學研究自主性嚴重不足,學者認為,中國追趕法律現代化的進程中,出現了信息社會所帶來的某種程度“重新洗牌”的變革契機。這無疑為塑造中國法學的自主性提供了重大機遇。因此,適時轉換研究理念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84 。區塊鏈為提升中國法學自主性帶來某種機緣,然而,一些法學成果表明,學者對正確把握區塊鏈知識存在很大局限,急于追逐學術熱點的后果,很可能只是制造了大量學術泡沫;針對區塊鏈,有學者只是提出“完善區塊鏈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加大區塊鏈在金融領域應用的治理” 85 ,這類寬泛建議與有效規制區塊鏈存在遙遠距離;個別學者迫切希望實現學術“原創”,圍繞區塊鏈生造中式名詞與概念,過于牽強。

無獨有偶,自2021年“元宇宙熱”以來,“元宇宙法學”論文多如過江之鯽,令人目不暇接。然而,大量“元宇宙法學”只是過去三四十年傳統“網絡法學”的新瓶裝舊酒。行業專家指出元宇宙存在不同形態 86 ,但僅有極個別技術背景出身的法學研究者深刻理解了這種差異,進而從基礎性技術和架構角度將元宇宙分為中心化元宇宙和去中心化元宇宙,并特別指出前者與網絡游戲或社交媒體無本質區別,無須專門法律治理過早介入,后者以區塊鏈網絡和加密貨幣為基礎 87 。迄今為止,除了個別學者重視去中心化元宇宙對法律的挑戰 88 ,多數研究者無視這種區分。元宇宙法學研究熱說明,信息社會雖為塑造中國法學自主性帶來機緣,但過于迫切的心態可能與美好設想背道而馳。此外,圍繞前沿科技,近年來“數字法學”“計算法學”“算法法學”“人工智能法學”“大數據法學”等盛行一時,研究成果是否守住了“不懂不要亂說”的學術底線,有待考察。筆者認為,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的嚴厲批評對目前法學學者有警示價值:一方面,與其迫切追趕熱點話題,學者不如深刻了解區塊鏈的本質,事先做足學術積累,對技術與行業發展趨勢的理解接近行業專家的深度,避免被一些表象迷惑;另一方面,區塊鏈的法學研究應克服當前議題碎片化和缺乏整體貫通的理論視域帶來的局限,把握本領域重大議題。

經由各類加密資產與去中心化金融,區塊鏈系統與國家在爭奪控制權和治理權,以致一些私主體獲得規制社區以至社會的部分“公共權力”,在諸多方面挑戰法律與監管規則。公有鏈的法制挑戰需要監管者提升監管科技水平,并嘗試填補因區塊鏈而創造的“法律規制真空”。圍繞加密資產與去中心化金融多元化應用,建構適應未來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與監管對策,應成為區塊鏈法學研究的主流,并在金融風險防范、跨境司法與協作監管、推動技術創新及保障當事人新型財產權利等方面提出有價值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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