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出借虛擬貨幣,是否也一定能夠要回呢?今天,我們通過生活中實際發生的一起案例來看看,法院是怎么處理的?
徐某和林某均為幣圈好友。2015年12月3日,林某向徐某口頭提出借款,但徐某沒有現金,便于當日向林某出借了341個比特幣,將出借的比特幣通過火幣平臺打入了林某提供的地址。12月9日,徐某向林某催要比特幣,并將尾號“7X1c”的收幣地址發給了對方。12月11日,林某回復徐某,礦池服務器錢包里現在沒幣,之前的BTC被自己挪用湊款了,過幾天到位。此后,徐某多次向林某催要,林某遲遲沒有歸還。
無奈之下,徐某于2018年2月將林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比特幣。為提出更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徐某通過郵件向火幣平臺客服詢問并下載了自己2014年至2016年的交易記錄,同時徐某將自己與林某之間的相關聊天記錄也提交到了法院。
數據:zkSync跨鏈橋TVL突破100萬枚ETH,約合19.4億美元:7月15日消息,據Dune數據顯示,以太坊Layer2擴容解決方案zkSync跨鏈橋TVL已突破100萬枚ETH,現為1,001,896枚ETH(約合19.4億美元),跨鏈橋地址總量為1,780,975個。其他以太坊Layer2擴容解決方案TVL方面,當前Arbitrum跨鏈橋TVL為2,654,917枚ETH、Optimism為558,882枚ETH、StarkNet為113,434枚ETH。[2023/7/16 10:57:33]
法院審理過程中,林某承認自己曾借用徐某的比特幣,但認為自己已經全部歸還。林某向法院提交了標明哈希值的2015年12月20日19時44分、2015年12月22日20時47分向尾號為7X1C的地址確認轉入100個、241個比特幣的交易記錄,證明自己已向尾號為“7X1c”的地址歸還比特幣341個。
美SEC已放棄同意對BlockFi的3000萬美元罰款:金色財經報道,周四的一份法庭文件顯示,美SEC已同意放棄對破產的加密貨幣借貸平臺BlockFi處以3000萬美元的罰款,直至投資者得到償還。根據6月22日達成的協議,監管機構聲稱,其債權應算作正在進行的第11章破產程序中“一般無擔保債權”的一部分,但同意放棄付款,“以便最大限度地分配給投資者的金額并避免此類分配的延遲 ”。
這筆款項是BlockFi向SEC繳納5000萬美元罰款的剩余金額,以了結因未能向監管機構注冊提供和銷售其加密借貸產品的指控。該平臺于2022年2月同意和解,但在加密貨幣交易所FTX倒閉后于11月申請破產。[2023/6/23 21:56:23]
但徐某對此并不認可。徐某提出林某提到的歸還記錄實際上是徐某火幣平臺賬戶向他自己尾號為“7X1c”的地址轉入的,而非林某歸還;同時徐某認為自己提交的記錄顯示其分別在2015年12月20日17時14轉入100個、2015年12月22日17時27分轉入241個比特幣,而從區塊鏈能查詢到的該筆交易的確認時間分別為2015年12月20日19時44分和2015年12月22日20時47分,從時間的連接性來看,自己的交易記錄完全符合比特幣交易時間確認的規律,比特幣一筆交易從發起到經過確認通常是一個小時左右,林某提交的交易記錄時間顯然不在這個區間內,對其真實性更值得懷疑。
簽名銀行Signature Bank美股盤前跌超99%:3月28日消息,行情顯示,簽名銀行Signature Bank美股盤前跌超99%,將于周二開始在場外交易(OTC)。[2023/3/28 13:31:11]
一審法院審理后,以徐某要求林某返還比特幣的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駁回了徐某的訴請。
具體理由是民法典雖然明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比特幣可以看作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目前我國尚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其為民法上之物,雙方也均明確比特幣系由境外平臺進行運營;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于2021年5月21日召開的第五十一次會議明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
鏈游開發者工具公司 Stardust 完成 3000 萬美元 A 輪融資, Framework Ventures 領投:10月18日消息,為鏈游提供開發者工具的公司 Stardust 完成 3000 萬美元 A 輪融資, Framework Ventures 領投,其他投資方包括 Acrew Capital、Blockchain Capital 和 Distributed Global 等。
Stardust 總部位于加利福尼亞州,由首席執行官 Canaan Linder 于 2018 年創立。Stardust 已經與游戲發行商 Tilting Point 合作,幫助其開發人員構建區塊鏈游戲。 (彭博社)[2022/10/18 17:31:17]
此外,涉虛擬貨幣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也僅明確比特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僅未對其保護作相關規定,而且規定不能也不應將比特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徐某和林某作為比特幣投資者,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的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況且比特幣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因此,徐某起訴要求林某返還341個比特幣,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徐某不服,于是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可了一審法院的觀點,二審法院認為相關部門已禁止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任何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為比特幣提供定價服務,即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經濟評價標準。因此,案涉主張返還比特幣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本案雙方當事人作為比特幣投資者,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之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同時,雖然比特幣可以看作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目前我國尚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其為民法上之物,雙方也均明確比特幣系由境外平臺進行運營;況且其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故徐某起訴要求林某返還341個比特幣,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理應駁回起訴。
實踐中,自然人之間的虛擬貨幣相關活動雖然并未完全被禁止,但相關風險卻無處不在。
該風險不但來自于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還來自于不同法院對虛擬貨幣的態度。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直接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駁回了出借方的返還請求,但曼昆團隊也處理過有部分法院認為涉幣合同無效,從而判決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進行返還或者折價賠償。
因此,建議幣圈的朋友及時關注相關法律政策以及各地法院在實務中的態度,衡量自己的涉幣行為,以免本意好心幫忙,最后卻落得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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