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加密貨幣的流行,炒幣之風興起,借款炒幣的現象不在少數。但幣圈變幻莫測,行情難以預料,賠錢也是常事,由于人們往往礙于情面不與朋友、同事簽訂借款合同或開具借條,當借款人投資失敗時追回借款就成了難題。委托投資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資風險自擔,委托關系的存在往往成為借款人逃避還款的避難所,借款人將借款變委托從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數。鑒于此,從源頭避免法律認定的分歧顯得極為重要。
同事來“借款”,合意無證明
原告楊某稱其與王某系同事關系,2017年王某以理財為由向楊某提出借款,但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或借據。楊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別通過支付寶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幣27000元,當時約定借款時間為1個月。借款到期后楊某多次催要,但王某僅向楊某還款人民幣13000元后就以各種理由推諉,無奈之下,楊某請求一審法院判令王某歸還借款人民幣14000元。
動態 | 鏈客社區聯合北京交通廣播推出區塊鏈技術科普節目:12月11日15:15—16:00,區塊鏈技術社區——鏈客區塊鏈技術社區將聯合北京交通廣播FM103.9從零開始為大眾科普解碼區塊鏈技術,蜻蜓FM及北京廣播網同期進行全球直播。首期做客嘉賓為鏈客區塊鏈技術社區創始人郄建軍和百度區塊鏈產品負責人于雅楠。[2019/12/11]
爭議焦點
01借貸or委托?
借貸與委托的定性決定了楊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貸關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須履行還款義務。若委托關系成立,委托投資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楊某自行承擔,這意味著若由于市場行情變動等情形的發生導致投資失敗,楊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動態 | 央行官微舊文重發“再科普”:范一飛詳解數字貨幣:據中國經濟網消息,今日,央行官微公眾號頭條重新發布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2018年1月25日題為《關于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慮》的文章,對央行數字貨幣再次進行科普。同時,微信公眾號第二條發布支付司副司長穆長春8月10日在第三屆中國金融四十人伊春論壇上的演講。近年來,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央行及貨幣當局均在對發行央行數字貨幣開展研究,新加坡央行和瑞典央行等已經開始進行相關試驗,人民銀行也在組織進行積極探索和研究。[2019/8/21]
在這一問題上,楊某與王某各執一詞。
楊某堅持主張雙方系借貸法律關系,并提交了與王某的微信記錄。聊天記錄中明確包含王某“之前說的借款一個月”,保證楊某資金安全等自述。
而王某對此予以否認,稱雙方所涉合同為委托合同。楊某委托自己對域等進行投資,以賺取利潤,其系根據楊某的指示買進“虛擬貨幣”,微信聊天記錄中有關于“抓波段”、“逢低買進”、“交易平臺提現”等投資“虛擬貨幣”的表述,足以證明該款項不屬于借款,應當屬于投資款。而楊某所購買的“虛擬貨幣”因政策原因導致貶值,貶值的損失應由楊某自己承擔。
動態 | 美國演說家Anthony Robbins開始科普什么是比特幣:美國演說家安東尼·羅賓(Anthony Robbins)在自己的網站上發布了一篇比特幣的科普文章,并在推特上向自己的粉絲介紹什么是比特幣,目前他的推特賬戶共有粉絲304萬人。[2019/1/1]
02王某是否還款完畢?
證據顯示,王某分別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楊某的丈夫李某轉賬14000元,王某據此主張款項已全部還清。
楊某對此并不認同。一方面,王某作為楊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銷售人員,雙方存在日常公款轉賬行為,王某在轉賬時并未對款項進行備注或特別說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楊某向王某催款時,王某表示,“我說就算真賠了,我可以工作賺錢給你啊,只是沒有說具體罷了,沒有白紙黑字寫在合同上蓋章”。并未否認款項已還清,2018年5月16日楊某向王某要錢,王某也一直承認還欠款的存在。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監管機構、媒體、業界提示詐騙風險 區塊鏈科普道阻且長:新華社今日發文表示,近來“區塊鏈”類詐騙案件頻發,不法分子以“投資虛擬貨幣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為借口,騙取用戶信任并誘使其轉賬進行投資。無獨有偶,同日消息,騰訊手機管家安全專家也提醒此類風險,并從技術上提出防騙建議。在美國,監管機構警示加密貨幣欺詐現象普遍承諾高收益而不披露潛在風險。金色財經獨家分析,不法分子假借新技術之名進行詐騙,一方面是抓住民眾趨利的心理,一方面反映出區塊鏈科普的欠缺。區塊鏈是新興科技和底層技術并有改變社會生產關系的潛力,應該進行系統性的科普教育,當前,部分大學已經開始設置了區塊鏈課程,但對于普通民眾仍然有科普的需求,人們應該了解到系統和正確的知識,不僅要了解區塊鏈的好,也要明確局限和弊端,以在高收益的誘惑下,保持清醒客觀。[2018/4/11]
法院認定
01楊某、王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認為王某使用資金完全是根據自己的判斷在相關交易平臺進行操作,楊某并未對王某發出指令,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雙方約定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被上訴人楊某提供銀行轉賬證據證明后,上訴人王某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為借貸關系并無不不當。
02還款完畢不成立
微信記錄顯示,在王某向楊某丈夫李某轉款之后,楊某仍就欠款事項與王某溝通,王某也未否認欠款事實。且王某在此期間作為李某公司員工,王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轉賬14000元的具體用途。因王某對微信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令王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借款14000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意識不可缺
本案中,法院通過對聊天記錄的分析肯定了借貸關系的存在。另外在缺乏足夠的書面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對于出借人給予了一定保護,在舉證責任上進行了傾斜。若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被告進行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但我們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形,若被告提出了充足的相反證據,原告仍需就借貸關系的成立繼續舉證。如此一來,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弊端顯露出來。
因此,現實中若再遇此類情形,若實為借款,僅有口頭承諾是不可靠的。成立民間借貸,需具備借款合意與款項實際交付兩大要素,在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其一,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
借款合意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借條的方式體現,并應明確借款主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違約條款等核心內容。若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同樣需具備以上核心內容。但應注意,僅有轉賬記錄并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白字黑字的書面合意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前提。
其二,保留轉款記錄,明確款項性質。
借款合同作為踐行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若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進行借款,應注明款項的借款性質及實際用途,相應的,借款人在還款時,應注明款項的還款性質,出借人也應盡量出具收款憑證,避免雙方對款項的性質引發爭議。
文:羅滔
根據來自官方網站的消息,注冊的拍賣者屆時將競標參與拍賣4040枚比特幣,拍賣參與者必須在2月12日之前完成注冊。官方新聞稿中稱,“拍賣將在2月18日的六個小時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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