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當前,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移動支付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以其便捷高效的優勢快速涌入并占據支付交易市場。部分市場主體在利益驅使下拒收現金、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現象頻發,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對支付方式的自主選擇權,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在兩會期間準備了關于“推進整治拒收現金優化人民幣流通環境”的建議。他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在整治拒收現金、優化人民幣流通環境方面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并提出了對應的建議。
就此,郭新明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表示,目前我國現金凈投放仍保持較高水平,現金需求依然旺盛。人民幣現金是國家法定貨幣,不僅關乎金融普惠及金融消費者權益,而且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支付方式創新應堅持有利于暢通支付環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不應采取歧視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造成“數字鴻溝”。目前,社會上拒收現金現象時有發生,整治拒收現金工作需要繼續加強。
對特殊場景下收費、經營主體的不收現金行為明確定性
為切實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積極踐行金融為民的理念,央行于2018年7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2020年12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進一步規范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賀恒揚:建議加強數字人民幣刑法規制:3月6日消息,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檢察院檢察長賀恒揚表示,數字人民幣具有獨特物質形態和法律屬性,已超出現有刑法關于貨幣犯罪的規制范疇,建議進一步加強法定數字貨幣的刑法規制,把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發行數字貨幣、偽造或者篡改數字貨幣、破壞數字貨幣數據管理系統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并出臺具體指導意見,確保金融領域安全穩定。[2022/3/6 13:40:10]
郭新明表示,現行《人民幣管理條例》對人民幣的發行主體、種類、流通性進行了規定,但該《條例》頒布于2000年,出臺的背景與當前相比有較大不同,確定的思路、原則、內容已不適應經濟金融的發展變化和支付領域的創新需求,不能滿足數字經濟時代人民幣現金管理的現實需求。因此,為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和金融穩定,深入推進整治拒收現金工作開展,切實保護消費者現金使用權益,亟需從頂層設計角度出發,盡快完善與整治拒收現金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規范、高效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提供法律支撐。
值得關注的是,現行法律法規對拒收現金行為的定性不明確。郭新明表示,現行法律法規對人民幣的發行主體、種類、流通性進行了強制性規定,保證了整治拒收現金具有上位法律依據,但未充分考慮現金流通和使用中的特殊性、偶發性場景,如:一是我國現金流通、券別材質分布有較強的地域特征,在部分紙幣偏好強的地區,公眾硬幣使用意愿低;二是使用大額現金支付場景或惡意使用大量硬幣支付,交易方出于風險考慮,易增加限制性條款;三是使用殘缺污損人民幣支付,交易方出于保護自身合理權益拒絕接收。統一將拒收殘損幣、硬幣、大額現金等特殊場景作為拒收現金行為,不利于凈化人民幣流通環境,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全國人大代表劉飛香:用好區塊鏈推動工程機械產業升級:3月4日消息,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董事長劉飛香表示,可利用區塊鏈去中心化、可信、高效等技術特點,為上下游產業鏈信息不透明、產業鏈條復雜,信任成本高企等問題的解決提供有效的管理環境和技術創新支持,從而構建工程機械行業產業區塊鏈,推動相關企業上鏈,建立高效協同生態。區塊鏈在優化業務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協同效率、建設可信體系等方面的優勢,有利于解決工程機械產業鏈中面臨的種種問題,對我國工程機械產業的長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中國貿易報)[2021/3/4 18:13:43]
他進一步表示,為保證整治拒收現金行為切合實際,在充分考慮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2021年10月22日,央行對外發布《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三季度拒收人民幣現金處罰情況》強調:“拒收殘缺污損人民幣、角幣、硬幣等行為屬于商家服務意識或服務水平不足,不應定義為拒收現金違法行為。”上述規定雖然體現了行政執法的“溫度”,踐行了金融為民的理念,但缺少法律法規上的必要依據,難以獲得被拒收對象的理解,極易增加履職風險。
郭新明建議,在法律法規中明確拒收現金范圍。建議梳理特殊性、偶發性拒收人民幣現金場景,在《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對特殊場景下收費、經營主體的不收現金行為明確定性,為整治拒收現金提供嚴謹的法律依據。適時探討貨幣法償制度,參考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限額管理經驗,考慮增設“硬幣支付限量”“現金交易限額”等條款,避免發生交易方拒收某種材質、券別、數量的現金“合情但不合法”的情形。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此前報道,此次民法典草案對繼承遺產的范圍做了改變:將遺產范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范圍擴大,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在接受央視采訪時特別表示,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新華網)[2020/5/28]
以法律法規形式規范新業態下的現金支付行為
整治拒收現金是一刀切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郭新明告訴記者,“中國人民銀行〔2018〕第10號和〔2020〕第18號公告對具體場景分類有較為詳實的規定。公告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對于示范效應強、涉眾面廣、社會影響大的公共服務機構和市場主體應強化現金服務意識。針對不同消費模式,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現金的要求。針對交易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相關經營主體要做好事前告知、尊重公眾選擇。”
部分公共消費場景中明確提示“只收現金”,這是否合理?對此,郭新明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
全國人大代表易煉紅:江西將加快區塊鏈等新興技術深度融合: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省長易煉紅表示,近年來江西深入推進產業融合,大力發展“智能+”,實施智能制造“萬千百十”工程。下一步,江西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產業融合,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智能制造成效。將深化強強聯合。持續深化與阿里巴巴、華為等巨頭企業務實合作,加快制造業和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深度融合,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融合創新,以信息化培育新動能,以新動能推動新發展。(經濟日報)[2020/5/27]
無人超市、自動售貨機無法提供現金收付服務的類似情形下,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支付權益?尤其是對于特殊群體而言,如何彌合由此帶來的“數字鴻溝”問題?
郭新明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隨著數字經濟發展和新業態、新模式的涌現,現金收付監管也有一個認識不斷深化,措施不斷完善的過程。從目前看,對于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務均在網絡完成的,可以不收現金,但應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對于在線下采取無人銷售方式經營的,也可以不收現金,但應該以適當方式滿足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如手機電量不足、網絡故障等情況的現金支付需求,并向公眾做好解釋。類似的新業態、新交易模式的行業,商家應注意保留現金支付渠道,充分尊重公眾的支付方式選擇權。在保護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權益方面,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不斷提升服務意識,滿足群眾多樣化、合理性的支付需求,彌合‘數字鴻溝’。”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把粵港澳大灣區定位為區塊鏈應用的國家戰略基地: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經民聯執行委員兼青委會顧問張俊勇受訪時說:“建議把粵港澳大灣區定位為區塊鏈應用的國家戰略基地,研究并制定區塊鏈應用發展的相關產業政策和法律規范,在促進灣區青年要素流動和構建灣區人才庫方面進行‘先行先試’。”[2018/3/10]
他建議,以法律法規形式規范新業態下的現金支付行為。優化人民幣流通環境應堅持公平交易的原則,鼓勵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諧發展,平衡不同市場主體的支付需求和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全體消費者的支付選擇權利。建議在《人民幣管理條例》中明確無人銷售、線上主體等可以不使用現金支付的條件,并規定非現金收付主體應以適當方式滿足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的現金支付需求,保證現金順暢流通。
明確銀行業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的法定義務
2022年1月,兩家銀行接連宣布將停止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包括柜臺服務和ATM機等自助渠道,儲戶可以通過跨行ATM取款。根據公告,銀行自稱此舉是為了加快數字化轉型。2月21日,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現金服務工作座談會上表示,根據初步排查,還有一些銀行網點也停辦了現金存取業務,涉及農信社、外資銀行等,也包括一些國有大行。
針對這一現象,郭新明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說,“當前,數字經濟快速發展,以移動支付為代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迅速涌入并占據支付交易市場,現金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現金是國家的基礎金融設施,追求的是社會效益和社會福利最大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現金業務、保障現金服務既是堅持客戶至上的具體體現,也是依法合規經營的必然要求。”
他進一步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現金服務的主力軍,應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統籌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順應新發展階段要求,通過創新數字化手段降低運營成本,不斷提升現金服務水平。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存取業務的管理,并為其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兩會提交的建議中,郭新明表示,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涌現,銀行業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步伐,出于成本收益考慮,個別銀行業機構辦理現金業務意愿有所下降甚至出現停辦情形,引發輿論關注,導致公眾對其他行業整治拒收現金的質疑。當前,現金投放收儲依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基本的業務,在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要、服務實體經濟、維護貨幣金融體系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現行《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僅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提供相關人民幣流通服務,未明確銀行業機構辦理存取現金業務的義務,不利于全社會各行業整治拒收現金活動的開展,不利于人民幣流通環境建設。
郭新明建議,明確銀行業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的法定義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現金服務作為基礎性業務,充分考慮現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統籌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公眾提供最基礎的金融服務。建議在《人民幣管理條例》中明確設有實體網點的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等必須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要求銀行現金業務網點及自助現金機具等基礎設施的覆蓋率和保障水平滿足公眾需要,推動人民幣現金服務水平提升。
完善數字人民幣法律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幣不僅包括實物形式,還有數字形式。根據央行發布的《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定義,數字人民幣是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實物人民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征和法償性。
郭新明在建議中指出,“人民幣現金與數字人民幣之間的關系尚未在法律層面進行明確。”在現行的《人民幣管理條例》中,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實物形態貨幣,僅包括紙幣和硬幣。隨著數字人民幣試點范圍和內容的深化拓展,數字人民幣交易規模持續增長,已經在居民消費、政務服務、企業資金結算等領域發揮積極作用。2020年10月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
他進一步指出,未來數字人民幣將與人民幣現金相互補充,共同構成我國的法定貨幣體系。完善的法律規范是不同形態人民幣順利發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優化人民幣流通環境的“安全閥”。為保障法定貨幣的權威性、統一貨幣發行權,不僅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不同形態人民幣發行權歸屬進行明示授權,而且需要突破《人民幣管理條例》列舉的人民幣形態,并增加相關規范內容。
郭新明建議完善數字人民幣法律基礎。當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金融法律法規都在修改完善中。建議結合數字人民幣研發試點進程,修訂《人民幣管理條例》等制度相關內容并做相應細化,統籌規劃、相互銜接,確保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性,并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流程、反洗錢、反假幣、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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