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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虛擬貨幣涉刑事案件中,技術人員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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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

虛擬貨幣涉刑事案件中,技術人員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作者:

楊天意律師,專注于新型金融、經濟犯罪案件的辯護與研究,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思維導讀:

正文

一、虛擬貨幣涉刑事案件中“技術人員”的內涵與外延

我們首先對“技術人員”做一個簡單的釋義。技術人員,顧名思義,是在虛擬貨幣平臺從事與技術相關工作的人員。“與技術相關的工作”,在虛擬貨幣案件中,實際上是一個內涵與外延都較為寬泛而又存在一些特定性的概念。我們可以簡單列舉一下技術人員在虛擬貨幣案件中可能從事的工作:

1.核心研發類:

① 虛擬貨幣本體的技術研發、上鏈工作;

② 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搭建、開發、測試工作

③ 虛擬貨幣交易軟件、APP的開發工作;

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就索要虛擬貨幣的冠狀病騙局發出警告:金色財經報道,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周四發布了有關冠狀病相關金融詐騙的警告。FinCEN稱,處理虛擬貨幣的公司需要格外小心,因為其服務可能會被用來洗錢。該通報補充說,攻擊者一直在使用網絡釣魚電子郵件、惡意軟件和勒索軟件進行此類攻擊。對于上個月的大規模推特黑客事件,FinCEN稱,網絡犯罪技術也可被應用于涉及社交媒體的更大規模的攻擊。[2020/8/1]

④ 虛擬貨幣錢包、支付模塊的開發工作;

2.技術維護類:

⑤ 支付通道的接入及維護工作;

⑥ 交易平臺、交易軟件、錢包等技術維護工作;

3.前端制作及后期處理類:

⑦ 交易軟件、APP、網頁的前端制作;

⑧ 白皮書撰寫工作;

⑨ 宣傳圖冊、視頻等素材的剪輯、制作、后期處理等工作;

4.操盤類:

⑩ 撥幣、外盤護盤等與虛擬幣交易相關的工作。

筆者根據實務中遇到的技術人員從事的工作將工作內容分為核心研發類、技術維護類、前端制作及后期處理類、操盤類等四類。其中前兩類以編程等技術性工作為主;第三類兼具技術性與素材處理工作。第四類與虛擬幣交易相關的工作,如存在對后臺技術參數調節的案件,則通常由技術人員負責;如果與技術無關,純粹的操盤工作通常由專門的操盤手負責操盤;實務中也存在由技術人員進行撥幣、操盤、護盤的工作。

衡陽珠暉破獲虛擬貨幣詐騙案 涉案金額超3000萬元:近日,衡陽市珠暉破獲一起特大虛擬數字貨幣“推特”錢包平臺集資詐騙案,涉案金額達3000余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經初步調查統計,2019年1月至今,推特錢包平臺共計發展會員達1000人左右,受害人遍布湖南、浙江、廣東、安徽、貴州、北京等地,吸收會員存款含虛擬數字貨幣和現金人民幣價值共計3000余萬元人民幣。目前,嫌疑人韓某國等5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人刑拘在逃。案件還在進一步的深挖之中。(紅網)[2020/4/27]

其次,除了對工作內容進行分類歸納,對于“技術人員”根據職級的不同也可區分為技術負責人、技術主管與一般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或技術總監,是全面負責平臺技術工作的人員;如果平臺開發模塊較多,則可能安排不同模塊的技術負責人,即技術主管,負責某一技術模塊或部門的工作,職級低于技術負責人;一般技術人員,則是在技術負責人、技術主管的領導、指揮下,從事具體技術工作的基層技術員。

最后,根據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服務方式的不同,可以區分為聘用技術人員與外包技術人員。聘用技術人員通常是平臺方通過招聘的方式聘任的職員,平臺方向其發放工資、獎金等固定的工作報酬;外包技術人員,通常是屬于獨立于平臺的某一軟件開發公司。平臺方根據開發需求委托軟件公司開發軟件,并按照約定的方式向軟件公司支付費用。軟件公司安排技術人員完成開發工作,并向技術人員發放報酬。

中國央行:以ICO和虛擬貨幣手段非法集資非常隱蔽:4月23日金色財經訊,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召開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央行總結目前的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有四大特點:第一,專業化趨勢明顯;第二,非法集資新型方式層出不窮,其中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幣發行融資(ICO)、各類虛擬貨幣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噱頭新穎,隱蔽性更強;第三,線上宣傳和線下推廣相結合;第四,“多頭在外”躲避監管打擊,一些非法集資涉案人員通過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絡集資平臺,將涉案資金轉移至境外躲避監管。[2018/4/23]

之所以要首先對技術人員的工作內容、職級職位、服務方式等進行歸納和區分,是因為不同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職級高低會影響到當事人在虛擬貨幣涉刑事案件中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之間的劃分。簡而言之,司法機關辦案與律師辯護都要從這幾個角度切入,判斷技術人員罪責刑相適應的問題。

二、虛擬貨幣涉刑事案件技術人員可能涉及的罪名

前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席稱 中韓全面關閉虛擬貨幣交易是錯誤的:前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主席Sheila Bair在19日(當地時間)CNBC采訪時,談論到關于中國和韓國虛擬貨幣交易現況和政府政策的時候表示“全面禁止比特幣交易是錯誤的。”[2018/1/19]

1.詐騙罪

虛擬貨幣涉詐騙罪,是指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通過發行虛擬貨幣或以虛擬貨幣為媒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虛擬貨幣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以發行虛擬貨幣、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行為。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虛擬貨幣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是指以發行虛擬貨幣或虛擬貨幣交易的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韓國副總理兼戰略和財務部長金東妍今日稱 區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是不一樣的:據韓聯社消息,韓國副總理兼戰略和財務部長金東妍今日稱,區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是不一樣的,他認為,包括物流等行業都可以利用區塊鏈技術。他也稱,政府對虛擬貨幣的非理性投機作出合理的監管措施是完全合理的。[2018/1/17]

虛擬貨幣涉集資詐騙罪,是指違反《刑法》第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發行虛擬貨幣或虛擬貨幣交易的方式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4.非法經營罪

虛擬貨幣涉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設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發行虛擬貨幣及衍生金融產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5.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虛擬貨幣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違反《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從事犯罪活動,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6.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洗錢罪

虛擬貨幣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違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借助虛擬貨幣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虛擬貨幣涉洗錢罪,是指違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采用特定方法為掩飾、隱瞞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包括以虛擬貨幣為媒介替他人洗錢或替自己洗錢等行為。

三、虛擬貨幣涉刑事案件技術人員法律風險簡析

以上列舉的八個罪名,是虛擬貨幣涉刑事案件的常見罪名,具體構成何種犯罪要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從實踐經驗來看,技術人員在虛擬貨幣類案件中涉及刑事法律風險往往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技術人員涉嫌的罪名取決于案件首犯的涉案罪名,或獨立構成其他罪名

刑事案件的罪名以主犯尤其是首犯的罪名確立,虛擬貨幣類案件也不例外。虛擬貨幣案件的首犯通常是虛擬貨幣或交易平臺的發起及實際控制人,也是最終受益人。以詐騙罪為例,如果平臺的實際控制人定詐騙罪,且研發平臺的技術負責人被認定為共犯,則該技術人員也構成詐騙罪。當然,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交易軟件開發或前端制作等技術外包給其他軟件公司,該軟件公司的技術人員可能獨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再比如技術人員主要負責的工作是為平臺撥幣、刷單,并對平臺資金或虛擬貨幣進行過濾,則可能獨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洗錢罪。

2.共同犯罪中技術人員通常作為從犯處理,特殊情況下按主犯處理

技術人員由于所從事的工作獨立于平臺的運營、推廣、資金撥付等工作,對于平臺核心業務而言具有依附性,技術人員在此類案件中通常作為從犯處理。但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技術人員作為主犯處理的情況,比如技術負責人全程參與了平臺的發起、策劃、研發等工作,并且是平臺的最終受益人之一,屬于平臺的核心人員,這種情況可能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不同的工作內容會影響技術人員刑事風險的大小

一般而言,前述“核心研發類”的工作,因為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研發、交易平臺的搭建、軟件開發等案件核心的工作,會成為司法機關首先關注的對象,對這一類證據的收集也是突破案件的關鍵。因此,“核心研發類”技術人員刑事風險相對較高,依據與主犯的緊密程度、犯意聯絡情況以及主觀明知程度,實務中這類人員可能與主犯構成共同犯罪。“技術維護類”、“前端制作及后期處理類”、“操盤類”技術人員刑事風險相對小于前者。

4.技術人員的不同職級會對定罪與量刑產生影響

如前所述,技術人員在職級上可以分為“技術負責人”、“技術主管”、“一般技術人員”等。實踐中司法機關在定罪與量刑時均會依照梯度量刑的原則,因而對不同職級的技術人員在定罪量刑上會形成一定的梯度差異。一般而言,量刑梯度是“技術負責人>技術主管>一般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由于主導整個技術團隊的工作,甚至全程參與了發幣及平臺的搭建,罪責相對而言重于技術主管,而一般技術人員因為是在他人的指揮、安排下從事基礎的勞務性工作,處于量刑梯度的最底層,定罪及量刑相對較輕。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的,可能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上內容由楊天意律師原創,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感謝各位讀者的贊賞與支持。

楊天意律師專業領域:

1.區塊鏈業務領域:專注于虛擬貨幣發幣、挖礦及交易,虛擬貨幣合約、期權交易,區塊鏈游戲等涉詐騙、傳銷、非法經營、幫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洗錢、開設賭場等罪名的刑事辯護及合規審查;

2.金融業務領域:專注于私募基金、支付結算、外匯期貨、“地下錢莊”、“套路貸”以及其他非法集資類犯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詐騙、傳銷、洗錢等罪名的刑事辯護及業務合規。

3.網絡傳銷業務領域:擅長化妝品、保健品等“新零售”電商平臺,網絡兼職平臺涉嫌傳銷犯罪、傳銷行政處罰等案件的辯護及合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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