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事后另一方亦未追認的,應認定系無權處分行為,該行為無效。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對于共有財產不劃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故一方對于共有財產的擅自處分導致的法律后果是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對于贈與款項用于購置房產的行為,在受贈人在明知贈與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接受其贈與款項并用于購置房屋,其主觀明顯具有一定惡意,案涉房屋因市場變化所獲得的增值,屬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應隨案涉房屋一并予以返還。倘若支持受贈人因此行為獲得的利益,則明顯有悖公序良俗。
關鍵詞:共同共有無權處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全部返還超訴訟請求裁判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以來,被告李某某與被告肖某某長期保持同居關系,且育有一女,同居期間被告李某某從其招商銀行621486295663XXXX賬號中分三次提取現金610萬元,匯入被告肖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后又通過上述賬號給案外人劉某甲支付了50萬元的購房定金,用于為被告肖某某購買劉某乙位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號價值437.9萬元的房屋,為二被告長期同居提供生活住所。2017年1月1日,被告李某某又利用案外人冼某某招商銀行622588202232ABCD賬戶將其621486295663XXXX賬戶中的夫妻共同積蓄381.8萬元轉移至被告肖某某銀行賬戶中。至此,原告多年的積蓄被被告李某某惡意轉移、隱匿,致使原告及其子女生活面臨嚴重困難。原告認為,二被告年齡相差較大,被告肖某某明知被告李某某有配偶,仍與其長期同居并育有子女,該行為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以及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嚴重破壞原告的婚姻家庭關系,給原告及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財產損失。被告李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被告肖某某基于婚外同居關系,無償取得本屬于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主觀并非善意,應當全額返還,被告李某某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綜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訴至貴院,望判令被告李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1041.8萬元人民幣擅自贈與被告肖某某的行為無效,由被告肖某某全額返還該款項,被告李某某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濟南誕生首個區塊鏈電子合同:10月15日消息,在濟南市電子勞動合同平臺上線運行啟動儀式上首個基于區塊鏈的電子勞動合同誕生。濟南市是山東人社“區塊鏈”試點城市,隨著下一步的上鏈升級,“電子勞動合同+大數據預警+區塊鏈存證+互聯網仲裁”人社政務服務場景將進一步貫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工會、仲裁、公證等單位將建立區塊鏈服務節點。(齊魯網)[2021/10/15 20:31:51]
被告李某某辯稱,第一、答辯人并沒有贈與行為,被答辯人所稱的答辯人轉移財產并不屬實;第二、答辯人與肖某某之間只是業務合作的關系,肖某某只是答辯人的客戶,根本不存在像被答辯人所述的將財產轉移給肖某某的行為;第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夫妻存續期間,所以李某某不存在負連帶返還責任;第四、被答辯人找中國人民銀行的關系實時監控答辯人的銀行資金流動情況、跟蹤、手機控制答辯人的行為屬于嚴重的犯罪行為。綜上,原告訴請被告轉移資產等無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肖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于庭前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2017年期間,被告李某某與被告肖某某之間微信轉賬頻繁,其中含有52.00元、131.4元、520元、1314元等含有特殊意義的金額轉賬多筆。其中,2017年8月30日,被告肖某某在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就診時,被告李某某用其銀行卡為被告肖某某支付醫藥費。2017年10月9日,案外人冼某某通過現金給被告肖某某7888賬號存款400萬元。2017年10月12日,被告肖某某以437.9萬元的價格購得劉某甲在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號的397.63平米的房產,同日通過被告李某某賬號轉給劉某甲50萬元,通過被告肖某某招商銀行尾號為YXXX的賬號轉給劉某甲300萬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肖某某用同一賬號轉給劉某甲87.9萬元,上述金額合計437.9萬元。2017年11月1日,被告李某某轉給冼某某381.8萬元。2018年1月4日,被告肖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尾號為XXXX的賬戶轉款10000元;同年2月18日分四筆共計向劉某丙賬戶轉款400萬元;同年2月22日向被告李某某轉賬198000元。2018年1月25日,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在案涉別墅中發生沖突,被告李某某入院治療。2018年2月1日,雙方因感情問題經雙方親屬調解,達成《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矛盾調解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夫妻雙方任意一方在他人名下的房產及其他資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盡快過戶自己名下。被告李某某持有21C0HHH的碧桂園半島假日住戶卡,經本院與碧桂園物業中心聯系,住戶卡的辦理需業主本人或業主本人委托辦理。后原告以二被告在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法同居,且被告李某某將出資購置位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號別墅一套贈與被告肖某某用于共同居住生活,且將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存款610萬元轉給被告肖某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肖某某及李某某返還原告共同財產1041.8萬元。
美SEC與區塊鏈分析公司簽訂合同以監控DeFi:金色財經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區塊鏈分析公司AnChain.AI簽署了協議,以幫助監控和規范去中心化金融(DeFi)行業。AnChain.AI公司發言人證實了與該機構的協議,稱SEC和區塊鏈公司可以選擇簽署最多5份獨立的1年期合同,每份合同價值125,000美元,總計625,000美元。據報道,第一份合同于5月開始。AnChain.AI首席執行官兼聯合創始人Victor Fang表示:“SEC非常想了解基于智能合約的數字資產世界正在發生什么。我們正在為他們提供分析和追蹤智能合約的技術。”[2021/8/28 22:42:34]
另查明,2018年1月14日,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的通話記錄中,被告李某某認可被告肖某某的尾號YXXX的銀行卡由其持有。
還查明,涉案房產坐落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號,不動產權證書號為:粵清遠市不動產權第00XXXXX號。
裁判結果:
一、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高某某位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號房產[不動產權證書號:粵清遠市不動產權第00XXXXX號];
二、駁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高某某與李某某系合法夫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其財產屬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一方處分大額財產的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但李某某未經高某某同意將其大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肖某某名下,其行為構成無權處分,相應處分行為因得不到高某某的追認而無效。故一審判決李某某向肖某某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并由受益人肖某某返還財產的判決正確。雖然高某某的訴訟請求為返還金錢,但“李某某贈與肖某某的金錢用于購買房屋”與“李某某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肖某某名下”系同一事實的兩種不同表述。因相應金錢已經轉換為房產,故應當實物返還為宜。高某某所稱肖某某購房過程中還支出的交易稅及居間費用也系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返還的理由,即使該兩項費用來源于其夫妻共同財產,也已經支付給案外第三人,該費用系購買房屋花費或必然支出,相應價值已經包含在房屋的總價值中,不應再次與房屋價值剝離后單獨返還。故對其該理由不予支持。高某某還稱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某向肖某某轉移的金錢存在漏項,請求返還,因貨幣為種類物且具有流動性,加之李某某與中間人冼某某等人之間存在洗衣液等生意上的經濟往來,現有證據不足以對高某某所稱“漏項”財產的存在狀態及來源做出認定,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某某稱,李某某給其的50萬元系借用,購房款系其個人合法財產與李某某無關的理由,與一審判決依據“優勢證據規則”認定的李某某出資購買房屋的事實不符合,本院不予支持。
江卓爾:這個世界已多出貨幣自由(比特幣)和合同自由(以太坊):萊比特礦池CEO江卓爾今日發微博稱,Pornhub被VISA和MasterCard斷網,僅接受加密貨幣后,附圖這條微博下面的各種評論:a、贊揚三觀正;b、菜刀無罪論(法幣用于更多犯罪,更有罪);c、反對私刑論(未經法院定罪,VISA不應自行審判關支付)等等……這些都不是這件事的重點,也不是本質。這件事應該關注的,不是這事三觀正不正,誰對誰錯,惡不惡心,而是更底層的物理問題:自從(免疫暴力的)區塊鏈誕生以來,這個世界關于自由的博弈平衡點,已經大幅地、永久地、不可逆地移動了。是的,不管你贊成還是反對、欣喜還是咒罵、助推還是反抗,這個平衡點不可逆地移動了,這個世界已經多出了貨幣自由(比特幣),合同自由(以太坊,包括衍生出來的股權自由,金融自由等),并且在下一個10年(互聯網硬件性能×100倍后),還有望迎來信息自由。[2020/12/16 15:20:04]
典型意義:
一、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事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其處分行為無效。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而應當被宣告無效的民事行為。①
法律禁止性規定:
法律行為的內容限制:法律禁止規定;違反善良風俗、暴利;處分禁止。②
1、本案贈與行為發生在李某某與高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某與高某某并未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李某某贈與肖某某款項用于購買案涉房屋,事先未征得共有人高某某的同意,事后高某某未予追認,該行為因欠缺處分權系無權處分故而無效。李某某與高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共有是共同共有的典型類型之一。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其特征之一為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對于共有財產不分份額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也即只要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自有多少份額,以保持共有關系的穩定性,并以此區別于按份共有的處分方式。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劃分份額、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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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意”是民法上一個常用的概念,該詞在生活用語上的意思是指好心,而在法律上,善意卻有獨特的涵義,即指當事人不知情或不可能知情。③肖某某明知李某某有配偶,接受其大額現金用于購置房產,且雙方之間的多筆微信轉賬金額涵蓋特殊含義,結合雙方之間的其他行為超越正常界限,且無償受讓上述財物,其行為明顯存在惡意,不具有善意取得的要件。
綜上,基于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以及李某某無權處分之情形,李某某與肖某某之間的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二、返還財產的形式、范圍問題以及本案是否違反超訴請裁判的問題
1、肖某某接受贈與的形式問題。
本案中,李某某通過自己的銀行卡直接支付購房款50萬元,后續購房款李某某通過轉賬給他人,由他人轉賬給肖某某尾號為YXXX的銀行卡,李某某持有該卡支付剩余房款,處分的形式雖為現金,但該現金為專款專用,由李某某直接持有肖某某尾號為YXXX的銀行卡,由該卡支付剩余房款。李某某擅自處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購買案涉房屋登記于肖某某名下,李某某處分財產的形式為現金,肖某某接受贈與財產的形式為房產而非現金,因肖某某對于由李某某持有的尾號為YXXX卡中的余款的用途并無決定權。
2、對于返還房產或者現金問題,審判實踐中對于返還的形式方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為: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為存款,那么返還的也為處分款項以及相應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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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雖然處分了夫妻共有的存款,但受贈人接受的贈與物為房產,那么返還的為案涉房產,而非處分的款項。僅在贈與物不能返還時,返還相當價值的款項。
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某處分其與高某某共同存款,用于購買案涉房屋贈與肖某某,肖某某接受贈與的形式即為案涉房屋,故在贈與無效后,返還的形式亦為房產。對于贈與款項用于購置房產的行為,受贈人在明知贈與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接受其贈與款項并用于購置房屋,其行為明顯具有一定惡意,案涉房屋因市場變化所獲得的增值,屬于房屋的自然增值,具有一定的附隨性,應隨案涉房屋一并予以返還,倘若支持受贈人因此行為獲得的利益,則明顯有悖公序良俗。另倘若贈與物隨著市場價值下降,要求受贈人返還購置房屋時的價款,因其接受贈與的即為現實的房產,如房產價值下滑至受贈人返還超過贈與時的價值,則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贈與返還的基本原則,受贈人僅在受贈財產的價值范圍內履行返還義務。故筆者認為,本案最為合理的判決即為判決返還案涉房屋。
3、本案是否涉及超訴請裁判的問題。
民事訴訟理論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了法院的審理范圍,除當事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當行使國家干預權的情況外,法院一般只應在原告請求的范圍內就具體請求的事項進行審理。這也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基本要求。
所謂的超訴訟請求判決,其實就是指人民法院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訴訟主張范圍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實質上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識別是否超訴訟請求判決,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孤立對比判決主文和訴訟請求內容,而需要綜合和立體看待解釋。本案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對于確認無效之后的返還方式與范圍問題,不得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而應探尋當事人訴訟目的,從減少當事人訴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的精神出發,一次性解決糾紛。
本案原告訴請被告李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1041.8萬元人民幣擅自贈與被告肖某某的行為無效,由被告肖某某全額返還該款項,被告李某某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在事實理由部分,原告陳述了被告李某某處分共有款項購置房產登記于被告肖某某名下。生效裁判認為,該贈與行為無效,對于無效后的返還形式問題,房產或現金,筆者在前面已作論述,此處不再贅述,判決返還案涉房產的價值,于判決時并未超出原告訴請的1040萬元,也符合當事人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目的,故本案裁判并未超出原告訴請,且為最為可行、適宜的判決形式。
三、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偽,則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④從前述定義來看,舉證責任包含雙重含義,第一重含義是當事人應當對其所主張或反駁對方當事人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屬于訴訟中的進攻或防御行為,被稱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第二重含義是到案件最終階段,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在案件的審理中,明確了舉證責任之后,第二個問題就是證明標準問題,證明標準是指在訴訟證明活動中,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事實,法官根據已查明的證據證明的情況對事實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評價的最低要求。⑤理論界對于證明標準有兩種學說,一種為“客觀真實說”,一種為“法律真實說”,后者成為理論和實務界的主流觀點,即當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讓法官達到高度內心確信時,即可確認該事實的存在。
民事訴訟中的一般標準為“高度蓋然性標準”,是指對于某一待證事實,當一方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高于另一方,且已令法官達到了較高的內心確信程度時,即便不能排除全部懷疑,亦認可證明力較高的一方所主張的事實。本證的證明目的是讓法官內心確認該事實存在,反證的目的則是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因此反證的證明標準只需要使法官產生合理懷疑,使待證事實回到真偽不明的狀態即可。
結合本案具體案情:首先,除了李某某直接支付給劉某甲的50萬元,其余款項均通過轉賬給第三人,第三人再現金存款給肖某某,且轉賬與存款金額并不一致,且存款在前,轉賬在后,結合第三人的證言,上述證據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可以佐證李某某通過第三人轉給肖某某400萬元,用于支付購房款的事實;其次,李某某在與高某某的通話記錄中認可肖某某尾號為YXXX的銀行卡由其持有;再次,《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矛盾調解協議書》中,在高某某與李某某家屬的見證下,認可案涉房屋系其出資購買,登記于他人名下的事實。綜上,上述證據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證明原告所主張的部分待證事實,即對原告主張李某某處分共同財產用于購置案涉房屋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于高某某訴稱李某某有其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因其未提供相應的直接證據予以證明,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由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參考文獻:
①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P552-553。
②漢斯·布洛克斯:《德國民法總論》第33版,張艷譯,楊大可校,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P144。
③王利明:《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二版,法律出版社,P247。
④張永泉:《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P160。
⑤周慶、邱飾雪:《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載《齊齊哈爾大學學報》,2018年3月。
作者:李淑英
編輯:陳昊
責編:蔣奇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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