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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的創新和產業應用發展無疑是未來經濟發展的重心。數字貨幣是區塊鏈技術最典型的應用。數字貨幣在創建與傳輸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壟斷的法律風險。
目前,依據數字貨幣發行機構、有無國家信用背書等因素,將數字貨幣依法分為央行數字貨幣與其他類型的數字貨幣;依據區塊鏈技術內部結構的不同,將區塊鏈技術劃分為公有鏈、聯盟鏈與私有鏈。由于私有鏈適用于特定組織的內部,一般不會發行代幣用于節點獎勵。公有鏈與聯盟鏈一般會存在激勵機制,作為節點礦工的獎勵。簡單搞清楚數字貨幣的類型與區塊鏈技術的形態后,本文針對數字貨幣在生產與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反壟斷行為進行梳理。
依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領域,所引發的反壟斷行為不一致。
一、央行數字貨幣
截止去年7月中旬,全球至少有36家央行發布了本國的央行數字貨幣計劃。近年來,我國央行也加快了DCEP的研發進程,并在國內多個地區進行內部測試,計劃于2022年冬奧會上央行數字貨幣正式面世。
分析 | 市場小幅平緩下跌,建議交易者耐心等待機會:據Bgain Digital投研數據:截止北京時間2020年2月4日18:00點,BTC價格9174.2美元,24小時內BTC價格下跌1.81%,結合量化交易的BTC本位增強指數均略有下跌,其中Bgain交易指數下跌0.42%,CTA指數下跌0.50%,對沖交易指數下跌0.21%。截至18點,OKEX精英用戶多空占比為51%/47%;火幣精英用戶多空占比45%/54%,Bitfinex多/空保證金占比為80%/20%,BitMEX多空倉位占比為60%/40%,市場情緒相對看空。幣價24小時內波動平緩,略有小幅下跌,整體成交清淡,近日市場進入盤整階段,或將在窄幅調整之后出現新的趨勢,建議交易者耐心等待機會。[2020/2/4]
央行在數字貨幣的創建與發行過程中,可能會不合理地限制中介機構和驗證節點的加入數量和加入資質,還可能不合理地指定特定企業進行央行數字貨幣的用戶驗證、兌換、接入技術和互連等技術標準實施。
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2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分析 | 比特幣累積原始交易量達7.5萬億美元,為真實交易量的3.3倍:富達數字資產(Fidelity Digital Assets)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比特幣區塊鏈的累計原始交易量相較于真實交易量被夸大了3.3倍。Coin Metrics對找零和計數交易進行多次過濾,發現自比特幣誕生以來,真實的比特幣區塊鏈交易量為2.2萬億美元,而原始的累計交易量為7.5萬億美元。盡管真實交易量要“縮水”不少,但調整后的數字依然表明比特幣區塊鏈上的經濟活動一直很健康:2018年和2019年有超過5000億美元的交易量,而在2017年的牛市,交易量更是達到了1萬億美元,而不是相對的交易量在2017年之前。在2017年之前的幾年里,交易量相對較小。(Bitcoinnews)[2019/12/16]
再依據我國《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第14條規定,
“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國家機關應當堅持競爭中性原則,在央行數字貨幣的創建與發行過程中,合理的設置鏈上的驗證節點的數量與節點加入資質。同時,央行數字貨幣創建的過程中使用M0還是M1等基礎設施,其在具體應用過程中的技術架構不應被行政機關壟斷,應由各個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分析 | BTC出塊時間緩慢加快 主流交易所24H交易量無較大起色:據TokenGazer數據分析顯示:截止至12月3日17:00,BTC報價$7310.66,市值為$131,945.93M;主流交易所24H BTC交易量約為$265.39M,無較大起色;BTC近期鏈上交易量有明顯反彈,活躍地址數持續增長,出塊時間緩慢加快,約為9.7min;BTC市值占比平穩波動,目前約為66.5%;BTC 30天ROI表現不佳;據TokenGazer官網六道數據顯示,BTC情緒指數移動平均線呈現一定下滑趨勢;期貨方面,與24小時前相比,火幣、OKEx的比特幣合約持倉量上升;OKEx的比特幣多空持倉人數比在0.94-1之間波動,目前為0.96;火幣的比特幣多空趨勢中,精英用戶多頭賬戶比例上升,但持有的多頭頭寸比例下降;交易所方面,日內BTC/USD Coinbase對BTC/USDT?Huobi處正負溢價波動狀態,且波動程度較小。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2019/12/3]
二、非央行數字貨幣
分析 | BNB突破下降趨勢線 維持放量有望繼續上行:分析師K神表示,前期提示BNB最近一段時間,價格一直處于6月見頂40美元回落的趨勢線附近震蕩徘徊,大概率為震蕩消化上方阻力,今日便迎來了突破,扭轉了近5個月的下降趨勢,并突破關鍵阻力位21美金,目前價格已站上多層日均線之上,維持放量有望進一步拉大上升空間,壓力23美金,支撐20.5美金。[2019/11/13]
針對非央行數字貨幣在具體領域的使用中,其可能存在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經營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達成壟斷協議
此種壟斷行為主要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具體到使用非央行數字貨幣交易的過程中,聯盟鏈上節點更容易達成壟斷協議。鏈上的部分節點更有可能會產生共謀的風險,如限制虛擬商品的可使用數量等。
聯盟鏈上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可以設立防火墻,或者設立動態的共識機制驗證節點,降低節點壟斷行為的發生。
《反壟斷法》第13條
分析 | CFTC:比特幣機構多頭持倉近一周減少22%,看漲熱度有所下降:據CFTC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在4月3日-4月9日一周內,比特幣機構多頭持倉減少22%,自315張減少至244張,同期機構空頭持倉基本保持穩定,自89張減少至80張,上一期數據中機構多頭持倉單周暴增88%后,市場看漲熱度有所冷卻。注:由于本期數據僅統計至本周二,而比特幣最近一輪快速下跌在本周四才正式啟動,因此下周公布的新一期數據或將更直觀地表達市場情緒變化。[2019/4/13]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聯合抵制交易;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反壟斷法》第14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此外,聯盟鏈驗證節點的企業往往比其他市場主體具有更強的市場力量,可能通過搭售、限定交易幣種等方式推廣其聯盟鏈數字貨幣,進而排擠其他數字貨幣或支付方式。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在《反壟斷法》第17、19條中。在公有鏈數字貨幣的交易過程中,更容易發生。
《反壟斷法》第17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反壟斷法》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隨著全網算力的逐漸提高,單個礦工挖到新區塊的難度越來越大,礦工不得不結合在一起提高算力。那些算力較高的礦池,會在數字貨幣礦業市場形成壟斷的競爭格局,甚至一些頭部礦池的算力占據全網算力的90%以上。頭部礦池在公有鏈發展的過程中,擁有較多的話語權。如果某種交易行為不符合頭部礦池的利益,可能會利用自身的市場支配地位,使用礦池算力對系統進行攻擊,創造出符合自身的利益。
針對聯盟鏈而言,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驗證節點可能通過拒絕交易、限定交易、不兼容等方式排擠其他數字貨幣為其客戶所用,或排斥競爭對手加入其聯盟鏈數字貨幣支付系統。此前就有比特幣大陸執行董事吳忌寒在比特幣現金升級時以共謀的方式支配和操控比特幣現金。最后,實踐中對區塊鏈企業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應根據區塊鏈應用的不同類型進行相關市場界定,不可一概而論。
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行為主要規制在《反壟斷法》第20條中。
《反壟斷法》第20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針對公有鏈,前述講到,礦工之間算力的聯合形成大礦池,大礦池通過控制礦池的進入達成共謀,共謀者利用定價算法為海報和其他裝飾人為設定底價與實施操縱價格、分配市場或客戶、不當分享競爭敏感性數據等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排除限制其他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
加密貨幣領域市場主體在生產、使用數字貨幣交易的過程中,應當維護用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注重自身社會責任的構建。國家也要加強對非央行數字貨幣領域的壟斷行為監管。
References
?楊東.Libra:數字貨幣型跨境支付清算模式與治理.東方法學,2019:51-57.?孫晉,袁野.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反壟斷隱憂及應對.學習與實踐,2019:81-90.?同上注。?鐘洲,郝芮琳.數字貨幣反壟斷問題研究.技術經濟,2021(0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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