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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比特幣的投資者呈現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資者,一些公司的股東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屢見不鮮。即多人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是常見的持有比特幣形式。另外,夫妻之間也會因為婚姻的存續,在婚內共同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當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比特幣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此時,其他共有人能否將轉讓的比特幣予以追回?本文結合比特幣投資人共同持有比特幣的方式,對比特幣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一、《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在研究比特幣能否善意取得的問題之前,應當首先對《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專家:美SEC可能會在Ripple訴訟案中敗訴:10月31日消息,加密法律專家暗示,美國SEC可能會在針對Ripple的訴訟案中“慘敗”。到那時法院對該監管機構的判決可能會嚴重限制其監管加密資產行業的能力。這將是美國加密行業和創新的一大勝利。
10月30日,資深分析師Roslyn Layton向《福布斯》表示,“如果訴訟案以這樣的結果結束,那從一開始就是一場自作自受的災難。SEC沒有盟友,甚至沒有自己的專家證人,他們最終為被告提供了武器。”(Beincrypto)[2022/10/31 12:00:48]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CMC風險提示:DOT尚不存在 在技術和法律上仍不可轉賬:CMC發布風險提示稱:“DOT代幣尚不存在。Polkadot的本地DOT代幣的分配在技術和法律上是不可轉賬的。”[2020/5/27]
受讓人應當在不動產完成登記或者動產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應不知道標的物系無權處分。同時,無權處分人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比特幣共有人將持有的比特幣,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場價格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論上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然而,我國《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范圍僅明確針對動產與不動產和其他物權。比特幣因其自身的表現形態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其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對其性質予以明確。
二、比特幣的法律性質
動態 | 觀點:歐洲各地加密法律即將收緊 馬耳他可能會受重大影響:更嚴格的新AML和KYC法律將在未來4個月席卷歐洲,使當地加密交易所和托管人的合規與銀行更加一致。歐洲議會在2018年通過AMLD5,但現在是立法者開始在國內實施的時候了;截止日期定在2020年1月。盡管許多司法管轄區和交易所已經符合這些規則,但這可能會對馬耳他等希望提高隱私門檻的所謂“寬松”地區產生重大影響。規模較小的交易所也需要投資于追趕合規。(The Block)[2019/8/17]
我國于2013年頒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于比特幣的性質予以明確,即“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被國家機關認定為是“虛擬商品”而存在。
現場 | 孫志勇:目前中國法律對于大規模開放STO是不現實的:金色財經獨家現場報道,金色沙龍?破繭系列“STO能否成為區塊鏈行業強心劑”在四分之三區域全球商業中心舉辦,在圓桌會議環節,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志勇表示,STO在美國更流行原因在于,中美有很大差異,美國法律制度決定STO自由性更大,監管能力和執法能力比較強,有能力治理和接受新生事物。目前中國法律對于大規模開放STO是不現實的,小國家委內瑞拉等會更激進,但包括韓國、日本在內的大部分國家都是很謹慎的態度。金色沙龍系列活動由金色財經主辦,貝殼公關承辦,節點資本聯合主辦。[2018/10/27]
再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27條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結合上述《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民法領域中應當將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性質予以對待。刑事領域中比特幣被認定為計算機數據。無論是計算機數據還是虛擬財產都具有無形性,比特幣應屬于投資者持有的無形財產。
三、比特幣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嗎?
前述講到,我國《民法典》規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范圍為動產、不動產和其他物權,并未明確規定無形財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難道比特幣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嗎?
聯盟顧問Alan認為,比特幣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參照司法實踐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的善意取得適用。
實務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但是卻依然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以下案例:
〖廣州美吉第六感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與高森喜、廣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粵民終837號〗
〖江蘇世紀江南投資有限公司與劉榮甫、何金整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蘇知民終字第0102號〗
〖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山東宜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豫01民初127號〗
〖山西旺龍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山西旺龍神農藥業有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京民終551號〗
上述幾個案例,均認可專利技術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斷專利技術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見,司法實踐中無形財產如專利技術可適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幣與專利技術同為無形財產,也可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幣善意取得的處理
《民法典》第311條第2款規定,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兩方面:
第一,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二,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無權處分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共有比特幣轉到善意第三人的數字錢包地址,與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幣交易。此時,善意第三人即擁有比特幣,成為比特幣新的物權人。其他共有人僅有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無權向善意第三人追討比特幣。換言之,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幣交易合同有效受保護。
若選擇多人共有一定數量比特幣,應當在共有人之間明確無權處分人的賠償機制。
References
參見:捷銘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京0113民初10586號。該案中,涉案8個比特幣是原告捷銘匯公司幾個股東一起買的,未約定共有的形式,視為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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