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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徐悲鴻NFT數藏之爭 法律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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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畫壇巨匠徐悲鴻先生的八幅奔馬題材的畫作,被國內某大型NFT平臺制作為NFT數字藏品公開限量發售,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口誅筆伐,痛斥其欺騙消費者,損害徐悲鴻先生的名譽身份;有人據理力爭,認為徐悲鴻先生的畫作以NFT的形式得以紀念永存,且取得了獨家授權,何來侵權?

針尖對麥芒,互不相讓。關于本次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其主要涉及的仍是NFT數字藏品的著作權相關問題,此外也與信息網絡犯罪、NFT平臺的事前審查義務亦存在關聯。

是否會侵犯著作財產權?

對于本次事件,有評論認為徐悲鴻先生于1953年去世,距今已超過了50年的時間,徐悲鴻先生已經喪失了對其作品的著作權,這樣的表述在颯姐團隊看來是不準確的。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并不受到限制。

韓國游戲開發商Com2uS對區塊鏈加速器FactBlock進行戰略投資:1月5日消息,韓國游戲開發商Com2uS宣布對該國區塊鏈加速器FactBlock進行戰略投資,具體金額未披露。Com2uS擬通過投資FactBlock擴大與國內外Web3專家的業務和技術交流,并利用Com2uS自有的區塊鏈主網XPLA和NFT交易所尋求合作。

據介紹,自2018年以來,FactBlock每年均舉辦了區塊鏈會議“韓國區塊鏈周”(KBW),為區塊鏈業務和技術的發展提供信息共享的場所。FactBlock最近計劃開發一個區塊鏈教育和資訊平臺。(韓聯社)[2023/1/5 9:53:44]

要正確理解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50年保護期,就必須理解法律保護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目的。具言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為了促進有益于人類社會的知識技能的擴散和傳播。但知識的傳播不能是無限制的。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如果一味注重知識的傳播,卻不對創造知識的人進行獎勵,那么新的知識將不再被創造;換個角度,如果我們對權利人進行過度保護,則有可能會形成知識壟斷,提高獲取知識的成本,同樣不利于知識的傳播。因此,其確定合理的權利保護期對于實現立法目的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流動性質押協議 pSTAKE 與 Wombat Exchange 合作:9月14日消息,流動性質押協議 pSTAKE 宣布與 Wombat Exchange 達成合作伙伴關系,合作后除了會提供收益機會的 stkBNB 單邊流動性之外,還使用單邊池架構集成了 stkBNB 和 BNB 之間的交易。?[2022/9/14 13:28:46]

???當前,各國法律均對著作權保護期間有所規定,但時長不一。我國和大部分西歐國家把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有效期限。奧地利、德國是作者終身加死后70年,西班牙是作者終身加死后80年,是著作權保護期限最長的國家;而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前蘇聯、東歐則規定為作者終身加死后25年。根據中國在1992年加入的《世界版權公約》之規定:“版權保護期限自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觀點:鏈上交易費用處于“熊市”區間,一旦回升可能就是復蘇信號:8月8日消息,加密貨幣研究機構Glassnode的分析師表示,比特幣活躍地址完全處于“一個明確定義的下行通道”。他們補充說,網絡活動“表明,到目前為止,新需求的流入仍然很少。”但與此同時,交易需求在最近幾周呈橫盤或下降趨勢,這表明“只有交易員和投資者信心較高的基礎仍然存在”。此外,鏈上交易費用處于“熊市”區間,一旦出現回升,可能就是復蘇的信號。

“從歷史上看,2022年的熊市對數字資產領域是不利的,”分析師們在一份報告中寫道,“然而,在經歷了這樣一段持續的避險情緒之后,注意力轉向了這是熊市緩解性反彈,還是持續看漲沖動的開始。”(彭博社)[2022/8/8 12:08:34]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時至今日,由于徐悲鴻先生已去世50年有余,其生前作品已經成為公共領域作品,任何人均可對其進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攝制、改編等。理論上,當前認為制作NFT和數字藏品需要取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等已均被包含其中,因此制作NFT數字藏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財產權。

浙江美術館館長應金飛:NFT有一定金融屬性,存在金融安全風險:金色財經報道,6月30日,由中國文化產業協會主辦的中國數字文創行業高質量發展論壇舉辦。浙江美術館館長應金飛指出,數字藝術的創新發展中,存在不少不規范的問題。比如NFT有一定的金融屬性,存在金融安全風險,其藝術屬性、原創屬性、安全屬性的邊界不清晰,需要統籌管理。另外是所有權和版權風險,重復銷售和知識產權原創性缺失的問題。在文化的共享中,要加強有質量的管理,鼓勵藝術家加入數字藝術原創。[2022/6/30 1:41:42]

是否會侵犯著作人身權?

從某文化藝術中心所發表的聲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其指摘某些數字平臺所謂的徐悲鴻先生作品為假冒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沒有任何關聯。對此現無從查證,假若確實存在此類情形,由于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并不受保護期限的限制,因此依然可能構成侵權。

雖然關于假冒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署名權在學界還存在爭議,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權,而且如果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達到了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同時也會構成對修改權或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另外,由于徐悲鴻先生是我國近代著名愛國藝術家,其作品具有特殊的社會文化價值,在制作和發行NFT數字藏品時如果任意對其作品進行改編,有可能會傷害大眾感情。

是否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

對于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除與著作權相關法律相關外,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如若數字平臺所涉及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為假冒作品,個人和NFT發行方可能存在觸犯詐騙罪的風險,即虛構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使得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NFT藏品,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而對于這種情況,數字藏品平臺也難以獨善其身。

因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颯姐團隊在此前便已進行過大量的研究,在此便不再贅述,感興趣的讀者可自行查閱公眾號之前相關文章。

NFT數字藏品平臺的事前審查及合規制度勢在必行

無論是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還是此前的“胖虎打疫苗”案件,都向各大數字藏品平臺傳達一個信號,數字藏品平臺與一般平臺相比需要更加注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各大數字藏品平臺僅僅在與用戶的合同中約定其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并不足以抵擋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輕心。對于用戶上傳作品的審查,不僅要審查其形式,亦需要審查其實質,謹防假冒盜版作品,同時還需要擴大審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線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聯網上公開發表、傳播的作品,建立完善的事前審查機制與合規制度,只有如此窮盡各種措施以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才能使自身免受訴訟之累。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文中觀點僅為一家之言,希望對諸讀者有所裨益,感謝讀者。若希望了解更為詳細的內容,或者具有建立事前審查體系及合規制度的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與颯姐團隊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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