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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劉揚律師解讀:虛擬幣交易是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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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多份財經媒體發布消息,最高法發布新修改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增加網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和養老領域多種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幣圈瞬間就沸騰了,虛擬幣交易等于非法集資的說法也迅速蔓延,劉律師也在第一時間學習了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全文,簡要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求教大家。

實質上,關于虛擬幣交易僅在其中一塊體現,即將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八項修改為:“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需要大家重點關注的是,原文明確說的是“……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在“虛擬幣交易”后面是有后綴的,因此,可以得出明確結論:并不是所有虛擬幣交易都等同于非法集資。

阿里巴巴前高管張大勇已加入香港持牌加密機構HashKey Group:7月12日消息,阿里巴巴旗下東南亞電子商務巨頭Lazada支付業務負責人張大勇已加入香港特牌加密機構Hohey roup擔任CCO(首席商務官)一職,HashKey Group總部位于香港,該集團下Hashkey Pro是香港目前唯二獲得合規運營牌照的加密交易平臺。張大勇的加入也意味著又一位互聯網大廣高管邁入Web3領域,

張大勇在互聯網支付領域有著豐富的從業經驗,在加入阿里巴巴子公司Lazada之前,他管任職于螞蟻集團,公開資料顯示,畢業于清華大學計算機軟件專業的張大勇于2008年加入支付寶,并擔任支付寶在東南亞地區的最高級行政人員。2021年9月,東南亞電商巨頭Lazada為張大勇設立全新職位,負責領導該集團東南亞支付業務。(DeThings)[2023/7/12 10:50:20]

1.首先我們應當明確,什么是非法集資,所謂的非法集資犯罪,通常包括兩個具體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不包含其他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Core DAO宣布推出2億美元生態基金:金色財經報道,Core DAO 宣布推出 2 億美元的生態系統基金,旨在加速開發基于Core layer1 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應用程序和協議?。該基金得到了加密貨幣交易所 Bitget 的支持和 MEXC 的支持。

Core DAO 的生態系統基金聲稱通過不采用基于贈款的系統,在該系統中,項目獲得資金支持的主要要求是承諾建立在特定協議上。相反,生態系統基金將激勵每個項目實現預先商定的定制基準,為核心社區提供有形價值。[2023/4/18 14:10:57]

2.最高法發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針對的就是上述兩項罪名,因此“……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這句話的正確理解是,虛擬幣交易,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相應罪名予以規制。換句話說,虛擬貨幣交易如果不符合兩罪的犯罪構成,并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

彭博社:穆迪正在研究加密穩定幣的評分系統:金色財經報道,彭博社援引一位知情人士的話報道稱,全球評級機構穆迪(Moody’s)正在正在為穩定幣(加密貨幣領域交易量最大的代幣)開發評分系統,知情人士透露,該系統將包括對多達 20 種穩定幣的分析,該分析基于支持它們的儲備證明質量。另一位人士告訴彭博社,該項目還處于起步階段,不會發布官方信用評級。儲備證明通常按月或按季度發布,由第三方審計公司認證。

穆迪發言人拒絕置評,該公司為Coinbase Global Inc.等上市加密貨幣公司提供信用評級,其研究部門發布有關該行業的更廣泛的分析報告。[2023/1/27 11:31:46]

3.劃重點,虛擬幣交易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犯罪構成的行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發幣行為、土狗發幣、nft資產證券化等等,說白了,就是以項目為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虛擬數字貨幣,再往深了去分析,其實gamefi本質上也是以游戲的名義募集虛擬數字貨幣,也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CME“美聯儲觀察”:美聯儲9月加息75個基點的概率為86%:9月9日消息,據CME“美聯儲觀察”,美聯儲到9月份加息50個基點的概率為14%,加息75個基點的概率為86%;到11月份累計加息75個基點的概率為13.7%,累計加息100個基點的概率為84.5%,累計加息125個基點的概率為1.8%。[2022/9/9 13:18:19]

4.實質上,我們通常理解的虛擬幣交易,指的是幣幣交易、法幣交易、合約交易等等,這些虛擬貨幣交易行為,并不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適用該司法解釋。當然,不適用該司法解釋并不等同于不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比如otc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幫信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司法解釋是對法條的解釋,其不可能突破法條規制的行為,因此絕不能簡單理解為只要是虛擬數字貨幣交易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6.正因為司法解釋是原有法條的解釋,而不是新創設的法,所以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可以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原則并不適用于司法解釋。簡單來說,比如你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過ico的行為,司法解釋出臺后,你不能主張說:這個解釋剛頒布,我的行為是先前發生的,不能以非法集資犯罪追究我的刑事責任。這確實給幣圈刑事犯罪辯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7.實質上,這個司法解釋還明確了一個核心問題,在非法集資犯罪中,虛擬數字貨幣的性質被明確為刑法意義上的“資金”,這是較大的突破。劉律師在以前的發文中也反復強調,隨著虛擬數字貨幣案件不斷增多,以往那些“虛擬數字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不能進行價值認定”等等辯護觀點在實踐中根本不具有任何意義,因此幣圈辯護要更深入的研究行業、技術和法律。

8.但是,最高法發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還是沒能解決涉幣非法集資案件的金額認定問題,坦白說這個問題真的已經無解了,如果對虛擬幣進行價格鑒定,有違相關部門規章,如果不能對虛擬幣進行價格鑒定,實踐中犯罪金額認定又存在障礙。劉律師認為,司法機關仍可以通過被害人法幣購買虛擬幣的金額、犯罪嫌疑人變現金額等,認定違法所得。

9.最后簡單說一下幣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可以簡單理解為:兩罪都是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虛擬貨幣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募了幣之后干了具體的事,也就是幣圈常說的“項目方在做事”,而集資詐騙是募了幣之后啥也不干,直接跑路或者變現揮霍,理解到這個程度就可以了。

10.今后涉幣非法集資案件的辯護,應當是回歸犯罪構成的本身,我認為重點是否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四性”,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時間較短,水平有限,歡迎大家關注交流,稍后會對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進行系統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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