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幣圈項目的一眾參與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強調自己了解幣圈私募項目優劣,實操經驗豐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資質,擁有優質私募項目的額度。那么,投資者是否可以信賴這些收集資金的主體,“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會涉及哪些法律風險?本文旨在對該等問題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由于缺乏有效引導規范,我國幣圈私募散戶投資者的數量較多。然而,在94號文件對幣圈的否定與嚴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戶投資者很難獲取項目的實質性信息。同時,由于“合格投資者”的概念未能在幣圈私募的監管中以法律形式樹立,幣圈對于投資者的準入缺乏明確門檻,這就使得大多投資者對幣圈私募項目方提供的白皮書等公示信息缺乏細致研究的能力與意愿。
微博財經對若干區塊鏈及幣圈微博賬號禁言及注銷:1月15日,微博財經官方發文稱表示,為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貫徹執行金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及《微博社區公約》管理規定,站方主動排查及接用戶投訴,對通過微博博文、私信等渠道導流至站外平臺的違規營銷信息進行集中處理。這類信息后端往往誘導交費,購買非法理財產品,涉嫌詐騙。根據相關規定,微博將對若干賬號采取刪除內容、禁言1周或注銷處理。內容顯示,這批賬號包含一些區塊鏈及幣圈微博賬號。[2021/1/15 16:16:35]
基于前述情況,一些自稱了解幣圈項目內幕的人士給出了幫助代幣運營,控制投資風險的幣圈私募項目渠道。此舉契合了散戶投資者的現實需求,幣圈私募的“代投大哥”們得以應運而生。
直播 | 孫宇晨:波場的BTC將再次展現幣圈流量奇跡:10月23日,在《同行者?金色財經四周年特輯 | 共話未來洞見2020》直播活動中,波場TRON創始人兼BitTorrent CEO孫宇晨在主題演講中表示:“2020年10月1日波場TRON生態網絡中發行了第一批500枚TRC20-BTC,價格與BTC錨定,波場的BTC將再次展現幣圈流量奇跡!用戶將可在波場TRON網絡中使用TRC20-USDT直接換購TRC20-BTC 無需繁瑣跨鏈交易。特別是波場TRON版BTC已于香港時間2020年10月5日被收入JUSTSWAP白名單。TRC20-BTC 由 JUST 基金會發行,是繼發行量突破 40 億美元的 TRC20-USDT 之后,波場(TRON)網絡資產的又一力作。任何 BTC 持有者都可以參與 TRC20-BTC 的發行,目前 P 網(Poloniex)已支持 TRC20-BTC 兌換。希望大家多多使用,給我們反饋寶貴的意見和建議!”[2020/10/23]
幣圈項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為向散戶投資者吸收虛擬貨幣,用于投資幣圈私募項目,并將投資所得的虛擬貨幣代持或分發。
動態 | 幣圈用戶信息大規模泄露,網絡/電話詐騙事件頻發:據降維安全實驗室了解,有大量用戶反饋稱接到火幣、OKEx及幣安等交易所“客服”、“大客戶經理”的詐騙電話。不法分子以各種渠道非法獲取交易所注冊用戶的手機號,以電銷的形式招攬交易所用戶加入微信群或QQ群,用戶加入群后,會有專門的“營銷部”負責指導客戶炒幣,“技術部”負責給客戶傳播木馬病。此外,火幣兩日前曾發布相關公告提醒用戶防范網絡/電話詐騙,但仍有用戶陸續遭到詐騙騷擾,降維安全實驗室在此提示廣大用戶保持警惕,謹防上當受騙。[2019/8/8]
為滿足散戶的投資形式的需求與回報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時會協助散戶投資者進行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
點融網創始人郭宇航:杭州有比較強的科研能力,不少浙江企業開始進入幣圈:金融科技投資人、點融網創始人郭宇航4月2日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目前北京交易所最集中,幾大交易所都在北京;上海則以底層公鏈的企業為主,還有一些實際接近落地應用的項目,比如說在海外有一定影響力的公鏈企業都在上海;而深圳則是區塊鏈相關硬件為特色,以專業礦機設備為代表。杭州有比較強的科研能力,以浙大為依托,研究底層技術與應用,也有不少浙江企業開始進入幣圈。[2018/4/4]
此外,據颯姐團隊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種許諾吸收散戶投資者的虛擬貨幣后,為攫取利益,甚至將虛擬貨幣挪作他用,未用于幣圈私募項目。
根據以上描述,颯姐團隊評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風險如下:
首先,從基本業務模式來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見的私募投資行為。但由于我國并未頒發幣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業務模式之本質是在不具備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私募財產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均屬于虛擬貨幣,根據監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暫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依照目前司法實踐傾向,因吸收虛擬貨幣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為法幣,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外,就行政規制的角度而言,該行為還可能會因為缺乏行政許可與對金融市場秩序的破壞而收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至于“代投大哥”與散戶投資者所簽訂的民事合同,則可能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定而歸于無效。
其次,從“代投大哥”獨立或協助進行的虛擬貨幣與法幣兌換行為來看,如該行為通過某些海外開設的兌換平臺完成,則平臺的客觀行為表現將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入罪規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幫助犯。如該兌換行為通過場外交易的形式進行,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傾向,但由于財產利益與法幣個人交易并未違反國家規定,故而颯姐團隊對此傾向并不認可。
最后,從最為極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來看,颯姐團隊認為,“代投大哥”將有價虛擬貨幣挪作他用的行為已違背了他對散戶投資者的陳述與保證,使得散戶投資者基于錯誤認識向“代投大哥”交付財產性利益,除金額標準未確定外,已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相較于前述罪名,詐騙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責任更為嚴峻,這是需要幣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幣圈的投資行為并未得到我國各部門法律的妥善保護,相反,由于虛擬貨幣在各領域的定性,有關部門甚至會對虛擬貨幣的流轉進行干涉。因此,在幣圈投資行為從灰色地帶邁出之前,颯姐團隊為散戶投資者在本文涵蓋事宜項下提出建議如下:
除非特別信賴,否則盡量不要將虛擬貨幣交給所謂專業人士打理,投資交易盡量由自己完成。
避免在圈內介紹渠道的行為,否則當渠道涉嫌犯罪時,介紹人可能會因為該幫助行為而受到牽連。
不要過分相信白紙黑字的約定,因為幣圈投資的環節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護,當合同條款本身違背有關規定時,其約束各方的效力將存疑。
仔細研究項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幣圈領域的“合格投資者”靠攏。
由于交易對方的承諾與表述可能因監管限制而無法落實到實操當中,對于復雜的交易設計可求助于專業人士。
集合復數投資人向項目出資是各金融領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現的形態,但這樣的形態需要有關部門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擁有法律保障。在較為保守的我國當下,諱莫如深的立法與監管尚未對幣圈投資行為作出詳盡規范,參照成熟金融投資領域的做法勢必會造成大量的法律風險,這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對于幣圈投資者來說,至少在今天,應當踽踽獨行的時間還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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