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數家互聯網巨頭紛紛進軍NFT領域,在音樂、IP等方面開發數字藝術品并予以售賣。但購得部分NFT后,颯姐團隊卻發現該數字藝術品不能流通與轉賣,僅能自行觀賞。那么,國內賣方對NFT的流通做出了哪些限制?限制流通是否合法?限制的原因是什么?帶著這些問題,颯姐團隊將通過本文,從法律人的視角,對目前境內NFT的限制流通問題作出評析,以供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境內NFT流通的限制
據國內知名互聯網公司的公開說法,NFT主要應用于數字藝術與收藏、IP限量周邊開發等業務。總體來看,國內賣方對NFT的流通作出了兩面的限制。
動態 | 萬事達聯姻境內機構借力區塊鏈:12月4日,在萬事達卡2019年度峰會上,萬事達卡中國區總裁常青表示,公司一直致力于開發一種可以將消費者、商家、金融機構、政府和技術提供商充分聯結的支付模式,加持該模式的技術之一就是區塊鏈。他透露,目前萬事達卡的區塊鏈專利和專利申請數量在全球位列第三。除了跨境業務,萬事達卡也通過和我國境內機構合作方式分羹我國的支付紅利。數據顯示,萬事達卡當前持卡人數量達25億人,覆蓋國家和地區210個,處理交易用時130毫秒,年交易筆數740億筆,入網的金融機構23000家,參與商戶5000萬家。[2019/12/5]
其一,國內NFT的采取的是限量銷售模式,數量有限。現階段國內NFT平臺推出的NFT產品大都是限量版,以此提高產品的稀缺性,營造一種稀缺氛圍。例如,前段時間某公司發布了限量版NFT皮膚,導致這兩款皮膚被瞬間搶光,熱度空前。
聲音 | 江蘇銀行:“蘇銀鏈”入圍第二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清單:江蘇銀行(600919)在互動平臺回復投資者時表示,國家網信辦于2019年10月18日發布第二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清單,江蘇銀行“蘇銀鏈”入圍。[2019/11/30]
其二,國內生成并流通的NFT金融屬性弱。所謂金融產品,是指各種具有經濟價值,可進行公開交易或兌現的非實物資產。金融產品具有兩方面的特性:第一,產品價格取決于市場的資金規模,而非其本身價值;第二,人們購買該產品主要是為了轉售獲利。區別于境外的NFT交易平臺,國內公司并未制作出NFT二次交易的場景,也不存在轉讓贈送的渠道。炒作NFT產品的渠道被嚴格限制,各方資金的涌入被嚴格把控。可以說,現階段NFT在我國還只是對數字資產權利內容和歷史交易流轉信息進行記載的電子化憑證,不具有等價物交換的特征,不存在金融化的趨勢。
動態 | 2019年監管部門關閉境內新發現虛擬貨幣交易平臺6家 處置“出海”虛擬貨幣交易平臺203家:據華云網11月24日消息,數據顯示,2019年以來,相關監管部門一共關閉境內新發現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6家,分7批技術處置“出海”虛擬貨幣交易平臺203家。兩家非銀行支付機構微信和支付寶共關閉支付賬戶近萬個。鑒于監管重拳,目前市場上不少數字貨幣交易所都開始減少宣傳,并且在社群里告知群成員最近要低調。不僅如此,還下架了一批山寨幣,這意味著這些山寨幣投資者的資產瞬間歸零。[2019/11/25]
限制流通的突破
一些公司在出售NFT產品的過程中,也存在突破NFT流通限制的情形。例如,此前推出多款付款碼NFT皮膚的某公司,其NFT產品被人搶購后高價掛上某知名二手交易平臺,其中最高的被炒作至150萬元。但在經歷了一段炒作風潮后,該二手交易平臺下架了相關NFT產品。可見,現階段,國內NFT產品尚不存在炒作和哄抬物價的場所和機會。NFT的唯一性和不能進行標準化拆分和交易的特性,也使其區別于以比特幣等虛擬幣為代表的同質化代幣。
聲音 | 法律人士: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運營團隊選擇“出海”并不安全:11月23日,中國經營報日刊文“嚴打非法集資 監管摸排整治虛擬貨幣”。文章表示,有行業人士稱,為“安全”起見,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運營團隊會選擇“出海”,在國內只留下純技術開發團隊。針對上述行業人士的觀點,有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這種情形就是掩耳盜鈴,所謂的“安全”并不安全。我國對于ICO行為的管轄形成了一個閉環,留下技術人員并不能解決問題,技術人員也是幫助犯罪的行為,那就當然歸屬于屬地管轄。即使全體都是海外人員,也會落入到屬人管轄范圍內。再進一步,交易所有關人員徹底放棄中國國籍,也可能掉入到保護管轄范圍。最后,如果涉及洗錢,反恐領域,普遍管轄也會兜底。[2019/11/23]
限制流通的原因
如前所述,在今年NFT存在較大泡沫的背景下,允許NFT進入二次市場交易勢必炒作出天價的NFT產品。國內NFT的進軍者顯然也知曉二次交易才是其盈利的關鍵。
那么,NFT被限制流通的原因是什么呢?
1.行政監管的角度
由于并未損害公眾或者不特定人的利益,加之民眾對于自身的資產有所有權,生產NFT資產并且持有自己所有的NFT資產并未有任何法律風險,為中國法所容忍。但是由于NFT自身的獨特性,其仍然具備一定的金融屬性,有著發展成為一種金融產品的可能性。
如果不對NFT進行一定的限制,那么如前所述,其自由流通必定會導致價格的過度飆升。其價格不再由供需關系或者是自身價值所決定,而取決于市場的資金規模。此時,購買NFT也不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保值、增值,最終是為了轉售所有權而獲利。如此,便形成了一個新的金融產品領域,而這是行政監管部門所不愿意看到的,因而會對NFT的流通進行限制。
此外,根據2011年的38號文《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和2012年的3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如果想要在正式的交易所開放NFT交易,那么其交易所就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者需要取得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批準。而現實中,NFT產品的交易場所往往不具備這樣的批準,因而其合法流通當然會受到限制。事實上,這兩種批準也極難取得。
2.意思自治的角度
除了以上行政監管的考慮,從單純的私人之間訂立合同交易NFT的角度來看,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NFT交易當然不需要進行限制,事實上也不應該進行限制。但是,仍然考慮到NFT的獨一無二的屬性,其價格波動較大,除去私人之間簽訂的即時交付的合同,如果在合同簽訂和NFT實際交付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跨度,那么便可能存在NFT價格發生較大變化,致使合同顯失公平或出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等情形,此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無端增加當事人的成本。因而出于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的考慮,也可以對NFT的流通進行限制。
寫在最后
在國內,NFT數字藝術品仍然屬于新興領域,盡管現在的主流傾向是對其流通進行嚴格限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收藏NFT產品便失去了意義。往后若市場進一步開放,只需通過正規售賣渠道,NFT便能被合理合法轉讓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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