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早年的游戲幣開始,互聯網積分獎勵就作為一種重要的商業模式,用于換取特定道具、會員權益等。在94公告發布后,有的項目方將虛擬貨幣包裝成互聯網積分的概念。2018年,央行貨幣金銀局領導發布文章《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管,牢牢維護國家貨幣發行權》中特別提到互聯網積分的概念和監管底線,一是禁止掛鉤人民幣,絕不能和人民幣進行雙向兌換;二是控制使用范圍,互聯網積分的使用范圍須在平臺內部,一些平臺上參與交易的不同法人主體之間不能通用,消費者之間不能相互轉讓;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虛擬貨幣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但以積分之名行傳銷或非法集資之實等違法犯罪行為仍不鮮見。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積分兌換服務的分類
大成律所肖颯公眾號發文談中國法律管轄對ICO的管轄問題:今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發文《 ICO私募,中國法律能管嗎?》,針對中國法律管轄哪些ICO行為,她指出:首先,確認行為發生地是否在中國境內。其次,行為地在海外,發行主體的國籍需要考察。再次,普遍管轄是利刃。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承擔條約義務范圍內具有管轄權。通常,恐怖融資、洗錢、國際詐騙常常是國際管轄的常見內容。[2018/4/10]
目前商家采用的積分兌換有兩種主流模式,一種是獎勵積分,一種是充值積分。在獎勵積分模式下,用戶通過在經營者的app或線下購買其商品或服務,或者完成特定任務等或獲取經營者獎勵的積分,積分只能用于其該經營者運營的app或平臺以及合作商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也有部分電商采用充值換取積分的商業模式,根據電商平臺規則,用戶充值人民幣后按照一定比例換取積分,積分可用于購買該平臺上的商品或服務。
企業設置的充值積分,實質上是平臺向用戶銷售的一種商業預付卡,即企業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如果該預付卡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則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應當到商務部門進行備案;如果超出前述范圍進行跨集團通兌,則屬于多用途商業預付卡。
跨集團積分通兌的刑事風險
根據人民銀行、監察部等發布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須經過人民銀行批準。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付卡屬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提供預付卡服務,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同時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機構,才能發行預付卡用于網絡支付。
因此,若企業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且未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若提供充值獲取積分獎勵,并將該積分用于跨集團的消費、兌換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而構成非法經營罪。
若企業以推銷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指定商品或者銷售自行發行的積分為名,由參加者購買一定數量的商品或者一定數額的積分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積分購買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過往觀念中,根據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1900/1/1 0:00:00注,原文作者為MICKMORUCCI 以下為全文編譯: 主流經濟學家因抨擊比特幣而聞名,另一方面,人類學家卻對它越來越感興趣。我是一名走進了比特幣兔子洞的人類學家及經濟學家.
1900/1/1 0:00:003月,80后網絡藝術家Beeple的作品“每一天:頭五千天”,被著名藝術品拍賣行佳士得做成NFT,拍出了六千九百三十萬美元的天價.
1900/1/1 0:00:00文︱艾森斯 “五一”假期前后,滬蘇“五五購物節”火爆刷屏,支持數字人民幣消費成為該活動的主要亮點引起廣泛關注.
1900/1/1 0:00:001.你最好自己持有BTC在購買任何BTC?ETF之前,我們都需要問問自己這樣一個問題,即在一天結束時,究竟是誰持有你的BTC?在今天看來,這個問題可能會顯示你的無知,但是根據過往經驗.
1900/1/1 0:00:00金色財經報道,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一份新報告,許多人預計傳統的公開上市股票與代幣化的私人公司股票之間的界限在未來將變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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