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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觀點:把數字資產等同于數字貨幣,是一種“貨幣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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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數字化中的“貨幣幻覺”與“貨幣錯覺”——貨幣系列談?2》

作者:周子衡,首發《財經》雜志,節選之一,略有改動

導語

數字貨幣離我們的社會經濟現實已越來越近,特別是數字法幣,已然漸次滲透進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本文從概念、理論、政策、實踐四個層面分析了數字貨幣,認為整個社會經濟體系將面臨數字貨幣所帶來的更為緊迫的實踐挑戰與理論沖擊,亟待更為深入而成熟的理論思考和更為充分而積極的策略應對。

認識上,不宜將數字貨幣與數字資產、數字支付等概念混為一談,由此方可避免一系列“貨幣幻覺”或“貨幣錯覺”對數字貨幣實踐的干擾。

一.?把數字資產等同于數字貨幣,是一種“貨幣幻覺”

觀點:加密貨幣股票瀕臨深淵:金色財經報道,11月初,加密貨幣交易所FTX戲劇性的倒閉令比特幣暴跌,剛經歷了“加密貨幣寒冬”的投資者再次遭受了重大打擊。此外,貝萊德首席執行官Larry Fink表示,他預計大多數加密貨幣公司將跟著FTX倒閉。嘉信理財(Schwab)追蹤加密貨幣相關股票的指數今年6月以來表現最差,今年以來累計下跌63%。BTIG LLC的分析師Mark Palmer表示:“在過去的一年里,許多代幣的價值損失超過70%,FTX的崩潰加劇了信心危機,關于加密貨幣是否有未來的問題變得普遍起來。”Compass Point的分析師Chase White表示,預計加密貨幣領域在近期內將繼續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2022/12/5 21:22:37]

2020年10月23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列明了人民幣的銀行貨幣與數字貨幣的兩種形態,即“一法兩幣”。具體來說,“一法”即指,人民幣作為定價、計價乃至記賬單位的法定唯一性不發生變化;“兩幣”即指,貨幣形態包含數字形態和非數字形態。所謂的“非數字形態”,即銀行貨幣,包含銀行賬戶貨幣、現鈔與硬幣。

觀點:盡管是次優選擇 投資者對基于期貨的加密ETF存在需求:彭博社ETF分析師Eric Balchunas周五表示,隨著30多份申請提交給美國SEC,在加密貨幣ETF申請方面,行業已經正式進入“瘋狂三月”領域。Balchunas認為,SEC會批準一個基于期貨的比特幣ETF,根據整個申請過程,可能最快在10月就會獲批。他認為有75%的可能性。此外,ETF Store總裁Nate Geraci表示,持有期貨是次優選擇。如果你想通過Coinbase和CashApp等渠道獲得比特幣敞口,這并不難,但很明顯,投資者表示他們希望通過ETF獲得比特幣敞口。根據最近的富達研究報告,44%的投資者表示,比特幣ETF將是獲得該資產類別敞口的最具吸引力的方式。專家們一致認為,對這類資產敞口的ETF的需求是存在的。(Blockworks)[2021/9/25 17:06:24]

相較企業等機構而言,個人往往并不需要支付記賬,對于使用何種定價、計價及記賬單位等不敏感,所受限制也不多;企業等機構的財務活動則須嚴格依法合規進行,沒有自行選擇使用定價、計價及記賬單位的記賬自由。各國中央銀行法律等均充分保障法定貨幣的地位,不受其他類貨幣與資產的妨害。

觀點:自2013年以來 每年的BTC價格都會有25%的修正:金色財經報道,Cointelegraph今日在推特上表示,自2013年以來,每年的BTC價格都會有25%的修正,盡管去年BTC跌到了3600美元,我們仍在推動幣價走向新高,到達一個在去年看來不可思議的價位。[2021/1/12 15:58:17]

須明確的是,數字加密資產沒有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取得法定貨幣地位。所謂各種“幣”的稱謂,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對數字加密資產,我國尚未作出法律界定,持有與交易數字加密資產既無明文禁止,也無明確司法保障,針對代幣發行融資則明定非法。毋庸置疑,以“貨幣”來命名的加密資產,絲毫不意味著它是“貨幣”,更不代表它可以法外發行與流通。世界范圍來看,對于加密資產,基本上都是漸趨以資產作為法律定位的。

觀點:抵押借貸的最佳意義是“雪中送碳”:據幣格BigONE官方消息,幣格 BigONE 于 5 月 15 日 14:00 舉辦了主題為“幣格 BigONE 與您一起創造 2020”的新品線上發布會。

?發布會第二個圓桌論壇主題為“創優——借貸為誰而生?”,本圓桌由嗶嗶 News、小龜說創始人小龜主持,幣印礦池聯合創始人朱砝、火星云礦總裁商思林、貝寶金融 CEO 楊舟、嘉楠區塊鏈首席分析師 Kube Wu 擔任嘉賓參與了討論。

幾位嘉賓為大家解讀了數字資產抵押借貸功能的利弊,認為抵押借貸的背后是負債和杠桿,大家應該合理利用抵押借貸這個工具,所以不管是用戶還是交易所,都要做好對杠桿的把控,降低風險。除此之外,幾位嘉賓還針對挖礦現狀做了分析,火星云礦總裁商思林認為,未來一到兩年都處于豐水/電期,挖礦進入門檻相對較低,而挖礦也是學習和認識比特幣的好方式。

幣格 BigONE 已經上線 B2C 借貸功能,按日計息,隨借隨還,提前還款不收取手續費。幣格 BigONE 不只有數字資產安全。[2020/5/15]

數字資產,特別是加密數字資產,有著一系列的數字技術功能與潛在市場價值,對數字經濟的拓展與提升意義巨大,對其應持開放態度及支持立場。但是,穿鑿附會地稱數字資產為“貨幣”,極易在經濟社會中望文生義般引發“貨幣幻覺”,偏離其數字資產的創新方向,圖利公眾,引致嚴厲監管……

聲音 | 學者觀點:任何關于區塊鏈的討論都必須首先區分許可或無許可: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Kelvin F.K. Low與新加坡管理大學外部研究員Eliza Mik聯合發表了一篇區塊鏈技術在法律領域應用的論文“暫停區塊鏈法律革命”(Pause the Blockchain Legal Revolution)。論文開篇提到:“區塊鏈在推動法律變革方面具有革命性的潛力,這一點早就得到了承諾,但交付速度卻很緩慢。我們即將發表的論文指出,承諾與現實之間的不匹配部分源于一系列誤解,包括某些術語的法律和技術含義的混淆。我們強調了將區塊鏈部署為資產注冊技術的陷阱,并打破了‘智能合約’隨時可能擾亂法律行業的神話。任何關于區塊鏈的討論都必須首先區分無許可區塊鏈(如比特幣)和許可區塊鏈(如Corda)。在比特幣中成立的論點在Corda中不適用,反之亦然。”(牛津大學法學院)[2019/11/12]

貨幣史上,資產上升為通貨,是有先例的。阻礙加密資產成為“數字通貨”的致命缺點,主要有三:一是它的法幣價格波動頻繁,甚或劇烈,影響到其與銀行貨幣關系的穩定性,不適合作為定價或記賬單位,也不利于支付;二是支付效率低下,特別與既有的數字支付平臺體系相較,完全不具備市場優勢;三是場景缺失,這是加密資產落地應用成果不彰的主要根源,這也表明其資產屬性遠遠大于通貨的工具屬性。

在所謂“寬容監管”的條件下,加密資產并未取得貨幣方向上的實質進展,而催生了兩個“變種”:代幣與穩定幣。

貨幣史上,民間自發“代用幣”多有出現,往往是鑄幣不足的產物,或者特定商品或管制交易下的選擇,諸如“鹽引”、“茶引”等。其中,紙鈔也曾被稱為“錢引”,作為鑄幣的代用幣,為官府所壟斷發行。數字代幣,有其促進經濟數字化的積極作用,作為數字賬戶活動的輔助記賬手段而發生、發展,其使用范圍往往各自孤立,根本談不上廣泛地流通。在數字法幣發行之后,私人數字代幣將逐步而全面地退出。

穩定幣旨在滿足支付——特別是跨境支付等——的需求,是跨境支付安排中的新的工具或數字手段,它也不是“貨幣”,而類近于“過橋資產”。穩定幣的市場表現往往并不那么穩定,沒有根本上解決加密資產法幣價格波動的問題。

過去十年來,加密資產距離“升格”為“數字貨幣”的方向,是越來越遠了,而非日益靠近。期間,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資產的法幣價格出現了大幅上漲。由此,“加密貨幣”是否較法幣而更具優勢與接受度呢?恰恰相反,這正標示出“加密貨幣”資產屬性的局限。正因如此,過去十年間,各國有關當局陸續明確了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資產屬性,而否定其貨幣功用。如果堅信只有價格不斷攀高的資產才適宜充當貨幣,這種“執念”是沒有事實與理論依據的“想當然”,不足作評。

必須指出的是,基于區塊鏈等數字技術的加密資產具有一個突出“優長”在于,它是可以實現跨數字貨幣社區的流通,甚或沖破一系列的人為阻隔,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流通。如此預判固然合理而重要,但它是預設在數字貨幣社區體系之上的,沒有建構出相對成熟的數字貨幣社區體系,而跨躍性地建構跨社區的數字貨幣,是為“空中樓閣”,也是一種別樣的“貨幣幻覺”。如何構建出相對成熟的數字貨幣社區呢?關鍵是滿足經濟數字化的現實需求,從實際出發,而非囿于這樣或那樣的貨幣執念。

二.?將數字貨幣局限于數字支付,是一大“貨幣錯覺”

以個人的貨幣經驗來看,很容易將貨幣功能鎖定在支付上,由此,自覺不自覺地將數字貨幣的功能局限在數字支付上,特別是個人或零售端的數字支付;進而認為,只要數字支付獲得市場體系的接受與認可,且有良好的發展態勢,就無須再由中央銀行發行數字法幣。事實上,這是將支付從諸多的貨幣功能中抽離出來,并凌駕于貨幣本身之上,甚或只要滿足了支付需求,貨幣本身便可有可無。

無疑,這是一大“錯覺”。它導致了一系列的誤判,有如,錯將第三方數字支付平臺所提供的數字支付服務認定為“貨幣發行”,那么,就沒有必要再由中央銀行發行數字法幣了,否則,便加劇了不平等的市場競爭……

作為數字支付平臺,支付寶或微信支付等賬戶體系是“數字支付工具”,不是銀行類賬戶,其賬戶余額是“數字支付指令”,不具備貨幣的法律地位,不可“錯認”為數字貨幣或銀行貨幣。根本而言,第三方數字支付平臺不是貨幣發行機構,無從自行發行更無從阻擋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

應當看到的是,第三方數字支付平臺所提供的數字支付服務的范圍主要集中在個人端,企業或政府機構只是作為收款方,且其收支流程仍處于銀行支付體系的規程之中。也就是說,數字支付僅限于個人或居民家庭部門,沒有真正觸達到企業部門和支付部門。另一方面,第三方數字支付平臺之間的競爭是壟斷性的,彼此封閉是常態。因此,現有的第三方數字支付體系是一個不健全的,對公場景是封閉的,對私場景是割裂的。這就需要中央銀行發行數字法幣打破這種局面。

發行數字法幣的關鍵在于,在既有銀行賬戶體系之外,另行設立數字法幣賬戶體系。該賬戶體系支持對公與對私兩大場景,且支持賬戶為主體的數字決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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