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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盜竊比特幣的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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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比特幣的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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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基于互聯網技術與國際貿易的發展,世界各國經濟得以快速恢復。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也助力加密貨幣市場更加繁榮。加密貨幣的投資者在盈利的同時,也要承擔黑客等不法分子竊取錢包中虛擬貨幣的風險。甚至有些黑客盜取投資者的個人信息,進入投資者的賬戶竊取相應的虛擬貨幣等等。

黑客盜取虛擬貨幣達到相應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時,就會被偵察機關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進行立案偵查。本文結合此背景,以比特幣為例,對盜竊比特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

一、法院認定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事實

筆者通過對裁判文書網案例以關鍵詞“比特幣”、“盜竊”、“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進行檢索得知,目前裁判文書網共公布31例相關案例。筆者以其中關聯度最高的幾例進行闡述,法院一般認定該罪時的犯罪事實:

日本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已推出首個NFT盜竊保險:7月26日消息,日本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已推出NFT盜竊保險,可以賠償藝術品NFT因被盜而造成的損失。補償金額根據NFT作品的展覽價格而有所不同,從數萬日元到50萬日元不等。

據悉,該保險產品為日本首個NFT保險產品,將首先在HARTi公司旗下NFT平臺的App版本上推出。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的目標是在三年內將保險提供商的數量擴大到約30家。隨著保險產品的完善,企業進入國內NFT市場,流通市場有望健康發展。(Coinpost)[2022/7/26 2:38:07]

案例1

黎某、張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一審刑事判決書遼0921刑初120號

法院認定:

被告人黎某伙同被告人張某并在被告人張某的幫助下利用黑客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入侵網址為p2pTrade.org的“快捷幣”網站,盜取該網站內1478.22個比特幣,共計價值人民幣7537783元。

2021年第三季度共發生了11起重大DeFi盜竊事故:據Coin98數據統計,2021年第三季度共發生了11起重大DeFi盜竊事故,其中有5起屬于跨鏈橋資產盜竊事故,分別為:AnySwap(7月10日,$790萬)、ChainSwap(7月11日,$440萬)、THORChain兩起(7月15日,$500萬)&(7月23日,$800萬)、以及Poly Network(8月10日,$6.11億)。[2021/8/11 1:47:56]

案例2

戴永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一審刑事判決書豫0902刑初716號

法院認定:

被告人戴永華在上海市西藏南路,幫助被害人汪某在筆記本電腦內安裝名為《99》的壓縮文件,并向其傳授存放比特幣的“安全”方法。后戴永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汪某的比特幣錢包私鑰,將其存放的8余個比特幣轉出,售予他人。

報告:交易所Lykke及Hubbdex中180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面臨盜竊風險:CyberNews今日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在網絡安全極差的交易所,至少有180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遭到盜竊,甚至任何技術水平不高的人都有可能盜取或改變賬戶余額。報告對數個加密貨幣市場進行分析后發現,有兩家交易所被CyberNews認定為“極度不安全”。在這些市場上,人們可以交易比特幣等各種加密貨幣。這兩家交易所分別是瑞士交易所Lykke以及中國交易所Hubbdex。(Verdict)[2020/5/18]

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戴永華在上海市郊區,以被害人武某存放在“blockchian”的比特幣不安全為由,向其發送名為“wallet.rar”的壓縮軟件,并傳授存放比特幣的方法。次日凌晨5時許,戴永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武某的比特幣錢包私鑰,將其存放的188.2個比特幣轉出,以300余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并提現。

CNBC:僅上半年勒索盜竊數額就超過75億:根據網絡安全公司Carbon Black的數據顯示,在 2018 年上半年有約價值 11 億美元(71.5億人民幣)的加密貨幣被盜。不幸的是,對于虛擬貨幣的擁有者來說,這種黑客入侵、賬號被盜的行為幾乎防不勝防。犯罪分子利用「暗網」來實施大規模的加密貨幣盜竊。在Carbon Black公司于本周四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中表示,目前有大約1.2萬個可供銷贓的網上市場(交易所)以及34000個與密碼盜竊相關的產品(加密貨幣)可供黑客們選擇。[2018/6/9]

案例3

許武浩、樸敏哲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一審刑事判決書豫1303刑初583號

法院認定:

2017年5月至案發,金某向張樹購買5000條包含賬號、密碼的公民信息,金某、樸敏哲向王朝林購買大量包含韓國公民信息的數據資料,用于盜竊比特幣。

烏克蘭黑客組織通過購買谷歌搜索結果廣告位 盜竊超過500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據美國財富雜志,思科的Talos網絡安全團隊周三公布的一份報告顯示,一家名為Coinhoarder的烏克蘭黑客組織盜竊了數字貨幣錢包最受歡迎的供應商Blockchain.info的用戶超過500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該報告解釋了小偷如何使用“非常簡單”但又險惡的技術來欺騙受害者:他們在谷歌搜索結果中加密貨幣相關的關鍵詞上購買了廣告,當人們在谷歌搜索例如“區塊鏈”或“比特幣錢包”這樣的術語,搜索結果中的廣告偽裝成Blockchain.info錢包的域名,被鏈接到惡意網站。例如,黑客購買像“blokchien.info/wallet”和“block-clain.info”的廣告鏈接。投資者以為他們到了正確網站后,輸入了隱私信息,黑客便能夠獲得他們錢包并取走它們的加密貨幣。[2018/2/15]

2017年6月,金某召集許武浩、樸敏哲、王某到上海閔行區航北路航華三村的工作室共同盜竊比特幣。金某提供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數據,王某負責編寫計算機程序進行“撞庫”,將數據進行批量的比對,驗證出相互匹配的韓國公民的郵箱賬號和密碼,提供給金某。金某伙同樸敏哲、許武浩進一步獲取被害人在韓國通信社的賬號、密碼和比特幣網站的賬號、密碼,以被害人的賬號和密碼登陸韓國三大通信社網站、比特幣交易平臺網站,在比特幣交易平臺網站驗證正確后,用原始數據中獲取的和用戶ID對應的個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通過二次驗證攔截比特幣交易平臺網站發給被害人的交易驗證碼,再進入被害人比特幣賬號,把被害人的比特幣轉入金某、樸敏哲、許武浩的比特幣錢包,最后再由馬小騰等人將盜取的比特幣交易、變現后分贓。

綜合上述案例,常見的盜取比特幣方式包括不限于以下:

1.利用黑客,侵入網址,竊取投資者賬戶里的比特幣;

2.給被害人電腦內安裝不知名文件,并向其傳授存放比特幣的“安全”方法。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受害人的比特幣錢包私鑰,將其賬戶內存放的比特幣轉走;

3.獲取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數據,并編寫計算機程序,將獲取的數據進行批量的比對,驗證出相互匹配的公民個人的郵箱賬號和密碼,進一步通過郵箱賬號和密碼獲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網站的賬號、密碼,以被害人的賬號和密碼登陸交易平臺網站,在交易平臺網站驗證正確后,用原始數據中獲取的和用戶ID對應的個人身份信息等通過二次驗證攔截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網站發給被害人的交易驗證碼,再次進入被害人賬號,將賬戶中的比特幣轉走。

二、法院裁判

法院一般以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以違反《刑法》第285條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三、主要法律依據及法理評析

犯罪分子盜取比特幣主要規制在以下法律規定中:

《刑法》第285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情節嚴重”是指:

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獲取第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

其中對盜竊虛擬財產,表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

很多人對于盜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行為,認為是盜竊罪。但實際上,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可以明確,我國立法逐步明確了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在刑事領域,其性質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并認為對于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時,應當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不應按盜竊罪處理。

此處與我國民事領域對待比特幣的法律屬性不一致。民事審判過程中,法院依據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多將比特幣認定為私人持有的虛擬商品,允許私人持有并流通。民事審判領域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而刑事領域,因比特幣屬于網絡中存在的財產,其本質屬于數據,當竊取比特幣情節嚴重時,構成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而非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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