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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出借USDT不構成民間借貸?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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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加密數字資產市場的入場券,USDT一直備受爭議。一方面,在價格波動巨大的加密數字資產市場,USDT以其價格的穩定而成為用戶進行加密數字資產交易的重要媒介;另一方面,USDT又時常與販、洗錢、網賭等黑產“糾纏不清”。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如何看待USDT的?近日,鏈法團隊在更新鏈法智庫時發現一起案例,原告向被告賬戶轉入USDT,被告出具了借條,但是法院在判決中否認了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案件檔案

審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豫11民終2674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審判程序:二審

判決時間:2020年12月23日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過其網絡虛擬錢包IMTOKEN,將其錢包里面的虛擬貨幣USDT幣轉至任某的虛擬錢包IMTOKEN79596個USDT幣。

Bitso和萬事達卡在墨西哥推出借記卡:金色財經報道,領先的拉丁美洲加密貨幣交易所Bitso與萬事達卡合作在墨西哥推出了借記卡。該交易所在11月為一組客戶啟用該卡以獲得反饋后,為超過100,000名在墨西哥申請該卡的用戶進行了漸進式推廣。

2022年9月,Bitso使其在阿根廷的用戶能夠使用阿根廷比索、數字美元、比特幣、以太坊和DAI進行二維碼支付。[2023/3/3 12:39:25]

2020年9月4日任某給朱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幣現金肆拾玖萬元整,一周后還清。逾期一天滯納金按5‰計息。后由于任某未按期還款,朱某訴至法院要求任某償還借款本金49萬元及滯納金。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所涉及的USDT是一種網絡“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不合法的“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是不能受法律保護。朱某和任某雙方通過網絡虛擬錢包發生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導致的后果及損失由雙方自行承擔。綜上所述,朱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和任某之間存在真實借貸關系,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混合算法穩定幣協議Frax Finance將推出借貸平臺Fraxlend:8月15日消息,混合算法穩定幣協議Frax Finance團隊成員Drake Evans發推表示,Frax Finance將推出借貸平臺Fraxlend,目前代碼已發布至Github。

注:Fraxlend允許用戶使用一對ERC-20代幣創建獨立和無許可的借貸市場,由Chainlink提供兩種資產之間的匯率。[2022/8/15 12:26:38]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借款人出借40萬元USDT后遭賴賬,法院判決借條無效并駁回訴訟請求:3月30日消息,據浙江法制報報道,去年6月,唐某以 USDT 向錢某、袁某二人出借40萬元,并簽署《借條》。約定到期后,錢某、袁某未依約還款,唐某于是將二人告上法庭,主張其已以 USDT 代替人民幣進行交付,并提供 USDT 提幣記錄,要求二人歸還借款人民幣4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雖出具了《借條》,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萬元人民幣的交付憑證,故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并未成立,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據辦案法官介紹,比特幣、以太幣、USDT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2022/3/30 14:27:30]

本案中,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將現金、票據、資金賬戶等交予被上訴人或向被上訴人進行合法有效的電子轉賬;

加密貨幣貸款市場或經歷首次壓力測試,Gensis Capital等出借方要求追加抵押品:隨著比特幣價格于本周下跌,新興的的加密貨幣抵押貸款市場經受首次重大壓力測試,包括Gensis Capital在內的貸款方要求借款人提供更多抵押品。Gensis Capital首席執行官Michael Moro表示,Genesis Capital已從挑選的大約40個客戶中追加1億美元的抵押品,并計劃在市場平穩之前不提供任何低于100%擔保的加密貨幣貸款。Michael Moro同時表示,由于加密貨幣交易員希望在比特幣現貨和期貨之間進行價差套利,因此需求從從法幣貸款轉向了比特幣貸款,根據Genesis Trading數據顯示,目前約有60%的客戶在出售比特幣,而40%的客戶仍在買入比特幣。[2020/3/14]

上訴人主張其向被上訴人出借資金的方式為在特定交易平臺上轉移USDT幣,被上訴人認可雙方之間存在轉移USDT幣的事實,但否認該事實系雙方約定的提供借款方式,上訴人未能進一步舉證在特定交易平臺上轉移USDT幣的行為系雙方可約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故雙方的借款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

聲音 | SpankChain CEO:Compound 上出借 DAI 存在智能合約風險、中心化單點故障和擠提風險:SpankChain CEO Ameen Soleimani 發布博文列舉了在 Compound 出借 DAI 的風險,他在文章中稱,自己管理公司近 50 萬 DAI,根據 DAI 10%的利息,大約每個月能產生 4000 美元的收入,如果將這些 DAI 放入 Compound 中是有機會成本的。此外,在 Compound 放貸還有很大的風險,包括智能合約的安全風險、中心化單點故障(他解釋,Compound 是一個托管系統,如果管理私鑰泄露,所有租借池的資產都可能被盜走)和擠提風險(資金利用率高達 98.62% 的 Compound 沒有足夠的資產儲備保證出借人隨時取回資產)。[2019/9/5]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門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USDT幣作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故上訴人主張其在特定交易平臺上轉移USDT幣的行為即為履行本案民間借貸出資義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鏈法案評

依據目前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否認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原因有二:

一是轉移USDT的行為并不是雙方約定的提供借款的方式。二是USDT不能作為貨幣成為民間借貸糾紛的標的物。

第一點的實質是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不成立。那么什么是民間借貸合同呢?

民間借貸是民事訴訟中的“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按照四級案由排列依次是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屬于第四級案由。

參照上述理解與適用,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所謂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借貸的幣種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第二,USDT是否能成為民間借貸的標的物?

依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的規定,借款合同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不包括其他消耗物或者不可消耗物。

第二,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一般都應當收取一定的利息。對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僅應當返還本金,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是有償的,但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

第三,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作為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日期及金額提供借款,否則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應當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四,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合同成立。

此外,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的規定,「幣種」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也就是說,無論是人民幣還是外幣,如美元等,都可以成為民間借貸的標的物。

顯然,依照上述規定,以“USDT”等加密資產為“借貸標的”的所謂借貸合同,在法律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成立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或者說不成立借款合同糾紛關系。無論是USDT,還是比特幣、以太坊均不屬于“貨幣”的范疇,都只是虛擬財產,這一點無論是在此前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還是九四公告中都有明確規定。

也就是說,成立借款合同,其“標的物”由法律規定,以法定之外的其他物作為借貸標的的不成立法律意義上的借貸合同。

傳統意義上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幣圈內的“虛擬貨幣借貸業務”主要包括虛擬貨幣借貸服務商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

嚴格來說,幣圈內無論是提供“虛擬貨幣借貸業務”或者其他業務的服務商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所以行業內的“借貸”,并不涉及金融機構。雖然名義上為“借貸”,但并非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借貸,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到法院,大概率會被駁回。

以題述案件為例,其雖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主張還款,但由于USDT并不是法律意義上借貸關系認可的“貨幣”,法院還是認定其主張的民間借貸合同不成立,駁回了訴訟請求。

本案的一些啟示

1.以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數字資產為標的物的幣圈“借貸”,雖名為借貸,但并不是法律意義認可的“借款合同”,借貸雙方對此要有充分認識,對“書面借貸合同”需要進行適當調整,以符合現行法律要求。

2.以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數字資產為標的物的幣圈“借貸”,在起訴時要慎重考慮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

3.如果以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數字資產為標的物的幣圈“借貸”,最好以書面形式將借貸情況寫明,其中要載明幣種、對應借款數額、轉賬與收款地址、利息等。

4.即便法院不認可“民間借貸關系”,仍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相應數字資產,本文所述案例亦是如此。

5.涉及到大額的數字資產借貸,更應當謹慎,切記完善相應的法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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