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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分析 |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法律風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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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繁榮,促使私人持有的虛擬貨幣不斷增多。很多投資者也想自己當股東,投資實體企業分紅盈利。不少投資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來設立公司,或者作為新增股本的出資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持謹慎消極態度,國內關于這種形式設立公司的案例鮮少。本文結合我國《公司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時,可能面臨不同代幣出資設立的法律風險、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事項法律風險及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代持股協議等法律風險,逐一進行分析。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非貨幣財產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出資的財產。

分析 | 韋氏評級:Ripple頻繁進行代幣轉移并不利于推動XRP價格上漲:1月3日凌晨,從Ripple托管錢包轉入Ripple的9億枚XRP已被鎖定至Ripple托管賬戶。對此,韋氏評級(Weiss Crypto Ratings)發推評論稱,作為激勵計劃的一部分,2020年Ripple將進一步發布價值1.92億美元的XRP。但毫無疑問,Ripple頻繁進行的這些代幣存儲轉移無助于推動XRP價格上漲。[2020/1/3]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分析 | 市場情緒相對觀望,建議謹慎判斷市場趨勢方向:據Bgain投研數據:截止北京時間12月3日18:00點,BTC價格7263.84美元,24小時內BTC價格下跌0.48%,結合量化交易的BTC本位增強指數基本橫盤不動,其中Bgain交易指數上漲0.03%,CTA指數上漲0.01%,對沖交易指數上漲0.01%。截至18點,OKEX精英用戶多空占比為48%/48%;火幣精英用戶多空占比61%/39%,Bitfinex多/空保證金占比為82%/18%,BitMEX多空倉位占比為49%/51%,市場情緒相對觀望。幣價24小時內非常平靜,波動幅度僅150點,多空雙方均在休整以等待機會,建議謹慎判斷市場趨勢方向。[2019/12/3]

虛擬貨幣由于種類不同,直接會影響到其能否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類的代幣出資進行分類討論。

分析 | 比特幣錄得2019年最差周回報率,市場重新進入盤整階段:OKEx平臺交易的比特幣現貨價格在九月最后一周大幅下跌20%(截至香港時間9月29日24:00時),整體價格波動區間更是高達$2400美元以上。主流幣中,ETH下跌20%,BCH下跌26.5%,LTC、EOS等均錄得近30%下跌。在第三季度比特幣共有四次周跌幅超過10%,顯示出上方巨大的拋售壓力,但跌幅超過20%還是第一次。另外,比特幣價格目前已確認跌破MA200這一傳統牛熊趨勢分界線;也是自今年4月2日以來,比特幣首次跌破這一趨勢線。目前MA200在$8400美元附近。

強勁的拋售壓力是在新的合規期貨交易平臺Bakkt于上周正式上線后開始的,其低迷的交易量使得市場傾向于不再炒作該話題。盡管如此,自今年年初以來,比特幣價格也已翻了一番。

在25日的大跌前后,OKEx合約大數據顯示“BTC多空持倉人數比”由2以上降至1附近,顯示出多空力量已經完成了再平衡,市場重新進入盤整階段;“BTC合約持倉總量”也由1000萬張以上降至600萬張左右。[2019/9/30]

實用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分析 | BTC下探回升短線有反彈需求 中線還需等待:據huobi數據顯示,BTC當前報價7654美元,日內跌幅0.88%。

針對當前的走勢,分析師Potter表示,昨天提示BTC在晚間可能出現變盤波動加劇,夜間BTC從7900美元上方一路回調至最低7505美元,這與前期提示的下方支撐7500美元相差無幾,今天早間BTC又小幅回升至目前7650美元附近,從BTC 15 分鐘盤面走勢看,BTC從端午節反彈至階段高點8130美元截止目前整體走勢仍處于下降通道內一路下行,昨晚的一波大力下殺讓BTC短期走勢跌破通道下邊線支撐,砸盤也出現了放量行為,階段出貨跡象比較明顯,幣價在兩次下探觸及7500美元支撐后出現了15分鐘的底背離,隨后重新向上反彈目前已站回通道區間內,成交量較昨日明顯增強,說明出現了一定放量的抄底盤,后續這里將會對多頭構筑一定的支撐,短期幣價有反彈的需求,壓力7750美元,短期支撐7500美元,而且周線已收盤連7800美元都沒站上,走勢并不好這周繼續調整的概率較大,行情未明朗之前操作上還需多看少動。[2019/6/10]

實用型代幣主要以BTC、ETH、USDT等為代表,此類虛擬貨幣可以出資設立公司嗎?我們在明確了此類虛擬貨幣的性質基礎上,就可明確其是否可以作價出資的問題了。

分析 | BTC市場總體人氣熱度延續下降 鏈上數據鮮有起色:據TokenInsight數據顯示,反映區塊鏈行業整體表現的TI指數北京時間01月19日8時報342.81點,較昨日同期下跌2.39點,跌幅為0.69%。此外,在TokenInsight密切關注的28個細分行業中,24小時內漲幅最高的為其它技術或協議行業,漲幅為3.02%;24小時內跌幅最高的為娛樂與游戲平臺行業,跌幅為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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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監測顯示,BTC全網活躍地址數較前日上升9.62%至54.52萬,新增地址數本月兩次沖高回落后沉寂底部,搜索值較上周同期下降11.3%。BCtrend分析師Jeffrey認為,BTC市場總體人氣熱度延續下降,鏈上數據鮮有起色,短期或將小幅向下盤整。[2019/1/19]

關于比特幣的法律性質,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USDT、ETH等虛擬貨幣與比特幣均屬于實用型代幣,幾者的性質相同,它們均屬于私人持有的虛擬商品。最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實用型代幣屬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權/股本。

證券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證券型代幣屬于主流的虛擬貨幣之外的代幣,此種虛擬貨幣實踐中更大概率誘發各種詐騙、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此種類型的代幣交易受到各國的嚴厲監管。比如,在美國,若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要經歷多且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應的區塊鏈項目才能發行。在我國,《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代幣ICO的非法融資行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類代幣的各種詐騙項目較多,為整治國內金融秩序才出臺,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應當謹慎。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評估,二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對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的可轉讓問題,本文此處先不探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時,有適合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嗎?如果有,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評估呢?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權威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能夠對于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鑒于此種情形,筆者建議,若股東采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股東應在公司設立之初就達成協議。約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某一日某個交易平臺某一時的價值進行換算得出出資額。這樣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設立失敗,針對設立前的出資問題產生爭議,而無依據可尋。

此種出資形式也會給股東帶來一定的風險。一旦被司法機關、債權人等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此時,以虛擬貨幣出資的股東會被法院認定要對虛擬貨幣評估。但苦于沒有中介機構對其價值得出適合的意見,司法機關是否就會以虛擬貨幣出資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不得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判決等。另外,除了前述的問題,投資者還可能需承擔補足出資額的義務,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以上均是因為虛擬貨幣出資評估事項而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出資的代持股協議問題

很多區塊鏈行業的從業者實際上并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還在國外的一些企業任職。出于種種原因,投資者便與他人簽訂了代持股協議。投資者自身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但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卻不是自己。筆者認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條規定的情形,代持股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投資者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會面臨以下的風險。比如:名義股東私自處置股權問題;隱名股東難上位的問題;名義股東在隱名股東出資額不到位時,仍應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等等。投資者與他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有眾多的法律隱患,投資者應當謹慎簽訂代持股協議。

虛擬貨幣對于大眾已經不再陌生,甚至私主體之間交易流通虛擬貨幣也司空見慣,但也不意味著其法律行為的自由有保障。在國內并未出臺政策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時,投資者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仍應謹慎為之。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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